闵言平: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说法可以休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55 次 更新时间:2014-12-19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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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言平  

在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坐落着一座朱红木门、极具蒙古族特色的王爷庙。历史风起云涌间,这座庙宇见证了内蒙古自治区的诞生。1947年5月1日,伴随着迎接全中国解放的隆隆炮声,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在王爷庙宣告成立。毛泽东主席和朱德总司令联名向自治区政府发出贺电,指出曾经饱受苦难的内蒙古同胞正在开始创造自由光明的新历史,号召蒙古族群众与国内其他民族亲密团结起来,为建设新家园与新中国而奋斗。这是内蒙古革命的重大胜利,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伟大胜利。

1947年至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67年风雨兼程。在拉萨“3·14”、乌鲁木齐“7·5”事件后,社会上对这一制度产生了一些质疑的声音。有人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照搬“苏联模式”;有人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会导致分裂;有人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要搞了,民族自治区可以同其他省市实行一样的体制。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回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设、确立和发展的历史,指出“照搬论”是“张冠李戴”,“取消论”更是错误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强调“我再次明确说一遍,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说法可以休矣”,并从中华政治文明内生性演化的高度进行了重要阐释。这些论断和阐释,不仅集中阐明了我们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更从文明自觉的高度解释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深刻内涵,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定海神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绝非照搬“苏联模式”,相反,这一制度是对苏联模式的自觉摒弃。诚然,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以俄为师,曾受苏联民族政策的影响,提出过“自决权”、“联邦制”等主张。但在长征途中,我们认识到统一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认识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必须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在长期摸索和反复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创造性地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首先在内蒙古取得了成功,并在《共同纲领》中确立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制度。毛泽东同志说:“苏联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一半,他们实行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的办法。我们这里少数民族人口占百分之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有些人想援引苏联的办法,在中国成立加盟共和国或自治共和国,这是不对的。”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强调:“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总之,我们坚决不搞任何形式的“民族自决”。毛泽东同志、周恩来同志一再告诫,不搞这些不仅是因为与我国国情不符,也是为了防止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挑拨离间。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从一开始提出,就是针对联邦制的分裂弊病的,就是为了摆脱苏联模式的束缚,后来走过的每一步,始终都是以苏联为鉴进行反思和超越的过程,都是坚持独立自主的结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更具有中国特色,是对传统政治文明的历史性超越。秦汉以来,在中国的政治传统中,就形成了“大一统”和“因俗而治”两大理念。历代中央政权大都对民族地区采取“因俗而治”的政策,即在实现政治统一的前提下,实行有别于内地的治理体制。秦汉实行属邦属国制度,陆续在今新疆地区设置西域都护,在西北的羌地设护羌校尉,在今天的广西、云南等地设置郡县,有效地统一了边疆民族地区。唐朝通过羁縻州府实现对民族地区的有效管辖,先后册封今云南地区的南诏首领为“刺史”、“云南王”。对居住在中南和西南的少数民族,唐朝也都设置道、府、州或羁縻府、州予以有效管辖。元朝创设了“行省”制度,现在的内蒙古、新疆、广西等民族地区,都在行省的管辖之下,并设宣政院直接管理西藏,设土司制度管理云、贵、川、康等民族地区。这些制度密切了中央王朝与民族地区的联系,加强了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统辖。但这些制度,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是“老办法”,实质是“怀柔羁縻”,延用到民国已“行不通了”。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在各民族平等团结的基础上,发明了在单一制的国家体制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个“新办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合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既保证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当家作主。

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制度轻易动摇不得。目前我国的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但是在改革问题上绝不能出现颠覆性错误。政策上搞一百八十度转弯,这是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通病,我们不能步其后尘。在民族工作方面,颠覆性错误就是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和根本,许多民族政策都是由此而来、依此而存。这个源头改变了,这个根本动摇了,就可能产生多米诺效应,民族政策、民族关系就可能会随之而乱。反观前苏联,民族问题不是它解体的主要原因,却成了引发解体的导火索,正是因为西方的和平演变,成功打开了苏联民族政策这个突破口。对此,我们应有足够的清醒和警惕。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受到各族人民欢迎,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推动各民族融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等各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这一正确制度落到实处,帮助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中国梦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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