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要确立两个理念,走出两种误区:
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存在“要不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问题,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这样一个人为地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立起来的问题
二是,确立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地位,也绝不是把法治简单地当成可有可无的工具手段,有用则用、无用则弃,而是突出了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强调在党和法治之间,两者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一致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刻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深刻学习理解领会这一重要论断,切实把党的领导始终贯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对于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为什么必须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确立党的领导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都确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存在“要不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问题,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这样一个人为地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立起来的问题。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其次,党的领导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步很快,但今天也依然存在很多突出问题,无论是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各个环节,还是在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等方面,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都还存在较大差距,这些要求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如《决定》明确指出的:“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 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此外,我国具有两千多年封建文化传统历史,封建思想和封建意识还比较严重地存在,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一个人情社会、熟人社会,还存在比较深厚的人治土壤环境。这些都是制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障碍。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和“攻坚期”,必然涉及体制、机制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变革。这就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党的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才能够有效破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才能顺利完成 《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指标,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再次,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目标和方向上是一致的。
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梳理十八大以来党的重要全会中的精神脉络可见,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四中全会《决定》系统论述了社会主义法治,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初级阶段,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全面推进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成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小康社会,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在全面深化改革阶段,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既是我们党的历史使命,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厉行社会主义法治,小康社会才能够全面建成,人民群众才能够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够顺利实现。
如何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
现在有种误解,认为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就是要把党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凌驾于法治之上。这是不对的。确立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地位,绝不是把法治简单地当成可有可无的工具手段,有用则用、无用则弃,而是突出了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强调在党和法治之间,两者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一致关系。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要求我们党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也要求我们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
党领导依法治国要求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决定》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一定要“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指出,“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他还指出,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这些讲话的精神实质,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这些都为更好地坚持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提出了具体的方向和举措。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