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龑:绝对主义权威与宪法权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52 次 更新时间:2005-08-03 03:04

进入专题: 宪法  

张龑  

何谓政治,历来聚讼纷纭,难有定论。但是,考察各民族生存样态,尽管各自秉承不同的历史文化,但都面临着共同的问题:我们是谁?从此问题出发,政治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就是,政治面对的是“多与一”的问题。如外族入侵,本民族自然要以一个声音说话,而日常生活里,自我与他者的区分显而易见。这种关系,套用专门的概念表达就是权威和自治的关系。然而,权威和自治明显是西方政治文化的语词,带有地方性特征,而二者构成的紧张关系,未必在其他地方性文化里成为问题。如在我国传统里,个体自治是很难想象的,相应的权威和个体的冲突自然呈现出有别于西方的另一种形态。从社会心理角度来看,我们文化中的个体自我调整的弹性空间更大,对于权威的适应性更强,即便在社会利益进行大幅度调整的转型过程中,也能形成较稳定的秩序。不过,这种多少带有宽容(tolerance)意味的个体道德,一旦随着法制话语的渗入和法治目标的确立,就无法令人再有自豪感,现代宪法中的人民概念有赖于康德提出的积极公民的成长,而宽容难免不会变成纵容和迁就。因此,如果权威和自治的冲突在当下成为突出问题的话,如果不是过于强调个体自我调整的话,那么就有必要和可能分析一下权威。

权威最初应该和绝对主义紧密相连,近代以来,除了无政府主义之外,就笔者所知,尚没有什么理论完全否认权威的必要性。因此,值得讨论的就不是权威的必要性问题,而是权威的正当性问题,究竟是权威的存在就意味着正当性,还是权威是受目的约束的。如果说绝对主义意义上的权威必须被打破,那么哪些理论尽管否认绝对的权威,但仍无意识的为其辩护,或者理论本身其实内含着绝对性。

真理观是社会科学追求客观性而引出的一个形而上学范畴。且先不论真理本身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真的能被发现或掌握,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真理和真理实践的区别在哪里。如法律论证理论认为,真理是通过论证得来的,每个主张自己的观点的人都有论证的义务,相比起作为真理的观点,论证更具有绝对性。因此,鉴于过去那种将真理和自称掌握真理混同而导致绝对主义的教训,无论是实证主义法学(Raz, Authority of law,1979)还是非实证主义(Alexy, Begriff und Geltung des Rechts,1992 )都不同程度的告别了这种一元本质叙事的真理观。

由此出发,假使权威仍旧保留在绝对主义的层面上,而这里的宪法取现代意义上的用法,现阶段经常谈及的宪法权威暗含着一个悖论,即“凡谈论宪法权威暗示着取消权威”。于是,可以想见,在满清政府立宪之时,其所涉及到的宪法权威问题,既然不意味着清政府主动放弃自己的绝对权威,那么这样一个出自立宪派的提法无疑带有很大的理想成分,以自欺始,以欺人终。因为语言决定了思维方式,以当时的语意,统治者是无法接受主动的放弃自己的权威。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宪法权威不过是一个过气的说辞,倘如是,前面讲的权威的必要性又当如何解释。可能的结论是,在当前的语汇中,权威概念已经经历了语意变迁。

权威无疑意味着服从,但是,服从并不完全因为是权威。事实上,权威的产生有着必要的历史维度,即某个权威主体最初并不当然的就具备权威,而是经过了被服从者的承认和信任之后才取得的,如历史上每次革命的成功为新的统治者提供了合法性,成就权威的往往不止是革命时的口号,还包括――而且是更重要的――革命时的献身精神。进一步的,即便是取得权威,未必就是永久的权威。也就是说,权威和权威主体不同,继受权威的主体并不当然等于通过革命获取权威的主体。维持二者一致的条件是,继受权威者仍有必要继续为自己的权威地位进行论证。而保持这种融贯性(coherence)的价值和技术,就是宪政。现代宪法所确定的权威,除了其价值选择,很重要的一个技术特征就是把权威和权威主体衔接起来,使权威主体通过宪法不断自觉的为其权威地位提供论证,从而保证权威资源不致过量流失。而绝对主义的权威在历史维度上的断裂,不在于其过于强调权威的必要性,而在于对既有权威的消耗和流失视而不见。恰恰在这个意义上,强调宪法权威不是取消现有的权威,而是为了保证和维持原有的合法的权威。

换句话说,强调宪法权威不仅不意味着打破和取消现有的权威主体,相反有助于维护现有的权威资源。当前全国上下所呼唤的宪法权威毋宁是,现有权威主体必须通过宪法改变自己的治理方式,从任性的,少数人决断的方式转为理性的,最大多数人参与的商讨模式,并且从制度上保证纠正机制(国家权力通过分工的论证模式)的存在,因为没有一个制度体系是完美的,绝对的理性和绝对的权威一样,至少按照目前的认知能力来看并不存在。此外,决定宪法权威成就的前提,还包括前述提到的思维方式的转变,即从语意上和思维上放弃一元主义和对真理权威的迷信。

事实上,西方自由主义的智慧并没有为取消统治和被统治这样一种治理结构提供替代方案,从个体出发的自由也始终无法回避权威的必要性问题,在欧洲自由主义的宪法需要通过福利国制度来补足,在美国,或许可以从其不断在国际上维护其庞大的帝国利益中看出端倪。而在我们的传统里,要么是从个体角度出发,无非是守着无政府主义(天高皇帝远)和逆来顺受两端;要么是从权威角度出发,不过是上千年的治乱循环。宪法权威,至少从目前来看,是个值得深入下去思考的方向,尽管可能带有以西方为主的地方性特征,但是“多与一”这个根本的问题是没有国界和文化界限的。

(2005年7月22日, 基尔)

    进入专题: 宪法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7916.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