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开启了一个新时代。这一新时代既是对文艺复兴以来现代性的延续,也有一些质的发展与变化。引发质的变化的原因是具有颠覆性的科技革命,随着科技革命而来的则是剧烈的社会转型与变迁。
若是运用哈特的划分,文艺复兴以降的现代性可以称之为原初的现代性,那么,经过多次科技革命洗礼的现代性可以称之为二级现代性。如托马斯·库恩所言,每次科学革命都是一种范式革命,在社会剧烈转型与变迁的过程中,法也将在二级现代性进程中再次迎来一场范式革命。
法的历史演进
法是什么?谁是立法者?这种典型的现代性设问方式,成为近代以来法学研究的根本性问题。现代思想的标志性事件是人类告别超越于人的造物主,成为自我的立法者。在经历了中世纪神权法的黑暗时代之后,建立在神学基础上的自然法不再能够满足人类的雄心壮志,理性法成为现代法的主流,法以及法律秩序实实在在地成为一种人工智造物(artificial work)。典型的表现便是博丹提出的主权观,人而不是上帝成为主权者。主权成为人法秩序建构的起点,经过17世纪和18世纪的哲学家和思想家的加工,个体的自由意志与人民的主权意志成为法政秩序的两极。人法时代一路狂飙,无数法学家的鸿篇巨制见证了这一伟大时代。
进入19世纪,庞大的法学研究始终与政治、道德含混不清,英国的奥斯丁以及奥地利的凯尔森认为彼一时代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法律的范围,实证法表达了人类理性最强的企图心,追求客观性和确定性,让人法最大程度地接近神法。
二战期间,纳粹对纯粹性和完美性的偏执追求,玷污了现代性的精神,却也第一次警示世人,单纯的人法秩序具有重大的缺陷。二战结束以后,自然法再次复兴,希冀能够对人法秩序加以修正。
然而,两次世界大战的悲剧并没有终结人类的抱负,人的自由意志依然宰治整个世界,跨步前行。深受语言分析哲学熏陶的哈特再次掀起了实证法学研究的思潮,清晰而逻辑严整的《法律的概念》统领了英美法学理论研究大半个世纪。21世纪以来,法学家们干脆抛弃了自然法与实证法对立的表述方式,直接以非实证法学与实证法学相对,生怕自然法学的非理性与含混性拉低了自己研究的精细水准。法就此成为彻头彻尾的人工智造,全球高校的法学教育都以理性解释与推理为主要教学目标。
智能时代的法律革命
科技意义上的人工智能早在20世纪初就开始滥觞,但真正兴起无疑是上世纪末互联网兴起之后的事情。人工智能与理性法都是现代性的孩子,但是,法的安定性决定了法的保守性,而人工智能无疑是充满冒险精神和开拓性的。确切地说,科学家们并不满足于为生活世界带来秩序,而是意图再造一个全面的生活世界,完全成为生活世界的主宰。
生活世界由三个要素组成:人—神—自然。原初现代性对应的是从农耕文明到工商文明的转型。这一转型的最大特点是,农耕文明时代人与自然相敬如宾,人从自然中领悟神的存在,人本身也是自然的一部分。到了工商文明,人逐步开始通过精神介入到自然世界。这种介入又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人对自然的介入,另一种是人自身割裂为精神与身体,人对作为自然之一部分人的身体的介入。二级现代性是指工商文明的持续升级,它的典型特征表现在,人对自然身体的深度介入、改造与重建。伴随着人工智能和基因技术的突破,人类对自身身体的介入越来越深,引发了一系列伦理与道德的困境。因此,这种介入一方面被人理解为进化,另一方面也被人理解为殖民。
进化与殖民是现代性的一体两面。从人对外在于人的自然世界的改造或殖民,如近代西方国家对美洲、澳洲与亚洲的殖民以及人类对自然的掠夺式改造;到人对自身的改造或殖民,如修改细胞和基因、全面信息化、人机结合等。无论是外部的还是内部的殖民与进化,都使得生活世界发生结构性颠覆。在人工智能的新时代,生活世界的组成要素不再是“人—神—自然”,而是“智能人—自然人—人造的自然”。
换言之,17世纪以来的所有科技革命都没有改变人类本性和人的自然基础,至多是把人类本性中的某些方面外化和扩大化,但21世纪以来的人工智能革命则不一样,正在从根本上颠覆人的自然本性。因此,在智能时代的生活世界里,人分化为智能人与自然人,智能人生活在互联网空间以及未来的万物互联的新世界,而自然人则生活在旧的自然世界。智能人有了自己的生存空间——人造的虚拟世界,自然人生活在旧的实体世界。虚拟世界逐步由虚转实,实体世界逐步被隔离出生活世界。
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开启的民族主权国家为单位的世界格局与法律秩序就此行将结束,它的变化至少包括:突破民族国家界限;人民将在人工智能的技术上划分为殖民阶层和被殖民阶层,或者说进化阶层与拒绝进化阶层;智能人将拥有独立的生存空间,也就是在自然世界之外有了一个完全隔离的人造自然,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对立不再具有特别的意义。因此,智能时代的法律革命意味着根本法的颠覆,而若要重新制定根本法,人类必然要在以下这些根本性问题上作出价值决断:
首先,自然人组成的人民之意志还是智能人组成的人民之意志应当成为立法(立宪)意志?
其次,法律要对人重新进行定义,必然要在自然人与智能人之间做出选择。
再次,法对人与自然的关系重新界定。究竟是人彻底告别自然,自然再也无法成为人法的尺度,还是依旧以自然为尺度?
最后,法与国家的关系必然发生调整,究竟是法依托于国家及其强制力,还是依托于超越民族国家界限的跨国网络空间及其强制力?
这些决断并不是要等到智能人出现之后才当作出,而是要在智能人出现之前,当下的人类必须及时决断的根本性问题。然而,无论人类是否决断,很多问题的结论其实早已显现。
被动殖民,还是主动进化
当尼采看到上帝成为一个康德哲学中的概念,而大声宣称上帝已死的时候,康德实际上还将上帝作为一个假设(引导性理念)留存在人世间。这一伏笔在现代进程中时隐时现,直到人通过成为智能人来登上神的宝座,假设成真。因此,在殖民与进化之间迟迟不能决断的蹉跎岁月中,人类从未停止脚步的方向已经给出了决断:殖民是为了进化,为了进化殖民是合法的。
在这个意义上,法的概念似乎并没有因为人工智能时代的降临而有实质性的改变。法在形式上依然是指通过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套规范体系,但不同的是,提供强制力保障的既不是主权国家,也不是实体世界的组织,而是虚拟世界的技术强制——硬规则。人民不再是主权国家的人民,而是由智能人组成的人民成为具有先进性的阶级。世界也不再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对峙,而是人类创造的独立于实体世界的镜像空间与实体世界之间的合作与对峙。
智能时代的立宪决断时刻一日千里地向人类逼近,而人类其实已经作出选择。在形式法意义上,哈特的二级规则继续升级和进化,凯尔森的基础规范不再预设于主权国家的框架,而是一个全球框架,他所坚持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化正在大跨步实现。在实质法意义上,法依然是集团利益与阶级斗争的工具,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智能人必然要同自然意义上的人类争夺立法权和生命意义的创制权。
概言之,当下所有人工智能的法律研究,无不是迈向这样一种法概念的理论建构,而无论持何种法学立场,进化还是殖民始终是不时便要面对的两个基本价值选择,究竟是被动殖民,还是主动进化。面对喷薄欲出的科技新时代,一国法治所能达到的最好效果就是在进化与殖民之间找到一条合比例的平衡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