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兵: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开与传媒的宣泄功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24 次 更新时间:2015-12-18 21:11

进入专题: 突发公共事件   信息公开   宣泄功能  

童兵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我国已进入突发公共事件高发期,其原因同社会结构调整、腐败滋生、法律供给不足、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以及缺乏舆论表达足够空间有关。主张加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与新闻报道力度。大众传媒是能够满足人们宣泄需求的有效载体和手段,充分实施传媒的宣泄功能有助于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频度。为实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与信息调控的平衡,政府、传媒和新闻工作者要做一系列工作,同时要抓紧制定传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制和行为准则。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 信息公开 宣泄功能


近几年,突发公共事件频频发生,传媒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公开报道也日见密集。如何通过传媒的信息公开揭示事件真相,以保障公民知情权和表达权的实现;如何借助传媒的情感宣泄功能令民众内心的不满或对立情绪得到释放,以达到标本兼治地化解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尤其是突发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是放在新闻业界和新闻学术界面前的一项新的重要课题。

一、进入高发状态的突发公共事件

未能预测或难以预测而突然发生的事件谓之"突发事件"。对社会公众有直接影响或对公共社会有广泛联系的突发事件谓之"突发公共事件"。当事人为人数众多的民众,且这些民众有强烈的利益诉求的突发公共事件谓之"突发群体性事件"。

中国进入新世纪以来,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突发群体性事件呈现高发状态。据2005年《社会蓝皮书》记载,从1993年到2003年十年间,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数量由每年1万起增加到每年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起初的约73万增加到307万。而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2005年发生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有7万余起。到2007年,突发群体性事件已超过8万起。至于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则已不胜例举。仅以2008年为例,这一年发生的令全球广泛关注的突发公共事件举其要者就有:一月南方严重雨雪冰冻,三月拉萨街头打砸抢烧事件,五月四川汶川大地震,九月三鹿问题奶粉,跟着是山西垮坝事件、世界金融风暴……

这一系列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最清晰地表明:中国已经进入了"风险社会"。"风险社会"的概念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慕尼黑大学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乌尔里希·贝克1986年在《风险社会》一书中提出的。他在那本书中指出,"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①按贝克的看法,突发公共事件尤其是突发群体性事件增多,应该是风险社会的"常态"。我们应以平常心态看待这种"常态",又应以非常工作处置好这种"常态"。

剖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不少同环境问题相关。环境问题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致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系统失调,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②一般说,环境问题可分为两类: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由自然力造成,如地震、洪水、干旱、滑坡等灾害。1998年长江流域、松花江流域特大洪水,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所导致的重大突发事件,就是由自然力造成的。次生环境问题是由人类活动所引起。它又可细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两种。环境污染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有害物质(化学及放射性物质、病原体、噪声、废气、废水、废渣等),引起环境质量下降,危害人类健康,影响生物正常生存发展的现象。2003年的非典型肺炎在全国不少地区泛滥,是这种原因导致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07年厦门发生的PX项目危机,也是由于市民对PX项目可能导致的对环境严重破坏的恐惧而爆发的群体性抗议事件。生态环境破坏指生态环境由于人为的直接作用遭致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各地都在大干快上,争资源,抢机遇,加上对科学协调发展的忽视和调控法制的缺位,人为的掠夺性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乱砍滥伐引起森林植被的破坏,过度放牧致使草原沙化,就是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的突出例子。这些年一些地区暴发的械斗群殴等突发群体性事件,就是为争夺草场、耕地等资源而引发的。

突发公共事件尤其是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更多的同制度设计不合理,社会矛盾长年得不到解决,群情激昂,矛盾激化,一些当事人铤而走险直接相关。国际上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当人均CDP超过1000美元之后,这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可能呈现一些新的发展态势,出现新的矛盾。中国进入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以来的经验也表明,目前正是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最突出的时期。究其原因,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③

第一,中国社会正处于结构性调整之中。调整得好,一个适合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运行规律的新结构将有助于引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城乡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调整得不好,过去长期存在而未能妥善解决的城乡矛盾、东西部差距、社会保障和就业、分配不公等问题都可能成为"定时炸弹"而随时爆发,如处置不当还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第二,腐败滋生,对公职腐败缺乏有力的制约机制。有专家指出,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在于金钱方面的腐败,主要在于权力腐败。在观念、意识和权力行使中,缺乏公正公平,最易引起人们的不满和愤怒。我国转型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由于计划经济往往同权力经济联系在一起,因此转型中就出现了非常严重的问题--权力资本化。权力资本化是当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权力资本化最突出的表现是公职腐败,当前公职腐败的严重性是它的普遍性,而普遍的公职腐败必然大大削弱国家的管制权力,同时又大大恶化公众同政府的亲和关系。社会生活表明,当民众同政府关系是融洽的、亲和的,许多问题都好解决,都好商量,大问题都可能化解为小问题;当民众同政府关系是对立的、紧张的,群众牢骚满腹,怨声载道,事情就不好办,小问题也会变成大问题。

第三,法律供给不足,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有效调节公民与政府、官方与民间的矛盾与冲突。一些领导人用阶级斗争看问题的旧思维没有改变,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众性事件没有经验,不懂得慎用警力,激化了矛盾,加剧了冲突。有专家把群体性事件分为维权、社会纠纷、社会泄愤、聚众犯罪等类型,其中以维权为目的的群体性事件居多,这类事件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二是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三是反应性大于进攻性;四是目的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常常共存。针对这些特点,政府和主管部门应抓紧设计和推出相应的法律规范,用法律武器调节和处置矛盾和冲突,而不能凭一时感情,凭过去的经验,更不能用以前的旧观念和老办法去激化、恶化矛盾。这些法律规范,还应尽可能为群众表达舆论诉求,争取利益目标提供较大的空间。相关的法律还应作出刚性规定,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只要不冲击党政机关和公、检、法机构,不准出动警力。

第四,政治体制改革无限期滞后,社会对立和社会纠纷长期得不到切实解决,是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又一个原因。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对当事人来说,主要由于社会不公平,政府对老百姓的一些正当要求不作分析就随意扣帽子,动辄就是"群众闹事"、"聚众作乱"。现在发生的一些仇官、仇政情绪,实际上是民众对干部特权和社会不公的不满,并不是反国家和反政府。官民结仇,官员应该深刻反思。有些社会对立情绪,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关键是要把敌意减少到最低程度,使对立转化为运用法律武器和民主程序对官员的监督,通过非暴力手段达到社会和谐。而要消除社会对立,一要克服特权,克服制度性歧视;二要推进民主,特别是民主选举;三要实行公民自治,加强非政府组织力量;四要实行司法公正,提升执法者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而所有这一切,都是实施政治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不管难度有多大,阻力有多重,都要坚定不移地排除万难,义无反顾地把政治体制改革进行到底。

第五,对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公开不够,大众传媒没有提供民众舆论表达的足够空间,媒体的情感宣泄功能未能受到重视并在社会生活中付诸实施。这一点是本文重点,将在以后详加讨论。

由于以上五个方面情况的存在,而从根本上克服和改变这些情况尚需有一系列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方针政策和工作方法上的改变。由于这些情况的长期存在,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在不短的时间内将会处于高发状态。不仅如此,由于有的情况还可能有所强化,发生重大的、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也不是没有可能。对此,我们应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的意义

胡锦涛2008年6月20日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机制,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提高时效性,增加透明度,牢牢掌握新闻宣传工作的主动权。"他以这一年新闻传媒对汶川大地震新闻报道为例,详尽地陈述了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信息公开的好处。他说:"在这次抗震救灾斗争中,我们及时公布震情和抗震救灾情况,深入宣传抗震救灾的伟大精神,为鼓舞广大干部群众坚定信心、团结一致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广大干部群众高度评价,也得到了国际社会好评。其中的成功经验值得认真总结,并要形成制度长期坚持。"④

将信息的信息源传输给用户的过程谓之"信息传递"。传递性是信息的基本属性之一。没有传递就不成其为信息。从人类利用信息以实现其预期目的的活动全过程考察,构成信息价值最重要的因素是信息的实用性和效益性。一般情况下,信息--特别是以大众传媒为载体的公共信息,只有令信息公开而无障碍地传递,才能实现信息的实用性和效益性。因此,"信息公开"成为信息传递过程中首要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和前提。

信息公开是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最起码的条件和要求。2003年非典事件的最大教训,不正是信息封锁吗?!从2002年11月中旬广东发现首例病案到2003年3月底,中国传媒对"非典"基本处于失语状态。起初奉令不报,继而"淡化处理",这个阶段长达四个多月。传媒捂盖子式的传播行为松懈了人们的警觉,转移了大家的视线,丧失了防治非典的宝贵时间和有利时机。4月1日至20日是半捂半报阶段,事态已经扩大,国外舆论沸扬,但国内传媒对严重状态仍只字不提,还扬言:"口罩可戴可不戴",在中国旅游"很安全",外国"猫"剧团在上海照样玩"新天地",吃"绿波廊"。这个阶段正是香港、北京病例转多趋紧的时期。4月21日,中央宣布罢免卫生部长和北京市长,表明捂盖子"没有好下场",全国才开始较充分地报道事态全貌,疫情改为一天一报,掀开了客观、全面、及时、真实报道非典的新阶段。中国传媒一反过去五个月的沉闷,全方位介入这一全球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不断地突破过去几十年形成的种种限制与束缚,实行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同步报道。如果说,人们初步战胜非典是一个伟大胜利的话,那么从4月21日开始中国传媒公开报道这一公共卫生事件所具备的开放心态和所采取的开明举措,则是中国新闻界值得大书特书的一大进步。

可惜,这一阶段也就延续了一个月光景。很快这种景观就让一些程式化、非理性的镜头取而代之,刻意塑造和极力渲染又成为传媒非典报道的主调。

五年前的非典事件报道所走过的"之"字形历程,说明传媒在公共生活尤其是突发公共事件中一旦缺位是多么可怕。在当代,人们主要通过大众传媒知晓和把握外界变动的信息。换言之,在当代社会生活中,人们有被广泛告知的需求和权利。人们关注传媒,以期通过传媒获取同他们生存发展相关的各种信息。我们批评传媒缺位,指的就是传媒失却社会责任,隐匿非典病例真实信息不报,当公众迫切需要闻知非典信息的时候传媒失语,传媒背离了它所应扮演的沟通社会的角色使命。不仅如此,在一个不短的时期传媒甚至不将真实信息和盘托出,反而粉饰太平,提供所谓"客观报道",这就错上加错,不仅缺位,而且错位,揭示事件真相的角色串演为掩盖事件真相的角色。

中国新闻传媒脱离甚至背离自己的使命所造成的尴尬,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新闻源的堵塞和政府信息不公开可能是最重要的两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3条规定,发生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暴发性大流行的疫情,以及艾滋病、性病(淋病、梅毒)病例(非典时期又增加非典病例),在对外通报和公布前须征得卫生部的同意。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对外通报,公布和引用、发布未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按正当法理和人道精神,卫生部作为国家权威卫生机构,应充分重视这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发布,应以积极主动的姿态,主动通报传媒并及时公布报道疫情,实现信息沟通。遗憾的是,卫生部长自己隐匿疫情,粉饰太平。更可恼的是,还有一些传媒对业已同意发布的疫情还隐而不报,导致事态更加严重。

正是这场非典的教训,促使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有人戏称,"非典事件"废掉了落后保守的法规,汶川地震震出了公开和透明。2003年7月,胡锦涛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不健全,处理和管理危机能力不强,一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和能力。这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在一年后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又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健全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卫生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2006年1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布,这个法规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预案》还规定,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2007年11月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过程中,删除了"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等条文,进一步突出了信息公开的意识,强化了媒体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自主权。

在上述《预案》和《应对法》起草、讨论、颁布的同时,与此相冲突的法律、法规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国家保密局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指出自然灾害死亡人员总数今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卫生部规定,法定传染病疫情必须定期公布。许多部委还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铁路行车事故灾难、海上事故灾难、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核电厂严重核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分别发布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新闻办还就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如何同新闻传媒协作配合,力求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等为主题,举办一系列培训活动。

在上述各种提高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及建立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2008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及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在这个条例中得到较为完整、全面的反映。

现在,可以对实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的意义作如下概括了:

第一,让民众在第一时间了解事件的经过、真相、受损情况、政府救灾举措,起到安定人心、动员民众、统一思想的作用。

第二,有效组织和指挥抗震救灾,调动民众自救互救,有助国内各地和海外各国及地区沟通及提供救济。

第三,便于广大民众和政府人员以及救灾人士宣泄情感,宽松气氛,协调当事人同政府及相关机构关系,便于官民同心同德协调配合。

第四,强化传媒公信力,增强传媒的亲和力、吸引力和影响力,有助于减少甚至消除谣言、流言等干扰因素的影响。

第五,突发公共事件尤其是群体性事件信息公开是个敏感度和难度很高的改革与开放新领域,可以彰显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的力度,并由此带动新闻改革与社会管理改革的步伐,提升改革开放总体水平。

三、作为"社会排气阀"的传媒宣泄功能

西方新闻学有一种比喻,称传媒为"社会排气阀",即不同阶层、不同集团、不同人群,可以借助传媒表达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张,同时又在这种表达与叙述的过程中,让这些阶层、集团和人群发发牢骚,吐吐怨气,不使社会情绪和愤懑累积得太多太满,久久得不到释放,最后来个总爆发,酿成社会动乱。传媒的这种情感宣泄功能,就是"社会排气阀"作用。

所谓宣泄,又称发泄,是一种心理学用语,指人通过某种行为表现来减轻由情感受到压抑而产生的心理压力的过程。弗洛伊德是最早从这一意义上使用"宣泄"概念的。他认为,人的某些本能会使人产生许多同现实生活相冲突的行为冲动,如果这些本能的冲动经常受到压抑便会造成心理紧张,最后导致精神患病。人只有通过一定方式满足这种本能的要求,才能减轻心理压力,因此宣泄成为治疗精神病的主要方法。在现代,许多社会心理学家都认为宣泄可以减少人的侵犯性行为,并主张将宣泄行为控制在社会所允许的范围内。西方的一些企业根据这一理论建立了"情感发泄控制室"(Human Control Room)这样的设施,让工人和职员在里面发泄对老板或上司的不满与愤怒,以缓和人际关系的紧张状态。

大众传媒是一个能够满足人们宣泄需求的有效载体和手段。报道与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尤其是突发群体性事件,使当事人的不满情感和紧张心理得以释放,传媒是最适宜的载体与手段。这是因为,传媒作为"社会排气阀",为民众提供有效的宣泄功能,它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及时快速。新闻传媒能够做到在"第一时间"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而随着这些信息的大量、公开与持续地传播,当事人的紧张心理会得到舒解与抚慰。汶川大地震发生10多分钟后,新华通讯社发出第一条简讯。5月12日下午2时28分发生地震,3时20分中央电视台"抗震救灾,众志成城"大型直播节目开始播出。各地交通广播普遍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发布灾情信息。在地震发生的最初时刻,广播成为灾区人民了解党和政府救援行动的唯一途径。"通过广播,灾区人民了解外界的热心关切;通过广播,灾区外的民众第一时间了解了灾区民众的情况;通过广播,对灾区人民进行'心理疏导';通过广播,人们寻找灾害中失散的亲人……"⑤传媒之快速,由此可见一斑。

第二,有声有影。在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当事人期待自己的话语被更多人听到,自己的申诉被广泛传播,自己的身影被人们看到,而唯有新闻传媒能够实现他们的心愿。因为传媒有声有影,能够声情并茂地传递他们的话语和诉求,能够令千万里之外的民众看到他们的身影和行动。

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由于它们的分众化、小众化和民众化的特点,使之成为广大群众宣泄情感、舒缓心理压力更为有力的载体和手段。2007年3月至6月厦门PX项目危机事件中,新媒体成为民众诉求的主要载体。5月下旬开始,厦门百万民众传阅着一条短信,内容是:"翔鹭集团已在海沧区动工投资(苯)项目,这种剧毒化工品一旦生产,厦门全岛意味着放了一颗原子弹,厦门人民以后的生活将在白血病、畸形儿中度过。我们要生活、我们要健康!国际组织规定这类项目要在距离城市100公里以外开发,我们厦门距此项目才16公里啊!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见短信群发给厦门所有朋友!"⑥

你看,这封短信是多么到位地把事件当事人的动机、计划和情感表达了出来,并且越来越广泛地传递给更多的短信接收者。

第三,有理有节。新闻传媒表达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性事件当事人的情绪、意愿、诉求,往往持之有理,行之有节,一般不会造成破坏性。以2008年6月28日发生的"瓮安事件"为例。开始,《贵州日报》主要通过会议报道"澄清事实",遭到事件参加者的反对。"一位参与报道的记者接到数十个愤怒公众的辱骂甚至恐吓的短信、电话,说他在制造假新闻。"之所以出现这种非理性状况,主要是公众对媒体公信力存有疑虑,媒体没能提供事件的真实全貌和真相。当《贵州日报》后来实行"开放性报道",改变前一阶段只报道抽象的会议精神的做法,代之以更多的具体、客观、公正的深度报道,从多种文体、多种角度对事件进行全方位的报道,事件参与者的态度也随之发生了根本变化。"此前被公众辱骂恐吓的记者竟又接到此前曾恐吓过他的公众的致歉电话……称他们的报道'站在老百姓的角度,易懂,很好'。"⑦这种变化生动地表明,当事人的情感宣泄,是有理有节的,他们的要求,主要是利益诉求,而不追求什么权力。

第四,主动掌控。保障广大群众特别是突发公共事件当事人能够利用新闻传媒倾诉自己的情感,舒缓紧张的心理压力,当事人的要求是合理的,正当的,政府对新闻传媒的运作和当事人的诉求行为也能够主动、有效地加以控制。2008年11月3日,重庆发生全城出租车罢运事件。同天,新华通讯社即发表报道,在第一时间传递记者目击的山城出租车罢运风波,并将事件来龙去脉、最新进展交代清楚。这样,以往发生类似事件各种谣言流言满天飞、各种网民留言和跟帖说三道四纷纷扬扬的情况没有出现。紧接着,媒体比较充分地报道天然气供应紧张、出租车公司"份儿钱"太高、黑车猖獗等令出租车罢运的原因,使出租车司机的不满与愤怒比较充分地得到了表达和发泄,并得到市民的同情和理解。同时,传媒又及时报道重庆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就从速解决这些问题采取的有力措施。至4日下午,主城区已有八成出租车恢复运行,到5日上午,主城区出租车全面恢复正常运行。当天下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除表示要抓紧降低"份儿钱"监管、推进加气站建设、对现行出租车运行体制进行改革等工作外,宣布启动问责程序,责成长期疏于管理的出租车主管部门重庆市交委作出深刻检讨。对于政府主动快速处置罢运事件,许多出租车司机表示满意。他们说,只要能有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我们会珍惜驾驶出租车的机会,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维护好重庆的形象。

罢运事件快速平息一事表明,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政府是可以主动掌控和顺利解决的,前提是政府要有诚意,态度积极,让群众把话说出来,把不满的情绪表达出来。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说,这次出租车停运是事出有因,政府首先要检讨我们的工作。市民代表表示,停运不仅影响了市民生活,也给"的哥"自己带来损失,有关部门应畅通渠道,搭建一个群众表达诉求的平台。新华社为此事发表评论,提出要用"新思维"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与信息调控的平衡

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报道的实现,新闻传媒对当事人情感宣泄功能的实施,就社会效果考量,处理和把握好信息公开与信息调控、情感宣泄和宣泄抑制的关系十分重要。这里需要有正确的理念、适当的平衡和巧妙的技巧。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流向和信息流量需要有适当的调控。这种调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

第一,在突发公共事件尤其是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与化解过程中,信息内容复杂多变,其中可能夹杂着不少传言乃至谣言。因此对纳入传播渠道的信息必须进入一定的分析与选择,对相关的信息流量要有适当的把握。

汶川地震和救灾过程中,曾有所谓"天谴"的流言。新闻传媒对于这种错误的甚至恶毒的谣传,就不能传播,否则会扰乱人心,松懈斗志。当时还有"救灾款被挪用"的传言,对此传媒也不能传播,它可能干扰抗震救灾大方向,伤害为灾区捐款捐物民众的情感。如果真有这种丧尽天良的人与事,可以先进行查处,查实之后再公开报道。

第二,各种传媒进入突发公共事件尤其是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传媒工作者总是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对事实进行选择与评说,有时可能会冲击抗震救灾的大方向。因此管理者对传媒及其作品有必要进行监管,以保证传播行为有利于危机的有效化解,而不是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和障碍。

在汶川地震现场,有的电视记者不顾伤员的安全而开灯拍摄,有的将未经消毒的话筒伸向主刀医生的白大褂,有的公然开设"国际捐款铁公鸡排行榜",有的报道使用"到处泥石流,一路飘尸臭"这样缺少同情心的自然主义标题……对这样的镜头、标题、栏目不开绿灯,不予放行,显然是必要的。

第三,突发公共事件尤其是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紧急性、多变性、不确定性、广泛社会性等特点,报道时间紧迫,记者又无充分准备,加之经验缺乏,因此要求新闻报道谨慎从事,全面权衡利弊,对新闻记者的采写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是十分必要的。

前面提到的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中揭露的许多矛盾,诸如"份儿钱"过重、黑车抢生意、司机上厕所难、加油加气难等现象,全国各城市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对这样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报道要慎之又慎。新闻报道的目的是求得问题的合理解决,而不是去触发更多的罢运事件。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林嘉祥的所谓"猥亵门"事件报道,媒体如果能够掌握更多的第一手证据,日后警方作出"猥亵罪不成立"的结论时才不致尴尬,或被人指为"媒介审判"。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矿难事件中60名(其中14人同传媒相关)收取"封口费"31.93万元,这些记者(其中假记者28人)提供的新闻或信息,还有什么公信力?这些例子都说明,依法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尤其是突发群体性事件报道的新闻传媒和新闻记者,进行一定的管理,是完全必要的。只有完全真实的、客观的、公正的、全面的新闻报道,才能实事求是、恰如其分的进行舆论引导,实施情感宣泄的功能。

又要信息公开,又要信息调控,两者之间就必须保持适当的平衡与张力。如何实现平衡和维持张力?可从下列几方面操作:

第一,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全过程中实现信息公开与信息调控的动态平衡。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群体性事件有发生、发展、化解与解决几个阶段。在不同阶段,信息公开与信息调控的重点是不一样的。一般说,在事件发生最初阶段,信息公开是主要矛盾。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过程中,删除了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地方政府要对新闻媒体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条文,其意义就在于鼓励和保护传媒和记者放开手脚,解放思想,大力推动信息公开与新闻报道。到了事件处置与解决的最后阶段,则要强调政策意识、大局意识,注意不要去诱发新的矛盾,信息管理的任务就重一些,多一些。

第二,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力度,即信息流向与信息流量的总体把握中,实现信息公开与信息调控的有机平衡。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着政府、救灾队伍、受灾群众等多种力量,也同时存在着需要弘扬可歌可泣的事实和必须鞭挞的千夫所指的事实。在一个阶段,突出政府的主导性工作,还是把救灾队伍作为报道主角,或者把受灾群众的生产自救放在首要位置,要从灾情的严重程度,抗震救灾工作重点入手来选择判定,并在这种选择中投以不同的信息流量,控制不同的信息流向。

第三,在把握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群体性事件新闻报道对事件的直接干预中,实现信息公开与信息调控的合理平衡。新闻记者的使命不仅限于反映、记录现实世界的变动,还在于通过新闻报道直接干预和影响现实世界的进程。在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党和政府有时赋予新闻报道特定的干预与影响事件进程的重任。

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新闻报道,可以通过营造舆论为救灾、化解工作提供舆论引导和工作指导。在汶川地震报道中,《北京晚报》发表评论《志愿者不仅需要火热的心》,指出志愿者需要有冷静的头脑和专业素质,国家应建立高效有序的志愿者管理机制。震后第二天,《羊城晚报》发表题为《人命关天,携手抗震先于一切》的评论,呼吁公众和舆论不妨暂且放下一些检讨、反思和指责,把资源、智慧和精力集中到抗震救灾中去。当大批救灾物资运到灾区时,《南方都市报》发表社论《以信息公开遏制国难贪腐》,主张将全部救灾投入和捐赠款物的来龙去脉向媒体公开,并加强监管和审计工作,防止发生发国难财的贪污腐败行为。灾后重建开始后,有个别灾区的领导提出一些过高要求,超出对口援建地区的实力和心理预期。在这种情况下,媒体自然不便直接点名批评,但可以通过一些实事求是规划灾后重建工程的事迹报道进行正面引导,这也是对实际工作的一种干预和支持。通过这些报道和评论,可以把信息公开与信息调控很好地结合起来,并对实际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在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新闻报道中,我们也有不少深刻的教训。2008年3月14日拉萨街头发生的打砸抢烧事件,起初由于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调控使得这场全球关注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报道出现了信息公开不足的被动状况。后来政策有所调整,但最佳报道时机和第一传播效应业已丧失。这一事例告诫我们,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新闻传媒的领导一定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努力实现信息公开和信息调控的有机平衡。

在当代社会,新闻传媒是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群体性事件新闻报道的传播主体。就新闻报道的社会效果看,新闻传媒也应当是重要的责任主体,它担负着沟通信息、动员民众、处置事态、监督政府的重要使命。因此,在实施信息公开和信息调控的平衡中,新闻传媒同样负有重要责任。为此,新闻传媒应该努力做到以下四点:

第一,既要实现信息公开,又要防范干扰抢救和化解工作。

第二,既要揭露问题真相,又要避免伤害受灾群众和当事人。

第三,既要依法监督政府和相关责任团体,又要注意不诱发新的矛盾发生。

第四,既要倡导悲悯情怀,又要防范感情用事。

新闻传媒与新闻记者要加强自律,抓紧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规制和行为准则。要根据党、政府和人民的嘱托,在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报道中,当好耳目喉舌,当好公民社会的宣泄载体,同人民群众同心同德,开拓应对风险社会的新局面。

注释:

①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②潘岳、刘青松:《环境保护ABC》,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③本文这一部分关于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的分析,参考了由中国政法大学和京鼎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学术高层论坛上几位专家的发言。该发言要点发表在2009年4月2日的《社会科学报》上,题为《社会"干戈"何以化玉帛》。本文引述的专家观点有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王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值,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于建嵘,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严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媒体评论员鄢烈山等人的观点。

④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新闻战线》2008年第7期。

⑤潘力、张艳玲:《汶川地震凸显广播价值》,《现代传播》2008年第4期。

⑥转引自张晓娟《厦门PX危机中的新媒体力量》,《国际公关》2007年第5期。

⑦转引自欧东衢《突发性事件媒体与受众的"调和"》,《新闻爱好者》2008年第12期。


进入 童兵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突发公共事件   信息公开   宣泄功能  

本文责编:川先生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新闻学 > 传播学理论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80286.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8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