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各位校友、各位嘉宾、各位同仁:上午好!
今天,很荣幸受邀参加母校举办的人文社会科学论坛。记得2002年,同样是冬天,同样站在母校的讲堂,我作了“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的演讲。当其时,法院还在积极实施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不断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继而又酝酿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将司改的矛头瞄准了“三分离”和“去三化”。这就是在座诸位所熟知的“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和“去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去审判活动的行政化、去法官职业的大众化”……转眼十二年过去了,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你我都懂得,当中确实也遭遇了一些阴霾和波折。今天,“依法治国”成为时代的最强音,我这个“法痴老人”就忍不住要跟母校的老师、校友们和各位朋友、各位嘉宾说上几句心里话,谈谈自己对法治的所思所想。不,不,其实,不止几句,而是千言万语,但归结下来也就一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着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但只有扫除关乎是非的各种各样思想障碍,才能取得司法改革的最大成功。
首先,我认为,在当今的中国社会,法治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无可否认,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复杂多元的转型时期,各种的利益诉求、价值理念不尽相同。正如我这个七零后(70岁后)和在座的年轻校友就有不同的想法,但我们今天坐在这里,却在谈论同一个主题,那就是“法治”。放诸整个国家,情形也颇为类似。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定了15个领域60项改革任务,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建等方方面面。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来说,“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那么,如何破解改革难题,如何凝聚改革共识呢?我认为,关键就在于“法治”。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前不久召开的四中全会,又明确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我认为其中的深意也正在于此,换句话说,国家是决心要通过走法治化的道路,来解决中国面临的各种问题,建设繁荣、富强、文明的“法治中国”。正如三中全会提出的,“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但怎样实现“依法”呢?《决定》当中有一句话值得大家用心体会,那就是,“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在我看来,宪法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因为它是万法之本,百法之首,是党和人民集中意志的根本体现。为此,我们应当维护宪法的权威,进一步完善宪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宪法的实施,并通过制度化的建设对违宪行为及时予以监督和追究。在此基础上,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各个方面。
但我还觉得,还有一个认识问题得说清楚,我们的法治是与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联系的,决不是与“多党制”、“三权分立”制度配套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法治的本质区别。这个认识问题解决了,就可以解放思想,甩开膀子大干了。
其次,法律之治在于规则之治。常听到有这么一种说法,“现在法律都很完善了,就看怎么执行了。”我觉得,这对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来说,这个板子打得有点重。倒不是我这个前首席大法官想要推卸责任,但法治包括了“良法”和“善治”两个方面,“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基础。的确,从数量上来看,我国的立法不可谓不多,成就不可谓不大,但实事求是地讲,我国的法律体系还远未臻完善。为此,我们必须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而在另一方面,“善治”是对执掌大权者妥善治理的要求,这包括了执政党带头模范地履行宪法和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包括了行政机关在法律的框架内看管自己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包括了司法机关准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严格遵守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让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个案件当中……“良法”与“善治”是法治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不可偏废,在实践中要促进两者的良性互动。简而言之,当今时代,在经历了“摸着石头过河”的长时间探索之后,要考虑避免改革的不当成本和不必要代价的支出,按照四中全会的精神和宪法法律的规定做好顶层设计,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已成为法治建设的一个新模式。
我留意到近期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如能够顺利通过,我认为将是立法与司法并举控制死刑的良好实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上述草案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等9种罪名的死刑适用,体现了三中全会的要求,用立法这一直接有效的方式来实现减少死刑的目标。在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1月1日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要通过司法程序来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统一死刑裁判标准,真正做到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客观地讲,控制死刑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既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也不能违背国际义务,需要随着社会进步,不断提高法治文明和人权保障的水平。我认为,在今后,死刑改革仍有考虑的空间,立法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清理,与司法的死刑核准权一起,共同把好控制、减少死刑的关口,真正做到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再次,法治需要相互配套的制度化建设。法治的各个环节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需要站在全局的眼光来审视,不能顾此失彼。当前来说,需要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
一是司法制度改革与工作机制改革的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行法治的力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改革的最佳机遇不容错失。为此,司法机关当深刻领悟四中全会的精神,解决法治当中的深层次矛盾,通过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解决好司法职权内部的权力结构调整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力分配,改变司法“三化”之旧弊端。要让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一切有关司法职权配置的争端都得以宪法精神和司法规律为依归。当然,法治的进步也在于每个细节,工作机制的改进也同样不容忽视,要通过改革,进一步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加强裁判的公开性,增强司法的民主化。
二是应当注意维护司法权威和加强监督管理之间的关系,要依据宪法,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排除对司法的非法干预,同时也要强调监督,防止司法权滥用,但在此过程中又要避免因监督而令司法走向行政化。
三是要站在长远发展的角度,妥善处理好改革所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例如,大家非常关注的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实现职业化的重要举措。但改革的成败关键在于制,也在于人,没有精强的职业队伍,司法机关的稳步发展就无从谈起。所以,谁能够算进“员额”里面,有关部门需要以审判为中心慎重考虑这一问题,需要与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职业尊荣等通盘加以设计。
四是处理好法律的制度建设与文化建设的关系。法律制度的改革每行一步都来之不易,但如果没有文化的积淀和支撑,则如无源之水,就算制度方面取得了进步,恐怕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活力。法律文化听上去有点抽象,那么,它从哪里来?我认为有两个切实的途径,一是法学教育,二是法律普及。应该承认,经过多年的努力,这两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放在“依法治国”的目标来看,还有不少有待完善的地方。例如,法学教育如何与法律职业化的建设相结合,在注重职业技能传授的同时,注重法律人职业道德、职业规范的培养。又如,普法如何打破只停留在低端普及的层面,而与社会管理、公司治理、企业运行有更紧密的结合,这都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最后,我要说的是,法治需要有理想信仰。我知道,大家在谈起我时,往往是把“肖扬”与 “理想”相连。这我认同,但“理想”不是空想,也不是乱想,这句话是我在英国牛津大学演讲时讲的,我说,我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行走了几十年,在中国某些地方,对理想的追求,往往会让位给解决“现实”的纠纷。这都是我说的,我认账,但问题是往往在“理想”后面还加上“主义”二字,听上去就有点不妙了。在中国,法治的建设如同一场艰难的跋涉,没有笃定的信念,没有牢固的理想,可能就会迷失方向。如果你相信公关的手段要优胜于制度的遵循,如果你相信利益的追逐要优胜于法律底线的坚守,如果你相信背地里的潜规则要强于阳光下的法律规则……那么,这个社会将会因信仰的缺失而病态百出,法治的正能量将难以获得伸张。
1957年,就在这个校园,在母校老师的启迪下,我这个来自广东的乡村青年萌发了法律梦想。几十年过去了,我目睹了法治变化的风风雨雨,眼见了国家法治遭遇困难的时期,亲历了司法改革的曲折崎岖,常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但我庆幸,还有法律理想在支撑着我不断前行。现在我虽已老矣,但我可以骄傲地说我的法律梦还在,我的法治梦还在!然而,我更希望看到的是,这个梦想可以有更多的年轻人来传承。是的,我们离法治的目标还有距离,深层次的改革大幕才刚拉开,法治发展的前路还有许多挑战,但“惟其艰难,方显勇毅”。我们应该相信,我们党有胆识、有魄力、有能力依靠广大民众的聪明才智,依靠法治的力量解决好中国的问题;我们应该相信,法治能够凝聚社会的共识,因为它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我们应该相信,凡是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就能行得久远;我们应该相信,只要大家坚守努力,接力前行,法治的力量就会生生不息,法治中国的梦想也定能够实现!
(本文系2014年11月23日肖扬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论坛上的讲演全文)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