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和十八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顺利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一、坚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历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要求干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又对这些思想进行了系统化的阐释,这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而前提就是我们党员干部要做好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开。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维实际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法治思维影响和决定着法治方式。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要求领导干部或者是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有一种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律规则的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法治思维”还表现为一种行为选择,面临多种问题的解决方式、手段时,领导干部能够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等。
在实践中,一些地区或部门的干部虽然认识到法治思维对依法治国的深远意义,但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并没有自觉选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遇到问题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也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方式。甚至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是人治思维“根深蒂固”,认为法治思维不适应中国国情。有的人认为,法治虽是个好东西,但终究是“舶来品”,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人治”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至今仍有巨大惯性。二是认为法治思维在于分权,不利于管理。有的人认为,法治思维是西方“三权分立”的东西,与中国的现行政治体制不符,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三是认为法治思维呆板滞缓。有的人认为,政策文件“文山会海”虽令人难以招架,但因政策制定目的明确、针对性强、责任落实,故为最佳选择。法治思维要求严格按照繁琐的法定程序、权限议事办事,缺乏灵活和变通,工作实效会大打折扣。四是迷信社会维稳“土方偏方”,认为法治思维解困乏力。有的人认为,在维护稳定的刚性高压下,由于社会普遍不信法,法治思维和方法无用武之地,只能依靠各种游离于法律边缘的有效方法和措施。无论是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道德的,甚至明知可能涉及违法的措施,只要“管用”,就可一试。只要能“摆平”,就是好东西。
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对于每一个领导干部来说,再沿袭既往解决问题的各种“非法治思维”和“非法治方式”的老路根本行不通,必须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有效地“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上述重大问题时,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须遵守两个方面质的规定性:一是要通过不断学习,逐渐养成“法治思维”。深化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动广大成员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二是要在形成“法治思维”的过程中,提高自身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面的能力。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如何在“法治思维”的支配和影响下,运用具体的“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首先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精神,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二是要坚持 “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通过贯彻落实宪法实施工作,保障宪法的“生命”,维护宪法的“权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通过崇尚法治价值在解决重大社会问题中的作用,进一步弘扬法治文化传统,提升法治价值的影响力,逐渐削减各种“非法治价值”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通过“依法办事”、“唯法是从”、“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等具体的政策和规范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项要求。我们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必须坚定不移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坚定不移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坚持依法推进改革
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坚定不移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造性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这是改革的根本遵循。也就是说,全面深化改革攻坚到哪里,法治建设就应跟进到哪里,越是重大改革,越要法治先行;改革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必须能经受住法治的检验。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改革导航。全面深化改革既是一场攻坚战,更是一场持久战。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毕其功于一役。经济改革如此,医疗、教育等诸多改革亦是如此。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经历了30多年的实践,我国的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进入攻坚阶段。我们面临的改革任务之重、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困难之多,是前所未有的。深水区的利益藩篱,攻坚期的复杂难题,迫切呼唤着我们用法治理念去破解。四中全会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把改革主张转换成法治主张,把法治作为指引中国改革这艘航船风雨中不变航向的灯塔,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才能确保改革有秩序,不走弯路,不走邪路,行稳致远。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破浪前行。改革,就是要破除一切不适应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阻碍,排除一切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改革不仅要求我们破除阻碍和障碍,更需要我们建立新的秩序。如何处理深化改革所必需的“破”与法律规定上“立”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我们新时期必须解答的考题。改革航船的顺利前行,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作为,以法治的方式推进。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为改革提供更加充分的合法性依据。也唯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法律制度体系,才能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的依法治理。改革的推进,要多从法治层面求解,从而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强大而持久的法治动力。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改革护航。中国的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法治是守护三十多年改革成果不被蚕食的坚强卫士。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坚守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而在法治框架中推进改革则是这一成果的巩固与升华。当前,中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转型关键期,经济社会日新月异,新矛盾、新问题凸显,需要我们着力去解决。如何面对纷繁复杂的改革难题,就需要我们在法治的轨道内处理各种矛盾和改革,寻求法治之下的最大共识,这是中国改革持续向前的制度保障。党和政府出台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四中全会指出,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凝聚人心、汇聚力量。一言以蔽之,只有通过依法治国,才能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三、坚定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
邓小平同志早在拨乱反正的1979年就说过,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时至今日,我们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基本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阶级斗争为纲”时代的无法无天已经成为遥远的过去,我们走在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轨道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作为大会主题,按下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快进键”,这为推动和维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了坚强保障。按照四中全会精神,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果从建立更加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看,我们的法治建设仍有很多缺陷。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经验证明,还是法治靠得住。
我们要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也就是一个好的市场经济,而不是一个坏的市场经济,靠什么?靠“依法治国”。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或者说是法治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通过社会分工和自由、等价交换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没有法治保障,市场经济难以持续发展;没有市场经济作为基础,法治也会因为缺少内在的价值和灵魂难以确立权威。法治的市场经济要求规范市场运行的法律规则具有良好的包容性,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保障产权和市场运行安全,降低市场交易费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必须规范政府行为,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实现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分散决策;必须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自由,保证市场主体平等地位,实现公平竞争;必须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降低交易成本;必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引领社会公正,有效解决争议,维护市场秩序。
法治的规范性与权威性,可以有效规范与约束政府行为,防止出现违法行使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使全社会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维护市场秩序与社会秩序。法治保护权利与自由的基本价值,与市场经济自由交换的内在要求高度契合,两者相互促进。法治不但可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也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引领、推动等不同作用。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体系化、制度化的法治具有自我推动、自我修复、自我实施等特点,不同于单纯依靠外力推动的政治权威,因此可以持续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我国改革开放所面临的制度环境不同于任何其他国家,我国采用的基本属于经济体制改革先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法治建设跟随发展的变革方式。成绩有目共睹,但是问题也需要重视。法治建设相对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从历史发展经验来看,如果制度不匹配,如果长期缺乏法治支撑,这种变革面临许多不确定性风险,可能会陷入停滞甚至倒退,整个制度难以实现整体跃升。法治建设相对滞后,对市场经济已经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一是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政府对经济干预过多,制约了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发挥,有法不依还不同程度存在,令“看得见的手”进退两难,“看不见的手”难以施展;二是市场主体不同权、权利不平等的问题长期存在,民营经济发展受到限制,对公民财产权保护不力,一些市场主体缺乏稳定的安全预期;三是产生垄断、不公平竞争,造成社会信用缺失、一些地方营商环境恶化等问题,执法不严让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有害食品事件频频上演;四是权力与资本结合,权钱交易,滋生严重腐败等,令公众对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信任大为消减。如果不能顺应形势不失时机大力推进法治建设,构建法治的市场经济,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也难以真正巩固。
法治的市场经济,是跨过中等收入陷阱,从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保障。四中全会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新的形势、新的目标,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积极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要求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为市场经济发展奠定基础、开辟道路。无疑,从市场经济角度而言,今天的经济转型,我们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需要加快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实现市场主体同权,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阻止权力与资本结合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给市场主体稳定的安全预期,需要法制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法治的市场经济搞的扎扎实实,才能打开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通道。
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坚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坚持依法推进改革,以改革完善法治体系,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