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在这一制度下民族的认同结构包含国家、民族、政党这三个层面,为了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应当推进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整合,同时,由于党的执政地位与意识形态还需要将政党认同也加入其中形成三维建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积极的认同整合功能,其运行机制是推进国家、民族、政党三维认同整合的重要路径,而国家、民族、政党认同的“三维建构”又保障和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良性运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与国家、民族、政党三维认同具有相互作用的关系。
关 键 词:三维认同 民族区域自治 认同整合
自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走过70年历程,这一基本制度对我国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巨大贡献,使其足以拥有“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的高度评价。民族区域自治不仅为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助推,在政治文明领域也具有积极的认同整合功能,其运行机制和实施开展是推进国家、民族、政党三维认同整合的重要路径。同时,国家、民族、政党认同的“三维建构”又保障和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良性运行实施,“三维建构”并存发展构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的整体图景,本文将尝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国家、民族、政党认同的“三维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分析,探究两者间的互动关系。
一、民族群体的三维认同结构及其互动关系
“认同”作为一种研究对象被纳入研究者的视野中早已经历了长期的历史,从代数、逻辑学到哲学与心理学,再传播到更多的社会科学领域当中,并在20世纪70、80年代族群研究领域形成了如戈登的“族群关系变量模型”等理论成果,族群认同逐渐成为重要的研究议题[1]。在民族问题的研究领域里,认同问题也受到学界的积极关注,尤其是在我国当前面临“三股势力”威胁边疆稳定这一现实背景之下,对于民族认同问题的研究更是具有强烈的现实指向性,如何对我国各民族的认同意识进行建构与引导,关系到族际关系的和谐与国家安全的稳定。人的社会身份的多重性,决定了从身份中衍生出的认同意识也同样具有多重性,比如国家、民族、宗教、政党、地域等,在不同的情境下多重认同各自处于显性或隐性的状态。在我国处于党的领导下各民族共同当家做主的政治现状下,中国各民族的认同意识在其中主要涉及国家、民族、政党等三个方面,以下将尝试对这三种认同进行简要论述。
(一)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及其关系
1.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国内民族认同意识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关系,因为在民族国家构建的过程中,事实上,多民族国家总会面临如何安置少数族裔在国家中的位置这一问题。试图在全社会凭借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将少数族裔完全同化、融入于多数民族之中,以期实现“一国一族”的同化主义政策,在20世纪的历史中已经证明这种路径的明显局限。而即便是美国这类由移民立国的国家,曾用公民权利的平等替代族群的集体政治权利,将自由民主为核心的意识形态作为社会基本共识,并用共识锻造出一个忠于合众国宪法的公民民族,却仍然会出现像弗吉尼亚种族暴力冲突这样的事件,遭遇“美国究竟是基督徒白人们的美国”还是“由各种族裔的美国公民们构成的美国”这一现实问题。可以说在多民族国家中,民族认同无法离开国家而单独存在,国家会因其内涵的建构性与工具性而试图引导、建构这种认同意识,但同时,国家也必须承认对于民族成员个体而言,民族认同也是一种原生的、先赋性的意识[2],在国家以公立教育等手段介入之前就已经在家庭以及民族群体的内部交往之中形成。因此,多民族国家应当承认民族认同既有原生性,也具有建构性,消灭、压制或隐藏少数族裔及其族裔认同的做法难以达成目的。民族认同的界定除了以上性质界定之外,还可以从发生视角将其区分出归属性与赞同性,在确认自我/他者边界而形成归属意识之后,民族成员还会对本民族群体在文化特点、社会地位、集体行为等族际交往中涉及的诸方面进行评价,通过价值判断形成的一种情感性态度,即“赞同性认同”(包括负面评价的否定性在内)。归属性与赞同性的区分避免了将民族认同局限在内外划界的功能上,从而有助于认识民族成员在认同过程中的能动性。毕跃光分析了民族成员对于自、他民族群体不同态度组合构成的四种类型,发现不同自、他态度组合将影响其在参与族际互动过程中采取的行为倾向,比如对内的积极认同加上对外的消极态度就将会导致对他民族的偏见和抗拒[3]。民族认同的建构性与赞同性,都说明了这种认同意识的变化会受到外部对象或条件的影响,而并非纯粹内生的现象,民族认同本身就是在族际互动中因差异而形成的意识,在认识到民族认同一定程度可以加以建构的前提下,调控这种认同需要从塑造其赞同性认同的方向入手,通过制度设计与政策投入,优化民族所处的环境条件,从而促使民族成员对于自、他民族群体都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进而形成各民族“美美与共”的和谐局面。
国家认同也同样可以根据归属性与赞同性来区分,肖滨在探讨公民身份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时,通过将国家认同区分为赞同性认同和归属性认同的双元结构来分析这两种认同与政治—法律、文化—心理公民身份之间的匹配关系[4]。国家认同中的归属性认同与民族认同中的归属性认同相似,是对国民身份的归属。李艳霞等学者引述阿尔蒙德和查尔斯·泰勒的观点,指出这种归属感来源于一国的历史与文化,归属意识对国家认同的形成意义重大[5]。而在肖滨看来,赞同性认同则是对国家政权、政治制度、政治过程等方面的赞同、支持与否,也可以视为公民对于国家政治合法性的赞同与否,这种赞同与否的态度同样也是对于所处政治环境的反应,通过国家的政权建设、政策实施等方式以增强国家合法性,从而对公民的国家认同进行塑造,比如学校教育作为培育国家意识的基础途径之一,通过在教育模式上构建基于积极、真实体验的教学方法与内容,就能够有效促进国家认同的增强[6]。
2.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在认识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具体关系时,两种认同的相关性问题十分重要,也就是说,民族认同强弱的变化是否会引起国家认同状况的转变。对此,不同学者从各自的研究路径进行了分析,既有采用定性分析的方式进行整体性的探讨,如周平从民族国家认同构建的整体视角出发,提出多民族国家如果放任国民彼此分化为“刚性的社群组织”,就可能导致出现集体忠诚冲突,国家认同遭遇这些组织的分割而呈现出复杂性与不确定性[7]。陆海发认为,由于中国边疆所具有的复杂性,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可能性,因而需要国家推动认同整合来避免两者的冲突[8]。也有的学者提出相反的观点,他们以定量的方式进行实证分析,比如王德强等对云南藏区少数民族的认同意识进行问卷调查,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当地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并不相悖,民族认同寓于国家认同中[9]。学者胡涤非将王德强的定量研究进行了推进,在分析影响认同意识的相关性因素之外,更进一步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影响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具体影响因素,并同样认为,两种认同是相互促进而非相互对立的关系,经济因素在影响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各种因素中具有最显著的作用[10]。
高永久梳理了国外研究两种认同关系的冲突论观点,并对其不科学性进行了批评,指出冲突论虽然看到了民族认同的膨胀对于国家认同带来的危机,但有的冲突论者试图通过忽视、压制乃至消除民族差异性的方式,用同质性的国民文化等国族建构来实现国家的同质性,这反而会提供民族矛盾的根源。而且冲突论实际上忽略了身份认同的选择受到情境的影响,而且个体内在的认同可以多种并存,认同之间的关系实际呈现的是彼此的优先次序,由此他认为,应当采用和谐视角来看待认同问题,树立国家认同的最高位置应是两种认同统一的价值共识[11]。
冲突论者试图用对于同质性的追求来解决认同危机,就是想要将少数民族的权利局限于文化领域,用公民权利否定其民族政治权利的诉求,这种思路否认了少数民族因其异质性而在自身利益上表现出的特殊性,这种只强调公民权利平等的问题,实际上与列宁所批判的资产阶级民族平等观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而且正如高永久所言,个体对于优先身份认同的选择是在特定情境下的能动选择,要确立国家认同的首要位置可以由外部力量改变个体面临的选择情境,从而引导其认同次序的形成,这在我国无疑就需要由国家来推动的重要任务。
对比冲突论与和谐论的各自观点时,如果将国家在其中扮演的角色纳入观察视角,就可以发现,国家的民族政策与制度建设对少数民族认同意识总是在发挥影响,冲突论也可以认为强调的是国家以民族为标准进行资源倾斜的政策导致了少数民族认识到民族身份在优惠政策下的现实价值,从而增强了群体利益意识以及民族认同,一旦国家政策带来的利益减少或者族际间因获利不平衡而引发纷争,就会导致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冲突。而坚持两种认同并不对立、甚至相互促进的观点,则体现出国家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政策与财政支持的功效。在中国,国家掌握着各项社会资源与丰富的政策、法律工具,拥有强大的施政能力,作为政治行为主体,自然对于民族发展议题也就拥有了决定能力。民族地区的不同民族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下享有了自治权利,通过行使自治权为自身发展找到适宜之路,并且国家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繁荣的关注,意味着国家愿意以自治地方为单位进行资源倾斜,这些支持发展的各项政策为各民族的共同发展提供了积极助推。所以,各民族无疑是国家民族政策与制度下的受益者,民族与国家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民族的发展有赖于国家的支持,国家认同可以保护民族认同,其变化并不会和民族认同呈现负相关,民族认同也可以借助国家认同来实现合作与双赢,形成共同增长的状态[12]。
(二)中华民族认同
中华民族认同与各民族的认同存在层次上的不同,中华文明是一个在漫长的历史中绵延至今的古老文明,自古以来作为其政治层面体现的政治共同体中国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人们对于各族裔群体的认同以及对于政治共同体的认同之间还存在着一种认同意识,这就是中华民族认同。在不考虑中华民族是“自古以来由自发到自觉逐渐形成”的原生论,还是“应对西方民族国家体系的近代产物”的建构论这一理论争议的情况下,至少可以认为在近代中国进行民族国家构建、抵抗外来侵略、追求民族独立和解放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已经成为与民族国家相对应的、自觉的国族共同体,是多元一体的民族实体[13]。中华民族认同因而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是各民族共同选择的历史命运,各民族在这个大家庭中拥有着像家庭成员一样的紧密联系。可以说,在56个民族共同奋斗下,才最终实现了民族独立和解放,民族平等与团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得以建立,这一认识已经成为1949年后各民族历史共识的一部分。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社会主义道路、党的领导与56个民族的团结统一共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的来源。实际上,对于中华民族的认同就是对于中国的认同,中华民族无法脱离中国这一政治共同体而单独存在,此时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发生了很大程度的重叠。
但这是否是说中华民族认同就等同于国家认同呢?在有的学者对民族认同的划分中,国家认同是比民族认同中下属的族属、族体认同(相当于56个民族层面的认同)更高层次的民族认同,这一最高层次的“民族”实际是指中华民族这一国族,因而“中华民族认同实即中国国家认同,反之亦然”[14]。对此,本文认为这种等同论可以认为只看到了国家认同中的归属性认同的一面,而忽略了赞同性认同的部分,公民对于国家的认同不仅是在认同国家的历史记忆、文化、地域等要素的过程确认自身的身份归属,还包括对于国家、政权的政治合法性的确认,这种赞同性认同导向的是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而对于民族的赞同性认同所导向的则是民族成员采取何种态度参与和他民族的交往,中华民族是超越56个民族之上的国族,对其的积极认同会,对我国人民与世界其他民族交往时提供自尊与自信。可以说,虽然国家认同与中华民族认同存在相当的内容重叠,比如地域、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共同的文化,但两者的性质并不一致,不应视为同一事物。
(三)政党认同
除了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之外,探讨中国的民族认同意识还需要注意政党认同,因为中国作为多民族国家采取的民族制度与民族政策都是基于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意识形态,可以说,党的意志在相当程度上参与了中国民族政治的塑造。柴宝勇对政党认同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他提出在广义上,政党认同的客体可以分为对政党政治的认同、对政党制度的认同和对特定政党的认同三个组成部分[15]。在我国,由于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政党认同这三个方面都集中到了共产党身上,也就是对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各项事业中的领导地位的认同,以及对党所担负的伟大历史使命的认同,以及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等的认同,即是说我国的民主党派同样需要认同中国共产党。简言之,对于走在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的中国人民而言,政党认同就是指对于中国共产党这一执政党的认同。
就其来源而言,各民族对于党的认同首先是从中国近代历史中得出的结论,在党的领导下,中国民族革命的目标即民族解放才真正彻底实现,以民族区域自治为代表的民族制度与政策体系的建立,意味着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由政治目标转变为政治现实。而且对于党的认同更是一种基于现实的选择。党对于民族工作与民族问题的重视自建党就开始了,是贯穿党90多年历史的一条红线,在党的领导下制定了涉及少数民族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全方位的发展政策,许多民族地区都实现了加快发展,甚至是跨越式发展,可以说对于党的认同是各族人民越来越多地享有发展成果后的内心主动选择。中国的民族制度与政策作为一个缩影,充分说明了党的意识形态与政治领导对于国家政治生活的决定性影响,可以说,党的意志与国家意志充分融合,塑造了中国的民族政治,因而政党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关系并非疏离,而是紧密相关的,甚至两种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重叠的部分,两种认同能够在国家发展进步中相互促进。
总而言之,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各民族的认同结构由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政党认同三者共同构成,不同类型的认同又彼此互动,能够互相促进,并非必然相互对立。需要注意的是,对中华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实际上都蕴含于其他三种认同之中,因而,这些认同的三维建构并不与“五个认同”的增进相矛盾,可以说两者是方向一致的。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的三维认同建构及其必要性
以上对民族的国家、民族和政党认同的分析说明,三种认同共同存在于人们的意识结构之中,而且不同类型的认同之间并非必然相互冲突,通过国家的制度和政策引导能够使其达到共存。在我国的制度安排下,国家认同分别与民族认同和政党认同具有紧密的关系。在这些涉及民族的制度安排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际上为国家、民族、政党认同的三维建构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以下将对这种三维建构的内涵及其必要性进行论述。
(一)国家、民族、政党三维认同建构的内涵
所谓“三维建构”,就是说要将国家、民族和政党认同三者凝结为一体,赋予其整体性的意义,达成认同意识的整合。正如族际政治整合是政治整合在民族政治领域中的体现一样,三维认同的整合也是族际政治整合在认同意识领域中的体现,三维建构不是将三种认同融合为一种意识,而是和族际政治整合一样,追求“各民族维持在统一的国家政治共同体中和巩固、强化各个民族的政治结合,也是多民族国家通过协调族际政治关系而维持国家的统一和稳定”[16]。只不过这一领域的整合集中于认同意识层面,要求实现国家、民族、政党三种认同的协调共存,以避免民族认同在突破国家认同的方向上的盲目强化,对于民族利益的追求必须限定在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屋顶之内,防止因族裔民族主义出现分裂诉求而危及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并且,三维建构的价值取向和族际政治整合一样具备稳定性,同样会受到当前时代特征的根本制约。当前我国正处于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时期,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政治目标与最大政治公约数,在认同层面的三维建构也就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国家认同和政党认同因而是处在第一位的,并且这两种认同能够形塑民族认同,达成民族发展和国家富强一致性的共识,增加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重叠部分,进而将对于各民族的认同在政治上升华为对于中华民族整体的认同,最终形成国家、民族、政党认同三者之间的新秩序,实现三维认同的整合协调。
(二)国家、民族、政党三维认同建构的必要性
在国家、民族、政党这三种认同意识之中,对于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整合,学界早有诸多论述,认同整合的必要性或者说重要性主要集中于两种认同的关系上。陆海发认为:“民族认同往往需要通过国家认同进行巩固,而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又必须仰赖生活在国家共同体中的各个民族的民族认同的支持。”[17]由此体现出两种认同内在的一致性,要求通过国家主导的认同整合促进两种认同的良性发展。同时正如前文所言,少数民族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伸张与保障,以及他们在多民族国家中利益是否能够享有与满足,都有可能造成对国家权威与合法性的质疑,引发族裔民族主义的抬头以及民族间的利益纷争,结果导致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互对抗冲突,因此,也需要通过认同整合去调整两种认同的关系,维持多民族国家体制的顺利运转,维护各民族之间的和谐民族关系。
而本文对于“三维建构”的强调,实际上就是在整合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同时,还要将政党认同加入其中,如果说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两者的整合是所有多民族国家都需要实现的普遍性追求的话,那么国家、民族、政党三维认同的建构与整合就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特殊性目标了。这种三维建构不仅是重要的,而且也是必需的,加入政党认同的必要性主要是由以下几点所决定:
首先,政党认同的加入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与指导意识形态所共同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是党的指导意识形态,具体到民族问题层面,就体现为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理论上对于少数民族权利的尊重与利益的保障,在实践上的体现就是中国的民族政策体系。中国民族政策的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最大的特点就是对于少数民族的优惠和照顾[18]。像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发展政策、民族干部政策等民族政策,都来源于这些党的意识形态理念,因为党的意志才成为了政治现实,国家的民族制度与政策因而与执政党之间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这些制度政策如果脱离执政党及其意志形态就失去了维系下去的必要性。因此,只要中国共产党是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这一点不发生动摇,党的民族理论仍然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主要依据。那么强调国家认同、民族认同与政党认同三者的协调与整合就具有了必要性,我国的民族制度能够推动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整合,而这一制度安排又是以党的领导与意志为前提,此时将政党认同也加入其中进行整合能够为维护国家制度稳定提供观念上的基础,进而促进另外两种认同的良性互动,最终形成国家、民族、政党三种认同的协调与整合。
此外,政党认同的加入也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维系有关。正如前文所言,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不仅具有冲突对立的面向,也具有和谐共生的面向,以民族国家构建的视角看来,在民族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国家越发更多地掌握着国家内部的资源汲取能力与政策执行能力,因而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也不断在加强,多民族国家之内各民族的发展也越来越依赖于国家的政策安排,在认同层面可以认为“民族认同具有相对于国家的依附性”[19]。正因为这种认识,当面临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对抗问题时,往往容易倾向于在国家制度层面去寻找解决之道,即通过改变国家在民族领域的制度设计来解决认同危机,比如“7·5事件”后,学界曾经出现的要求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观点。虽然鉴于国家的强大资源能力,确实应当首先关注制度调整对于理顺两种认同关系的作用,但取消论事实上忽视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意义,它并非仅仅是一种特定时段内的、暂时的制度安排,而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和根本”[20]。正如前文所言,党的指导意识形态承认民族的集体权利,这种平等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政治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是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运用于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时提出的政治方案,是各民族共同建立共和国的基本制度之一,对这一制度的否定存在着最终危及党的指导意识形态以及领导地位的可能性。因此,将政党认同加入另外两种认同的整合之中,就是要强调党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中的核心领导地位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党的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过程中成效显著,其成果不容否定,推动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巨大发展进步,发展了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强化政党认同将为这一制度的维系增强理念基础,在制度的稳定运行中不断完善与发展,进而发挥制度作用以促进三种认同的整合。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三维认同建构的互动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国家、民族、政党认同的三维认同的互动关系,即是民族区域自治与三维认同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总体上而言,前者的运行机制是推进后者实现认同整合的重要路径,而后者的“三维建构”又保障和促进了前者的有效运行,以下将对两者的互动关系进行具体论述。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国家、民族、政党三维认同建构提供了路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其内涵广泛的自治权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等等社会生活诸多领域,国家、民族、政党三维认同的整合自然无法回避民族区域自治的影响,这一制度能够为三维认同整合提供有效的路径支持,这主要体现在运行机制方面。
就民族区域自治的运行机制而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自治地方是以聚居的少数民族为对象,以一定的聚居地区为基础而建立,而且是在国家的认可之下才得以建立的,是统一中国范围内的区域的自治,更为重要的是区域是地方一级,必须接受上级的领导[21]。这意味着自治权的运行一开始在空间上就限定于国家规定的地理范围之内,而且在权利行使的范围上也受到上级机关的监督,自治权的享有是一种由国家主导并且是由上至下的赋权行动的结果,也就是说,主要是党和国家的政治设计塑造了少数民族对于自治的地理范围和权利范围的认识、想象,而不仅仅是由历史上民族生存的地理空间或历史记忆来决定。
民族认同意识的形成并非是没有外界影响下的内在自然过程,而是需要民族内部对于集体历史记忆进行选择性的书写。民族历史在传承和变异中不断得到重新解读以适应民族共同体面临的不同境况,民族成员在不同时期也随之形成相应的内在意识,在认同意识方面也是如此,原本复数共存的认同在不同历史与现实的情境下各自呈现出显性或隐性,在遭受外部诸因素的影响下,民族的集体记忆作出反应,改变对于外界因素的认识与评价,适应历史情境的变化,从而导致认同意识发生改变,共同构成一定认同意识结构。
因此,国家和执政党作为外界影响因素也自然能够作用于不同民族的认同意识之中,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向他们授予自治权,促使他们形成国家、民族、政党认同的三维认同结构。比如,对于广西的壮族而言,原本在地理、历史环境的影响下形成了内部支系、方言分支众多的局面,民族内部之间的交流联系还处在一定的程度,而在当下的壮族人眼中,“壮族”的想象无疑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这一建制的地理空间相联系,不仅仅只联想到历史上壮族人民的分布地域范围,甚至是自身所属的那个支系,而这实际上正是国家与执政党作为外界因素的影响结果。因为党和国家在广西建立自治区的时候,为了坚持有利民族发展繁荣的原则,给广西提供更好的经济发展条件,而将原本属于广东的一些地区划入了自治区中[22],这不仅改变了广西原本的地理空间,也改变了包括壮族在内的广西人们对于家乡的想象。事实上,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当地认同意识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国家授权下自治地方的建立上,还体现在几十年的制度运行实践中,广西在充分行使自治权的过程中实现了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社会生活的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各族人民共同享有发展的成果。可以说,在当地各民族的认同意识结构中,民族认同因其先赋性必然占据一定的位置,但家乡的发展成就离不开国家的支持与党的民族政策这一历史现实,也会让他们在意识上形成对于国家和政党的认同感、归属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民族发展和国家发展与党的领导相互联结、相互促进,可以认为,区域自治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广西壮族的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和政党认同,为三种认同的整合提供了有效的路径。
(二)国家、民族、政党三维认同建构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影响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对三种认同的整合提供了路径支持的同时,三维认同的整合建构也同样对于民族区域自治产生着积极作用。
这主要体现在民族干部对于区域自治实际运行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上。党的民族政策中历来重视民族干部的培养与任用,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各族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执行国家政策、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民族干部的特殊意义还在于国家、民族、政党这三种认同事实上同时集中于这一群体之中,作为民族精英,民族干部与少数民族有着天然的联系,而对本民族拥有强烈的责任感,作为政府官员,他们应担当起致力于国家发展的重任,忠诚于国;而作为党培养的干部,他们自然也要忠诚于党,认识到自身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因此,对于民族干部而言,三种认同的整合协调本来就是他们应当自始至终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思想政治任务。兼具三种认同的民族干部能够引领导向的作用,将党的意志和国家政策传达到少数民族那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政策、方针,同时,作为民族精英,他们能够将群众对于国家政策的意见反映到党和国家组织之中,让民族地方能够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执行上级政策,促进区域自治的顺利运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兼具党性和民族性的民族干部应当保持两者的平衡,民族性过弱则意味着干部与少数民族的血肉联系难以体现,可能导致民族干部在少数民族中的影响力存在一定限制[23]。
此外,民族干部在自治机关中的适当配比本身就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的自治机关民族化的要求,培养、任用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符合的民族干部,可以说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题中之义,体现了自治权利的真实性,为这一制度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提供了鲜活的例证,因而可以认为,是在组织上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运行提供了保障。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行机制是推进国家、民族、政党实现三维认同整合的重要路径,而后者的“三维建构”又保障和促进了前者的有效运行,两者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了积极的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