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真:盖梯尔问题的来龙去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68 次 更新时间:2014-09-29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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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  

盖梯尔问题在当代西方哲学家中几乎无人不晓,因为它涉及到西方哲学家对知识本质的看法。在西方哲学中,对实质性的问题极难形成共识。但关于知识或知道(knowing)是什么的问题,西方哲学界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看法却几乎完全一致。这个看法源于古希腊的柏拉图。柏拉图认为真信念并不是知识,真信念只有经过辩护或证明才能成为知识。(Plato,Meno,97a-98b;Theaetetus,201c-210b)关于知识即得到辩护的真信念的理论可以简称为JTB理论(JTB是英文Justified True Belief的缩写)。JTB理论一直没有受到真正的、明确的挑战,直到1963年,美国韦恩州立大学哲学系教师盖梯尔写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章《得到辩护的真信念是知识吗?》。在这篇短文里,盖梯尔提出了两个几乎无可反驳的反例,并由此证明得到辩护的真信念并不能构成知识的充分条件。这篇文章引起了西方哲学家对知识本质问题的一系列讨论,推动了人们对知识本质的看法。本文拟介绍盖梯尔问题的来龙去脉,希望这种介绍能够对中国当代哲学的研究提供某种启示。


一、得到辩护的真信念理论(JTB理论)

西方学者一般将知识分为三类:一类是关于技能的知识,比如怎样骑自行车等;一类是关于对象的知识,比如我知道中山陵等;一类是关于可以有真假的命题的知识,比如我知道中山陵在南京等。(参见Sober,pp.150-151)本文所讨论的知识仅指命题知识。JTB理论可以表达如下:


S知道P,当且仅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得到满足:(1)P是真的;(2)S相信P为真;(3)S相信P为真是得到辩护的(即S有理由相信P为真)。


上述定义中的S代表认识主体,P代表任何一个命题。这三个条件都是知识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三者共同构成知识的充分条件。如果P事实上为假,则我们无法说S知道P。即使P为真,如果S不相信P为真,则我们也无法说S知道P。满足这前两个条件要求的信念称之为真信念。以往人们认为真信念就是知识,但JTB理论认为,真信念不代表知识,因为真信念可能只是一个幸运的猜测。假定我们需要在两个大小看上去差不多的土豆A和土豆B之间决定哪一个更大。假定我们当中有三分之一的人相信A大于B;三分之一的人相信B大于A;三分之一的人相信A等于B。由于这三种看法必有一真,因此,我们当中三分之一人的信念是真信念,但我们并不认为那些信念为真的人知道他们的信念为真。根据JTB理论,这是因为他们的信念没有得到辩护或证明,充其量只是一个幸运的猜测,这些人随时可能改变他们的看法。按照JTB理论,只有经过证明的真信念才能称之为知识。


二、盖梯尔问题

盖梯尔在他的《得到辩护的真信念是知识吗?》的文章中,对柏拉图的JTB理论提出了两个反例。下面的例子是其中之一。假定史密斯错误地,但有很好的理由相信下面的命题:


(a)琼斯拥有一辆福特牌轿车。


史密斯有很好的理由相信上述命题,比如,他天天看到琼斯开着福特牌轿车上班等等。但史密斯是错误地相信了(a)为真,因为(a)事实上为假:琼斯只是租用了一辆福特,而不是拥有。让我们进一步假定,史密斯从(a)推导出,并且相信如下命题:


(b)或者琼斯拥有一辆福特,或者布朗在巴塞罗那。


由于(a)和(b)之间存在着必然的逻辑联系(即一个选言命题的选项为真逻辑上蕴涵整个命题为真),我们假定史密斯知道这种必然的联系,从相信(a)的真,推导出(b)为真,因而史密斯对(b)的信念得到了充分的辩护。让我们再假定布朗确实在巴塞罗那,但史密斯对此一无所知,第二个选项(即布朗在巴塞罗那)只是他随意加上去的。但由于(b)的第二个选项为真,从而使整个命题事实上为真,这样,史密斯对(b)信念就是一个得到辩护的真信念。按照JTB理论,史密斯知道(b),但我们并不认为他知道(b)为真,因为使(b)为真的是第二个选项,而使史密斯相信(b)为真的却是第一个选项。(参见Gettier,pp.122-123)

盖梯尔的例子表明,JTB理论所列出的三个条件不能构成知识的充分条件。那么,究竟应该怎样对知识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说明?怎样确定经验知识的充分条件?或者说,怎样确定知识的第四个条件?这些问题被称之为盖梯尔问题。为了回答盖梯尔问题,西方哲学家沿着不同的道路,对知识的本质进行了分析和解释。这些解释和理论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内在主义解释,外在主义解释,介于二者之间的解释,以及实用主义的解释。


三、内在主义的解释

盖梯尔反例之所以能够成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S相信P为真的辩护存在着缺陷。分析和弥补辩护的这种缺陷,成为许多哲学家寻找和确立知识的第四个条件的一条主要路径。由于S的辩护发生在认识主体内部,沿着这条路径的理论可以称之为内在主义理论。在盖梯尔的反例中,S相信P的辩护有一个明显的缺陷:S的辩护包含了一个有理由相信但却是假的前提((a)为假),如果前提不为假,则盖梯尔的反例就不能成立。因此,为了避免盖梯尔的反例,构成知识的第四个条件似乎应为:


(4a)在S相信P的证据中,本质上和辩护有关的理由不可为假。(Harman,1973,p.120)


一个命题Q本质上和辩护有关,当且仅当,如果Q从S的证据中去掉,则S相信P的辩护就不再成立。按照这个条件,新的知识定义应为:


(A)知识即得到辩护的真信念,并且本质上和其辩护有关的理由不可为假。


但(A)依然不能构成知识的充分条件。假定S在一个公平的抽奖活动中买了一张彩票。这次抽奖活动共售1000张彩票,只有一张中奖。由于S中奖的概率只有千分之一,因此S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不会中奖,即他相信他不会中奖的信念是得到辩护的。假定S事实上也没有中奖。这样,S相信自己不会中奖的信念是一个得到辩护的真信念。又由于S相信的理由(即他只有千分之一的中奖机会)是真的,因而,S的信念满足了(A)。这样,按照(A),S知道他不会中奖,但我们认为S并不知道他不会中奖,因为,S有可能中奖。(Sober,p.155)彩票的例子表明(A)依然不构成知识的充分条件。怎样构成知识的第四个条件以避免彩票的反例?在彩票的例子中,我们之所以认为S不知道他自己不会中奖,是因为他的知识存在着被否决的可能(即他可能会中奖),而S并不知道这种可能不会变成现实。换言之,S的辩护存在着一个潜在的、他所不知道的否决者(defeater),一旦这个否决者成为事实,就会使S的辩护变得无效。因此,知识的第四个条件似乎应该是:如果S掌握了新的证据,新证据将不会否决S对真信念的辩护。我们可以将此条件和新的知识定义分别表示如下:


(4b)S相信P的辩护不可被否决(indefeasible)。


不可被否决可以定义如下:S的辩护不可被否决,当且仅当,不存在着一个真命题Q,当Q加进S的信念中时,S相信P的辩护不再成立。(此处的Q也被称作真实的否决者(true defeater),即命题Q为真,并且是S的辩护的否决者。)(Pollock,p.181)


(B)知识即不可被否决的(或没有被否决的)得到辩护的真信念。


(4b)有时被称为知识的不可否决性条件。(B)被称为可否决性理论。可否决性理论确实可以避免彩票的反例,但依然存在着问题。请看下面的例子。

假定S亲眼看见汤姆格莱比特拿走了图书馆的书。S很熟悉汤姆,因为汤姆是他班上经常看见的一个学生。因此,S认为他知道汤姆偷了书。但S忽略了一个事实,汤姆的母亲,即格莱比特夫人,声称汤姆并不在现场,而是在几千英里之外的地方,当时在图书馆的人不是汤姆,而是汤姆的孪生兄弟,约翰格莱比特。这样,S得到辩护的信念被否决。按照(B),S似乎并不知道汤姆偷了书。但让我们进一步假定,格莱比特夫人有精神错乱的毛病,是一个被迫性的说谎者,约翰格莱比特完全是她幻想的产物。这样,S似乎又确实知道汤姆偷了书。(Lehrer and Paxson,pp.225-237)

在这个著名的例子中,格莱比特夫人声称汤姆并不在现场是一个真命题,这个真命题是对S知道汤姆偷书的否决,因此,它是一个真实的否决者。按照(4b)或(B),S并不知道汤姆偷了书。但由于存在着一个真实的否决之否决者(true defeater defeater),即格莱比特夫人是一个被迫性的说谎者,S似乎确实又知道汤姆偷了书。这表明,即使得到辩护的真信念被否决或可能被否决,也可以成为知识。换言之,(4b)的要求太高,即使不满足(4b),也可以成为知识,(4b)不构成知识的必要条件。格莱比特夫人的例子表明,(B)依然没有提供对知识的恰当说明。

对彩票例子的另一种解释是,我们之所以不认为S知道P(P这里指S不会中奖),是因为S掌握的支持P的证据不是决定性的(conclusive),所以,S的辩护存在着可否决性。如果S相信P的证据和P之间有某种必然的逻辑联系,如果S的辩护能够保证他所相信的P为真,则彩票的反例似乎就可以避免。这样,关于知识的第四个条件和新的知识定义似乎可以分别表述如下:


(4c)S相信P的辩护是决定性的,即当S辩护中的证据为真时,P逻辑上不可能为假。

(C)知识即得到辩护的真信念,并且其辩护是决定性的。


(4c)也称为决定性要求。但一方面,(4c)的要求太强(并非知识的必要条件)。S的辩护即使没有满足决定性要求,也可以有知识。建立在归纳推理基础上的认识也可成为知识。比如,报纸上报道的体育消息的真实性一般来说是可靠的,S根据报上的消息相信中国队在第48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上包揽五项冠军。我们完全可以说S知道中国队包揽五项冠军,尽管报纸上报道的消息和消息的真之间逻辑上并无必然联系。认识主体可以有或然性的知识。

另一方面,(4c)的要求也太弱(并非知识的充分条件)。假定S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某个数学公理的集合A。又假定某位著名的数学家经过极为复杂的推理和计算证明T是公理集合A的一个定理,在他之前无人能够证明。他的同行都承认他的证明。S因此而相信T是A的一个定理。假定A逻辑上确实蕴涵T。但假定那位数学家在证明的过程中犯了一个旁人几乎无法发现的小小的错误,尽管他还是得出T是A的定理。这个例子满足了(4c)和(C)的要求(因为S所相信的A逻辑上蕴涵T,因而作为证据是决定性的),但我们并不认为S知道T是A的定理。

对决定性证据或理由的思考直接导致一些西方哲学家转向外在主义或自然主义的解释。他们认为S的证据或事实必须因果上以某种恰当的方式引起S相信P为真。要想解决盖梯尔问题,我们不应只从认识主体内部即认识主体的辩护寻找条件和解决的办法,这只会将问题弄得更加复杂,所构造出来的第四个条件至多只是特设,我们应该从认识主体的外部寻找解决的办法。


四、外在主义的解释

从认识主体的外部寻找解释知识条件的理论是外在主义的理论。盖梯尔式的反例似乎都有这样一个特点:使S相信P为真的原因并非是使P为真的原因。比如,使史密斯相信前面命题(b)为真的原因,并不是使其为真的原因。使他相信(b)的原因是他相信(a),而使(b)为真的原因是布朗在巴塞罗那。如果这两个原因是一致的,则盖梯尔式的反例就可以避免。也就是说,真的事实和认识主体的信念之间应该存在着某种恰当的因果关系或因果链。阿尔文戈尔德曼(Alvin Goldman)将这一理论称之为因果理论(the causal theory)。这个理论可以表述如下:


(D)知识即因果上恰当产生的真信念。


所谓因果上恰当产生的意思是说,使P为真的事态,通过某种恰当的因果链条,成为使认识主体S相信P的原因。戈尔德曼认为这种因果链至少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使P为真的事实(比如,S面前有一个茶杯)是S相信P为真(即,S相信他面前有一个茶杯的信念)的前因。另一种情况是,P和S相信P的信念有着共同的原因。(Goldman,1967,pp.357-372)这个理论和前面理论的最大不同是,用因果上恰当产生的概念取代了辩护的概念。这个理论似乎可以避免前面盖梯尔式的反例。但(D)本身又面临着新的问题。

假定S在乡间田野的高速公路上开车急驰。S看见路边不远的地方有一座谷仓。S相信这是一座谷仓,它也确实是一座谷仓。这样,S的信念是恰当产生的真信念,即,引起S相信路边有一座谷仓的事态和使路边有一座谷仓为真的事态是同一个事态。让我们再假定,某个电影摄制组在附近拍电影,在这座谷仓附近建了大量的肉眼看上去和真谷仓毫无二致的假谷仓,而S对此一无所知。这样,尽管前面所讲的情况没变,尽管S的信念满足了(D)的要求,但由于这一新的情况,我们并不认为S真的知道路边有一座谷仓,因为,S只是运气好,S所看到的谷仓碰巧是一座真谷仓,而不是S真的知道它是一座谷仓。(Goldman,1976,pp.771-791)这说明因果理论也无法提供知识的充分条件。

有人认为,谷仓的例子表明,仅仅用肉眼在高速公路的车上观察谷仓,不是相信某个对象为谷仓的可靠方法。为了获得知识,产生真信念的方法或过程必须是可靠的。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一个新的外在主义的知识定义:


(E)知识即可靠产生的真信念。


(E)被称之为可靠性理论,按照这个理论,只有某种可靠过程产生的真信念才是知识。这个理论可以解释前面提到的各种反例,如盖梯尔的例子、彩票的例子和谷仓的例子。在这些例子中,我们之所以认为S并不知道P为真,是因为S产生真信念的过程不可靠。

可靠性理论和因果理论一样,都是外在主义或自然主义的理论。按照这样的理论,使S产生真信念的过程独立于或外在于S的主观状态。认知的过程就好像记录外部真理或事实的过程,这就像温度计记录外面的温度一样,只要温度计可靠地反映了外部的温度,我们就可以说,温度计知道外部的温度。按照这样的看法,知识是我们认识设备(由良好的知觉、记忆、内省和理性的仪器所组成)成功运作的结果。 但这会面临如下的问题。

假定有位真温度先生(Mr. Truetemp)接受了一个脑科手术。医生在他的大脑植入了一个非常可靠的微型装置。该装置有两个功能,一个功能负责准确地测出外面的温度,另一个功能则是将测出的温度转换成为被植入者头脑里相应的思想。这个装置是一个可靠的、保证能产生关于温度的真信念的装置。让我们假定真温度先生对他头脑里已经植入这样一个装置的事实一无所知。每当人们问起外面温度时,真温度先生都会产生一个相应的真信念,并告诉正确的温度。而且,他从来不会去看外面的温度计,以检查他自己的信念是否为真,而这正是上述装置的另一个妙用。显然,真温度先生的真信念满足(E)的要求,但我们能说真温度先生真的知道外面的温度吗?显然不能。(Lehrer,pp.187-188)因此,可靠性理论也不能说明知识的本质。

真温度先生的例子表明,认识主体要想获得知识,光有正确的信息即真信念是不够的,他还必须对怎样获得这种正确的信息有所了解,必须对为什么他的信念为真有所认识。这就需要证据(即某种理由)。而证据本质上是辩护的一部分,它是发生在认识主体内部的某种活动。因此,辩护依然是知识的必要条件,JTB理论关于知识的三条件依然是知识的必要条件。


五、准内在主义的解释

由于用外在主义的方法定义知识是不充分的,因此,为了寻找第四个条件,我们还是要回到对辩护的分析上来。盖梯尔式反例的一个主要特点是:S对P为真的辩护为S所不拥有的事实或证据所破坏。比如,史密斯对(b)的辩护就为他所不知道的、使(a)为假的证据所破坏。因此,为了确定S的辩护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给S提供知识(即辩护成立),我们必须考虑那些S所不拥有的相关证据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影响S的知识。格莱比特夫人的例子表明,即使存在着一个真实的否决者,如果这个否决者可以为新的否决者所否决,S还是可以有知识。因此,S知道P的第四个条件似乎是:


(4f1)对S的辩护而言,只要存在着一个真实的否决者,就存在着一个恢复S的辩护的真实的否决之否决者(真实的否决者和真实的否决之否决者都不是S原来辩护的一部分)。


否决之否决者也叫做真理的起死回生者。为了准确地表达(4f1)中的思想,波洛克(Pollock)提出了客观认知辩护的概念,按照这一概念,相对于S的证据或信念的集合而言,S的辩护是主观的,但其效果或意义却是客观的(普兰廷格[Plantinga]将波洛克的理论称之为准内在主义):


(4f2)S相信P的辩护是客观的(S客观上有理由相信P),当且仅当,以下条件得以满足:(1)S(主观上)有理由相信P;并且(2)存在着一个真理的集合X,以至于,给定任何新的包含性真理集合Y,必然地,如果Y中的真理加入S的信念(并且这些真理的否定式已从S不相信它们的例子中去掉)并且S相信P的理由不变 ,那么,他(主观上)依然有理由相信P。(Pollock,p.185)


波洛克认为(4f2)包含得到辩护的真信念的思想,因为S有理由相信P蕴涵S相信P,S客观上有理由相信P不光蕴涵得到辩护的信念,而且还蕴涵P为真,因为,如果P为假,则如果我们将~P加入Y,那么S就不再有理由相信P。所以,只要S的辩护是客观的,他对P的信念就不可能为假。(4f2)和JTB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所要求的辩护是客观的。尽管波洛克并不认为客观认知辩护的要求可以构成知识的充分条件,但他认为,只要S的辩护满足了客观认知的条件,就可以避免我们已经讨论过的各种盖梯尔式的反例。比如,我们之所以认为史密斯不知道(b),因为他关于(a)的辩护不是客观的,当琼斯不拥有福特的理由加入他的信念中时,他对(a)的辩护,以及对(b)的辩护就不再成立(这也就解释了史密斯为什么缺少有关知识)。又比如,在彩票的例子中,S确实不知道他手中的彩票不会中奖,因为存在着一个真实的可能的否决者(即他有千分之一的可能中奖),而且,一旦S中奖,并不存在一个真实的否决之否决者恢复S原来的知识。如果彩票开奖的结果表明S确实没有中奖,宣布中奖结果的真命题在S的辩护中所扮演的不是S原来辩护的恢复者或真理恢复者的角色,而是不同于原来辩护的一个新的理由。故S原来的辩护并没有得到恢复。谷仓的例子也可做类似的分析。至于格莱比特夫人的例子,虽然存在着一个真实的否决者,但也存在着一个真实的否决之否决者。故我们将二者加入S的信念中,则S原来的辩护依然成立,没有改变。故S的辩护是客观的。因而,S知道汤姆偷了书。

波洛克进一步将(4f2)表达为一个他称之为正式的客观认知辩护的定义:


(4f3)S相信P的辩护是客观的,当且仅当,S支持P的论证,相对于所有真理的集合,最终没有被否决。(Pollock,p.189)


(4f3)似乎给知识提供了充分必要条件。西方不少学者似乎认为它或者类似的理论给盖梯尔问题提供了最好答案,因为,它似乎可以解释所有的盖梯尔式的反例。那么,它还有没有其他的问题呢?


六、融合社会和实践因素的实用主义解释

客观认知辩护的问题是:它仅仅限于对S的辩护的纯逻辑的分析和论证,但知道或知识不仅包括这些,还包括理解。我们可以借用塞尔(John Searle)的中文房间的论证来说明这一点。在该论证中,一个丝毫不懂中文的人,根据一本规则词典,可以回答中文提问,并相信答案正确。他的信念可以为真(他的答案和一个真懂中文人的答案没有什么两样),并且得到规则书的辩护,但我们并不认为他真的知道答案正确。(Searle)这一例子构成了对(4f3)的反例。


波洛克则认为客观认知辩护不构成知识的充分条件是因为它没有考虑到人们的认识也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一个人的认识即使满足了(4f3)的条件,但由于某些社会的因素,我们可能并不认为他有知识。请看下例:

汤姆读到早报的一则消息,一个著名的民权运动领袖被刺杀(假定真有其事)。于是他相信此条消息。但为了避免引起种族骚乱,该条消息被有关方面正式否认,除了汤姆以外,每个人都知道该消息被否认,并且每个人都不知道究竟应该相信哪一条消息。(Harman,1968,p.172)按照客观认知辩护的要求,由于存在着一个否决之否决者(对刺杀消息的否认是故意而为之),汤姆关于刺杀消息的辩护是客观的,因此,按照(4f3),他知道刺杀事件。但我们并不认为汤姆知道刺杀事件,因为,一旦汤姆像其他人一样得知否认刺杀的消息,他就不会再认为他确实知道刺杀事件。

波洛克从上述例子中得出如下结论:我们都有某种社会期望,我们被期望知道电视、邮箱中的信息,如果我们错失这些信息,这就可能影响我们是否知道P为真的辩护。他将此称之为对S而言的社会的敏感性,即一个命题P对S而言,具有社会的敏感性,当且仅当,当P为真时,人们一般期望S相信它。(Pollock,p.192)波洛克最后将知识的条件规定如下:


(F)S知道P(S相信P的辩护是客观的),当且仅当,S所引用支持P的论证,(1)相对于所有真理的集合,最终没有被否决,并且(2)相对所有对S而言具有社会敏感性的真理的集合,最终没有被否决。(Pollock,p.193)


普兰廷格则指出,辩护可以有程度上的区别(因而知识也可以有程度上的区别),而波洛克理论对此没有合理的解释。因为,按照波洛克的理论,一个信念是否得到辩护只有是或否两种答案,没有程度上的区别。(Plantinga,p.169)

罗素的实用主义的关联主义似乎可以避免普兰廷格的诘难。按照他的看法,一个人获得知识所需要的证据直接和当他的信念错了时事情利害攸关的程度成正比。(罗素,第61页)即涉及的事情越是利害攸关,所需要的证据也就越多,辩护所要求的可靠性也就越高。知识部分地取决于实践上利害攸关的因素。罗素举了一个例子,在该例子中,汉娜是否知道银行星期六上午开门,取决于在实践中事情利害攸关的程度,比如,是否有一个重要的帐单到期,是否涉及付赎金救她的儿子等。(罗素,第60-61页)罗素的观点似乎蕴涵辩护是可以有程度上的区别的,需要何等程度的辩护,取决于实践中事情利害攸关的程度。如果我们将上面所有这些思想中的合理部分放在一起,知识的定义似乎应该是:


(G)知识即客观地得到辩护和理解的真信念,并且其辩护的程度为实践中事情利害攸关的程度所允许。


七、结论

盖梯尔问题最初提出之时,西方绝大多数研究认识论的哲学家认为一定可以找到一个简单的解决办法。但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更加复杂的盖梯尔式的反例,而其解决办法也就包含了更多的特设。上面的(G)也许并非盖梯尔问题的最后或最佳的答案。问题越来越多,人们似乎没有办法找到一个一劳永逸的方案。究其原因,是因为盖梯尔问题的解决涉及到认识论的根本性的问题,如辩护问题、真理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我们就无法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而如果我们对辩护问题或真理问题有满意的回答,则盖梯尔问题就迎刃而解。从盖梯尔问题的演化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关于知识,除了认识主体要相信以外,辩护和真理性是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辩护发生在认识主体内部,因而需要从认识主体内部考察,这成为知识论中内在主义产生的原因。而真理性则需要从认识主体外部考察,这成为知识论外部主义产生的原因。然而,就经验知识而言,认识主体何以能够获得外部的真理性,这似乎只能依赖于认识主体的认识和辩护,或者认识主体间的某种认识或共识,这最终导致我们对认识的社会性和实践性的考虑,在西方,则导致某种实用主义的立场。由于知识似乎最终和认识主体的辩护有关,因此,波洛克认为,辩护问题(决定究竟应该相信什么的问题),而不是知识问题,是认识论的核心问题。盖梯尔问题在认识论中只是一个附带的问题,而非核心问题。(Pollock,pp.9-10)

盖梯尔问题的发展表明,JTB理论尽管不是知识的充分条件,但依然是构成知识的必要条件,对我们信念的辩护、论证依然是知识的必要条件。因此,如果说哲学本质是寻求智慧和知识,那么,辩护(摆事实,讲道理)就是哲学研究活动的本质特征。这种研究活动包括两个方面:(1)澄清概念、语言的意义和所讨论的问题;(2)证明或反驳观点。概念混乱或没有论证的哲学是难以产生真正知识的哲学。西方之所以能够产生现代意义上的自然科学,柏拉图的JTB理论是一个重要的原因。JTB理论直接影响和主导了西方哲学的发展,并且使注重置疑和论证成为古往今来的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传统和特征。无论多么明显的道理或命题,西方哲学家都要置疑,置疑的目的是寻求论证,而论证不果就继续置疑。不了解西方哲学的这一特征,不了解西方对知识的看法,就不能真正了解近代西方自笛卡尔开始的认识论转向,就无法真正了解为何西方多怀疑主义和名为批判的哲学著作,无法了解当代西方哲学的语言转向以及当代西方元伦理学为什么始于道德语义学。中国当代哲学如果想走向世界,我们的哲学研究如果不想流于空泛,就也需要学习和借鉴西方哲学的这种论证的传统。这或许是了解盖梯尔问题的来龙去脉给我们所带来的另一个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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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哲学研究》2005年11期)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道德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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