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我如何教美国宪法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32 次 更新时间:2014-11-12 23:08

进入专题: 美国宪法史  

王希  

 

田雷教授来信,邀我谈谈在中美两地讲“美国宪法史”课的经历和感受,我感到很荣幸。我第一次开与美国宪法史相关的课程是在1993年秋,当时刚拿到博士学位,在哈佛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后来在目前任教的宾州印第安纳大学(Indian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IUP),开过好几门宪法史的专题课(从研究生到本科生的研讨课)和宪法史通史课,也在国内南开大学和北京大学为历史系的研究生开过相关课程。虽然涉足美国宪法史20年,但我很少有机会对这个经历进行反思。为此我很感谢田雷教授给我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

先谈谈我是如何进入美国宪法史研究这个领域的。1986年,我入哥伦比亚大学历史系读博士学位,当时的目标是学习美国内战与重建的历史。进入之后,方知这是一个学术积累厚重的领域,曾经吸引过众多的美国历史学家在其中耕耘。1980年代后期,美国史研究正在经历一场“范式转换”,包括社会史、族裔研究、性别研究、语言转向、文化研究等新领域层出不穷,提出了许多新的研究问题,扩展了历史学家的研究视野和研究对象,也对传统的美国史研究方法提出了挑战。相对于新的研究领域和方法而言,宪法史研究显得老套、陈旧,与传统的政治史、外交史和工人运动史研究一样,处在“夕阳西下”的地位。但我在博士论文选题的时候,仍然选定要研究重建时期(1863-1877)第十五条宪法修正案的制定与实施。促成我选择这个题目的有两个主要原因。

一是我对美国宪法和美国民主制度这样的题目充满兴趣,因为这些题目在当时国内教育和知识结构中完全是空白。我们知道美国曾经发生了内战,奴隶从内战中获得了解放,但获得解放的奴隶如何从前奴隶变成为美国公民进而又变成选民的呢,这是我当时关心的问题。

这是一个政治“现代化”和“民主化”的问题,涉及一系列与美国宪法和宪政相关的问题:如果说北部共和党人是推动黑人选举权的主要力量,他们为什么要推动,又是如何推动的?共和党内的各派力量如何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妥协与共识,又如何在制定重建宪法修正案(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宪法修正案)时处理有关黑人选举权的问题?第十五条宪法修正案虽然宣示了黑人选举权的原则,但联邦政府是如何实施的?在实施的过程中又遭遇到来自联邦和州的政治上和宪政体制上的何种挑战?为何黑人选举权这个最具有革命意义的重建宪政改革最终未能阻止“白人至上”(whitesupremacy)种族主义政治在19世纪后期的南部出现并一直延续到20世纪60年代?这些问题是政治史研究的问题,也是宪法史研究的问题,它们对我有着十分强烈的吸引力。而且我当时也想,其他的东西也许热闹一阵可以过时,但宪法史研究怎么也不会过时,因为宪法是这个国家的生命线。关键在于你提出什么问题,怎么去发掘这个题目的历史和现实含义。

另一主要原因是研究生课程训练的影响。我在哥大的第一年选过两门课,一门是“Literature of American History”(美国史学史导论),另一门是“First Year Graduate Seminar”(一年级研究生论文写作课)。“史学史导论”分为不同专题,由不同的教授讲述美国史各领域的学术史和研究现状,然后由学生引领讨论。轮到我选择专题的时候,只剩下“宪法史”可选。但通过这个准备,我对宪法史的学术史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对这个题目也产生了兴趣。与此同时,我在“研究生论文写作课”写了一篇50页的论文,叙述重建时期联邦最高法院对与黑人选举权相关的两个案例(U.S.v. Reese,U.S. v. Cruikshank)的审理,并对重建宪政革命的“激进性”提出质疑。这两门课应该是我接触美国宪法史的开始。

即便选了黑人选举权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坦率讲,我当时并不知道应该怎么做宪法史。我的导师埃里克·方纳(EricFoner)在内战史和重建史研究领域都很有建树,他的新著《重建:美利坚未完成的革命(1863-1877)》对我选题有很大的影响,[1]他同时也十分关键地将我指向到罗伯特· 卡彻罗斯基教授(RobertKaczoroski)刚发表的讨论重建宪政的文章(现在看来,此文应该算是新重建宪政史观的一篇代表作),[2]但论文的构思和研究需要自己去摸索。

美国历史学界的人——尤其是初出茅庐的博士生——喜欢用某种“标签”来标榜自己,譬如称自己是研究“政治史”、“社会史”或“宪政史”的之类。这些“标签”其实没有什么“科学性”(领域之间的交叉性很强),使用它们多半是为了求职的方便。一个人在博士生训练的初期,可能什么课都想选,只有到了开始写博士论文的时候,才被迫从“通才”变成“专才”。你的博士论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你的专业定位。道理很简单,博士论文是你的原创性著作,你在上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为了写好博士论文,你必须熟悉本领域内的重要著作,包括它们的观点、研究方法和材料等,几年下来,你就成为一个自己研究的那个很狭窄的领域的“专家”了。因为你一般不会再有机会对另一领域投入同样的时间和精力,博士论文也就成为你的专业起点,你从中获得的知识积累和研究方法也成为你找到工作之后写作与教学的基础。因此,博士论文的选题和对研究方法的选择十分重要。比较理想的情况是,选题有意义,又可掌控,写作既展示了现有的研究功力,又给未来的研究留下生长的空间。这样,你的学术创作不会在写完博士论文之后立即终结。

我写作博士论文时也面临如何设计研究框架和选择研究方法的问题。重建时期的黑人选举权问题可以从多种角度来研究。譬如说,你可以追溯第十五条宪法修正案的立法史(已经有人做过,但可以重做),可以研究它的实施(成果很少),可以研究司法审查过程的历史(历史学家很少碰过)。你也可以从政党政治的角度来讨论共和党内在这个问题上的意识形态交锋。你也可以汲取新社会史的方法,将焦点放在基层的非裔美国人争取权利斗争的故事之上。当然,你也可以从州与联邦政治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的“博弈”来讨论。这些问题(以及它们之下所包含的更小的问题)都可以成为一篇博士论文的题目(事实上,后来的一些博士论文也是这样做的)。我一开始并不是把所有的问题都看清楚了,想透了,而是一边读材料,一边做资料研究,一边对思路进行调整和修订,最后根据自己的材料,逐渐形成了一个研究的框架。从阅读中,我发现关于黑人选举权的研究多数是分散在不同的领域之中,相互之间缺乏对话。我想,能不能以第十五条宪法修正案的制定和实施为叙事主线,从政党政治、国会立法、联邦执法、司法审查、黑人斗争等角度来讨论该修正案的历史,并以此来揭示到底重建宪政革命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这是当时重建研究领域正在争论的一个问题)。换言之,我希望将宪法史、政党研究、非裔美国人研究、意识形态研究、联邦国家制度研究等连成一体,构成一种立体的、多维的叙事,讨论“作为政府制度的民主”(democracy as a form of government)在19世纪后期的变化过程。将研究时段拉长(即超出传统的1877年之外)的建议最初是方纳教授提出的,他从我的一年级论文中看到我有打破传统重建叙事模式的企图。重建宪政史专家莱斯·本尼迪克特教授(Michael Les Benedict)后来在评审我的书稿时也很赞赏这样的设计,但他也说博士论文这样写需要很多的知识和驾驭不同材料的能力。

材料的处理的确是最大的挑战之一。宪法史的材料包括国会立法的文本、立法辩论的记录、总统行政命令、最高法院和低等法院的判例意见、律师的辩论简要等;政党政治研究则涉及个人档案、党团会议记录和报纸杂志。非裔美国人的文献在当时比较难找,需要从手稿、黑人报刊、州或地方历史档案中去寻找。这些材料具有不同的历史“语境”(contexts),有自己的“行话”和逻辑思维,我需要将它们吃透、消化,融入叙事之中,并用它们构建一种彼此呼应的“通用”叙事语言。

第二个主要的挑战是如何构建有价值的“问题意识”。这个“大叙事”的目的是什么?它要揭示什么,说明什么?它对我们认识内战时代的美国民主、政党政治、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以及重建“宪法革命”的本质有什么帮助和启示?这样的叙事对不同领域的学者是否有帮助,对学术史是否有帮助?当时应对这些问题的确很难,因为根本不知道这条路是否走得通。但思考和写作的过程帮助我逐渐形成了一种认识美国宪法秩序发展的方法,即关注宪法的流动与变化,关注文献与实践之间的关系,关注改变宪法历史的人和事,关注“政治转化为法律、法律反过来左右政治”,关注宪政体制的动力与阻力。这种思路对我后来教美国宪法史课有很大的影响。

如上所述,我第一次开宪法史课在1993年秋季。当时我刚从哥大毕业,到哈佛大学杜波伊斯非裔美国人研究所做博士后研究员,修订博士论文。研究所里要求开一门课,我就设计了“Law,Politics, and the Rights of African Americans”(法律、政治与非裔美国人的权利)一课。我把课程主题界定为“讲述从殖民地到20世纪60年代之间与非裔美国人的民权和政治权相关的宪政发展”,具体内容包括下列专题:北美奴隶制的法律起源,美国革命时代的奴役与自由问题,联邦立宪中的奴隶制问题,斯科特案,内战与重建时代的“宪法革命”,重建后种族歧视法的起源与发展,非裔美国人争取权利的斗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民权运动。20年后重温这个课程大纲,我仍然可从中读出博士论文写作经历给我的影响:专题指向为基础的叙事设计,强调叙事的连贯性,注重从政治、法律和人的角度等组织叙事。我之所以如此设计这门课,也得益于政治史和宪法史领域的新成果的出现。方纳教授的《重建》突出了非裔美国人在重建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唐纳德·尼曼教授(DonaldNieman)刚刚出版一部讲述非裔美国人与美国宪政秩序的新著;唐·费伦巴哈教授(DonFehrenbacher)的斯科特案研究提供了一个宪法史、政治史和奴隶制研究的经典模本;利昂·希金伯纳姆(A.Leon Higginbotham Jr.)研究殖民地法律与种族的著作为历史学家打开一片新的天地。[3]虽然这些著作多为专门研究,但我用“非裔美国人的权利”将它们串连起来,构成一个新的叙事。为了让学生接触原始文献,我还选编了一本“文献阅读”,将相关的法律,重要案例的判决意见或异见包括在内,也将不同领域学者写的专业论文纳入其中,让学生感受不同形式的宪法史写作。在这门课上,我也尝试使用了由新闻记者写的布朗案故事,结果这部书因文笔生动而大受学生的欢迎。[4]

哈佛的惯例是学生在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可自由进入任何课堂,“选购”(shopping)中意的课程。我的课有75人报名,但该课最多只能容纳25人。我后来发现25人有一半左右打算在本科毕业后考法学院。我原本打算以“案例为主”(case-centered)、将教学的重点放在对案例的分析上,但很快发现学生更感兴趣的是“历史”——案例及案例发生前后的历史故事。这一点在课堂讨论和他们为我写作的学期论文中表露无遗。这个教学经历带给我一些值得回味的启发。启发之一:教师需要研究学生和了解学生,了解他们选课的动机,并鼓励他们的参与。宪法史涉及的话题一般是很有争议的,学生的参与有助于提高教学的质量,前提是他们必须完成指定的阅读。启发之二:关于美国宪法史,其实有多种教学方法,不必拘泥于一种教学模式,也不必死守案例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事实上,宪法史的潜力很大,可以与其他领域结合,而且这个领域始终在发生变化。

事实的确如此。自1990年代初,宪法史研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用获得“新生”(newbirth)来形容也不会夸张,而且至今为止这种变化仍进行之中。一个最明显的变化是宪法史研究摆脱了过去那种以最高法院为中心、以文本和案例为基础的研究方式。宪法史研究的视野扩展到宪法文献产生的历史背景和语境研究。宪法史学者不再只是孤立地研究联邦三权的内部运作,而是观察不同“权力”体制之间的互动、冲突乃至合作。联邦制的研究也将州一级的宪政(包括州宪法的指定与修正等)纳入进来。案例研究——尤其是所谓的里程碑案例的研究——仍然是宪法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研究者的目光不再只是投向司法原则和司法程序,而是关注案例的“政治化”和“政治化”的过程。

在很大程度上,宪法史研究的“新生”得益于与美国史其他领域(新政治史、经济史、新社会史、族裔研究、社会性别研究、移民史和文化史)等的结合和融合。我们甚至可以说,新的宪法史研究是“新美国史学”(New American History)的成果之一。方纳教授曾指出“新美国史”叙事将美国历史的“演员队伍”大大扩展了。同样的现象也发生在宪法史研究的领域内。宪法与宪政的故事不再只是法官、国会议员或总统的故事,宪法秩序的变化也不只是发生在法庭之内,而同时也发生在政党大会的幕后交易之中、农场主的麦田里、种植园的奴隶社区中、雇佣女工的洗衣坊内、实施种族隔离的小学教室中、乃至将“公共领域”阻挡在外的私人家庭卧室之中。新的美国宪法史不再只是一部精英的历史,而是一部美国人民的宪法历史,里面充满了普通人的故事,有血有肉,同时拥有愤怒、失望、希望和勇气。

新社会史和新政治史的发展不仅影响了新宪法史的写作,也将越来越多的历史学家吸引到宪法研究中来,也可以说,社会史等领域的视角和方法被越来越多地带入到宪法史研究之中。举个例子,斯科特案(DredScott Case)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名的案例之一,前面提到的费伦巴哈教授的著作(1978年出版)看上去几乎把这个案例的政治史和宪法史故事写尽了,然而关于该案的研究继续层出不穷。在2011年出版的一部论文集中,有的作者从州司法秩序、社会文化、修辞学等角度来研究该案及其影响力。[5]牛津大学出版社不久前出版了《斯科特夫人》一书,是一位法学教授写作的关于奴隶斯科特的妻子哈里亚特的传记,其中用大量的篇幅讨论她与斯科特案的起源。[6]1990年代,堪萨斯大学出版社开始出版《著名案例与美国社会》(Landmark Cases & American Society)的丛书系列,至2013年,该系列已经出版了60多种,每一种书讲一个宪法案例和重要的法律故事。相当一部分作者是历史学家,他们的研究扎实,文笔流畅,并不经常使用法学家的“行话”,即便使用,也是将“行话”诠释得清晰透彻,让外行能够读懂。这个系列仍然继续出版,而且其中有多种获得了专业奖。这套丛书在美国大学的历史系、法学院和政治学系的课程中都很受欢迎。[7]牛津大学出版社的《被审判的种族:美国历史中的法律与正义》也属于类似的著作。该书以故事的形式讲述与种族相关的法律案例,重点不是最高法院的判决,而是“种族”因素在故事中扮演的角色。[8]此外,新的宪法史教科书也不断出版,最常用的包括:本尼迪克特教授的《自由的恩赐》、梅尔文·尤拉夫斯基(MelvinI. Urofsky)和保罗·芬克曼(PaulFinkelman)的《向自由进军》和科米特·霍尔(KermitL. Hall)等著的《美国法律史》。这些著作既是很好的教科书,也是很有分量的研究著作,它们附带的《历史文献集》的内容也较从前的宪法史读本大大扩展了。[9]

这些新宪法史研究的成果对推动宪法史教学起了很大的作用。我在IUP的宪法史教学从中获益甚多。1994年来到IUP历史系后,我负责讲授的三个专业领域是:美国内战与重建(Civil War and Reconstruction)、非裔美国人史(History of African Americans)、美国宪政(History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正好是我的博士论文所涉及的领域。我先后开过专题性宪法史课程包括:“VotingRights and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选举权与美国宪法)、“A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African Americans”(非裔美国人的宪法史)、“TheCivil War and the Constitution” (内战与宪法)等,另外还开过以citizenship(公民身份与公民权利)、state-and nation-building (国家制度建设与公民建设)为主题的高年级研讨课。这些课在设计上或多或少受到我在哈佛所教课程的影响,即以主题或专题为基本叙事,观察该主题之下的宪政发展与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政治与法律思想的竞争。这些课的教学以阅读和讨论为主,我会讲述大的历史背景,提出问题,然后与学生一起分析和讨论文献。学生在课程上必须要就某一案例或法律写作论文。后来在专题性宪法史课的基础上,我设计出了“History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美国宪政通史)的本科生课。

宪政通史课实际上是以宪法为主线的美国史通论,时段从殖民地时代开始,一直拉通到到后冷战时代。阅读和讨论围绕几个核心问题,包括美国宪政传统的起源与演变,联邦政府的权力设置及其变化,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关系及其变化,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的博弈,宪政文化的建设等。因为是本科生课,需要有相当分量的讲课,具体的讲题包括:

1、何谓宪政?(讨论宪法、宪政、宪法秩序的概念,并介绍英国宪政的历史);

2、美国宪政的殖民地起源(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宪法”根源,殖民地的自由与不自由;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的宪政争执)

3、革命时代的宪政危机(殖民者与英国宪政;英帝国的宪政设计及其缺陷;作为宪政事件的美国革命)

4、制定新的宪法秩序(州宪法的制定;《邦联条约》的制定与失败;联邦立宪、批准宪法的政治)

5、早期共和时代的宪政问题(宪法之下合法反对党的出现;司法审查权原则的建立;杰克逊民主的宪政含义);

6、奴隶制与美国宪法(“州权”的想象与现实;亲奴隶制和反奴隶制的宪政争论;奴隶制引发的宪政危机);

7、内战宪政(国家宪政主义观的出现;内战时期的公民权利问题;解放奴隶宣言的合宪性问题;林肯与总统权力);

8、重建时期的“宪法革命”(重建的理论;总统重建与国会重建, ;重建宪法修正案的意义;联邦最高法院与重建修正案);

9、自由放任资本主义与它的反对者(工业化国家中劳工、农场主与资本势力的博弈;最高法院与“阶级立法”;对国家经济的管制);

10、新政宪政主义(进步时代的宪政遗产;罗斯福与行政国家的出现;最高法院与新政立法)

11、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与冷战民权(一战与二战期间的公民自由;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在20世纪上半叶的复活;民权运动与种族和性别平等);

12、“权力”、“权利”与宪政的当今困境(水门事件与总统权力;肯定性行动与结果的平等;保守宪政主义的兴起);

13、变化中世界的美国宪政(克林顿弹劾;2000年总统大选与宪法,9/11和“新权利”对美国宪政的挑战)。

在这门课上,我力图兼顾的是“宪法”、“宪政”和“美国历史”之间的平衡。宪法是本,宪政是以宪法原则为基础的国家治理和政治实践,历史则是两者关系的载体。我对学生的期望是,希望他们通过阅读和讨论,能够做到(1)识别美国宪法与宪政的主要特征,(2)识别美国宪法的关键变化并使用宪法语言解释其原因,(3)识别推动美国宪政秩序发生变化的机制、思想和社会动力,并解释美国宪法与美国历史之间的关系。我认为,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史已经超出了狭义宪法史的范围,变成了一种“美国宪政史”或“宪政秩序的历史”。这也是我为什么将这门课命名为“The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的缘故。[10]无论是宪政史还是宪法史,“历史”始终是这门课的主要内容。不同的利益通过宪法的渠道进行交锋和竞争,从而产生出一个流动的宪法故事。

关于国内大学的美国宪法史教学,我能说的十分有限。1997-2000年,我曾在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为美国史研究生开过宪政历史的课。2006、2009年在北京大学历史系也开过不同专题的宪政史课。2011年,我应强世功教授之邀,与他一起为北大法学院研究生合上过一门关于美国宪法的课,他讲案例,我讲历史。即便如此,我对国内美国宪法史的教学说不出更多的东西,只能就自己的观察谈一些感觉。

第一个感觉是,近20年来,国内的美国史研究发展很快,出现了一大批优秀的中青年学者,专著方面的成果也不断涌现,但在宪法史研究的领域内学术积累尚不够,严肃的、基于材料基础上的原创性研究很少,还不能支撑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美国宪法史领域的存在。过去10多年,国内翻译了多种美国宪法研究和宪法史的作品,但使用的范围基本局限在法学专业的学者圈里,影响力十分有限,缺乏连贯性,不成系统。

如果说在国内要发展美国宪法史的教学,首先需要有足够的中文研究成果的出现(光靠翻译,无法支撑一个真实的学科),还要有一批做过实证研究的专业学者的存在,他们各自有自己的专业方向和研究特长,构成一个研究群体,相互补充。另外,宪法史是历史学,也是一种跨学科的领域,涉及宪法学、政治学、哲学、和司法制度等学科,有一定的专业性,教师需要有跨学科的知识基础。再者,与美国史(或者外国史)的研究一样,美国宪法史的教学和研究是否得以发展取决于国内的“现实需要”(至少我的感觉如此),取决于是否有一个“政治正确”的“学术”环境。这是不幸的,但也是必须面对的现实。如果机会对头,这个领域是非常有潜力的。

第二个感觉是,在国内讲美国宪法史比在美国大学更具有挑战性。一般来说,在美国大学讲宪法史,你需要做两件事:第一,讲清楚美国宪法的历史;第二,讲清楚美国宪法的历史之于美国历史和美国人的意义。在国内讲美国宪法史,除了做到这两点之外,你还需要讲清楚美国宪法史之于“外国人”(如中国学生)的意义。学生来选这门课,一方面是来汲取知识,另一方面可能会抱有一种“现实关怀”。这一点,与在国内教外国历史、外国文学、外国哲学、或外国文化课所面临的情形很相似。作为教师,你可能也自觉不自觉地抱有这样的“关怀”。国内学生提出的问题与美国学生非常的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思考的问题也不同,这对教师来说其实是一件非常好的事,因为它们带给你不同的思考,也很有刺激性。

回答好国内学生的问题,也并不容易,因为较之于在美国大学讲课,学生与你讲的主题之间又多了一层隔阂。无论美国学生对美国宪法史的细节如何的无知,但他们毕竟是在美国社会长大的,从小学就开始上“公民知识”课(civics),中学又受到美国式“政治课”(包括美国历史)的教育,18岁开始参加选举,日常生活也与美国宪法息息相关,所以一些中国学生感到陌生的美国历史和法律知识对他们来说是常识,稍一提及,便可意会或领悟。如同我们在国内讲中国现代史,一讲“辛亥革命”或“文化大革命”,大家都知道是什么。在国内上美国宪法史,需要给学生补充大量的美国历史的背景知识,做大量的铺垫,帮助学生理解某一宪政发展和或某一案例判决的意义。譬如,讲“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你不光只是让学生读马歇尔大法官的判决意见,知道“司法审查权”,而是要讲美国早期的政党政治,讲联邦党人与民主共和党人在1800年总统选举中的权力斗争,讲马歇尔与杰斐逊的“斗智”,还要分析马歇尔判词中的历史语境和推理逻辑,这样学生才能了解“司法审查”原则的来龙去脉,了解其包含的政治意味。又如,讲“屠宰场案”(1873),你得给学生提供这个案例的历史背景,包括重建政治和制定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的历史,还得讲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关于管制新奥尔良市屠宰业规定的立法背景,并讨论“due process”的法律史,这样学生才可能有机会理解大法官米勒判决中的“双重公民权”和菲尔兹大法官异见中的的“实质性正当程序”权利的含义。

第三个感觉是,在国内讲美国宪法史可以有很多发挥和创新的空间,因为知识结构不同,对象不同,求知的目的不同。绝大多数的国内学生想学习美国宪法的历史,并不是为了将来要去做一名美国律师、法官,或者去竞选美国的公职等,而是为了了解美国、增加知识、扩展视野、丰富思维的方式和提供思想的素质。如果是这样的话,学习美国宪法的历史是了解美国历史的最好的入门课,这不光因为宪法是美国政治生活的生命线,而是因为宪法与美国经济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关键在于你如何设计课程、选择教学内容和阅读材料。法官的判决意见、律师的辩护书等其实都是美国政治的诠释,会告诉你很多、很多的信息。

美国法学院使用的案例教学法对一些特定的人群是必要的和有效的,因为这一群人需要熟悉宪法史上所有的重要案例,需要学会用专业的法律语言来写作论文,需要用宪法逻辑来思考问题。他们中间的佼佼者中的极少数人会在毕业之后前往联邦最高法院做实习生,充当大法官的助理,负责写作判例意见的初稿,并有望最终加入到大法官的行列之中。但对于绝大多数的其他美国和中国学生来说,他们希望了解的也许是这样一些问题:美国宪政秩序是如何形成的,如何变化的;美国宪法在美国人的生活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美国宪法如何影响了美国的“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和“公民建设”(nation-building),美国宪法到底是在推动或是在阻碍公民权利的扩展,美国宪法如何从一种想象中的精英“顶层设计”变成了一种公民共同参与的政治实践。而对于中国学生来说,他们可能还想了解其他的问题: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宪法到底是“变”还是“不变”;那些东西在“变”,那些东西是“不变”的;美国宪法的生命力来自何方,它的活力在全球化时代还能维持多久?你如果能够通过宪法史课与学生一起把这些问题搞清楚了,你的学生就会有所收获,就会对美国宪法的历史拥有一种更为冷静而客观的认识,而不太容易迅速沦为形形色色的“思想领袖”的俘虏。

 

注释:

[1] Eric Foner, Reconstruction: America’s Unfinished Revolution, 1863-1877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8).

[2] Robert J. Kaczorowski,”To Begin the Nation Anew: Congress, Citizenship, and Civil Rights after theCivil War,” The American HistoricalReview, 93, no. 1 (Feb 1987): 45-68.

[3] Eric Foner, A Short History ofReconstruction (1990);Donald G. Nieman, Promises to Keep: African-Americans & TheConstitutional Order, 1776 to Present(1991); Don E. Fehrenbacher, Slavery, Law, & Politics: The DredScott Case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1981); Charles A. Lofgren, The Plessy Case: A Legal-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 (1987); A. Leon Higginbotham Jr., Inthe Matter of Color, Race and the American Legal Process: The Colonial Period (1978).

[4] Richard Kluger, SimpleJustice: The History of 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 Black Americans' Struggle for Equality (1977).

[5] David Thomas Konig, etal., eds., The Dred Scott Case:Historical and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 on Race and Law (Akron: OhioUniversity Press, 2011).

[6] Lea VanderVelde, Mrs. Dred Scott: A Life on Slavery’sFrontier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7] 关于本系列的详细书目见:Landmark Law Cases & AmericanSociety,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http://www.kansaspress.ku.edu/printbyseries.html.

[8] Annette Gordon-Reed, ed., Race on Trial: Law and Justice inAmerican Histor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9] Michael Les Benedict,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A Concise History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Second Edition. (Boston: HoughtonMifflin, 2006); Melvin I. Urofsky and Paul Finkelman, A March of Liberty: A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2 vols., 3rd edi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Kermit L. Hall, William M. Wiecek, Paul Finkelman, American Legal History: Cases and Materials (New York: OxfordUniversity Press, 1991).

[10] “宪政”可以翻译成为“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或者“constitutionalism”。《韦伯斯特英语词典》 对constitutionalism的定义是:”The doctrine or system of government in which the governing power is limited by enforceable rules or lawand concentration of power is prevented by various checks and balances so thatthe basic rights of individuals and groups are protected.” “Constitutionalism”,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unabridged), (Springfield,Massachusetts: G. & C. Merriam Company, 1976), p. 486.

 

王希,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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