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深化民族的现代的法的一般理论——《实践法理学的现象解释体系》举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95 次 更新时间:2024-07-04 06:22

进入专题: 《实践法理学的现象解释体系》  

童之伟 (进入专栏)  

《实践法理学的现象解释体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4年4月版)是我继《实践法理学:权利、权力与法权说》之后完成的第二本法的一般理论的书。该书详细还原了近代汉语“权利”传入日语法学变异为和化的“權利”后强势返流汉语法学的路径。本书证明:清末民国的汉语法学全面承袭了以和化的“權利”为重心的权利义务法现象解释体系;当代汉语法理学的有代表性出版物的核心范畴、基础性命题基本上只是复述了对应的近代内容;民族的现代的法的一般理论应以七个基本范畴为主干;法权及其具体存在形式权利、权力分别是国民财产、个产、公产的社会性转化形式和法的表现;权利、权力与法权的关系受法权曲线主导。实践法理学的现象解释体系能合理说明中外今古各种基本的法现象本身及其内部和外部联系。考虑到本书篇幅有39万字之多,有些法的一般理论爱好者或许对之有一定兴趣但又不知是否值得花钱买去阅读。所以,我这里将此书的“序”“各章的要目、导读”和“后记”予以展示,适应这些法学爱好者摄取相关出版信息之需。

一、序

法学现象解释体系建设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建设这个巨大综合性工程下的重要子项目,它本身涉及多个组成部分。本书讨论的重点,是中国法学现象解释体系的学术部分,主要涉及支撑它的整个范畴(或概念)体系中的基本范畴。作为法学现象解释体系的框架结构,法学基本范畴不可能只有一个,必然是由若干重要法学概念组成的群。而既然是一个群,其“成员”的地位、作用一般是会有差异的。所以,法学基本范畴的“成员”通常可做诸如“核心范畴和其他基本范畴”之类的区分,甚至还可区分为核心范畴、基础性范畴和其他基本范畴三个层次。

我国自古以来基本上实行制定法制度,汉语法学总体上一直是与制定法制度传统相适应的。所以,较之主要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经验主义法学,汉语法学、尤其是当代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的汉语法学,方法上往往更看重理性,更重视通过把握法现象后面对其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来认识该法现象本身,也更强调解释法现象的系统性。我之所以把自己提出的当代汉语法学现象解释体系定位于实践法理学,是因为能代表这个现象解释体系的基本范畴,是从中国当代法律实践(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及其实施过程)展现的最重要法现象中抽象出来的,尤其是其中的“权利”“权力”“法权”“权”“剩余权”。它们与“义务”“法(或法律)”一起,构成实践法理学的“5+1+1”基本范畴体系。这七个重要概念(或名词)在指称范围上穷尽了中外今古的全部财产、全部利益和与它们对应的法内法外全部现象,为我国法学对古往今来的各种法现象做利益分析、财产分析奠定了比较可靠的学理的基础。

“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术语的革命对于法学来说就是法学现象解释体系的革命。[①]就法学而言,其中的“新见解”与“术语的革命”之间的上述客观联系,反推也能成立:某种法学如果上百年没有发生术语的革命或核心范畴、基础性范畴一如既往,那么,这种法学百年来肯定没有产生过值得关注的新见解。但正如本书正文部分用翔实证据反复展示的,当代汉语法学的核心范畴或基础性范畴,仍然是清末和民国时期承袭自日语法学的和化的“权利”、“权利义务”。[②]这说明百年来汉语法学在学术核心层次确实没有取得进步,尽管它在核心范畴及相应基础性命题之外形成了一些新概念和新命题。

应该着重说明的是,实践法理学虽然主要基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律实践和古今汉语来形成自己的基本范畴群,但它们同对应名词在法律体系和各种法学教科书中的含义都是多少有些不同的,这无可避免。因为,如果我简单照搬现行法律体系、法律生活中的术语并运用这些术语,就会使自己局限于这些术语所表达的观念的较狭小范围。恰恰相反,本书确定实践法理学的七个基本范畴,既是以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汉语文化传统和现代汉语为基础和依托,又把它们作为中国和世界法律史的一个发展阶段的理论所使用的术语看待,是两方面兼顾的结果。[③]所以,它们与既有的汉语基础性法学教科书中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不同,它们要么是全新的概念,如权、法权、剩余权,要么是按以上体系化要求重新确定过指称范围和实质(或本质、内容)的概念,如权利、权力、义务、法(或法律)。因此,这七个基本概念虽然继承了传统汉语法学的积极成果、借鉴了外语法学的有益成分,但作为一个整体无疑是民族的、本土的、提出者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法的一般理论的基础性框架。

我做实践法理学一般理论研究已三十余年,虽然有时是断断续续的。入法学圈之前,我原本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下属的政治学系从事政治制度的教学与研究,1991年转而跟随何华辉先生做宪法学研究。我与法的一般理论结缘,正是在这个阶段。当时我的博士论文选题确定的专题是国家结构形式研究。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我试图寻求可指引联邦制、单一制比较研究的法的一般理论框架,第一次正面与统领我国法学基础性教科书近百年的“权利”“权利义务”概念和相关基础性命题相遇。经数月多方面的调查性阅读,我确信指称范围包括各种公共权力的“权利”一词,完全不是基于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中的现象抽象出来的法学概念,与我国宪法、法律文本规定的权利完全是两码事,也不是现代汉语所能容纳的名词。它不仅丝毫无助于法的权利与法的权力的区分、辨识,还会加重两者混淆的程度。而且,常识、逻辑和学术感觉都不允许我削足适履、将我国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国家权力”及其具体存在形式(如公共机关的“职权”“权限”等)强说成“权利”以求得与“权利义务”学说在字面上实现对接。于是,我决心初步开发自己的法的一般理论,当时的具体做法的要点是,坚持使用指称范围不包括任何公共权力的汉语的“权利”一词,同时证明权利权力从根本上看是一个共同体或统一体,并将其称为“社会权利”。[④]后来,高邻徐国栋教授对我说,“社会权利”的“社会”二字压缩而不是扩大了“权利”概念的外延,不是指称权利权力共同体或统一体的适当名词。对此,我深以为然,其实,那也是此前我心中一直存在的隐忧。经反复考虑,我决定从此将权利权力共同体或统一体改称“法权”,并简要解说为“法所确认、保护的各种权”的简称。它与此前汉语先后出现过但最终废弃的“法权”一词,特别是“文革”期间批判过的“资产阶级法权”,尽管词形相同,但在内容上完全没有关系。

1997年,我受聘担任中南政法学院(后来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理学教授和学科带头人,专门从事法的一般理论的教学和研究。随后我花半年时间读完了该校图书馆尘封的全部基础性法学读物,尤其是1949年前出版、书名通常为《法学通论》的各种法学教科书。其间我惊讶地发现,此前十余年和当时被作为发明创新看待和讲述的几乎所有法理学主张、观点,都存在于1949年前出版的法学入门型教科书中。我知道,任何时候公开说出这方面的事实,都会引起一些学界同行的不快。但为了法的一般理论的进步,我还是决心选择诚实地说出真实情况,同时尽可能将其放在特殊历史条件下理解。

清末和民国时期基础性法学教科书在总体上呈现出以下六个特点:(1)它们事实上几乎全部都是以“权利”或“权利义务”为核心范畴的,罕见有例外;后来人们谈论的“基石范畴”一词,只是对这些教科书中“权利”或“权利义务”实际学术地位的描述;(2)“法学是权利之学”或“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都是20世纪上半叶法学界的通说,且两种提法的实际含义差别很小;(3)这些“权利”在指称范围上既包括各种个人权利,也包括各种公共权力;(4)缺乏历来指称范围排斥各种公共权力的汉语的“权利”概念和与其对应、对称的“权力”概念;(5)这些法学入门型出版物大都记载了“法以权利为本位”的提法和相关理论阐述,其中的“权利”的指称范围包括各种公共权力;(6)那时与“权利本位”的提法、理论并存的,还有“社会本位”“义务本位”等提法和相应理论阐释。

清末和民国时期法学基础性教科书的以上六个特点让我确信,那种指称范围包括各种公共权力的“权利”,包括“权利义务”这个词组中的“权利”,是先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的存在,且实际上不能兼容于现代汉语,我国法学的现象解释体系到了需要基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律实践和现代汉语予以更新的时候了。所以,我于20世纪-21世纪之交在这方面发表了系列论文。[⑤]但在此后不久,因为受聘机构和工作岗位的变化,我一度停止了在法的一般理论方面的探索,直到2010年代中期才得以恢复。

我恢复法的一般理论研究后,更全面地搜集了19世纪下半叶和20世纪上半叶的法理学文献资料,重点是近代日语法学和清末、民国时期汉语法学的文献资料。这让我得以更深入地探究汉语中“权”“权利”“权力”“义务”等基础性概念的起源和“身世”,获得了诸多新认识。其中特别值得本书提出的有三点:(1)呈现在清末和民国时期法学基础性教科书的前述六个特点,并不是其内生和自发地形成的,而是基本全面承袭此前和当时日语法学相应记载的结果。在承袭过程中,那时的汉语法学不仅没有形成自己的新东西,还事实上基本失去了1860年代在中国形成的、中国本土意义上的那种指称范围不包括任何公共权力的“权利”概念。(2)被20世纪上半叶汉语法学承袭的日语法学的六个特点中,大多数源于19世纪的西语法学,尤其是德语、法语法学,但有些是日语法学在引进外语法学后促其发生变异的结果。不仅指称各种个人权利,还用以指称各种公共权力的和化的“权利”和相应的“权利义务”概念,就是日语法学在引进德语、法语法学名词“recht”“droit”和汉语的“权利”后,通过促其变异后形成的、作为和制汉语身份的“權利”。这个本书称之为“和化权利”的“权利”一词,指称范围既不同于德语名“recht”、法语名词“droit”,也不同于汉语名词“权利”,尽管它的词形与引进时的汉语的“权利”完全相同。(3)中国本土意义上的、指称范围不包括任何公共权力的“权利”概念正在回归当代汉语法学,但成就主要限于汉语法学研究领域;在当代汉语法学教学领域,处于核心范畴地位的还是和化的“权利”、“权利义务”。“汉语权利”应该全面回归汉语法学,但同时应吸收“和化权利”的有益成分,做到洋为中用。

从2018年秋到2023年夏接近五年的时间里,我除了搜集、研究和消化近代日语法学和清末、民国时期汉语法学文献资料外,还学习了一些经济学、财政学课程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下财产与权利、权力、法权、剩余权、权的关系,完成了我生平第二本法的一般理论作品,即本书。本书的前半部分基于“5+1+1”基本范畴群形成了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的具体构想。为增强这个现象解释体系的法现象解释力,本书后半部分倾力论证了公共财产转化为权力假说和个人财产转化为权利假说,并以法权曲线为工具动态地展示了权利率、权力率与法权值三者间的关系。本书的每一章,原本都是一篇评论性或研究性论文,在过去五年中,其中的主要论点都曾被作者分解为不同论题以讲座、讨论的形式在线上线下接受过对其有兴趣的政法院校师生和法律从业人员的批评、挑战。所以,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中的主要论点,都是反复推敲、几经修订后的表述。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所说的中国法律实践,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及其实施过程。但是,其中的“实施”,不是自然主义的、而应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标准的行为,即并非以法律的名义不论怎么做都算中国的法律实践,而是指以符合宪法规定和精神的落实法律各项规定的活动。因此,“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不包括可能出现的以法律的名义进行但最终证明实际上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不相符合,应予纠正的一些做法。

我自觉是“饭碗”意识比较淡漠的人,因而也希望法学各个二级学科的学者、特别是法理学者若有兴趣和闲暇浏览本书时,尽量淡化“饭碗”意识。王利明教授有一番话说得很好:“现在不少法律人将法学学科内部的划分当成一种真理,或者视为一种封闭性的知识。甚至有人演变成了饭碗法学理论,认为教民法的人不能染指行政法,行政法教授也不能把手伸到民法领域。这种现象已经严重阻碍了法学知识的发展,乃至整个法学教育体制的创新。”[⑥]我近20年来常被人定位于宪法学者,因此做法的一般理论可能被认为是越界。但我不这样看问题,这不仅因为我曾经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理学的学科带头人,更因为法的一般理论应该是所有法律学者都应该关注和做贡献的公域。

法学理论对法律世界的现象、尤其是本国法律体系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现象要有足够解释力,否则难免在相应程度上沦为空谈。我提出和阐释以法权说为重心的汉语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只是立足当代中国基本情况,运用中国既有资源优势促成一种超越和化的“权利”“权利义务”及相应基础性命题的法现象解释体系的尝试。受作者阅历和学力所限,书中错谬在所难免。真诚期待读者不吝质疑、批评,我会随时做相应解释、回应或纠正错谬。

二、各章的要目、导读

第一章 “汉语权利”向“和化权利”的变异和回归

要目:

一、“汉语权利”的确立及其进入日语法学初期的主流地位

二、“和化权利”在日语法学中的出现和发展定型......

三、“和化权利”返流中国和清末民国法学对它的承袭......

四、当代汉语法学沿用“和化权利”的情况

五、回归“汉语权利”,吸纳“和化权利”......

导读:“汉语权利”指的是在中国本土形成并融入现代汉语、指称范围不包括任何公共权力的“权利”一词。“和化权利”指汉语的“权利”一词进入日语法学后发生变异、指称范围包括各种公共权力的“权利”一词,后者严格地说属于未经翻译的日语。“汉语权利”诞生于1860年代的中国,随后进入日语法学并保持了20余年的主流地位。“和化权利”出现于日语法学的时间大体在1890年代,经过与“汉语权利”的竞争,到20世纪初完成了定型化,同时开始返流中国。“汉语权利”与返流中国的“和化权利”也有过竞争,但势单力薄,无法抗衡和化权利的大潮,不仅尽显弱势,甚至近乎被遗忘。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汉语法学全面承袭了以和化的“权利”为核心的现象解释体系,包括与之相匹配的“权利义务”“公权”“私权”等概念。“和化权利”在当代汉语法学研究领域影响日渐式微,但在法学基础理论教学领域仍处在主流地位。和化的“权利”概念反映了人们对汉语意义的权利和权力特殊关系的认识,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它相对于汉语权利来说有些无法克服的弊病,其中主要是脱离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律实践,缺乏现实基础,与现代汉语也不能兼容。因此,在“权利”一词的使用上,当代汉语法学应全面回归“汉语权利”,同时吸纳“和化权利”的合理成分,形成以法权为核心,包括权利、权力、权、剩余权、义务、法(或法律)在内的7个基本概念组成的本土化基本范畴群,为形成民族的、现代的和面向未来的汉语法学现象解释体系打下学理基础。

阅读本章要特别留意,从覆盖范围看,只有“和化权利”或和化的“权利义务”概念才能充任法的一般理论的核心范畴,“汉语权利”或汉语的“权利义务”只能限于民商法学范围。所以,所有处于法的一般理论而非仅民商法学之核心范畴地位的“权利”或“权利义务”,必然是“和化权利”或和化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变迁中的当代中国法学核心范畴

要目:

一、以和化权利或权利义务做核心范畴的传统定位

二、以权利权力为核心范畴之认识倾向的形成和发展

三、考虑核心范畴定位宜超越权利义务和权利权力

四、几点小结

导读:近现代的汉语法学现象解释体系的核心范畴,在清末和民国时期,实际上是和化的“权利”或“权利义务”概念,其突出的特点是“权利”一词的指称范围包括各种公共权力,即权力,因而“义务”一词也暗含着与权力对应的负面利益内容和负值财产内容。近现代汉语的权利一词与权力有严格区分,指称范围不包括任何公共权力,是同当代中国以宪法为根本的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契合的。当代我国的基础性法学教学现象解释体系,从主流看仍然是以和化的“权利”“权利义务”为核心范畴的。但是,宪法学和各种公法学教材对它们的认同度已经很低。进入21世纪以来,从事基础性法学研究的学者们在研究现实法律问题、甚至做全局性论述的时候,已逐渐放弃了和化权利,开始采用与本国法律体系相契合的汉语的权利概念并在这个基础上明显形成了以权利、权力或权利、权力、义务为法学话语之核心范畴的选择倾向。新选择倾向的出现对于我国着力认识权力、合理配置权力,以及对权力的合理运用和制约监督,都有现实意义。我不赞成以权利权力作为法学现象解释体系的核心范畴,而是主张把反映和记录人们对权利权力共同体或统一体认识的法权概念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权在起始时可理解为权利权力统一体或共同体的名称,也可理解为权进入法律体系并由法律体系分配的部分,或直接理解为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权的简称。

第三章 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的初步构想

要目:

一、当代汉语法学现象解释体系基本范畴的改进方向........

二、实践法理学选定的标准和范围,.........

三、实践法理学从“权”入手的法现象认识方略..........

四、中国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的展开方式

导读:20世纪上半叶和化的权利概念通过汉译日语入门型法学教科书引进汉语法学并在竞争中压倒了汉语的权利概念,成了民国时期汉语法学现象解释体系的核心范畴。在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的20多年间,汉语法学在未经充分讨论比较的情况下,从总体上说(特别是在高等法学院校的法学入门型教材建设方面)在法学现象解释体系核心范畴定位方面,选择了同和化的“权利”一词对接的发展方略,放弃了自己原创的汉语“权利”概念。但是,和化的“权利”一词与现代汉语脱节,与我国以宪法为根本的法律体系中的权利一词的含义很不相同,与执政党权威文献中的权利概念更不是一回事。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法学研究话语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上述弊端的有害程度,但是不足以抵消通用法学入门型教科书继续运用和化的“权利”“权利义务”概念形成的初始影响力。

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不以和化的“权利”“权利义务”概念为核心范畴,坚持使用汉语的“权利”概念。从根本上说,这就是坚持选定以宪法为根本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为基准确定包括核心范畴在内的基本范畴、重要范畴和其他范畴。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认定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应强调以财产归属为根本标准严格区分权与法权、法权与剩余权、权利与权力,同时将权利、权力视为分别指称两种最重要法现象的平行范畴。就内容而言,支撑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的基本范畴群由权、法权、剩余权、权力、权利、义务、法(或法律)共七个概念构成,法权是其核心所在。本章的最后四个部分,是落实汉语法学核心范畴选择,合理展开全部现象解释体系的粗线条构想,主要涉及具体的方式方法。

第四章 法学基本研究对象与核心范畴再思考

要目:

一、清末民初汉译日语法学教材现象解释体系的核心

二、民国时期法学沿用“和化权利”为核心范畴的情况......

三、“和化权利”作为核心范畴在当代汉语法学中的复兴

四、作为法学核心范畴的“和化权利”与当代法律实践

五、汉语法学核心范畴应然的选择依据和范围

六、几点小结

导读:

本章以详细的引证列举了清末汉译日语法学入门型教材五个基础性方面的内容。通过阅读本章,读者可看到民国汉语法学入门型教材或基础性法学出版物在相同的五个方面完全沿袭了随清末汉译日语法学和留日回国法律学者返流中国的、以和化的“权利”“权利义务”为核心范畴的现象解释体系,包括核心范畴和相关基础性命题。当代有代表性汉语法学现象解释体系的核心范畴和相关基础性命题与清末汉译日语法学入门型教材和民国汉语法学入门型教材的对应方面高度相似。本章的文字表明,当代汉语法学现象解释体系的核心范畴和基础性命题都形成于清末和20世纪上半叶的其他时段,近30-40年来并没有显著进步。当代汉语法学还没有形成自己的以核心范畴和相关基础性命题为主干的现象解释体系。从学术角度看,基本研究对象、核心范畴设定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律实践错位,是当代汉语法学现象解释体系建设、尤其是基础性法学教学现象解释体系建设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改善当代汉语法学现象解释体系最需要做的事情,是基于现行法律体系和本国法律实践抽象出包括核心范畴在内新的法学基本概念群。在这个过程中,当代汉语法学可以吸纳和化的“权利”“权利义务”概念的合理成分,形成当代本国法律体系、法律实践所要求的适应性和民族性、现代性。

第五章 再论汉语实践法理学的现象解释体系

要目:

一、集中体现当代中国法律实践的语言符号

二、从核心范畴看现有现象解释体系脱离法律实践之情状

三、回归法律实践是法学现象解释体系创新最基本的要求

四、形成良好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导读:“权”“权利”“权力”“法权”“剩余权”是集中反映中国现行宪法和当代中国法律实践的有代表性语言符号。我国现有的法的一般理论脱离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主要表现为在全国推广的通用法理学教科书及其影响所及范围内使用的法学基本概念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因为应有的基本概念(如权力)缺位,相关的基本的法现象尚未能进入法学思维;二是用源于清末和民国时期法学入门型教科书、指称范围包括权力的和化的“权利”“权利义务”概念反映当代中国法律实践时造成大幅度的扭曲变形。回归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乃汉语法学现象解释体系创新最基本的要求。20世纪末,一些处于先行者地位的法律学者把清末汉译日语法学和民国时期法学入门型教材反复表达乃至已被认定为通说的提法和基础性命题,在未注明出处的情况下作为自己的新学说提出来加以论说,然后又倾全力维护,是妨碍汉语法学现象解释体系现代化、民族化和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律实践接轨的主因。上述做法造成了看起来是维护改革开放后汉语法学现象解释体系新的核心范畴、新的基础性命题,但实际维护的却是清末汉译日语法学和民国时期法学基础性教材讲授的核心话语的尴尬局面。持续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形成优良学风是实现汉语法学现象解释体系更新的保障。

第六章 从尊重传统到反映当代法律实践

要目:

一、汉语实践法理学的由来

二、引领实践法理学形成基础性话语的“绝对方法”

三、实践法理学话语以“权”和“法权”担纲的根据

四、继续推进“5+1+1”基本范畴体系

五、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的相对优势和正当性

六、简要的小结

导读:中国需要以本国当代法律体系、法律实践为根据并与之接轨的法学现象解释体系。实践法理学参考现代科学哲学的要求,运用黑格尔提出、马克思加以唯物化改造的绝对方法来形成自己的全部范畴。绝对方法实际上是从特定学科面对的客观现象世界出发,从中概括出一个最抽象的概念,然后它自身向较具体概念、更具体的概念做辩证运动,最后形成一个得以对应地反应客观现象世界的主观概念体系的方法。实践法理学运用绝对方法从体现利益、财产的各种现象中概括出的最抽象概念是权,权在自己的辩证运动中产生的第一对概念是法权和剩余权,然后法权(主要的)、剩余权(次要的)又各自做辩证运动,形成包括权、法权、剩余权、权利、权力、义务、法(或法律)在内的七个基本范畴,后者继续运动,产生其他重要范畴、一般范畴。从权开始的辩证运动在微观上从正反两个方面(反的方面是义务)穷尽权或法权之后,整个法学概念体系就形成了。全过程都是权或法权作为概念的自我运动,后续的每一个分解出来的概念都从正的或反的方面“分享”权或法权,直到它们归零。权=法权+剩余权,法权只是进入法中之权。实践法理学和相应现象解释体系不以权而以法权为其核心范畴,主要是因为权反映的现象的范围包括法外规范确认的利益、财产,而法权反映的现象的范围集中于法规范确认、保护的利益、财产,故尔法权的法学特征更强。这正像英国当年政治经济学的最抽象概念是价值,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次抽象的概念剩余价值,因为只有后者才有马克思的经济学自己的学科特征,前者没有。实践法理学选取法权而不是权做核心范畴,道理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以剩余价值概念为核心范畴完全一样。以法权为核心的7个基本范畴构成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的基础。基于实践的汉语法学现象解释体系能适应当代中国对现代化的和本土的法的一般理论的需要,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和明显的比较优势。

第七章 权利、权力、义务概念合理程度的衡量标准

要目:

一、马克思恩格斯笔下的权利权力和义务

二、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基本概念观

三、衡量法学基本概念合理程度的通用尺度........

四、运用三个尺度助推汉语法学基本范畴的更新

导读:本章旨在从考察马克思、恩格斯的权利、权力、义务论述和相应的法学基本概念(或基本范畴)入手,找到一些可为我们今日所用的看待同类问题的原则、方法或参照点。法学基本概念及其体系的合理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相应法的一般理论的法现象解释能力或真理含量。马克思、恩格斯权利、权力、义务观的突出特点之一,是不仅将权利、权力、义务视为涉及利益、财产分配的法规则,更主要地是直接将它们视为利益或负利益、正值财产或负值财产本身。马克思、恩格斯往往直接从把握基本的法现象的本质载体入手来认识这些现象本身,其中本质载体指承担这类现象本质(或实质、内容)的物质实体,在市场经济社会它们最终可换算为商品的一般等价形式货币。我主张将足够的研究深度、足够的周延性及自身所处基本概念体系的自洽性,作为衡量权利、权力、义务乃至其他法学概念合理程度高低的三个尺度。用这三个尺度衡量,源于清末汉译日语和民国时期法学出版物的那种范围包括各种公共权力的和化权利、权利、义务概念都不是合格的当代汉语法学概念,不应被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所接纳。确立权利、权力、义务概念合理程度的衡量尺度,目的在于获取更优异的法学基本概念、重要概念乃至实践法理学的现象解释体系。

第八章当代公共财产生成权力的机理

要目:

一、单纯型国家的国产体量及其向权力的转化

二、复合型国家激增的公产与权力体量的关系

三、两种形态国产在权力生成过程中的地位差异

四、公共预算中集体最终消费支出生成的权力

五、公共预算中个人最终消费支出生成的权力

六、几点小结

导读:本章是基于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情况写成,其中“公共财产”指的是属广义政府部门所有的财产,不一定是国有财产,但在中国会表现为国有资产(见下一章)。权力是马克思主义经典意义上的公共权力的法学名称,有丰富的具体存在形式。在中国以宪法为根本的法律体系中,权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国家的权力”“权力”,以及它们的具体存在形式“职权”“权限”“公权力”,还包括的在法律中没有完整名称、但可从内容上概括为正当公职特权和正当公职豁免的那些内容。在世界范围内,权力是当代法律生活中两种最重要的法现象之一(另一种是权利),故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必须确立科学合理的权力概念。汉语法学领域研究权力各种具体存在形式的论著十分丰富,但从法的一般理论角度研究权力的成果很少,以致现在高等法学院校全国通用法理学教科书中并没有将“权力”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学概念对待,而是沿用清末汉译日语和民国时期法学入门型教科书的做法,将各种权力作为“权利”概念外延的一部分加以处理。为加强、深化权力研究,我在前引著述中提出和论证过公共财产转化为权力假说,但并没有做到结合当代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实际,细致充分具体地揭示权力的物质基础。本章致力于延续作者过去已做过的努力,通过较系统、较全面地解析公产转化为权力的路径,借以确立实践法理学的权力范畴。由于当代各国有相当一部分共产在预算支出中作为政府福利、转移支付等形式返还到了个人手中,回到个人财产的位置,本章还在附带的水平上相应地解析了作者在前引著述中提出的个人财产转化为权利假说。本章还欲显示:只有实际国产直接生成权力,名义国产只对权力生成起辅助作用,且往往最终会退出公产序列;广义政府部门对其投入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公司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是权力,不是权利;一国国产占该国全部财产的比重客观上是受限的,因而权力占法权的比重也是受限的,超过必要限度会有损于权利、法权乃至权力本身。

本章的立意,主要是揭示法的权力的现实来源和法律实践基础,从根本上深化法学对权力的认识。专章讨论公共财产与权力的关系,但没有专章讨论个人财产与权利的关系,主要基于三点简单的考虑:(1)公产、权力本身以及两者的相互关系,较之个产、权利本身及其相互关系更复杂、更难理解些;要动态地讲清公产,不能不交代一些个产在公产中进进出出的情况,故讨论公产时也会讲到一些个产的内容。(2)由社会历史原因所决定,即使在当代法治发达国家的法的一般理论中,权力概念的形成、确立也比权利概念晚一些,在我国更晚,尤其基础性法学教学话语领域是这样,因而有必要花更多工夫讨论权力概念的现实依托和基础。(3)要改善对权利的认识,必先确立权力概念,对权利、权力做较明确区分。

第九章 当代我国财产与权力权利之关系

要目:

一、现行基本经济制度下的国家财产

二、我国国家财产的权力生成路径

三、我国的个人财产及其生成权利的路径............

四、承认“两权”是否与财产向权力权利转化假说相悖

五、生命、身体及其构件是否个人财产

导读:有必要在对归属已定财产做二元划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具体揭示“公共财产转化为权力”和“个人财产转化为权利”的实现机理、路径。上一章基于一些有样本意义的国家的情况主要讨论了国外公共财产向权力转化的情况。但这些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与我国大不相同,真正理解我国国有财产与权力的关系还得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做考察。在对归属已定财产做二元划分的框架下,“公共财产”在我国应定位于国有财产。本章关于我国国有财产向权力机理、路径的揭示,可理解为与上一章的匹配的文字。所以,本章的重点,实际上是个产对应和间接转化为基本权利、公法权利,直接转化为私权利的论述。本章的权利概念指称的法现象的范围,主要是我国法律体系规定的个人“权利”“自由”,还有可描述为正当个人特权、个人豁免等的资格或获益。像现代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公共预算支出中直接由广义政府部门最终消费的部分生成权力,而回到居民部门并由其最终消费、无需付对价的部分生成权利。国民总收入初始分配后居民部门向广义政府缴纳之税和费,构成居民部门成员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包括诉权在内的各项公法权利的对应财产内容。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主要是与民商事权利直接对应的物质内容。国有资产“两权”中广义政府部门行使的财产所有权是权力,而国有公司可自主行使之权是权利。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的属性,取决于这些组织与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的实际关系,在历史上“政社合一”的时期它无异于国有资产,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划归居民部门比较合适。居民生命、身体应是居民部门首要财产,它们作为整体在宪法上表现为生命权这项不证自明的前提性基本权利,具体地看,它们理所当然应表现为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

“国有财产转化为权力”和“个人财产转化为权利”这两个命题,在获理论、逻辑证明前可谓两个假说或猜想,获证明后可视为相应原理。当然,它们作为原理能否站得住脚,能否经得起时间考验和实践的检验,那是另一码事。现代汉语基础性法学中,中国学者自主提出和证明的“理”太少,我们这代专业法学教学研究人员未能做出像样贡献,难免感到有压力、难为情。这两个假说,是我三十余年前提出来的,提出后又断断续续不遗余力从不同侧面做了论证。我将此书的上一章和这一章,作为给论证这两个猜想的漫长过程所画的句号。

第十章 权力率、权利率与法权曲线

要目:

一、实践法理学视角下的拉弗曲线

二、拉弗曲线与法权分配的相关性

三、表达权力率/权利率与法权关系的法权曲线

四、法权曲线标准图形的技术特征

五、标准图形揭示的权力率权利率与法权关系原理

六、与不同权力率/权利率对应的法权曲线

七、对法权曲线的进一步阐释和总结

导读:法权指纳入法中之权,它以归属已定财产为物质依托,以法承认、保护的利益为社会内容,是权利权力的统一体或共同体。权利在法权中所占的比例为权利率;权力在法权中所占的比例为权力率。如果说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是一座建筑物,那可把法权曲线视为其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法权曲线不是即兴之作,而是在做了许多前期建设后形成的。按逻辑顺序,也是实际做法,第一步是清理场地,把源于汉译日语法学入门型教科书的那些不仅无助于反而妨碍当代中国官民人等正确理解、实施中国法律体系的那些话语挪到了一边,其中尤其是外延包括各种公共权力的和化“权利”和以其为基础的“权利义务”概念(或范畴)。第二步是依托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律实践和汉语传统形成包括核心范畴在内的新的基本范畴群,其标志是“权”“法权”、指称范围不包括任何公共权力的汉语“权利”、“权力”,还有与以上新的或经脱胎换骨改造的法学基本范畴相适应的“剩余权”“义务”和“法(或法律)”。第三步是基于新的基本范畴群形成若干关键的基础性命题,包括“权利权力从根本上看是一个可称为法权的统一体”“国有财产转化为权力”和“个人财产转化为权利”。完成前面的三步骤之后,才有可能走出第四步,即推出权力率、权利率、法权曲线及它们间的相互关系等有一定思想含量的话题。作为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的核心范畴,法权在本文中展示了不可替代的法学构建功能。有了法权概念,法学才谈得上借鉴拉弗曲线并将其改造为法权曲线,借以揭示权力率、权利率与法权值的关系。法权曲线表明,权力、权利在法权中所占的比例只有在一定范围内增长才具有合理性,超过了某个限度就会造成法权减损,最终也减损权力或权利本身。

应然法权曲线是随社会经济的和科技文化的发展水平变化而不断改变的,因而它有规律可循但无定型。各国客观上一定存在与本国实现法权中长期最大化需要相适应的权力率或权利率,实然的法权曲线与之完全吻合的只能是偶然的、个别的情况,通常的情况会是后者以前者为基线上下波动。显然,波动的幅度越小实践中的代价就越小。因此,每个国家和时代都有必要不时探讨实然法权曲线是否偏离应然以及偏离幅度的大小并适时调整权利率或权力率。

第十一章 对实践法理学话语商榷意见的综合回应

要目:

一、法权概念必要而适当且别无更好选择

二、义务重要性低于权利权力的判断符合客观实际

三、权利权力识别新标准有巨大理论优势

四、权力一词的外延控制在实在法限度内更合理.......

五、确立权、剩余权概念是名与实相一致的要求

六、对权利权力的财产内容的认识有待继续深入........

七、几点小结

导读:包括法学在内的任何学科,如果讨论的是真问题、真学问,就必须有质疑、批评和论辩,否则很难真正取得进步。本章的原文,是为回应秦前红教授在本世纪初年发表的文章中对法权说的质疑而写的,回应的时间有点晚,但回答的问题并没有过时。下面对本章涉及的一部分内容做三点说明:(1)本章“法权”这个词,与“文革”时期批判的“资产阶级法权”中的“法权”风马牛不相及,后者其实是个已经“死亡”的名词。确实,“法权”用得稍微有点滥,这表明它的使用处于某种竞争状态。相信法学市场只要有最必要的正常竞争,“看不见的手”必然淘汰伪劣“法权”,留下有生命力的“法权”。(2)确立权利权力识别新标准是法的一般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传统的强行性、强制力标准太原始、太落后,无论如何无法严格区分权利与权力,更不可能严格区分权与法权、法权与剩余权,以及区分各种权与义务。确立和推广以利益归属、进而财产归属为权利与权力、权与法权、法权与剩余权,以及各种权与义务的根本区分标准,是推动法的一般理论革命性变革的一个方面、一种尝试。(3)本章原文单独作为文章发表的时候,主张继续深入研究权利权力的财产内容。而承载本书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文字的相关论文恰好是在那之后“继续深入”研究权利权力的财产内容的关键部分。不过,它们的发表只是在原有基础上推进了这项研究,远没有终结“继续研究”的必要性。

三、后记

《实践法理学的现象解释体系》是我完成的第二本法的一般理论的书,它主要讨论第一本书曾论及但没有给予足够研究的若干问题或当年未给予必要论证的几个观点。

我的主观期待,是此书作为《实践法理学》的续集,两者一起构成一个足以大体解释中外今古全部基本的法现象本身及其内部和外部联系的法理体系。毫无疑问,它同样与以和化的“权利”或和化的“权利义务”为核心范畴的法学出版物在内容、功能方面处于竞争状态。系统、周延、尽可能真实地从法观念上还原客观的法现象世界,是法的一般理论起码应有的功能。我相信这两本书提供的知识和理路,基本上能够做到这一点。在这方面,我已经准备好接受读者最严苛的审读和最严厉的学术批评。我把针对这两本书的学术批评、学术商榷视为对我研究工作的强有力支持。

一百多年来,汉语法学包括核心范畴在内的基本范畴都是间接从西语法学翻译引进或直接从日语法学引进的,其中直接从日语引进的部分,有些甚至都没有经过翻译,如19世纪60年代诞生在中国的汉语的“权利”一词传播到日本,经和化后从19世纪末年起逐渐返流汉语法学的“權利”概念,[⑦]就是未经翻译的日语法学一度使用过的“權利”一词或概念。20世纪后期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法的一般理论建设方面的主要成就,是用马克思主义语言重新解说了原已引进的法学基本范畴或核心范畴(主要是和化的“权利”或“权利义务”)以及与此密切联系的基础性学术命题。这很有必要,很有意义,只是还不够,因为汉语法学还一直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一般理论。“还没有”的最明显标志,是未能在汉语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律生活事实相结合的基础上,“生产”出汉语法学自己的法的一般理论的基本范畴群。但是,实践法理学七个基本范畴(即权利、权力、剩余权、法权、权、义务、法或法律)的证成,有望在汉语法学之法的一般理论领域形成全新的格局。当然,前提是这七个法学基本范畴,尤其是其中的权和法权,不会被证伪。不过,话又说回来,即使包括权、法权在内的七个基本范畴全部或部分被证伪,那也是一个进步,因为,这意味着减少了获得成功之前难免会发生的一次探索性错误。

本书之重点在于进一步证成已经提出的法学基本范畴和与其紧密相关的基础性命题,并扬弃和化的“权利”和以其为重心的“权利义务”范畴,以及阐明在汉语和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发展出新的法的一般理论的必要性。

本书的几乎全部内容,都是在受聘于广东财经大学之后完成的。易言之,倘若仍然将其比拟为植物的话,它可谓播种、萌芽、生长、开花结果都在广东财经大学及其法学院。我在广州做教学研究心情比较好,每天的工作时间与二、三十年前一样长。不过,我决心从今年起,减少工作时间,增加疗养休闲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这里的关键是要想透:不要以为你的工作有多重要;不要以为汉语法学一般理论研究缺少不了你;须知这个世界有你无你近乎毫无差别;你的存在与否只有你的家人和亲朋好友或多或少有些在乎。

在这第二本法的一般理论读物付梓前夕,我同样要怀着感恩的心情提到一些相关的事实。

本书全部十一章,都是以论文的形式在学术期刊发表过的。对于所有为这些文章的发表付出了劳动的编辑、主编,我要道一声感谢!我不一一道谢,以免犯挂一漏万式的错。道谢不是我顺口说出的客套话,因为,编辑和决定发表我的文章,往往不仅需要付出比较艰辛的劳动,更需要一些求真的勇气和担当,绝对不会是一件轻松愉快、毫无压力的工作。

感谢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对本书一些重点研究内容的关注和给予的道义支持。

秦前红教授、冉克平教授和黄明涛教授为法权曲线的完善程度不同地贡献了宝贵意见。

我对日语法学有些方面的看法或提法,得益于同徐显明教授的微信交流。

徐汉明教授对本书书名的修改提出了宝贵意见并为本书所采纳。

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朱征夫博士为本书的顺利推出做出了宝贵贡献。

江利红教授、杨官鹏博士在日语阅读方面一如既往给了我诸多帮助。

昔日的学生、现在的好友童国栋、夏正林、侯猛、孙平、郭培东、孙煜华诸君对本书的形成给予的支持依然宝贵。其中孙平对此书的贡献仍然突出,没有他的支持,法权曲线的数据和图形我拿不出来。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郭延军教授先后读过本书囊括的全部论文、文章,她提出诸多建设性意见,且悉数为本书所采纳。童弘道细心英译了本书目录,还规范化地整理了本书参考文献的英文部分。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刘爱茹同学,硕士生屈源盛、童玉惠同学帮我校对了全部文稿。

书稿出清样后我又多有修改,给许琳编辑增加了额外的负担。所以,我也要感谢本书编辑许琳副编审为本书及时、高质量出版付出的辛劳。(2024年3月15日于广州)

 

[①] [德]弗·恩格斯:《资本论》英文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②] 这里的“权利”,严格说来是未经翻译的日语法学的“权利”概念。在近现代,日语“权利”与汉语“权利”是两个含义根本不同的概念,前者的指称范围不仅是个人权利,还包括各种公共权力,后者的指称范围单纯指个人权利,不包括任何公共权力,但这两个不同概念都以“权利”这个双汉字名词做载体。历史上的汉语法学未经翻译直接引进属于和制汉语范围的“權利”概念,造成了对不包括任何公共权力的汉语“权利”概念的冲击和“权利”一词的含义混乱。在今天看来,这实际上是一个原本可以避免的错误,避免方式是用一个可指称权利权力共同体的汉语名词翻译作为和制汉语的“权利”一词。

[③] 如此安排所依托的原理,可参见弗·恩格斯:《资本论》英文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④] 参见童之伟:《国家结构形式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7-218页。

[⑤] 其中有代表性的是:《论法理学的更新》,《法学研究》1998年6期;《再论法理学的更新》,《法学研究》1999年2期;《法律关系的内容重估和概念重整》,《中国法学》1999年6期 ;《权利本位说再评议》,《中国法学》2000年6期;《法权中心的猜想与证明》,《中国法学》2001年6期。

[⑥] 王利明:《被“饭碗”严重束缚的中国法律人》,https://weibo.com/5881745050/N40yxszuo,2023年8月31日访问。

[⑦]日语法学历史文献表明,日语法学“權利”和“権利”通用,一般早年都是用“權利”,当代一般用“権利”。

进入 童之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实践法理学的现象解释体系》  

本文责编:chendongdong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法学读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53073.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