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来到本期的民商法前沿论坛与启元大讲堂。今天我们的题目是“如何做好一名法官”。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高级法官,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济南市法学会副会长王旭光副院长作为主讲人,同时还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石佳友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孟强担任今天的评议嘉宾。下面让我们掌声有请王院长开始今天的演讲!
【主讲演讲】
王旭光: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回到母校,心情非常高兴。王利明老师和韩大元老师听说我来北京,就让我过来和大家进行交流,而且王老师给我出了一个命题,“如何做好一名法官”。王老师给我的命题看似简单,但并不是一个非常好回答的问题,尤其是做法官时间越长越是有这种感觉。
清末严复先生曾经为翻译界制定了一个所谓的最高标准,即“信、达、雅”。我仔细学习了“信、达、雅”的含义之后,觉得非常契合我今天的命题。我就想从“信、达、雅”这三个字出发和大家做一个交流,谈一谈从事法院工作29年的我对“如何当好一名法官”的看法和认识,供同学们参考。当然,参考的同时,也希望更多的同学义无反顾地加入到我们的行列,和我们共同从事司法事业。
一、信
严复先生在要求翻译达到“信”的高度时强调, “信”,就是要忠实,忠实于原文,忠实于原作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我觉得,把“信”这个字运用到法官的身上,并且作为第一要义,应该说也是非常贴切的。作为一个法官,从“信”的角度,应该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信法治
第一层含义是要信仰法治,对法治要有一种自己的期许、感悟、追求。我们学法律,对法治的含义应该都是非常熟悉的。但是,从实务操作的来讲,法治不是一个抽象的含义,一定意义上讲它是具体的。对我们法官来讲,它遍布在每一个具体个案当中。实际上,对我们每个人来讲,它遍布在我们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当中。所以说,我很是欣赏徐显明老师曾经说过的一句话,他现在是中央政法委综治办常务副主任,他说法治应当是我们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我觉得这句话很好地揭示了法治的内涵,也就是说,法治并不意味着凡事必讼,而应当是我们国人秉承法律的规则,自觉地信这个规则,守这个规则,同时自觉地运用这个规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处理彼此之间的一些矛盾和纠纷。
与此同时,作为一种国家治理工具,法治当然还蕴含着,为我们的社会提供一种纠纷化解的公力救济机制。。当公民、法人包括社会组织,他不能够自己去化解、处理矛盾纠纷的时候,就需要我们国家通过公力救济,尤其是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来帮助他们化解纠纷,实现法治应有之意。所以说,从法治这个角度来讲,对于一个法官的要求是非常具体的。要想做好一名法官,他头脑里应该有法治的一种信仰,应该有这样一种理念、思路和方法。所以说,我认为“信”的第一层含义,应该是对法治的一种信,叫信法治。
(二)信职业
第二层含义是职业信仰,简称为“信职业”,即对我们自己的职业要有一个法治意义上的准确把握。法官这个职业是干什么的? 我个人理解,法官这个职业实际上是一种行使国家裁判权的工作。也就是说,法官的行为实际上是国家的一种行为,是国家判断权的一个具体行使者。从这个角度讲,法官不是个人,法官是国家政权运行机制中的一个成员。作为一名法官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他不能把法官这个职业当做谋生的手段,至少不能单纯、完全的当成一个谋生的手段,他应该认识到自己职业的神圣。事实上,在西方法治非常发达的国家,法官也不是社会中收入最高的,只不过相对让他们有一份高收入,过一种相对富裕的生活,有一种衣食无忧的生活环境,但他并不是收入最高的。所以,在中国目前的进程中,我们法官收入同样也不高,甚至与职业保障需求相比还是比较低的。因此,如果在思想上单纯把法官这个职业作为谋生的手段是很危险的,有可能会利用法官的权力寻租,获取法外的不正当利益。这样一来,于自己,于这个职业,于国家判断权的行使结果,都是非常危险的。所以,我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应该对自己的职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随着做法官职业时间的持续延长,会不断增强对这个职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因为我在济南法院已经工作20多年,经手的案子也非常多。我与我爱人、女儿在街上散步的时候,经常会跟他们很自豪地聊天。我说这个大楼曾经有过一个什么样的案子,怎么怎么着,我们给他解决了。或者说,看到一个驰名商标、一个知名公司,我就会聊到,这个公司曾经在我们这有过什么案子。比如,济南有一个九阳豆浆,在国内的销售市场占的份额是比较大的。它在2000年发展的初期,刚进入市场的时候,豆浆机在国内就是处于领先的。假冒这个牌子的非常多,所以,我们知识产权庭曾经为它做了一系列的搞他人侵权的官司,在作出侵权判定的同时认定“九阳”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加大了保护力度,促进了它的发展。所以,九阳公司对济南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是充满感激的。因此,用九阳豆浆机做豆浆的时候,我偶尔也会很自豪地跟我女儿说,这是当年我和我的同事们,通过给它维权,支持它的发展,让它能够它不断更新换代,给我们提供越来越多的便利。
这虽然是一个很具体的例子,实际上,我认为,这就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职业自豪感。说明我们法官干活了,干的活是有用的,有用在哪儿呢?因为我女儿也是学法律的,我对她说,你们在法理教材中学的那些关系,在这里都展示出来了。我用九阳豆浆机的例子跟她说,这就是法与经济的关系。当然,法理教材中还有法与政治、法与社会、法与文化、法与自然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这些看似很抽象的东西,事实上它会通过法官的职业运作,凝聚在一个个的个案当中。回过头来品味我们做过的案子,这一种自豪感实际上是内心油然而生的感觉,不是一种自吹自擂,它是一种职业的自豪。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官,对于自己的职业要有一种信仰,要信职业,不能仅仅把它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事实上,从1995年我在人大硕士毕业之后,有很多可以去挣高薪的机会,我是可以跳槽的。现在想想还是很庆幸自己留下来了,守到今天也越来越多地感受到,作为一名法官的职业感觉。作为一名法官,通过个案的裁判、处理,对我们的社会、经济、政治,甚至于自然,都可以发挥一种良性的促进功能。当然,这个过程当中,我也看到了一些不当的裁判所起到的一种反向作用。因此,从正反两个方面,实际上都会随着我们职业生涯的延伸,进一步促进我们对如何当好一名法官的理解。所以,我认为,如何当好一名法官,应该是一名法官在职业生涯当中,不断思考的东西,不同的年龄段可能有不一样的认识。但不管怎么认识,对职业的信仰是不可缺少的。
(三)信国家
第三层含义是信国家,对国家有一种信仰。这不是一个抽象的说教,应该是发自内心的一种感情。刚才我提到,法官是行使国家判断权的一个职业,他是国家机构的当然组成部分,不是自己。所以,行使判断权的过程,事实上就是国家运行社会治理机制的过程,是国家治理的过程,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这就是法理当中所说的,良法对社会有促进作用,恶法对社会有阻碍甚至反作用。实际上,法官的判断也存在这个问题,这个同法与经济、法与社会的关系都是一样的。从这个角度讲,作为一个职业法官,他要对我们的国家,应该有一种信仰,实际上也就是对我们民族发展的一种自信。他应该意识到,我们国家虽然问题很多,但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通过我们的努力,可以自己去逐渐的解决这些问题。正因为有问题,才需要社会治理的存在;正因为有问题,才需要法官的存在。因此,法官认同法治和职业的前提,必须是认同我们的国家,相信我们的民族。在认同的基础上,要行使我们的职责,为国家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为法治早日成为国民的日常生活方式,做自己平凡岗位上的微薄贡献。
(四)信自己
第四层含义是信自己,对自己要有一种信仰。为什么我要强调这一点?我觉得,我们每一个个体都是值得尊重的,作为法官的个体也是需要首先自我尊重。没有一个自我尊重,就不能寄希望于他对别人的尊重;没有一种自我欣赏,就不能寄希望于他对别人的欣赏。比如,组织部门考察干部有一个很重要的判断标准,一个人如果连自己的父母都不孝顺,就不要指望他对别人孝顺,对朋友尽心,也更不要指望他对国家、社会去尽心。所以,我们作为每一个个体,应当先关爱自己,在关爱自己的基础上,再去关爱别人,关爱家庭,关爱国家。这都是相互联系的,应该有的思维。
我的一些同事往往被提拔之后,往往会说感谢组织,感谢领导。我跟他们说,感谢组织,感谢领导是对的,但是同时别忘了感谢家人,感谢自己。换句话说,只有我们对自己有信心,才能在信心的基础上对别人、对家庭、对组织、对国家有信心。包括我们学法律的人,只有对自己有信心,才能对法治有信心。我认为,这都是一种良性的关系。所以,基于这个角度,我认为要做好一名法官,必须对自己有一种肯定和激励的向上心态,要信自己。为了信自己,只能不断地丰富自己、充实自己。如果办案子经常被当事人告得一塌糊涂,那就很麻烦。所以,信任自己、保持自信的前提,就是夯实我们在法学院的系统学习。在我的职业生涯当中,是在职读的硕士和博士,我是1985年从山东大学毕业后到法院工作,后来1992年考的人民大学的硕士,然后2005年又回来读的博士,2005年的时候我担任中院副院长已经5年多了。为什么我要回来?事实上,我就是基于一种考虑,就是要让自己有一个阶段性的,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的机会。要给自己一种压力,不要和学术太远。作为一个法官,他不仅是一个法官,同时还应该是一位学者,我也在不断的向这个方面努力。
总起来说,从“信”的角度,我觉得要当好一名法官,就是做到“四信”吧,第一要信仰法治;第二要信仰职业,第三要信仰我们的国家,第四要信仰自己。
二、达
谈到达,严复先生在解释翻译要求的时候,他强调意思表达要准确、流畅。我认为,从法官工作角度来看,“达”,就是要做好“四达”。
(一) 达事实
第一,达事实。这是司法的一个基础。法官的工作过程,就是一个综合分析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思维过程。它表现到每一个个案当中。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但从诉讼的角度来说,还存在一个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问题。事实上,这些年,全国法院对于这个问题也是在探索、实践。按照诉讼的理论或者司法的基本价值要求,对事实的认定完全可以满足于以法律事实为标准,也就是基于证据的基础上认定的事实,它是法官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基于证据规则做出的心证。这个在理论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我们现在的法治进程还处于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法院的裁判如果是一味的按法律事实来认定、来做出的话,就存在着一种社会各界是否认同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法官的判断是不需要首先考虑社会的理解和认同的,只要做出判断就可以了。但是,在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当中,就像在法理学中所学的一样,法的发展不可能脱离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所以,法官在裁判当中,在秉承以法律事实作为裁判基础的观念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个尽可能向客观真实去靠拢的需要。也就是说,在个案的裁判当中,作为一个法官,需要尽可能地运用好法律赋予我们的职权手段,指导、帮助当事人收集有关的证据,尽可能在这个基础上查明、还原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所以说“达事实”,在现阶段需要法官在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上去尽可能地寻找客观真实,在这个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判断。但事实上,由于理念上各界的认识不同,导致在实践中确实给法官带来了一些困惑,甚至一些危险。我分管民商事审判多年,我一直主张我们的法官要尽可能的多想一想,如果能多走一步的话尽可能多走一步。比如民间借贷案件,针对的往往是自然人个人对个人的关系,很多时候当事人的证据存在缺失,以至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借款人说还了,出借人说没还。这种案子如果不查清案件真实仅凭证据规则推断很难服人。为此,测谎仪也被探索尝试用到了民事审判之中。
实践中也有一些经典案例。曾经有一个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是二审的案子,一个说还了一个说没还,都说自己没有说谎。后来我建议试试测谎,业务庭一试,说谎的那一方临上战场的时候,经不住那个阵势,招了。当然,测谎结论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使用测谎,一方面可以瓦解说谎人的斗志,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强法官的心证,强化我们的判断。这是我说的第一个达,即“达事实”,这是做好一个职业法官的基本要求。
(二)达法律
第二,达法律。作为一个职业法官,要系统理解法律,准确把握立法的宗旨。要基于法律适用规则解释法律,然后做出相应的判断。这是一个法官的基本功底。在这方面,在法学院系统学习过的学生往往都有很好的基础。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在进入法院之后,多数能够很快适应这一工作,适应法官裁判这一逻辑思维的过程。原因就在于他们通过长期的系统的研习,通过老师的指导,潜移默化的在思维中建立了一种规范的法律思维的思路和方法,这是受益终生的东西。我很欣赏一位哲人说的话,他说人这一辈子有两把钥匙,一个是思路,一个是方法。在法学院学习,并不在于背了多少法律条文,同时也不在于读了多少书,当然读得越多越有助于理解,但更重要的是,在读书、研讨、交流、辩论的过程中,会形成一种思路和方法,这种思路方法就是法律人的一种职业思路和职业方法。所以,也希望在座的各位同学,从现在开始注意自觉地锻炼我们的思路和方法,这是最重要的。当然,作为一个法官来讲,必须要有这种职业思路和方法,否则就不能成为一名好法官。
(三)达地气
第三个,达地气。俗话叫接地气。法学是一个人文学科,实际上是由哲学演化分支而来的,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司法的工作对象,当然也是人,以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如果不懂人,不了解人,不研究人,不接触人,是不可能成为一个好的法律职业者,当然也不可能成为一个法学专家,不可能成为一个好的法官。所以,在一个法官的职业素养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接地气,要注意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要具体在个案当中研究当事人,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学法律史的时候,古人所说的“五听”是很有道理的,是和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判断规则。所以,在司法过程中,实际上就是和人打交道,和各种人打交道。如果不会判断人,不会研究人,不会察言观色,就很难做出一个妥当的判断。这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从法学院学生学习的角度,要走出校门,尽可能多接触社会。这个环节是每个法律人都必须经历的,早经历,早受益。要理解中国当今的国情,理解某一地域的风俗习惯,这样才能把法律素养和社情,和当地的风俗有一个结合点。法言法语要讲,但是,和不同的当事人要用不同的方式去说,这是法官很重要的一种工作方法。所以,一个好法官要学会接地气,达地气,要了解社会。这和医生要了解人体的结构是一样的,法学是研究社会关系的,医学是研究人体自然结构关系的,道理都是一致的。
2000年的时候,我们中院有一个老院长,他是区县委书记出身,但是对法院就有一个很准确的把握。他认为法院和医院差不多,法院的管理就应该学医院,法官就应该像医生一样。大家想想是不是这样?我们现在的司法改革就在朝这个方向努力,就是要将法官与一般的公务员进行区分,有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标准,包括待遇。实际上,这是三中全会对于司法改革确立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向。所以,法官要想做好,就必须像医生一样,首先要了解所面临的工作环境、社会以及人和人之间各种不同种类、性质的关系的异同点,这一点很重要。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和经历,要用一辈子来修行。
(四)达各方
第四,达各方。即要通达各方当事人、各方主体。为什么要达各方?这和我们的工作性质有关。法官这个职业虽然要求法官要慎独,要守得住寂寞,不能够有过滥的交往,但是基于工作需要,他必须尽可能提升一种沟通协调的能力。要善于和人打交道,善于和各种人打交道;要经得住表扬的话,更要有能力经得住批评;要能够经得住笑脸,但是更要经得住辱骂,甚至是侮辱和其他的一些伤害。这是法官在和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应有的职业素养。法官面对的是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有了矛盾纠纷,心是很难平和的,是不静的,是燥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燥的点到了爆发的程度,就随时可能在法庭上,在法官的眼前,在不应该爆发的时候爆发。所以,一个有经验的法官,要能够及时发现那些当事人的燥点和心结,及时予以疏导化解。因此,就需要沟通。沟通,是人很重要的素养。我硕士博士都在人大读的,人大及法学院有一种很好的风气,这种风气给我们一种很好的外在学习氛围、研究氛围和做人的指引。所以,在这一点上,我想同学们在校期间一定要利用好。
从达的角度来讲我归纳了四点,作为一名法官,就是要善于通达事实、善于通达法律、善于通达地气、善于通达各方。通过这些方面,保证我们能有一个好的判断氛围,能有一个好的判断基础,能有一个准确的判断结论,能有一个被社会认同感越来越强的司法权威。
三、雅
谈到雅,到我这个年纪,说雅好像有点老。但是,作为一个法官,是越老越值钱的。就像习总书记前段时间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有一段脱稿的讲话。他说现在很多基层法院,法官到了五十一二岁,就让他和其他公务员一样离岗。这些同志正是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时候,就不让他从事法官这个职业,这不是浪费人才吗?所以,从总书记脱稿讲的话就能看出,党中央对司法职业的特殊性有了一个更准确的认知和把握。法官就和医生一样,事实上是越老经验越丰富的。因为他是把握人的,研究人的,是把握人的心理,处理人与人之间矛盾的。自然而然,越老经验阅历越丰富,对人的把脉越到位。也正因为如此,像美国的法官,在满足各种任职条件之后能够有机会初任法官时最年轻也是在45岁左右。咱们的,包括日本、德国这些国家的体制是比较年轻的就能当法官。但是,随之而来就有一个问题,年轻的法官到底应该怎么去做出自己的判断?
曾经有个案例,小夫妻俩牵着手跑到法院院长办公室告状,说他那法官怎么怎么不会办案,乱办案。院长一番了解后弄明白了。原来是小两口闹矛盾,赌气,男的说离婚,女的说离就离谁怕谁!两个人跑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处理这个案子的法官也是个年轻的。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是必须调解的,这是必经程序。这个年轻法官一看,这俩闹的这么厉害,赶紧先做调解工作。结果小两口谁也不同意调解,法官就让他们回去了。过了一段时间,法官通知他们到法院去,小两口手牵着手来到法院,结果一人领到了一份离婚判决书。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说明这个年轻的法官还没有把握夫妻生活的规律、特点。经常吵个架、拌个嘴啊实际上这也算是夫妻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过来人他就能够准确把握这个事情。面对这种情况,一个有经验的老法官往往会耐心地靠上做工作,有时候干脆让他们冷静上一段时间,这期间可能他们自己就和好了,想明白了不就行了吗。但是经验不足的法官,他就很难做出一种准确的判断。对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几个字的离婚标准,怎么去判断?这不是一个光记住这几个字就能解决的。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做一个法官,他是很难的。从职业需要看,“老”也应当是这“雅”的一个重要内涵。
严复先生从翻译的标准,将“雅”解读为文笔优美、富有文采。我想,作为一名法官,他的“雅”,是要追求这四方面的“雅”:
(一) 程序之雅
第一雅,讲程序。这是司法的基本手段。程序公正、程序正义,我想大家在脑子当中已经有充分的理念,我就不再多说。作为一个法官,实际上他不是个官,法官只有一种职责,就是按照法律的程序,组织各方当事人,通过开庭的方式,实际上我认为这就叫开个会,开庭实际上就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开会。也就是组织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在法官的主持之下,一块儿开个会。开会干什么呢?把双方争议的事儿弄明白,查清事实;把是非理清楚,分清是非。在这个基础上,要么达成调解,要么做出一种判决,就是做出一种判断,然后当事人回去该干什么就干什么。法官的工作,实际上就是这么一个过程。现代法治为什么要把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放到法院?是因为通过程序的设定,通过权力的规范,让法院和法官成为各界认为最不可能主动危害社会,最不可能主动危害人民权益的机构。
现代法治是从西方开始的。尤其以美国为代表的,为什么搞三权分立?最初的目标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约束政府,防止政府擅权,滥用权力来为祸百姓。美国人很惯常说我们不怕政府,我们有法官管着政府。但是谁管着法官呢?主要是制度和规则管着法官。就像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罗伯斯比尔先生针对刑事诉讼程序所说的一句话,他说,所谓刑事诉讼程序,无非是针对法官的私欲和弱点所采取的一种预防措施而已。我觉得这句话很经典,揭示了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同时也揭示了司法权的一个本质特点,它不是一种主动行使的权力,不是一个可以随意使用的权力。它有程序管着法官,有公开审判监督法官,包括判决要公开说理。像这些都是对法官行为的最基本的一个约束。正因为如此,司法才成为现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很重要的最后一个关口。所以,法官的一个重要的行为手段就是要讲程序,按程序办事,这是“雅”的第一个的内涵——程序之雅,也是一个法官最能够展示自己优雅之处的地方。有人形容法官是手持法锤的艺术家。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法官的庭审主持驾驭得好,就会给人一种行如流水的感觉。做一个手持法槌的艺术家,这应该是法官主持庭审所追求一个最高目标。
(二) 中立之雅
第二雅,讲中立。作为一个法官,要想做好本职工作,一定要展示自己的中立之雅。无论是在民商审判、行政审判,还是在刑事审判中,都必须讲中立。尤其是去年以来,新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之后,咱们国家的法院审判、处理了一些大、要案,已经让大家看到了刑事诉讼的一种实质性变化。法官以中立的态度来主持庭审,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来保护各方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这都属于作为一个法官应有的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揭示的是法律的人文关怀,是司法应有的一种风范,也是法官之雅。法官一定要保持中立,我认为这是履行职责的一个很重要的行为规范。要保持中立,说起来容易,但做起来很难,很多的时候由于法官一些行为细节的不注意,就会引起当事人的一些误解。
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当然这是前些年的事情,但是我经常用它来提醒我们的法官。我有一个同学是搞行政法的教授,他有一次代理了一个县政府当被告的行政诉讼案子,行政相对人也就是原告是个人。我同学到法院去参加庭审。这个县法院的行政庭庭长正好是他的学生,一看老师来了,就像我们对老师一样,表示出了应有的尊重和热情,而且这种尊重和热情是发自内心的。在法庭上见到老师一番握手、寒暄之后,这个庭长转身出去了。过了一会呢,这个庭长又给他的老师端来一杯热气腾腾的茶水,放到了老师的面前。就像刚才建国老师给我端来这杯水一样。他老师很感动啊,揭开这个杯子盖在品茶的时候,瞄见了对方原告席上代理律师的一个举动,这律师起身离开了,因为还没有正式开庭,就起身离开了他的坐席。过了一会儿,这律师自己端了一杯水回来慢慢地、郑重地放在了自己的面前。
我同学回来跟我说,你看这个不注意真不行。大家想想,原告律师为什么会有这个举动?他事实上是一种无言的抗议,抗议你法官没有公平地对待双方,没有中立地展示应有的品格;批评你法官对被告代理人是这么的热情,对我原告代理人是置之不理。我同学跟我说了之后,我就感触很深。这就是一个法官他不自觉地忽略了自己的角色定位,光想着老师,却没有想这个时候自己是在法庭上,应该有一种中立的形象。时刻保持中立,我觉得这是一个法官的一种应有的行为之“雅”。这种“雅”可以展示在方方面面。比如眼神,法官在法庭上如果只看一方,不看另一方,这肯定会有问题的。再比如,法官如果只注意听一方说,另一方一说话就打断,哪怕是在另一方当事人说话啰嗦情况下,这样简单的打断也是不行的。当事人说话啰嗦、重复的,我们可以采取提问、总结的方法去引导,但不能简单的打断。 所以,作为一个法官他要会平衡,法庭的主持就是一种平衡的艺术,你必须兼顾双方。就是我在打断一方的时候,同时也别忘了,如果对方也有问题也要及时予以纠正,也要提醒。法官的眼神也非常重要。在眼睛看这一方之后,一定要让你的眼光再看到另一方。一个有经验的法官,他会用眼睛来表达自己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意思。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我们直视对方给对方的感觉是得到了尊重。我说话的时候你在看着我,你在听。如果不直视对方,光看一方或者光看自己的卷宗材料,那是不利于形成一种良性的沟通关系的。我前面提到,开庭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开会,大家想想开会,怎么能开好这个会,要调动各方与会者的积极性,要让大家都感觉到我参加这个会受到尊重了,受到应有的礼遇了,而且是我想发言的时候我得到机会了。因此,保持中立,这是法官之“雅”的很重要的一方面。讲中立当然就要讲平等,这都是相联系的。
(三) 平和之雅
第三雅,讲平和。作为一个法官,他的语言应该是有自己的特色要求的。声不在高,不能用高声展示或者显示权威,要给人一种不怒自威的感觉。怎么才能不怒自威?语言很重要,需要用一种非常平和的语气来主持庭审,调动各方,平衡各方。所以,当事人急,法官不能急,当事人如果有燥的苗头,要急的时候,法官要及时发现,进行疏解,不能让他积攒到爆发,这都是防患于未然的。
所以,语言的平和是第一位的,也是法官很优雅的,很讲究的地方。不能随意用呵斥,用高声去主持庭审。另外,用眼神也要到位。作为一个法官,该看的地方要看,而且要平衡的看,不能光及左不及右。作为一个法官,要旁顾左右,也不能忘了言他,这是“雅”一个要求。换句话说,既要旁顾左右,把握整个庭审的氛围,控制大的局面,也要注意关注一个具体点,控制住一个点的问题。所以,点、面在庭审中都是需要关注到的。还有一个是手势,也就是行为语言。行为语言对于法官来讲,也要善于应用。法官是一个人,在说话的时候,行为语言就是一种很重要的辅助手段。而且这种行为语言如果运用得当,可以帮助法官展示应有的风度,达到他想达到的目的。对于法官的行为语言,包括他, 的坐姿,当事人是很敏感的。如果法官看着外面,就像上课时学生看着窗外,老师虽然不说,但知道其心不在焉,“身在曹营心在汉”。因此,平衡基础上的一种全面的平和是很重要的。
(四) 良心之雅
第四雅,讲良心。良心是一个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更是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的一个基本素质。我们的祖训就是做人要讲良心。事实上,推进法治同样需要讲良心。我很欣赏西方的一句法言:普遍的良心是法治的基础,普遍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当今中国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应该更多的关注道德,甚至宗教在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支撑西方社会的支柱,我个人认为实际上有三个点,第一是市场,第二是法治,还有一个是宗教。宗教表现出来的人性道德的内化,是一种良心的规范。这是西方社会的三个不可缺少的支撑。
我们在推进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离不开法治。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不能忽略构建良心道德这一社会基础。我们国家本来有很好的道德良心的社会基础。但这些年我们有点将这件事给忽略了,整个社会的道德良心构建有所缺失。事实上这应该是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最危险的因素。宗教在我们国家社会治理中的发展应该是我们法治发展研究的需要关注的问题。既然我们法治的基础是良心道德,法官就必须讲良心。因此,法官的职业之术应该是一个良心之术,是一个仁慈之术。如果要是法官没有良心、仁慈,或者是不讲良心,那么这个法术就有可能成为祸害人的一种手段。因此,我觉得作为法官来讲,良心是非常重要的。
长期的职业生涯,使我对中国的司法有着坚定的信心,平常与学者、各界人士交流的时候,我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我们的大多数法官在大多数时候是有良心的,是秉持良心履行职责的。正如我们老祖宗说的,多数人都是讲良心的。从这个角度讲,我们中国社会是有良好发展基础的,是大有希望的。我们的中国梦肯定会实现。我们要把个人的梦,融合到民族梦、国家梦之中,沉住气,尽好本分,健步往前走。我觉得这是我们应该的一种态度。
法官之“雅”,就是要做好这“四雅”。就是要发挥程序之雅,要展示中立之雅;传播平和之雅,更重要要秉承我们的良心之雅,要有一颗善良的心。法术就如同医术,也是一个良心之术。没有良心掌握了法术,也是一个危险分子。马航的飞机还没找到吧?现在很多的分析指向都是恐怖(袭击),但是还没有明确结论。如果真是被劫持,这些劫机者肯定是一些高水平的危险分子。实际上,如果一个法官不讲良心,就像培根所说的,他作出的枉法裁判污染的是我们整个事业的源头,他为祸的绝对不是一个个别的利益。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认为要秉承良心,一个做人的良心,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去从事这项职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雅术之意。
以上就是利用这段时间,从重新解读“信、达、雅”这三个字出发,完成王利明老师给我的任务。也从这个角度作一个切入点,把自己从事法院工作29年的一些积累以及所思所想和大家做一个沟通交流。肯定不全面,只是我一家之言。不同的法官对于如何做好一个法官,绝对会存在一些不同的认知,会有一些不同的关注点。我只是把我的关注点在这儿呈现给各位老师和同学。希望大家能够在评判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的深入思考。当然,在这个基础上,作为法官群体中的一员,也希望我们越来越多人大法学院的学弟学妹们,加入我们的行列,共同推动我们共和国的司法事业,推进我们的法治事业,尽快让国人过上以法治为基本生活方式的幸福日子。谢谢大家!
【评议环节】
主持人:
感谢王法官为我们做出的精彩讲座。下面进入评议环节,请三位评议老师发表一下自己对“如何当好一名法官”这个问题的看法。
肖建国:
感谢主持人,也感谢王院长的精彩的讲座。我记得在20年前,我到人民大学来读研究生的时候,王旭光院长也是我们人大法学院92级的研究生。那时候人大法学院承担着最高法院培训高级法官这样一个重要的使命。当时王旭光院长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人民大学法学院培养的高级法官之一。在我的印象中,王旭光院长就是一个非常稳健持重的一位学长。他在专业学习、专业功底的积累方面,在当时都是让我们感到非常钦佩的。至今我还记得他95年毕业的时候,写的硕士论文是王利明老师指导的,题目是《合同权利的转让》,这篇论文到现在我都保留着。因为《合同法》99年才颁布,95年写《合同权利的转让》,应该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一种研究。此后,跟王旭光院长也有多次的交流,再后来王旭光院长到我们人大法学院继续读民商法的博士,我们之间也有一些交流。每一次交流,我都有非常大的收获,包括今天这次讲座,我的收获也是非常大的。那么,我就谈两点感想。
第一,王旭光院长的讲座,回答了我一直以来的一个想问的问题。王旭光院长刚才讲自己当了29年的法官,现在49岁。一个人从年轻非常风华正茂的时代,到现在在法院工作这么长时间,我觉得是非常好奇的,是什么样的魔力能够让一个人如此笃定坚持在法院做一名法官?我记得,2010年95届法学院的全体硕士聚会的时候,当时我就特别想问高法班的师兄们,包括王旭光院长。其实今天的讲座王院长回答了这个问题。在很多人看来,法官这个职业,目前有一个说法,叫鸡肋,这个职业是真是不好做的。因为责任非常重大。但是,自己受到的约束和目前现有的司法环境,包括自身的待遇其实也是非常差的。中国有全世界最多的法官,有全世界最大的最高法院,有全世界最多的民事诉讼案件。每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总会有一个败诉方,每年1000万件民事诉讼案件中,总有一个败诉方。也就是说有500万人,跟他有关联的人都会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所以,在这样一个环境中,法官的待遇非常不尽如人意的。尤其在05年搞阳光工资之后,法官的工资跟政府的公务员基本上就拉平,甚至还不如政府的公务员。基层法院,比如北京海淀区法院,朝阳区法院的法官,每到下半年的时候,尤其是过了国庆,就开始加班加点,加班是一个常态。法官要赶进度,要结案,一天就要开好几个庭。他们熬夜写判决书,比我们写论文要难多了。因为判决书要说服当事人,尤其是要说服败诉的当事人,这是非常难得。所以,法官,尤其是民商事的法官都会熬得眼圈发黑。我觉得法官确实非常辛苦的,但是社会之所以对法官群体有一些误解以及批评,就是因为有一些害群之马,导致法官被人指责,被人诟病。在这种情况之下,王旭光院长为代表的法官还能够始终如一坚持,是非常令人钦佩的。
听了讲座之后,我找到答案了。从王院长的言谈中,我能感受到法官这个职业,不管别人怎么看,至少我在内心中,我一直有这样一份期许,或者是坚守,或者是对法官职业有一种自我认同,或者也可以说是一种深深的敬意。这是一个法律人,最应当具有的一个最基本的素养。如果说一味地跟着社会上的风潮,人家往东你就往东,人家往西你就往西,我认为,作为法官应该有这样一种坚守。而且我觉得王院长他能够从自己的法官职业中,获得一些乐趣,而且能在刚才的讲座中分享他的乐趣,甚至跟他的家人一起来分享他做法官的乐趣,这些都是非常宝贵的。一个人做法官,能到这样一种程度,到这种境界的话,如果法官退休年龄延长到100岁的话,王旭光院长可能会做到100岁。其实法官终身制,很多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包括法官只许加薪,不许降薪。
第二,不管中国目前法官遇到一个什么样的特殊的时期,社会如何对法官进行一些负面的评价。但是,我想,每个人对于法官这份职业还是有一种理想或者梦想。我们希望法官成为一个什么样的角色?事实上,在我们古典主义法官的形象中,法官应该说像刚才王院长所提到的,能够坚持程序正义,保持公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持中立,对双方一视同仁,没有任何的偏颇。那么,这种法官就是我们心目中理想的法官形象。实事求是的讲,我对中国法官群体,总的印象是非常好的,虽然我们法官队伍中有这样一些不好的因素。但是,法官群体的专业素养,决策能力以及良好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司法智慧,在中国都还是要值得去肯定的。比如,王旭光院长做主审法官的大案,应该说在司法史上将来会写下隆重的一笔。在100年之后,在中国在刑事诉讼法史上,或者在中国的司法史上,坐在你们面前这位,这个案子包括他的审判程序,会载入史册的。所以,大家能有机会面对面交流,我想这是大家的幸运。我们在座的各位师弟师妹,将来有机会要多向王旭光院长学习请教,不管你们将来的职业取向是不是做法官,但是只要你将来要做一个法律人,那么法律人所应当具有的职业操守,职业伦理,道德底线跟对法官的要求是相似的。所以,我们都要以王旭光院长作为榜样。再次感谢我们的杰出的校友王旭光院长的精彩讲座,谢谢大家!
石佳友:
从出道先后来看,王旭光院长是学长,所以不敢在这里说评议,就是谈一些想法。王旭光院长的讲座我认为是很精彩的,给我很多启发,我想可能很多同学跟我一样。我最大的感受,就是旭光是一个具有很浓郁的人文情怀的一个法官,特别是反复强调 “信达雅”,用一个人文学科的范式来描述法官在社会中扮演的重要角色,这应该说王旭光院长的独创性。这个独创性确定说明他是一个有很深人文情怀的人。比如,王旭光院长反复提到法官是艺术家,是手持法锤的艺术家。还提到了人情、家庭、伦理,这都是具有很浓厚的人文色彩的一种情怀,我确实印象深刻。同时基于这样的一种极其具有高度原创性的讲座,我也萌生出一些问题,问题其实是老问题,只是在这个讲座之后,更启发我对这些问题的一些思考。
第一个问题,我记得我们人民大学的著名学者梁治平老师一本书,书非常好,书名是《法意与人情》。 我觉得旭光院长提到了关于人情、对家庭重视。比如,像建国老师讲的,我对这样一个开头,让我觉得很新奇。一开始提到家庭,跟自己的孩子分享你职业成功中的一些乐趣,这确实是让我印象深刻的。后面你也提到孝,百善孝为先。比如说,在考察提拔的时候,考虑百善孝为先,一个人连父母都不孝。这样的人连起码的人伦不遵守,他怎么可能对组织,对事业忠诚?我认为这都是非常有道理的。所以法意跟人情两者确实会有冲突。因此,我认为王旭光院长是一个很资深,很杰出的法官,执业近30年,而且确实也取得的有目共睹的成绩。借用王院长刚才的人文主义情怀,在很多文学艺术作品中,比如悲惨世界,主人公冉阿让跟沙威警长之间的关系,警长就是一个忠诚的执法者,不折不扣的追捕,冉阿让多次的漂白自己的身份,但是这个警长坚持不懈的抓他,最后把他拿下。但是,确实读者都很强烈同情这样一个受害人,所以这个时候法意跟人情还是有冲突的,有时候执法的对象是很受人同情的。
中国有一个例子,比如千古流传的白蛇传,法海和白娘子。白娘子就很让人同情。但法海他也是执法,就是要拿下所有的妖魔鬼怪,无论好坏。但是这时,法海的这种执法也让人厌恶,老百姓就觉得这个人怎么这样?所以第一个问题,您常年作为执法者,有没有这个问题?比如你要严格执行法律,有的时候这个结果可能跟你的良知和同情心相冲突?有没有这样的时候?在面对这样的情况,你是怎么处理的?这是请教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是一个老问题。因为你提到,法官要强调社情民意的感知,不能不食人间烟火,所以这一点上就打破了我们对于法官的一种很陈腐的想法。包括在国外学习的时候,比如说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往往是一个老学究,年龄很大,戴着眼镜,不食人间烟火,成天在研究几百年的判例,不谙世事。很多人会这么觉得,但不一定对。很多人觉得法官的中立的表现往往是远离。对于社会热流问题的远离,适度的远离,就是中立和超脱。但是,王旭光院长提出的这点特别好,即对于社情民意的感知。
所以第二个问题就是,媒体和司法的关系。就像您审理举世瞩目的大案子。媒体的报道是成千上万的,全球都在关注你,这个时候媒体的压力肯定是很明显的。即使可能就是在一个本地区,或者中国有影响力的大案,可能法官身上社情民意的压力也会很明显。你是怎么样拿捏这个度,按你说的一方面信、达、雅,忠于法律,但另一方确实要对社会关切要做出回应,你怎么去平衡?这就是我想说的两个问题,谢谢!
孟强:
我从法官、司法和法治三个角度来简单谈一下个人的感受。
首先说法官,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一个优秀的法官,能够准确阐释法律,运用法律,透过法律实现正义。那么,如何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官呢?法谚说,欲学法者,当先学民法。民法追求平等、自由、正义、人权这样精神,最符合现代司法活动中的特征和法官的角色定位。所以,我们从王旭光法官的审判活动中,最好的证明了这一点。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英国法谚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在审判活动中,王旭光法官的审判,大家公认是做到了公开、透明,对于控辩双方实现了程序正义,展示了司法的艺术和魅力。
再说法治。在法治发达的国家,一切政治问题,最后都会变成法律问题。比如说美国的总统选举是否有效,台湾的司法关说案中开除别人的党籍是否有效等等,最后都由法官来决定。但是,在法治不发达的国家,一切法律问题,都会最终变成政治问题。比如,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所谓的政治案。薄熙来这个案件,就让人们看到了期待已久的这种转变:政治案件终于以一场公开的审判来了结。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也是这个案件被人评为世纪审判的一个原因,表明司法权受到了重视和尊重,也是法治结束大倒退而往前大步走的一个节奏。
熊丙万:
大家好,我叫熊丙万,是经济学院的博士,我之前在法学院上学,跟旭光师兄很早就认识了,在师兄法院里有一段实习的经历,后来一直都受到师兄学术精神上的激励和指导。在这里补充一下跟石老师问的相关的一个问题。今天早上七点半,我们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哈弗大学法学院做了一个视频会议,讨论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法官个人的政治倾向问题。其实不管在国外,还是在中国,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宣称法官要保持中立,要尽量撇开自己个人政治偏好,或者意识形态的偏好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但事实上,就我自己的一些观察和了解,发现在很多时候,这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即便我们在形式上表现一种中立。但事实上,在很多问题上,当法官必须做出选择的时候,他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当然不是所有法官都是这样,有的法官在这方面比较明显,有的法官不太明显。但是,这里面涉及到专门课程的知识,即法官行为学,观察法官在司法审判实践当中到底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所以就刚才石老师的问题,我再补充一下,就是法官在一个什么情况下。可能会受到自己个人偏好,不管是政治偏好,意识偏好,或者别的偏好的影响?谢谢!
【主讲回应】
主持人:
那就请王法官回应一下两位老师的问题。
王旭光:
感谢几位老师刚才精致、独到的简要评议。佳友老师的两个问题,虽然是老问题,但事实上是我们在不断思考的问题,也是中国司法目前正在面临的,而且正在解决的问题。
关于法和情的关系。我觉得龚琳娜的那首《法海你不懂爱》倒是能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司法者,一个判断者,首先要懂爱,要基于一种人文的情怀来理解自己的职业特点,来运用手中的公器,这一点很重要。记得我在学校学习的时候也很欣赏“法不容情”这种说法。实际上,通过这么多年的实践,我认为:第一,法本身就是充满了情,充满了人文关怀。立法者已经把自己的人文关怀融合到法中。从司法的角度来讲,我们要把这些充满人文关怀的法条,通过妥当的解释,运用到个案当中,这本身就是一种展示法的人文情怀的一种方法,更重要的是,也展示了司法人文情怀的一面。即使是刑事被告人, 他的人格尊严、诉讼权利等也要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因此,尽管不懂爱的法海在现实中也是存在的。但是,我认为,随着法官职业化进一步得加快,会有越来越多的法官知道如何更好地用好这种人文关怀之爱,来处理好各个不同的案子。当然,从理论上可能这个关系好处理,但事实上,这确确实实需要靠法官在个案当中的判断、对不同当事人心理的把握,来妥当的处理。只能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吧。
对于司法和社情民意尤其是媒体的关系,我认为都应当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我曾经多年分管和从事司法宣传工作,经常召集驻济的媒体,包括中央的和当地的媒体进行沟通交流。对于司法与媒体的关心,我曾经提出一种界定,似乎各方也都赞成,就是说司法和媒体应当是有着良性合作关系的一对冤家。司法的特点它本质上排斥媒体,但是它又离不开媒体,也不可能躲的开媒体,更重要的是用好媒体之后能够强化司法的功效。
但从法官来讲呢,如何在强化媒体对司法的良性功效的同时,又要防范、尽可能减少媒体对司法的不当影响,这也是我们要考虑的。法官必须理智的让自己有一颗安静的心来基于司法的规则去判断案件的证据,做出我们自己的思考。要经得住表扬,更要容得下批评,特别是要理性的听取不同的声音。所以说这个关系呢,用哲学的话来讲,是辩证的,应当从对立统一的角度去理解和运用,也要在具体的个案当中根据具体的当事人的诉求和案情以及社会的关注程度去考量。法学是经验之学,我越干越觉得这句话有道理,司法也是如此。
丙万师弟所提的问题,从法理上看,涉及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官作为社会组织体中的一员,不可避免的有着个人的政治偏好、意识偏好或其他偏好。古今中外莫不如此。这种偏好对于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肯定会有着一定的影响。但我认为,政治信仰与中立裁判并不存在着根本的矛盾。在案件的具体操作中,公平正义构成法官判断的核心价值目标,程序正义与道德良心从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对一个法官来说,在坚持自己政治信仰的同时,秉承正当的裁判思路与方法至关重要。
熊丙万:
我再补充一点信息,跟大家的学习研究有关系。刚才肖老师介绍了王法官的硕士论文,我介绍一下他的博士论文,题目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的,当时写得非常好。那个时候我还没有开始读博士。不管是从文献还是从观点,都是非常值得学习的。已经出版了,如果大家要进行相关研究的可以关注一下,这篇论文为我后来的博士论文提供的很大的机遇。
石佳友:
我是看过的,确实是拜读过的,是非常不错的。
王旭光:
这都受益于咱们人大法学院浓厚的学术氛围,这点上我觉得是受益终身的一笔财富。与我一样,各位同学也都有幸成为人大法学院的学生,应当努力在人大浓厚的学习研究氛围中,积极锻造自己工作、学习、生活的思路和方法,不断提升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再一次感谢各位老师的点评,感谢同学们的积极参与,感谢所提问题对我深入思考的促进。
主持人:
咱们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让我们再次感谢王旭光院长以及三位评委老师
【注】本文选自济南中院王旭光法官在2014年于中国人民大学的讲座内容,其时讲座题目为“如何当好一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