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人剽窃应遵守学术规范与道德

————评“评辞书评论界的抄袭剽窃现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23 次 更新时间:2002-04-24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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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广旭  

梅俊杰先生于2002年1月20日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的“评辞书评论界的抄袭剽窃现象”一文中第三部分指责拙文“评《汉英词典》(修订版)——兼于《远东汉英大辞典》比较”(北外《外语教学与研究》1998年第4期,成文于96年末并同时首次投稿于北外)隐性抄袭了梅文“两部汉英词典:比较与借鉴”(《辞书研究》1998年第3期)的几个观点(刊物载明拙文投稿日与梅文出版日实际间隔一个多月)。笔者2月末见到后于2002年3月2日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了“‘评辞书评论界的抄袭剽窃现象’一文对拙作批评的失实——答梅俊杰先生”。摆事实,讲道理,对梅文不符合事实、未基于学术而凭猜疑的指控,进行了批评。

2002年2月27日,教育部下达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对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提出了很多意见。同时也指出,在接触学术道德问题时,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目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缺乏实施细则,其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具体学科细化的学术规范基本是一片空白。为促进学术规范的建设与学术批评与反批评的健康发展,笔者翻出了4年前撰写拙文的参考资料与99年5月读到(后来证明为梅所写)匿名信后笔者写给北外《外语教学与研究》编辑部的信(详载拙文写作过程与观点来源),重走4、5年前走过的汉英词典研究之路,以事实与证据为线索,找回当时的思考与感觉。现以梅文对拙文批评的失实为例,就学术批评中指控他人剽窃观点应遵守的学术规范、相关法律问题、梅先生的错误做法等问题发表一下个人看法,与梅先生及广大学者商榷。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搞清“自己的”观点或发现,是否现有文献中已有,或是否属本领域里的学术常识或老生常谈

这是指控他人之前必须要做的事。黑龙江大学张会森教授说,“科研是一种继承性思维活动,也即我们都是在前人已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前进。”(《外语名家论要》,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57)指控他人抄袭自己作品中的观点,是很敏感的事情。在指控前,必须要对自己研究的课题及其领域的现有文献再检索阅读一遍。熟悉本学科中,哪些属于已有的观点,哪些属于常识、共识、简单的说法。文苑学坛,人文荟萃,书海茫茫,力作芸生。检索时应比当初科研时还要仔细,做地毯式穷尽检索,把怀疑对象的观点出处或影响的来源“一网打尽”。尤其是要先细读怀疑对象文后所列的“参考书目”。因为这里是诚实作者最可能受其影响的来源。然后,还要查“参考书目”中没列的同领域的文献。

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个外语研究学术规范建设的重要问题,也是指控观点剽窃时要慎重考虑的问题。我国的学术刊物大部分还是要求作者列参考书目或注释的。但不同于国外学术期刊,国内期刊编辑部一般要求作者只列出与文中内容直接相关或呼应的引文或学术思想的出处书目。流于宏观影响的、不重要的参考文献一般可省去。有些编辑部甚至明文规定,或在建议压缩稿件时提出,如上要求。也有的严格限制参考书目的长度或篇目。在近年外语类学术期刊中仅举两例。《中国翻译》的“本刊敬告作者”第6条指出,“与论文内容无直接关联或未公开发表的文章或著述一律不列”。《四川外语学院学报》编辑部“敬告作者”第5条指出,参考文献“一般以5-8种为宜”,“与论文内容无直接关联的文献请勿列入”。因文内夹注须要与参考文献呼应(如《中国翻译》“本刊敬告作者”第5条),因此,注释实际上也受到制约。而书评性文章,一般不设参考书目和注释。如《外语教学与研究》对纯书评,一律不设参考书目和注释。只有个别研评性书评才设。北大教授龚刃韧说, “不是说学者写的所有文章都要附上学术性注释,这样理解就太机械了。由于学者写作范围很广,是否需要注释,完全根据内容而定。一般而言随笔、杂文、短文、笔谈……评论、介绍性或综述性文章……等等,都不一定要有注释。”(《北大法律评论》(1999) 第2卷,第2辑)而国外学术性期刊一般要求参考书目越全越好(有的甚至与正文等长),甚至只知道某书的存在,看没看都不一定,也可照录不误。这样能方便他人继续研究。以98年北外拙文为例,按国外习惯,本文提到的当时参考的数十种资料都得要列入参考书目。全文长度将由发表的1万1千字拉长到1万3千字(记得98年初笔者曾接到《上海科技翻译》令我将该文及参考书目砍掉3分之2的修改通知,后笔者放弃)。投北外时,参考书目只好保留文章对比或考据的各本体辞书,突出来自研究对象北外《汉英词典》编者的圈内的发凡性论文。在我国,只宏观、导向性、路径性地受到他人文献影响、提示,但用大量个性化、严谨、独到的实证来论证个人研究所得,推进学科发展的外语研究论文是很常见的,其参考书目中并未一一列举所有对其产生影响的文献。因此,外语界只根据少量观点或说法意义相似来指控他人剽窃者应慎之又慎。我说这个,梅先生不要误解为我偷了梅文的观点。继续读下文就清楚了。

认真查阅文献有两个好处,一来能查出所怀疑的观点是否来自自己以外的他人,二来能了解本学科哪些说法、框架、例子因反复使用已成定式或学术常识。指控者在其“指证”的相似点中搀入这类观点越多,那么,被指控者独立产生的其它相似观点被“诬陷”为“抄自”指控者作品的可能性就越大。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胡振平教授说,有的研究生的论文的“口气很大,‘我有一个重大发现’、‘我发现了……’,其实哪里是什么‘发现’,只不过是别人已有的研究成果还没有‘被发现’而已。慢慢地读的书多了,占有的资料丰富了,这时才发现自己的‘发现’早已是人家嚼过的馍。所以,我的批评是:‘你读的书越少,你的‘发现’就越多。” (《外语名家论要》,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52)已故语言学家北外许国璋和王佐良两教授生前多次告诫说,不要轻易声称什么东西是自己或西方的首创。包括当年来自西方的语法及语言学上的一些概念,最后许国璋教授在清朝马建忠的《马氏文通》里都找到了先例。有的人文学者自称首创某个修辞概念,其实,南朝梁刘勰的《文心雕龙》里早已有之。

下面谈谈梅先生在这方面的失误。

梅文指控笔者剽窃了他的五个观点之一是“关于《汉英词典》括注较为完备的观点,甚至包括所举‘蛐蛐儿’的例子”:查梅文谈的不是括注完备问题,而是谈释义准确问题,并举了这个例子。而且梅文没有说《修订版》这方面有什么疏漏。 《修订版》“用法说明”说:括注比较完备,并举了“蛐蛐儿”(cricket可作“板球”和“蛐蛐儿”解)等词作例证(P4)。拙文还涉及与78年老版的对比,怎能不看这两部词典这些很短的“纲领”及其中如此明显的变化(老版《汉英词典》对此轻描淡写,《修订版》对此大加推荐)?《修订版》副主编北外高厚昆教授谈《汉英词典》与《修订版》的修订的两篇文章(“关于《汉英词典》(修订版)的修订”,《外语教学与研究》1996年第3期;“关于《汉英词典》(1978)的思考”,《外语教学与研究》1988年第2期),都用不短的篇幅来讨论括注完备这一特点。两文都举了“用法说明”中前两个例证“鲜”(delicious特括注用于菜汤等,以限定范围)、“马克”(mark特括注德国马克,以区别于mark的多种意思,如标记),88年高厚昆教授“关于《汉英词典》(1978)的思考”还特别举了“蛐蛐儿”例(请梅先生注意!)。(为节省篇幅,笔者只将一篇高文列入压缩后的参考书目)。曾东京“也谈《汉英词典》(修订版)”(《福建外语》1997年第2期)也指出了这一特点:有的释义用英文夹注的方法予以补充或限制(见释义准确部分)。笔者现在还清楚得记得当时曾想到尽量不选高文的“蛐蛐儿”,以避免重复,但在“用法说明”中选来选去,还是选了第4个“蛐蛐儿”,因为后两个“通条”、“英语”,一个读者不熟悉,一个太通俗。哪里想到这一选择让“辛苦”得来“蛐蛐儿”例证的梅先生发生了怀疑,并觉“心疼”。搞词典评论的都知道,甚至一般英语教师都知道,举例说明一词多义或同音/同形异义词现象时,大家都在这几个例子上转,且“蛐蛐儿”例最生动。这些在业内叫often-quoted examples(常引用的例子)。另外,拙文这一段重在谈《修订版》在括注方面的疏漏(梅文根本没有谈),提及“《修订版》在限制性括注方面做得非常到位”(见拙文。注意:“限制性括注”说法(梅文没有)即来自《汉英词典》(修订版)“用法说明”,这是个明显的线索!),只是从一分为二的角度切入罢了。研究词典的人几乎没有不先看“用法说明”的,因为这里往往有词典编者多年总结积累的词典的突出特点。完全可能梅文的例证也来自“用法说明”和高文呢。评词典的很少有不谈括注的。要说抄袭观点,也是梅俊杰先生抄袭了高厚昆的文章。

梅先生指责笔者的“关于大陆与港台汉英词典释义上准确与地道之区别及二者应兼顾的观点”是已有文献中的观点,可以说是学术常识。

其实,这里笔者似没有必要与梅先生争论。梅文中严格说没有这个观点。梅的指责至少犯了一个“过度概括”(overgeneralization)的fallacy(逻辑谬误)。梅文全文只事两部词典的对比,从来没超过两部词典。更没有提到或扩展到港台版、大陆版汉英词典。梅文只是提到《远东》更照顾英语,《修订版》更照顾汉语。笔者的结论是在对20多种港台版汉英词典和十几种大陆版汉英词典的考察后得出的结论。梅先生把别人研究范围有这么大差异的结论归为己有,难道一旦笔者结论有误,爱挑剔的梅先生也愿代拙笔受过?你看见500个天鹅是白的,你不敢说天下的天鹅都是白的。这是小学阶段的常识,不想罗嗦了。

港台版汉英词典地道有余,准确不足,而大陆版汉英词典往往相反。这和海外及港台汉译英作品及大陆学者的汉译英作品的准确与地道区别一样,外语界早已形成共识。笔者当年在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留学期间利用校方提供的买书资助,就购买报销了多本港台版、新加坡版的各类汉英词典,如《学习汉英词典》(南洋商报版)、《通用汉英辞典》(中华书局版)、《当代汉英词典》(香港版)等。国外书是很贵的。为什么要买?就是心里总有一个念头:海外与港台汉英词典译文虽然不一定准确,但语言通顺、地道,包括英文序言。后来又在南图得到《全新实用汉英词典》(香港大家出版社)、《新汉英词典》(香港青年出版社)、《新编汉英字典》(香港语文出版社)、《最新汉英五用大辞典》(香港中建出版公司)、《简明汉英词典》(港青出版社)。再加上本人的《远东汉英辞典》(台湾远东图书公司)、《远东汉英大辞典》(台湾远东图书公司与大陆新华出版社)。这些多在70、80年代出版的汉英辞典,给笔者的总体印象是:港台人出汉英词典多而快,译文流利、地道,但对汉语的操作不准。为了对比,除了《汉英词典》与《修订版》外,我还认真研究过外教版《汉英综合辞典》、江苏人民版《实用汉英词典》、上交大版《汉英大辞典》、外研社版《现代汉英词典》等多部汉英词典,得出的总体印象与港台版的相反。

这种印象更来自于笔者那几年来的background reading(背景阅读):著名语言学家、《汉英词典》原主编外交学院吴景荣教授的“我们走过的路——编写《汉英词典》的回顾”(《外语教学与研究》1979年第3期)、著名语言学家、中山大学教授王宗炎的“评《汉英词典》(修订版)”(《外语教学与研究》1996年第2期)都分别用一两千字的篇幅,专门比较大陆版和港台版汉英词典释义的高下。吴景荣教授的“评1979版《汉英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1992年第3期)和“On Chinese-English Dictionaries”(《外国语》1991年第4期)也谈到这个问题。这些文献得出的结论基本倾向于拙文的观点。当时给笔者的影响很大。如,吴景荣教授的“我们走过的路”一文中指出:海外、港台学者,汉语有时上不去,理解不准,林雨堂的汉英词典在准确性上有些靠不住。王宗炎教授在他上面文章中用例最多。尤其是“狗血喷头”一例最明显。得出的基本印象是:《修订版》在准确方面强一些。而港台的更流畅地道,而准确性往往差一些。拙文中大陆版与港台版汉英词典的具体说法,当时就是模仿王宗炎论文中的提法(这是个线索)。河海大学辞书学者任金凤教授的“评《汉英大辞典》”(《外国语》1995年第5期)也评价过《远东》释义有时更加地道。华东政法大学资深教授、汉英辞书评论家陈中绳(又名陈忠诚)的“词语翻译新话”(《上海科技翻译》1997年第3期)用大量篇幅和充分佐证,就“法治”的英译文展开讨论,证实《修订版》的该词释义不地道,并明确指出不如《远东》的地道。陈中绳“五种词书联评”(《四川外语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至少在两个例证评价中,对《远东》的前身辞典有“地道”的评价,当时也给笔者以一定的印象。重庆师范学院副教授张煤的“评《汉英大辞典》——兼及同类词典”(《外语与外语教学》1998年第1期)谈到过《远东》释义有时欠准确的问题。广东五邑大学傅昭桂“从汉语‘发祥地’一词的英语表达看汉英词典的编撰”(《外语教学与研究》1998年第1期)在讨论中暗示过《远东》前身词典及其它港台汉英词典的地道特点。傅还提到“大陆词典”的说法。湖南怀化师专的词典学者肖时占的专著《英语语言文学工具书及其使用》(学苑出版社,1990)详细论述了港台版汉英词典的释义不准确,对大陆版汉英词典的准确用大量例证证实。并从翻译角度,讨论了准确与地道的兼顾问题。98年6月出版的大外学报上的成都大学外语系舒启全副教授的“评林氏《当代汉英词典》”专论这部香港版汉英词典的释义高妙地道之处和理解失准的地方。这些文献不少出于名家,且都比梅文早,一直在笔者案头,都是当年参考过的,给笔者以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是流于宏观的、常识性的影响,没有一一列入参考书目(少挤掉些正文),同时这也符合一般外语类期刊的要求(见上文)。

实际上,笔者,只是对这种外语界的常见说法,一笔带过,“尽管大陆版汉英词典往往准确大于地道,而港台版一般地道大于准确,但绝非各个如此”。重在引出梅文没有的一反人们普遍印象的《修订版》的释义地道,且与《现汉》对比,笔墨花得很多。并找出高于与不如《现汉》之处。这些都是梅文没有的。评论与例证(如“黄金时间”)均见于96年的投稿。投北外时删去了“偷渡”、“主演”多个例证(但投北二外等家期刊的拙文中包括进去了,后一例是北外发表时编辑删去的)。搞词典研究的会有体会:恰当例证与分析最重要。那几年来,我查到的第一手例证,可读性强,对外语教学有启发。光采集这些例证,只靠拙文投稿日与梅文发表日实际间隔的一个多月,是不可能的(当年6月份,每周教20多学时的英语课)。更不用说,撰写1万多字的拙文的其它部分。而这些宝贵的例证,不得出如上结论,还能得出什么呢?

笔者当时读过北大知名教授李赋宁等学者在1996年第1期大外学报上“专家学者盛赞外研社《汉英词典》(修订版)”中重点对《修订版》释义地道的讨论发言,以及高厚昆“关于《汉英词典》〈修订版〉的修订”(《外语教学与研究》1996年第3期)中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参考过94至98年陈中绳教授在《上海科技翻译》上发表的系列词典评论文章中多次引用的俄罗斯词典学家的“双语词典乃翻译词典”,及释义的准确与地道平衡的观点(如陈中绳“汉英词书,贵在创新”(《上海科技翻译》1996年第4期。这一引用,后被多名学者反复转引,已成俗套)。兴你梅俊杰说汉英词典释义如翻译一样,有准确与地道的对立。就不许我侯广旭说?这是学界千篇一律的俗套!关于《修订版》兼顾准确与地道的说法,也受到吴景荣教授、高厚昆教授多篇文章(见本文)中关于释义是为了准确,给对应词是为了地道,这些都是汉英词典的任务的多次论述,以及“使用说明”中关于“有的则先用英语解释,然后提供英语对应词”(第4页)的影响。国内评《修订版》的文章(如王宗炎教授的)一般都是与港台的汉英词典对比。为什么?主要因为两地词典在准确与地道上是有区别的。

文化常识告诉我们,因为历史文化与教育媒介等方面的关系,海外华侨华人和港台的中国学者比大陆学者接触西方多一些,英文往往更熟练、表达上更地道一些,而汉语则不那么严谨(请参考国内语文类期刊对港台中文报刊语病的指瑕文章及专著,笔者见过很多)。而大陆学者往往正好相反。这个问题反映在英译汉上则恰恰相反。20多年来,我在多本翻译方面的文献,多个翻译教师的课堂上,见过这个观点。笔者10年前的论文专著集中在翻译研究上,而且重点研究汉译英的风格问题,其中代表性的是发表在外语界第3大核心期刊《现代外语》上的“鲁迅作品中若干修辞手法的可译性限度—鲁迅作品杨戴英译本学习札记”(1993年第1期)。对这些问题早有思考。国内学者也有人提出,文学作品汉译英应尽量由英语本族人做。实际上,我国的文学作品的英译出自海外华人或港台中国学者或英美人之手的占有相当的比例。有外国人参与的汉译英就更多了。从领袖著作,对外宣传的报刊、电视广播节目,都往往要经过本族人的润色,以求通顺、地道。这些年,各翻译书中所欣赏的大都是海外人的流畅,批评的大都是其理解的不准确。从当年旅居海外的台湾著名学者钱歌川及香港学者沙枫批评赛珍珠翻译《水浒传》的理解失确(如译表“胡说”的“放屁”为命令句“Pass your wind!”等,《翻译的基本知识》,湖南科技出版社,1981。译“成全”为“全城”“whole city”等,《中国文学英译絮说》,香港大光出版社,1976,该书对比了许多大陆与港台学者的译文,结论比较倾向于笔者的印象),到后来各种文献对毛泽东诗词海外译本的理解失确的指正(如“千村霹雳人遗失”的“人遗失”被翻成“men shooting arrows”),到十几年来上百篇的《红楼梦》大陆版和海外版英译本的比较研究论文:无不一次次地证明大陆学者译文严谨,准确,表达上更接近于原著(拙作“杨译《红楼梦》英文本词语翻译推敲”,《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而海外学者的译文大都流畅有余,准确失误较多。翻译界关于《红楼梦》大陆版译文往往是“语义翻译”(准确),海外版译文往往属“交际翻译”(流畅、地道)的提法(如,南开大学外国语学院刘士聪、谷启楠“关于《红楼梦》文化内容的翻译”(载于《英汉语比较与翻译》一书,当年复印时未记详细出版信息)。近年来对海外及港台学者英译的大陆现、当代小说(沈从文、梁晓声等,北京语言文化大学五道口附近的书店中此类书最多,每次进京必去)的评论,汉译英中受中国文化影响的“中式英语”的存在(毛华奋“由汉译英产生的‘中式英语’窥探”,《外语研究》1998年第2期),数十本翻译专著中列举的大陆学者汉译英(包括汉英词典释义)的别扭例证与讨论:所有这些加在一起都说明这个问题。一句话:港台学者与大陆学者汉译英(包括汉英词典)作品中准确与地道的差别是常识。准确与地道矛盾一直是翻译界的几百年来的话题,业内因此流传有诙谐语:Translation is like a beautiful woman: the faithful is not beautiful; the beautiful is not faithful。

双语词典的释义,每本辞书学专著中几乎都谈释义的准确与地道相结合。上外出版社去年出版的李明、周敬华的《双语词典的编撰》就在释义一节,作为头两条,讨论释义的准确与地道(语域相应)。难道李周二位非得要注梅先生了?

二、不宜对人人一望即知、简单的“发现”垄断“专利”

学者们普遍有标新立异的追求,最好能做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也有个别的,自己有点所谓“发现”就生怕别人抢先或“抢去”。作为一个教授,应有较深的学术洞察力,就是在汉英辞书研究中,也应该用语言理论的指导,哲学的观察与分析,从多学科(甚至包括美学、语言技巧、文化学)角度,为辞典编者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一个教授对一辞书中外行人都能看出来的大量抄袭现象(这在国外属于常识性范畴)死争不放,应该说是学术品位不高的表现,甚至是丢人的事。就是有人注释了你,也与其是抬高,倒不如说是“贬低”。事实上,我国的《著作权法》就对时事新闻不按文学艺术、科技、学术作品同样去保护。发现某辞典大量剽窃,就有点短新闻的味道,缺乏独创性和唯一性(详见第5部分)。另外,不凭自己的发现与证据去批评人家抄袭,既不负责任,也不道德。实际上,没有一个书评者那样草率行事。

梅文指责的5个观点中有两个是“关于《远东汉英大词典》抄袭《汉英词典》例证的发现及对抄袭方法的揭露”和“关于《远东汉英大辞典》设例过于随便的观点”。这是笔者95年末之所以选个台湾版汉英词典《远东》的动机之一。这两个特点太容易发现了。最容易烘托笔者的写作目的——大力宣传《修订版》。梅先生不让我侯广旭独立发表这个看法,非得要我违心注释来自于他是垄断简单的学术活动,把别人当傻子的做法。实际上,多数词典评论者,甚至一些书评者,都先要看看被评的书有没有抄袭现象,因为这些年词典抄袭太多了。大陆各家汉英辞典基本上都向《汉英辞典》“看齐”(见陈中绳“汉英词书,贵在创新”《上海科技翻译》1996年第4期,“《汉英大辞典》简评”《四川外语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汉英辞典编撰的后来居下”《福建外语》1996年第1期)。洋洋几千页的大部头《远东》几乎每页都有靠原封不动、换词、加词等方法从《汉英词典》抄袭来的例证。别说象笔者这样翻了这两部词典几年,就是翻几分钟,英语教师就能注意到。注意:是同时翻两部词典——那几年笔者的案头习惯动作。若翻一部还不行。同时翻两部。读者们不妨试一试。共2年多时间里,笔者记录了几百条典型(只记可读性强的,都记记不过来)的例证,无一与梅文相同。《远东》抄袭例证的手段也是词典抄袭例证的常用手法,没有什么特殊。即在有无主语或换个名词上下工夫。这也是常识(属王同忆现象)。不同与梅文,笔者指出了《远东》因袭例证时的美学失误。仅举笔者原始笔记中的一例。仅在第828页开始的“无”字头下,就有“无补”、“无不”、“无偿”、“无的放失”、“无动于衷”、“无非”、“无干”、“无关”、“无几”、“无可奈何”、“无聊”、“无奈”、“无穷”、“无礼”、“无私”、“无所不用其极”、“无隙可乘”、“无意”、“无垠”、“无与伦比”、“无缘无故”等20多个词条的近30个例证抄自《汉英辞典》的“无”字条。手法囊括了笔者揭示的全部,尤其是梅文根本没有谈到的美学、修辞的拙劣变通。如“无缘无故”的例证“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或恨”的修辞逊色(比较《汉英辞典》:“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论述是从《修订版》与其母本《现汉》的关系入手的。参考过《辞书研究》上的多篇谈《现汉》短语式例证优势的文章。为使《修订版》立于不败之地,笔者特意将《修订版》对《现汉》例证的继承与发展的科学性与独创性进行了论证。同时继续指出国内双语词典因袭例证的不当做法,重点调查了上交大《汉英大词典》因袭《英汉大词典》的例证(英汉颠倒)及其变通方法。这些都是梅文没有的。吴景荣教授的“评1979版《汉英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1992年第3期)和“On Chinese-English Dictionaries”(《外国语》1991年第4期)早就指出《远东》母本《最新实用汉英词典》无例证的不便。任金凤教授的“评《汉英大辞典》”(《外国语》1995年第5期)也注意到《远东》的问题,只是篇幅关系,她说就不细说了。明显的(如秃子脑瓜上的虱子)、严重(错误)的问题,梅先生能谈,笔者也可以谈。梅不谈,笔者也会谈。来自各自独立的调查。学者之间,多一分理解,少一分狐疑。

关于《远东汉英大辞典》设例过于随便的观点:这也是笔者经过大量查证得出的结论。观点相同,只能说明,两“医生”对同一个患有严重疾病的“患者”诊断趋同,所查征候准确,且都没有误诊。该部分行文与例证无一与梅文相同。且这些都是从原始材料中精选出的。掌握了大量《远东》在不少形容词、动词、副词没设例,而在物件名词等不该设例而大设其例的原始资料。同时拙文指出了《修订版》的类似轻微失误,并进行了语言学分析。这些都是梅文没有的。

笔者对这个问题的注意来自于:

1.说《远东》几乎每页都有这种现象,一点也不夸张。实在是太明显了。用不着梅文的启发或提示,少识点词典知识的人都能看出。硬说是来自梅文,对不起我积累的大量笔记。现摘笔记中一例,在第1036页开始的“红”字头下,就有不该设例而设例的名词:“红海”、“红花”、“红料”、“红楼梦”、“红绿灯”、“红萝卜”、“红毛丹”、“红墨水”、“红旗”、“红日”、“红十字会”、“红糖”、“红土”、“红霞”、“红血球”等都条条设有不短的例证。

2.笔者对《现汉》,及对《修订版》与《现汉》的例证传承关系的熟悉。读过张锦文等人在《辞书研究》上发表的关于《现汉》例证的文章。看过上述吴景荣“《评1979年版《汉英词典》”中对随便设例的论述:“从词典编撰的原则上看,例证是为了证明词的用法。在不需要的地方设例…”。我为此,调查了《修订版》修订不彻底的证据,并精选出“出口”、“进口”的设例不当的例子。《修订版》在“出口”、“进口”上设例随便(见拙文),都使我想到《远东》的问题。

张煤“评《汉英大辞典》——兼及同类词典”(《外语与外语教学》1998年第1期)和李蓝“《汉英大辞典》小议”(《辞书研究》1995年第5期)都对《汉英大辞典》在姓氏词上大设其例、占据惜墨如金的词典空间进行了批评。名词上设例不应随便这一辞书学教程中的常识性观点,在好多人作品影响的强化下,早已在笔者脑子里根深蒂固。

3.记得我从王宗炎文章“评《汉英词典》(修订版)”(《外语教学与研究》1996年第2期)中发现“易拉罐”、“减肥”,“牛崽裤”的译文举例,一边想起根据自己熟悉的LDELC词典,应分别增“ring-pull can”、“reduce”、“blue jeans”的译词(见北外与北二外拙文),一边注意到《远东》在“牛崽裤”上竟然大设例证!并立刻联想到,《远东》漏收“不堪入耳”、“不堪入目”(见北外拙文“收词”部分)时发现的“不堪”竟没有设例!

当然,笔者赞同在有一定难度、技术含量的论述或思想的归纳上,学术文章的论点,不能像“不明飞行物”,对“哪些是自己的发现,哪些是他人的专利,暧昧不清”。(孙江,“当代中国学术的三大病症”,“学术批评网”,2002年3月22日) 实践中,多少年来辞书评论文章,也没有把发现辞书中的抄袭现象当作“专利”的。大家都在分别地反复揭露同一书的抄袭,互相之间,不必交代这个发现来自谁。退一步讲,一部辞典大量抄袭了另一部辞典的例证,大家不约而同,群起而攻之,反而增加各自的说服力,产生异口同声、口诛笔伐、人人喊打的效果(如前些年《辞书研究》等报刊发表的多篇批评王同忆的文章)。这里当然要基于彼此独立的调查数据。否则人人都引用你梅先生,那就意味着该辞典抄得还少,因为只有你梅先生能看出来。别人看好几年都没看出来。同为打假者,为打假而“打架”,梅先生觉得有意思吗?

三.就对“密闭系统”所做的实证性语言考据指控他人剽窃观点要慎重

不宜就学界已约定俗成的文章框架、论述项目、散在式的提法或“观点”,指控他人剽窃。笔者说的密闭系统(close-ended system),指的不是“open-ended”(数量无限制的)的研究对象,而指如评论一篇文章、一本书等。因为研究对象篇幅是有限的,特点是客观的,明显的。认真的研究者一般都要研究数月或数年,得出同样、类似看法的可能性相当大,“撞车”现象并不鲜见。虽然辞书往往上千页,但由于结构是重复的,即按词条结构重复。辞书的某一特点往往复现在每页,甚至每个词条上。如,辞书编者抄袭释义或例证,一般只在大面积抄袭时,才得利。因此,目前认定的所有抄袭均是大量的,基本上是页页都有的。可以说,查出一本辞书的突出特点的命中率、共识率、偶合率,比查一篇论文的还要高。辞书评论是比较好搞的专题,里面俗套很多。框架与项目一般是约定俗成的。如,汉英词典评论的具体侧面各家文章基本离不开“收词”(必谈平衡,文化特色等)、“释义”(必谈地道与准确的矛盾、括注等)、“配例”(必谈设例恰当,该设不该设,例子的文化背景等)三大方面。本文所提到各个学者的汉英词典评论,几乎都用这个框架。若是同时评论比较同两部汉英词典,且再矛头直指专事找毛病。观点或论述范围的重合或聚焦就更多。

再举一例,海明威的作品虽然很多,但各国学者都能不约而同地得出他的语言风格朴素、用词简单的结论,就因为特点复现在字里行间,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况下,对剽窃观点的断定应以字面行文与论据同时雷同或酷似的偷懒行为为主。学者们基于亲自的大量实例调查所揭示的研究对象显见特点,即便成果时间上有所差异,也不宜后者提及前者。否则,人们写例证式具体语言研究文章时会提心吊胆、草木皆兵,句句注释,例例标示,难于卒读。学术规范应该学科化,这样才能既具体地约束学者的行为,又促进学术繁荣。同时使学者在搞科研的时候,免受无聊的纠缠。

淮北煤矿师院外语系叶小宝的“浅谈《汉英辞典》(修订版)的释义”中(《淮北煤矿师院》学报1999年第3期)谈到了《修订版》美国、英国英语区别不分的种种失误,实际上,这个问题笔者1998年北外的拙文中早已详谈,但他用的是自己的例证,因此,我丝毫不怀疑什么。

以梅文为例,梅文“两部词典”谈“法网”译文应该充实的观点与译文,陈中绳在《上海科技翻译》上的系列文章中早就提到。梅文地道与准确兼顾的观点,及引用俄罗斯词典学者的话阐述这个问题的观点与口气,也都见于陈中绳的文章。又不是什么新鲜的见解。梅文并没注出处。

梅先生在大外学报1999年第2期上的“评《汉英词典》(修订版)的立目、释义和配例”一文中就有如下观点与98年的拙文重合:《修订版》收词更平衡的观点,《修订版》收词有失衡现象及其揭示方法,有些新词未收的观点,《修订版》调整了释词词性以达一致的观点,修订版释义有瑕疵的观点,《修订版》订正原版例证的观点,《修订版》设例仍有不当之处的观点,等等。照他的做法,可以说梅俊杰先生有大量参考(或用梅先生的话说“剽窃了”)侯广旭98年北外文章的一些观点的嫌疑。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说,“凡立一义,必凭证据”,“孤证不为定说”,“最喜罗列事项之同类者,为比较的研究,而求得其公则”。(转引自北外姚小平教授2002年3月31日在宁所做的“论语言、人文研究中实证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学术报告提纲)。我自己做出了依据我自己多年来记录在案的第一手资料得出结论,是我自己的数据,与梅文不同的具体数据、论证过程与侧面,并不是所谓低水平重复性工作。“思想苗头”或“思想火花”(华中师范大学教授王克安语,见2002年4月1日“学术批评网”)不是来自梅文,而是来自我对显而易见现象的大量调查。我真实地发表我的调查,这也叫实事求是,这也是为文之道。难道我违心撒谎说是来自你梅俊杰才是道德?

外语界的具体语言研究往往是实证性的。姚小平教授说,一定要调查出自己的大量例证,支持结论。一定要用自己的数据,用别人的,一旦别人错了,你就被骗了。但调查的项目或看法可接受别人文章的提示。(根据姚小平2002年3月31日“论语言、人文研究中实证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学术报告) 当然,若真得受了别人文章的提示,作者会想办法表示的,如将文献列入参考书目。若是作者自己的点子,只是跟别人文章的某个点子相似。后者的作者也不要小看人家,整天怀疑人家,更不要强求人家感谢你。

四、充分相信同行学者的语言观察力

下面让我先来谈一下梅先生如何没有做到这一点。

梅文指控的最后一个观点是:关于《汉英词典》例证在融入汉文化背景时仍有遗漏的观点,甚至包括所举“李红作词”、“王芳作曲”的例子:关于例证的文化背景问题,上述吴景荣教授的几篇文章用大量篇幅探讨“文革例证”。“李红作词”、“王芳作曲”(避开“田汉作词”、“聂耳作曲”)是笔者独立发现的(见下文),和“大批促大干”的性质是一样的(也使人联想到文革中英语课本的对话人名),是文革中将“无产阶级专政落实到每个词条”的荒唐主张的产物(吴景荣“评1979版《汉英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1992年第3期)。我曾用很长时间来查“文革例证”清除彻底的问题。这个问题,甚至外国人都认识到了。意大利Aureli的“说长道短话《汉外词典》”(《辞书研究》1997年第2期)就注意到《汉英词典》例证的政治性特别明显。但梅先生可能又怕丢了自己的“发现”了。我说出来,梅先生可能不信。在我查收词的平衡性(拙文的一部分)时,我设计了体育、电子、医药、戏剧、音乐等,而《远东》只收“作曲”,漏收“作词”(见拙文)!查《修订版》结果发现两个都收了。并同时注意到“作家”条下作得很好:“巴金是中国的著名作家”和“作者”的例证“《儒林外史》的作者是吴敬梓”(见拙文)。与同条目下的“李红作词”、“王芳作曲”形成鲜明对比!再联想到两年多来每天端起《修订版》时映如眼帘的醒目封套“广告”:“反映中国文化传统”,用了许多“名人名言”。结论得出:《修订版》反映中国文化有疏漏!最后,把例证都统一在“作”字头下(见拙文)。这样实现例证的高效使用:同时说明收词平衡,配例问题等。论述“李红作词”、“王芳作曲”时所用“清规戒律”说法,就是直接来自高厚昆“关于《汉英词典》(修订版)的修订”一文对配例问题及“文革例证”的论述。因此,每查一个词条,都想到,你的例句,做到了这条没有。原稿还谈到了《汉英大辞典》中诸如“他的印度长袍和他的流利的英语…”例句的文化背景问题,以及广东五邑大学傅昭桂“从汉语‘发祥地’一词的英语表达看汉英词典的编撰”(《外语教学与研究》1998年第1期)主张用英语的汉译文作汉英词典例证的文化背景问题,笔者也发表了看法。后来发表时只留结论,删去了例证。笔者当时参考的Hartman, R. R. K. 1983, Lexicography: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Acedemic Press. Inc. 中的Cultural Specificity一节,就专论这一问题,对笔者都有很大影响。辞书学者现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长的黄建华教授当年的《词典论》(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就说:例证要让读者得到文化的受益。他也讨论了“文革例证”问题。《远东》“出版说明”上也谈到了用例句反映中国文化问题。梅文谈不谈这个问题,我都要谈的。至于例证,它是拙文其它部分例证搜寻中的spin-off(有益的副产品),是与其捆绑在一起的。

笔者考察词典时的中国文化意识,还来自于当时读的一些作品的影响。陈中绳的“《汉英词典》(修订版)简评”(《四川外语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用大量篇幅探讨《修订版》是否履行了它的“具有中国特色”,反映中国文化事物的问题。

如果发现已有文献有或可导出所指控的观点,但还是怀疑对方先是参考了自己的文章,借了力,仍为没有被列入参考书目而感到不舒服。这时可注意对方阐述这些观点时有没有受他人作品影响的线索。如在梅先生指控笔者剽窃他的观点中,有3个有明显这样的线索,即上文提到的“限制性括注”说法来自《汉英词典》(修订版)“用法说明”。大陆版与港台版汉英词典的具体说法,当时就是模仿王宗炎论文提法。论述“李红作词”、“王芳作曲”时所用“清规戒律”的说法,就是直接来自高厚昆“关于《汉英词典》(修订版)的修订”(《外语教学与研究》1996年第3期)一文对配例问题及“文革例证”的论述。这些都是梅文根本没有的提法。

另外,观点产生,往往有多种途径和顺序,也就是说,对于《修订版》的评价点,可先来自对《远东》疏漏的发现,然后回视《修订版》,反之亦然。在例证、评价、观点各个环节上有好多互动联想,而且形成缜密的“证据链”。指人剽窃者,切不可“望文生义”。

在怀疑对方的时候,有必要了解一下对方的情况。对有语言观察、调查能力的教授,不应象对待一个初学乍练的大学生那样,对文章中常识性、容易发现的“发现”,发疑。笔者侯广旭虽然在理论语言学上没出什么东西,但自从82年2月份从事高校英语教学与研究以来,20年来在名著汉译英翻译评论、中英对比修辞、汉英社会语言研究、俗语学、语言习得与智能、外语教学的学科性、职业性与知识结构定位、双语教学、农业科技英语教材编写与教学法、汉英辞书评论等领域出了20多篇论文,并在哈工大出版社与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一本专著,一本部级重点教材。论文发表在《外语教学与研究》(1篇)、《现代外语》(2篇)、《语言教学与研究》(1篇)、《外语与外语教学》(2篇)、《福建外语》(1篇)、《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篇)、《山东外语教学》(3篇)、《北京第二外语学院学报》(3篇)、《中国大学教学》(1篇)、《江苏外语教学研究》(1篇)等学术期刊上。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3项。这些成果的取得,均靠语言的细微观察力和搜集第一手例证的功夫,靠craftsmanship(精雕细刻)。多名同行学者匿名评审意见中肯定了这种功夫(近年又用到了电子语料库和网络技术,并正主持一项语料库建设)。因此,在两年多对比两部词典的时间里,看不出《远东》页页都有的剽窃《汉英词典》例证和名词大量设例现象的可能性,几乎是零!梅先生,你信不信?我95年之所以选《远东》去映衬《修订版》的评论,没选更多人习惯选的香港版《最新林雨堂汉英词典》,就是因为一开始就很容易地注意到了《远东》的三大纰漏:释义不准倾向,抄袭例证,和乱设例。梅先生,请问,你梅俊杰为什么选《远东》?难道你选了,注意到了其中的疏漏,我侯广旭的稿子就得throw it into the fire? 96、97、98年我先后投了几家编辑部(有的要我大力压缩,有的要版面费,如《外语学刊》)。世界上有人知道我侯广旭没靠你梅先生,照样能比较好两部词典的。98年7月再投北外前修改时,参考了闽龙华的一点语料,并把他的作品列入了参考书目。没列你的,就是因为我的观点,没来自梅文,而是直接来自他人多种文献的启发和自己的大量的统计性、穷尽性的调查。来自一大袋子的纸片、笔记本、与电脑上的原始积累。而且记载的仅是可读性强的,或是统计性的数百条例证。全记没有必要,因为近两千页的《远东》几乎页页都有,而且有的一页上多达数十条这样的证据。我的这些东西都大大早于梅文,这些是证据。98年北外拙文与99年北二外的拙文,共2万7千多字(远远长于梅文的5千字)基本囊括了两部词典对比的各主要侧面与特点。

黑龙江大学张会森教授指出:搜集语言事实是一种很费力的工作。例证语料是文章的灵魂。(《外语名家论要》,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60)。现在,电子语料库已经大量用于语言的调查研究,其效率、选择项数、命中率及找到稀罕例证的可能性都何只万倍地得到提高(笔者在《语言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3期上发表的“绰号的社会语用分析”就大量使用了语料库与互联网检索)。因此,在取例上(或用作线索)认定他人抄袭就应更加慎重。从发表的文章上看,梅俊杰先生的文章限于辞书评论,明显没做过基于语料库或网络技术的语言研究。若梅先生读一读《中国语文》、《语言教学与研究》等核心期刊上的基于语料库和网络技术的语言研究论文,就会觉得大千世界,无所不包,就不会再对自己掌握的那几个可怜例证而可怜了(怕被别人偷去)。

五.关于观点剽窃认定的法律问题

梅先生在拙文中实在找不到雷同文字,于是就几个零星的观点(包括前人的观点)发难。其中,关于《远东》抄袭例证的现象、设例随便等观点,都在语言学界应属层次不高、独创性不强,和表达方式的总体可选择性差的“思想”(这两个概念可参考钭旭杰、沈照宇于2002年3月19日北大法律信息网发表的“试论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也就是说张王李赵几个学者都可容易地看出这两个现象,而且说出这种现象的话的方式也会整体上趋同(认识与表达的唯一性)。在这类问题上,随意认定字面与例证支持都彼此独立的观点一方是抄袭另一方,则会使学术活动难于开展。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能成为对思想的垄断。某作者头脑里产生过的思想,不能再不允许他人在独立工作论证中在头脑中产生。被证明属于不谋而合的智力产品在知识产权上两者的地位彼此独立,发表在先的作品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与其雷同作品的产生(以上几点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张民“从我国抄袭认定的实践看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中国律师》1994年第12期)。根据台湾的著作权法规及其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独立完成的内容有交叉的两作品不论时间差异,无论初创与否,只要文字表达不同,一律判为巧合。两者均属创作,均受保护。证明著作系独立创作所得,是诉讼成败的关键。“他人著作中属公共财产之思想、构想、观念、概念或原理等均系可接触者,只要接触后本于自己独立之思维而有不同之表达,即可受著作权之保护”。对于已有思想、概念、观念推陈出新者也享有著作权。(见“著作权家族”网)梅先生把纯属先前多人的观点(如《修订版》括注完备)和外语界关于港台大陆汉英词典与汉英翻译的准确与地道矛盾的公共话题与观念(见于多种文献,也可由文献得出结论),用来指控我,在法律上是十分成问题的。

王毅在“论抄袭的认定”(《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认为:作品完成的时间认定往往是十分复杂的问题,创作事实一般分为创作行为与创作成果,所以多强调以创作的成果完成为时间的标志。但根据国外(如法国的《著作权法》),不论公开发表与否,只要作品完成,即被视为创作。今年3月15日出台的《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就保护他人未发表的作品(禁止“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在我国司法习惯中,剽窃他人未公开发表的文章或讲义,也构成剽窃。当作者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付出大量劳动时,后面出现的含有相似成分的作品不构成剽窃(金帛,“论对剽窃的认定”,《晋图学刊》,2001年第4期)。已经完成并在梅文发表之前就已间隔地投稿几家期刊的拙文,应享有保护。

指控他人剽窃观点应附有排除合理疑点的分析。梅文说,“事实上,侯文也的确比稍前出版的拙作论述面更宽些,某些方面也更深入些。”这明显说明梅找到的只是个别相似点,是只言片语的,因为梅承认了,在这几个相似点前后的具体论据与展开都在内容上、深度或广度上不同。梅先生应沿着这种感觉继续排除合理疑点。世界上事情往往是阴错阳差的,为了充分保证不冤枉一个好人,不诋毁他人的学术声誉,我们在判断上一定应采用西方司法中定罪前要排除“合理疑点”(reasonable doubts)的做法。就像美国60年代著名话剧“Twelve Angry Men”(十二位愤怒的人)的陪审员一样,因1人对“合理疑点”的深究,由起初11比1的有罪判定,而最终形成12:0的清白判定。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中。梅先生将他人的观点、行内常识性东西都说成是自己的,独揽词典中俯拾即是的、常人一望即知的抄袭现象与设例败笔的发现,并以此无端怀疑,无视笔者大量的穷尽性、统计性的独立调查及与梅文个别说法部分重合后面的不重合的大量学术见解。而用匿名信漫骂,是十分不妥当的。旧谚云,“县官漫漫,冤死者半”。控人剽窃,是极其严肃的、政策性非常强的事情,草率行事,不计后果,对他人,对自己的学术道德声誉都不利。对态度不慎重者,学术批评就是双刃剑:一方面,指控他人剽窃,是捍卫学术尊严,维护自己对成果的权利。另一方面,指控严重失实,就可能构成对他人学术成果的不尊重;严重的,还会造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对此,应该有充分的认识。

六.控人剽窃应慎重、有诚意

梅先生拿“文人”(写文艺作品或一般文章的人)的态度而不是“学者”(写学术文章,懂得本学科常识与创新区别的人)的态度,无视笔者的长期辛勤劳动,与大量材料积累、精选与论证,把他人确有证据证明且互相认证、逻辑联系紧密的观点也窃为己有,妄自低估他人的学术研究能力,草率指控在立意、论点、行文、研究方法、数据、语料上独立创作的拙文。这种不当做法,是真正的学术建设需要好好研究的。

对于学术批评,国外一直强调“informed criticism”。笔者多年来还没见过、也拿不出满意的译文。姑且叫作“基于学术的批评”,也就是“懂行的批评”。《世界经济与政治》主编王逸舟教授说,“学术批评不光要有勇气,更须具备扎实的学术根底,拥有平常人不拥有的‘望远镜’和‘显微镜’。真正的学术批评文字,必须是在透彻了解批评对象所在学科领域之前沿问题的基础上方能写出。”(见2002年3月31日“学术批评网”)指控剽窃观点,不能像个小学生,逐行搜寻见到全篇有几个相似的说法便沾边就赖。

以笔者管见所及,梅先生虽研究面似不宽,成果似不多,但从文章上看不像是初学者。他的“评辞书评论界的抄袭剽窃现象”批评的四个例证中,有三例凭证据说话(也许是字面抄袭好识别)。而惟独对拙文却在没做什么基础工作的情况下,凭猜疑、凭十分有漏洞的证据,在书评观点剽窃揭露的领域里抡起了大刀。其论文中颇为谨严、说理的梅先生与指控文字中的武断、不成熟的梅先生,判若两人。鉴于梅先生尚不能把握好他的研究兴趣领域的学术现状与动态,判断界定学术问题,缺乏权威,疏漏较多,建议今后学术打假,尽量将自己限制在具体文字抄袭上,以免制造“冤案”,贻害他人。忠言逆耳,望梅先生三思。

对梅先生具体轻率做法的批评,上文已说得不少。下面重点谈谈梅先生指控他人剽窃时态度缺乏诚意的问题。

梅先生在1999年5月写匿名信给我校领导。人文学院领导,经调查核实及了解北外的意见后,决定对梅的指控不予采信。2000年8月梅又写信给笔者。两封均为匿名信(同一电脑打印件,署名“张旦江”)。主干部分与他在“学术批评网”上的文章第3部分措辞、顺序、内容一模一样,且邮戳与落款都是“上海”,具体地址不详,可以断定信是梅先生写的。两信的称呼都是北外“《外语教学与研究》编辑部”,写信时间都是1999年1月19日。说明他的信早已投寄北外,但在北外处理稿件3个月承诺期过后(完全可能梅文“两部汉英词典:比较与借鉴”也投过北外),梅发现没有被采信与采用,便一着不成,再来一着。再把同一信的副本匿名寄给笔者单位的领导。笔者99年5月见到学校转来的梅先生的第一封信后,曾立即写信给北外,并同时打电话给编辑部,是现任主编之一、当时的副主编王克非教授接的。他说编辑部对梅先生的来信,不予采信,(北外编辑部晓得我早就于95年开始研究对比两部词典,并与96年投初稿于他们)。并指出,梅先生的做法是不妥的。并说,如果我们学校领导前去询问,编辑部会出面说话澄清的。北外是治学严谨的,姚小平博士、王克非博士两主编,都有长期的科研基础,和广博的学术积累。北外学报历来对确凿的剽窃,严肃对待,并公之于众,并有刊登读者来信的传统。这时,梅俊杰先生本应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的指控是否完美无缺,然后富有诚意地先与笔者沟通一下,而不应该反复用匿名信,并夹以“作案者”、“下流”、“做贼心虚”等字样,来发泄“愤恨”。这样不利于澄清事实,不利于学术批评。另外,这样不必要地、长时期地“憎恨”(不排除嫉妒)他人同选题成果,对自己身体也不好。确有道德问题,笔者会道歉;若涉及法律问题,笔者也会文责自负的。其实,到现在为止,梅先生还是在躲躲藏藏。他在“学术批评网”的指控文章署名是“上海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梅俊杰”。而这几年梅先生的几篇词典评论文章,署名都是“上海海运学院外语系梅俊杰”。上海社会科学院是有位梅俊杰副研究员,但却专搞浦东经济开发研究。其学术成果与辞书不搭边。其与梅先生相同年份内的文章,署名都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显然梅先生不可能同时在两个单位的不同学科里工作。梅先生为何要捉迷藏?本来,梅先生和本人那几年来,都不约而同地研究同两部词典,又大约同时发表了几篇文章。得出了几个类似看法。这是一种缘分。学者之间,应该更加沟通。到现在,梅先生确实该露一露“庐山真面目”,与我及广大学者们真诚接触。

以上讨论,涉及一些目前学术规范建设的细则化、量化、专业学科化等技术性很强又触及尚少的问题,涉及著作权法等多种学术与法律问题。笔者才疏学浅,愿意接受各位学者(包括梅先生)的指教与批评,愿意与各位一起讨论。我的通讯地址是:南京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系210095。Email:houguangxu@peoplemail.com.cn

2002年4月5日于金陵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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