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的产生和存在,就有劳动;有人的社会创建与发展,就有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的生成构建与变化更新,就有伦理。因而,劳动关系伦理客观地存在。但客观存在的"东西"不一定会理论地存在,因为客观存在的"东西"是事实的,理论存在的"东西"却是认知的。事实的东西孕育生成认知的东西,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人的认知能力达到了能够认知该一事实的水准;二是该一事实本身出现了问题而必须求助于认知的帮助才可在存在上得到解决。当前,劳动关系伦理作为一个存在事实而获得认知上的关注,乃是由其时代性的劳动关系的缔结与变动出现了伦理上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夏明月同志提出"劳动关系伦理",并对"劳动关系伦理"予以正面探讨,此一工作无疑具有开拓性和建设性的意义。但细读夏明月《劳动关系伦理的提出及其价值旨归》(《哲学研究》2014年第5期)一文(简称为"夏文"),则发现有关"劳动关系伦理"的如下三个方面的基本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辩证。
A. 劳动关系的伦理规约是一种"道德共识"
B. 劳动关系伦理是寻求符合现实需要的合理劳动关系模式
C. 积极探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
这是夏文统摄三部分内容的标题。由此三个标题可以看出:夏文内容所敞开的逻辑思路与其题目所要求的主题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不一致:文章题目所展示的主题是"劳动关系伦理"及其指向实践规范引导的价值诉求。要突出这一主题,文章需首先考量什么是"劳动关系伦理",明确劳动关系伦理的性质与功能,然后才可在此基础上考察劳动关系伦理的自身构成、价值导向、基本原则、行为规范及其实践规范功能等等。但夏文所呈示的内容却缺乏对如上基本问题的思考。基于此,本文尝试对应夏文的如上思路,对"劳动关系伦理"予以辩证和补白,以期引来对"劳动关系伦理"的广泛关注与正确探讨。
1、基本概念的廛定
夏文首先以"劳动关系的伦理规约"是一种'道德共识'"为第一部分内容的标题主题,探讨"劳动关系伦理"是个什么东西。它把劳动关系伦理定位为是"劳动关系的伦理规约",并认为这种伦理规约是一种"道德共识"。但实际上,"劳动关系伦理"与"劳动关系的伦理规约"不是一个"东西":因为"劳动关系的伦理规约"仅仅是"劳动关系伦理"之实践功能,劳动关系伦理作为社会伦理的应用形态,它的实践功能是建立在自身构成、价值导向系统、道德原则、行动规范体系基础上的。或者说,劳动关系伦理的实践功能的呈现,就是对劳动关系进行伦理规约,但这一伦理规约必须以劳动关系伦理的自身价值导向系统、道德原则、行动规范体系为引导、规范。并且,"劳动关系的伦理规约"也不等于"道德共识",因为劳动关系的伦理规约是指以劳动关系伦理的价值导向系统为基本诉求,运用劳动关系伦理的基本原则、行动规范来规范、约束劳动关系,虽然这种规范、约束劳动关系的行为和方式,体现一种"道德共识"并要首先建立在一种道德共识基础上,但它本身却不是道德共识。
夏文之所以没有明确定位"劳动关系伦理"这一核心概念,没有区分"劳动关系伦理"、"道德共识"、"劳动关系的伦理规约"这三个概念,并将此三者予以含混表述,是基于探讨"劳动关系伦理"的角度选择本身存在问题。
客观论之,无论是提出问题或是思考问题,角度的选择异常重要,因为它既决定其路径是否正确,也决定问题解决的可能性。夏文考察劳动关系伦理问题,将道德与劳动关系看成是两个没有内在联系的"东西",然后采取外部切入方式,以道德为审视工具和评价尺度来审查劳动关系,并对劳动关系提出道德规范要求和价值评价:"从道德规范角度探讨劳动过程中劳动关系的伦理之维,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内在本性入手,对劳动关系提出价值评价和道德规范要求"(见夏明月)。夏文采取这种外部切入方式,既有其理论依据:"把道德引入劳动关系的领域,遏止了个人主义的膨胀,培植了劳动者对团结互助的极大热情,防止了工业和商业关系中强权法权法则的肆意横行。"(涂尔干,第22页)也有其时势要求性:"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计划经济存在种种弊端情况下的一种自救行为,无论社会还是个人,本身都缺乏足够的物质和精神准备,它由此所带来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紧张以及精神的空虚就更为明显。基于此,我国的市场经济对于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的要求也就更为急迫和严峻。对劳动关系的伦理考量,正是基于道德对劳动关系调节的合理预期。"(见夏明月)在夏文看来,"劳动关系伦理"问题并不是劳动关系构成的内在要求,而是市场经济在其特殊时空境遇中谋求有序发展的外在要求。这种外在要求观念恰恰源于经济学对伦理学的固有的实用主义看待,即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没有内在关联性,伦理学对经济学是否有用,取决于经济学对它的境遇性要求。这种境遇性要求具体表现为"缺乏足够的物质和精神准备"的市场劳动关系对道德规范的需要,这种需要就是经济学家阿马蒂亚o森所讲的"值得":"经济学是否应该与伦理学有更多的联系不能根据这些事情是否容易做到而定,而要看这样做是否值得。"(阿马蒂亚o森,第89页)正是这种外部切入方式,使夏文研究劳动关系伦理"不是构建符合理性设计的理想劳动关系模式,而是寻求符合现实需要的合理劳动关系,目的是为了真正体现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尊重,从而保证经济的良性发展。"(见夏明月)更具体地讲,探讨和建设劳动关系伦理,应"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旨归,目的是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具体而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是使劳动关系双方达到和谐稳定状态,使生产要素优化组合,资源达到合理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个人幸福的获得。"(见夏明月)夏文对"劳动关系伦理"及其研究予以如上目标设定,客观上偏离了劳动的本质和劳动关系构建的内在伦理要求。为更清晰地理解一判断,有必要从"劳动"及其由此所构成的"劳动关系"入手,来明确正位"劳动关系伦理"。
广义地讲,劳动相对生命才有意义,即凡是生命,为其生存而必须劳动,因为凡生命需要资源滋养才能存活下去;任何滋养生命的资源都需要摄取,而摄取资源的行为活动就是劳动。比如,蚂蚁寻求食物,蜜蜂采集花粉、植物分泌物和酿造蜂蜜,均是具体的劳动方式。狭义论之,劳动相对人而论,即凡人,为获得生存资源的保障而必须劳动:人的生存需要劳动,因为人只有劳动才能存活下去;人要存活得更好,则需要更努力、更具有创造性的劳动。
对任何人来讲,劳动既是一种必须,更是人生过程展开的基本方式。但在固有的认知传统中,人们往往将"劳动"定位为是经济活动、生产活动。这应该是古典经济学观念所形成的古典劳动观念,这种观念并不能涵盖"劳动"的全部,因为人人存在了,必须人人生存;人人生存,必须人人劳动,这是人间现实。以此人间现实为出发点,劳动是人类社会一种休闲之外的生存活动,这种非休闲性的生存活动,既可能是经济活动(工人生产产品、商人销售产品和服务),也可能是非经济活动(科学发明、技术革新、思想探索、艺术创造、文化传承等等);既可能是具体的生产活动(比如工人围绕机器劳动),也可能是非生产性活动(比如商人经营商品,公务员从事社会管理、医护人员看病治人、教师教书育人等等)。
无论什么人从事什么具体内容的劳动,都涉及到它者,因为任何形式或方式的劳动,都需要同时具备劳动主体、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这样三个基本条件。比如,你在自己的花园里除草这一劳动行为,其劳动主体是你自己,劳动对象是花园及其长满的花草,劳动工具是锄。以你为劳动主体使用锄草的工具,将锄草行为施予你的花园土地,这就形成了你"花园锄草"这一劳动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行为的展开始终是关系化的,没有实在的行为主体与具体对象的关系发生,则不可能有劳动的产生。所以,"劳动"这个概念首先是指某种行为类型,然后才指一种具体的劳作行动,但这种劳作行动的发生,必以具体的劳动关系的实际构成为前提、为展开平台、为呈现形态。
劳动主体、劳动工具、劳动对象,此三者仅仅是劳动关系构成的最低条件,或者说是以一个人为主体的简单劳动关系的构成条件。这种以单一劳动主体、劳动工具、劳动对象为完整构成条件的简单劳动关系,只是社会劳动关系的特殊形态,作为普遍形态或者说一般形态的劳动关系,才是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学科所关注和探讨的劳动关系。这个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自身构成条件具有复合性,它包括劳动主体的多元化、劳动对象的多重性、劳动工具的复合性;除此之外,还有市场、制度、环境、资源等等因素。
人·事·物·社会·自然·历史
→复合性劳动对象←
→复杂劳动关系→ 多元化劳动主体 →市场·制度·文化·环境·资源……
组合性劳动工具
劳动→
→单一劳动工具
简单劳动关系→ 单一劳动主体
以自然事物为对象
从上图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绝不仅仅是夏文所讲的"一种经济关系",它首先是一种生存关系,一种生存化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历史关系、文化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存在关系。并且,劳动关系的构成也绝不仅仅是"两大基本生产要素--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产物"(见夏明月),它事实上是劳动者、劳动对象(事、物、生命、人)、劳动资源(自然资源、社会资源、文化资源、思想方法资源)、市场、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制度环境、文化环境、历史环境)、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市场制度、分配制度、财产制度等)、劳动工具、技术等等因素通过劳动行为的整合所形成。
客观地看,劳动是人与他者发生关联的生存创造行动,它必然带出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既是劳动的构成条件,也是劳动的展开方式。因为劳动而生成构建起来的劳动关系,必然带出劳动关系伦理。这是因为劳动关系伦理蕴含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关系因为劳动的激发而生成,就必然表现能够引导和规范此一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伦理。换言之,劳动关系伦理是劳动关系的内在规定和本质要求,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伦理的敞开方式。
2、劳动关系伦理的自身诉求
当夏文采取一种外部切入方式,从经济学角度入手将劳动关系伦理看成劳动关系的伦理规约,则必然将劳动关系伦理定位为"寻求符合现实需要的合理劳动关系模式"。夏文的如此逻辑推论,当然也很符合时势论的研究模式,但却不符合劳动关系伦理本身。
首先,我们看夏文所关注的"现实需要"是指什么内容。
夏文对"现实需要"的预设基于如下认知逻辑:"道德问题的产生和解决都具有现实的根基,它归根结底取决于生产的发展状况和要求"(见夏明月)。基于这一认知逻辑,夏文预设了三个方面的"现实需要":一是为解决自黑格尔以来到马克思的"异化劳动"问题,即通过对人同劳动产品、劳动、类本质以及人的异化的分析,揭示异化劳动"不是神也不是自然界,只有人自身才能成为统治人的异己力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9页);二是为打通原本互不相关的经济学与伦理学的需要:"劳动关系伦理的提出是基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结合的知识合法性预设。……从知识论的角度,经济学与伦理学的结合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能性。在必要性上讲,目前的经济学是顺应市场经济需求的经济学,一方面它积极寻求着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市场经济技术支撑;另一方面它又在尊奉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下,为财富创造摄取提供理论依据"(见夏明明);三是为化解当下的市场矛盾:"随着我国新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劳动关系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日益显露出来,劳动关系中的不稳定、不协调的因素呈增长趋势,劳动争议数量逐年攀升,劳动关系问题已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如何化解和协调这些矛盾和冲突,实现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成为我们在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见夏明明)
然而,夏文所预设的行文逻辑却不符合道德的发生学。因为,推动人类道德产生的根本力量,是其生存问题,生产问题仅仅是人类生存之一具体问题。如果仅从生产角度观之,也可以说生产构成了推动人类道德产生的重要力量,但决不可能说"生产的发展状况"构成了人类道德产生的"现实根基"。
第二,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关系,并不是一种外在的"结合"关系,因为在本原意义上,伦理学是对经济学的指导学问。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研究经济学之前下功夫研究伦理问题,并以在《道德情操论》中所提出的"那只看不见的手"(斯密《道德情操论》,第230页)为认知出发点,以《道德情操论》之基本伦理思想和道德原则为方法论来研究国民经济问题,最后形成《国富论》这一放任自由主义的经济学理论。亚当·斯密的研究路子恰恰揭示了伦理学与经济学的内在生成关系:经济学是探求人类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但经济活动如同政治活动一样,它仅仅是人类生存发展活动中的一种具体的活动形式。与此不同,伦理学却是普遍的实践科学,它是揭示人类生存发展活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包括人类生存发展行为的共同理想、一般目的、基本价值导向、原理、原则、规范的科学。所以,伦理学对人类生存发展的所有具体活动领域都具有指导功能,经济学所探讨的经济活动,同样须以伦理学所为之揭示的一般规律、原理为准则。
第三,仅从经济角度论,劳动,无论是生产性、经营性的社会劳动,还是服务性、探索性、创造性的社会劳动,都具有经济意义,并且都直接或间接地接受经济规律的制约。但哪怕是由生产性、经营性劳动所形成的劳动关系,也不仅仅是经济关系,它同时还体现政治、制度、法律以及人与自然间的存在等多重关系性质和多元关系取向。这些多重关系并不因为市场经济方式或计划经济方式而存在或不存在,而是因为劳动本身而存在。并且,劳动关系伦理也并不因为市场经济或非市场经济而存在或不存在,而是因为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伦理就客观地存在。
进一步讲,存在始终先于认知。劳动关系伦理不是一种认知,而是一种客观存在事实,它因为人类谋求生存而必须劳动这一现实要求而客观地产生,并在事实上引导、规范着人类的劳动活动,或激励或制约着人类劳动关系的改变与鼎新。只有当劳动关系违背了劳动的本性和内在要求而异质蜕变成为不可弥合的分裂状况下,人们才以理性的方式反观它,由此才产生劳动关系伦理的实践理性认知和理论探讨。所以,劳动关系伦理的实践理性认知和理论探讨与劳动关系伦理的客观存在,二者不容混淆。
其次,劳动关系伦理本身就蕴含一种"合理劳动关系模式",并呈现为一种合理劳动关系,而不是"寻求符合现实需要的合理劳动关系模式"。要能正确理解此一判断,还须进一步理解"劳动关系"。
马克思说:"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这是每一个小孩都知道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68页)人类的生存和人的生存,是通过劳动而敞开的;而体现自身本性的劳动却构成了对合理劳动关系的生成性:"全部所谓世界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的诞生,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84页)人类劳动关系通过劳动本身而生成,所遵循的既不是政治学的规律和法则,也不是经济学的规律和法则,而是自然的(或者说人的和生命的--因为人本身就是一自然)规律和法则。这一自然的规律和法则是什么呢?
是有限性、共互性、权责性。进一步讲是由有限性、共互性、权责性所构成的有限原理、共互原理和权责原理。
首先看有限性。它是根本的自然规律和法则,人类劳动关系生成必须遵循这一规律和法则。因为有限性是自然界的自身规定,是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万事万物的自身规定,也是所有的物种生命和每个人的自身规定。这一自身规定要求人类生存展开所构成的劳动关系,至少必须从两个方面遵循有限原理的规范:一是人与自然界、人与事物、人与具体的资源条件等等之间必须建立起一种限度关系,这种限度关系被抽象为科学原理,就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生物进化论;这种限度关系一旦融入人类生存创生活动中,就构建起一种实际的劳动关系伦理。在实际的劳动过程中,人们一旦有意或无意突破这一限度关系,就会形成人与自然界、人与事物、人与资源条件等方面的生态失衡,这种生态失衡就会通过气候变化、环境灾害日常化、雾霾嗜掠、污染化生存等等方式表现出来,从根本上动摇人类的存在根基,破坏人类合理劳动关系构建的土壤和平台。二是人与人、人与群体、人与国家社会等等之间必须建立起一种限度关系,这种限度关系的抽象表述,就是"群己权界"(穆勒《群己权界论》,第1-11页);这种限度关系因其自身规范要求而指向社会劳动活动,则必然表现为民权与公权的互为限度。在实际的劳动关系的构建与展开的过程中,这种互为限度的伦理规范一旦被利欲化的劳动行动所突破,原本合理的劳动关系就将遭受破坏,巧取豪夺的非伦理行为就会主宰劳动领域。
其次看共互性。它既是基本的自然规律和法则,更是生命存在和人类生存的基本规律和法则。共互性即是指人、社会、地球生命、自然四者必须共在互存、共生互生。人、社会、地球生命、自然之间之所以要共在互存、共生互生,是因为有限原理的规范与引导:自然界的有限性,生成出万事万物、所有生命以及人类之间的共互原理。比如,地球的空间是有限的,并且这个有限的地球空间所蕴含的资源也是有限的,地球所供给生命存在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人向地球要资源、向自然要财富的劳动行为一旦过度,必然导致地球资源的匮乏,这种匮乏最终引发合理劳动关系的破坏。再比如,由于地球空间的有限性和地球资源的有限性,必然形成地球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分配必须要有限度,这种限度表现在劳动关系的缔结与变革上,就是如何调节其"多余"与"不足"并使之保持动态平衡。恩格斯指出:"政治经济学家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其实,劳动和自然界在一起它才是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为财富;但是劳动的作用还远不止于此;它是一切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73-374页)客观地看,劳动创造人本身,是通过调节(利益、权利、资源、市场等等)的方式而展开而现实的:调节得当,劳动就成为人全面解放自己、实现自由的基本方式;反之,调节不得当,劳动就成为异化人、使人丧失自由和自我的基本方式。
其三看权责性。它既是重要的自然规律和法则,也是生命世界和人类生存的重要规律和法则。"劳动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和人类生活的自然必然性,它的现实的展开,不仅改变着人类生活于其中的外部自然,而且还改变着属于人自身的自然。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02页。)劳动对"外部自然"和"人自身的自然"的改变,能否体现其"合理"性,即是否合自然规律和法则,从根本上取决于劳动活动本身的权责意识,取决于劳动是否接受权责对等的认知引导和实践规范。劳动活动的权责意识和要求,首先体现在劳动对人与人、人与环境、人与自然以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权责意识要求,其次体现在劳动活动敞开本身以及所追求的结果是否真实地实现了权责对等。符合这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劳动就呈现具有道德指向性的合理,否则,劳动必呈异化取向。
概括如上内容,合理的劳动关系,就是符合自然、人、社会规律和法则的劳动关系,具体地讲,就是符合有限原理、共互原理和权责原理的劳动关系。符合有限原理、共互原理和权责原理的劳动关系,就是伦理化的劳动关系。探讨劳动关系伦理,就是构建这种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合理劳动关系。
3、劳动关系伦理建设的基本问题
夏文指出,"劳动关系伦理建设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以这种动态生成的姿态来审视劳动关系伦理建设,并提出劳动关系伦理建设的过程观,极有见地,并体现其积极意义。但夏文在阐述如何实施劳动关系伦理建设的问题上,却表现出如下三个方面的盲动性。
首先,夏文认为建设劳动关系伦理之根本目的,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一主张明显地与前面的内容相佐:在第二部分,夏文意在揭示劳动关系伦理的本质,即劳动关系伦理就是劳动关系的合理,因而,建设劳动关系伦理就是构建合理劳动关系。然而,在第三部分中,夏文却抛开"合理劳动关系"概念,认为建设劳动关系伦理就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夏文在行文思路上的这一暗中转换,体现了对时势化取向的感觉思维认知模式的尊崇和追随。在人们的感觉认知中,"合理"与"和谐"这两个概念似乎没有什么区别,完全可以互用。尤其是"和谐"一词作为一个时势性的政治概念被广泛倡导的今天,人们更是无须辨别地将二者混为一谈。但实际上,"合理"与"和谐"是有根本区别的:"合理"的"合"意指符合、吻合,进而有"遵循"等含义。在"合理"一语中,符合、吻合、遵循的是"理"。理,即纹理、法理,意指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从宏观论,"理"即规律、法则。所以,合理,是指符合自然、事物的内在规定,遵循自然法则和事物规律。以合理来规范劳动关系,是指所构建的劳动关系必须遵循劳动的自身要求,并符合自然法则和社会规律。
体现劳动的自身要求并符合自然法则和社会规律的劳动关系,必然呈现和谐的价值诉求。但"和谐劳动关系"却并不一定等于"合理劳动关系",因为从根本上讲,和谐并不等于合理。其理由是:和谐所表征的是事物存在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既是形式的,也是实质的。并且,在和谐的状态下,其形式与实质既可统一,也可分离,即形式的和谐并不一定是实质的合理:实质的合理必然要求形式的和谐,但外力的强迫或高压同样可以制造出形式的和谐。仅以经济劳动为例,任何具体的劳动行为要产生预期的劳动效果,即劳动者、劳动所有者或者劳动管理者均能够通过此一劳动活动的顺利展开而创造出最大化的劳动价值(即除去所有劳动成本的剩余价值),必须以劳动者、生产资料等要素形成有机组合达到协调、和谐状态。否则,不协调和谐的劳动关系最终不能创造出预期的劳动效果,不能创造出真实的增长的劳动价值。从这个角度看,哪怕是异化劳动,只要它创造出了真实的增长的劳动价值,其前提仍然是所缔结起的促进此一劳动全面展开的具体劳动关系必然是和谐的,即必然是各劳动要素达到高度协调状态,哪怕这一高度协调的劳动状态是外部力量高压或暴力强迫之然的。但是,一切形态的有效(即产生价值增长的)异化劳动,虽然其各劳动要素是协调、和谐的,但却是不合理的。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才深刻地指出:在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人的劳动的价值只能是以否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即劳动者总是先成为奴隶,然后变成土地或机器的附属物,最后沦为资本的仆人。因为劳动者"越是创造价值,他自己越是贬低价值,失去价值,他的产品越是完美,他自己越是畸形,他所创造的物品越是文明,他自己越是野蛮。"(《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搞》,第46页)
概括如上所述:和谐劳动关系可能是合伦理的劳动关系,也可能是反伦理的劳动关系;而合伦理的劳动关系,只能是合理的劳动关系。因而,建设劳动关系伦理,只能是以构建合理劳动关系为实际的目标。
其次,夏文不仅将建设劳动关系伦理的目标错误地设定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并还进一步认为"构建和谐劳动劳动关系就是使劳动关系双方达到和谐稳定状态,使生产要素达到优化组合,资源达到合理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个人幸福的获得。"(见夏明月)
如上所述,建设劳动关系伦理,必以构建合理劳动关系为实际目标。所谓"合理劳动关系",就是形式上和谐而实质上符合有限原理、共互原理、权责原理的劳动关系。构建形式上和谐、实质上符合有限、共互、权责等原理的合理劳动关系,对社会来讲,当然是促进社会稳定和个人幸福;对市场来讲,确实也应该实现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劳动资源合理配置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这些都是形式的目标内容,建设劳动关系伦理的实质目标内容,却是通过劳动本身而使劳动者实现其"合法期待的利益"和"道德应得的自由"的有机统一(唐代兴《公正伦理与制度道德》,第89页),即通过劳动活动的有序展开而创造出符合法则和规律的增长价值--或物质的增长价值、或非物质的增长价值--而实现应得的(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和自由。
马克思指出:"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是人"(《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30卷,第22页)劳动既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但更是一种社会政治活动,劳动所展开的这种政治-经济活动的真正出发点是人,其最终的目的也是人。建设劳动关系伦理,构建合理劳动关系,其起点和目的同样只能是人。是人的什么呢?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和在自由发展中实现自由。构建合理劳动关系,就是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就是为使每个人实现自由发展开辟道路。因为一个具有合理劳动关系的社会,是真正"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73页)在这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就是人人的自由发展,就是你、我、他的个人的自由发展;"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就是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可以表现为社会稳定、社会生产优化组合、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但社会的发展必以个人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必以每个人的自由自觉地发展为根本的推动力,并且必以每人在自由发展中实现更高水平的自由为最终目的。
然而,每个人的自由,首先必须通过他者并在社会中展开,因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19页)其次必须借助于劳动来实现。因为劳动才使人成为存在主体,更因为劳动充满了创造性,并且这种创造性实际地"成为个人自我的表现"(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三册,第250页),更成为"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30页)。更重要的是,创造性是劳动的本性,人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不仅追求自由地发展并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即为社会发展--创造了条件,而且首先实现劳动者的应得的利益,并最终实现了生存自由。概括地讲,以自由发展为主题和创造为展开方式的劳动,实现了双重目的,即合法期待的物质利益和个性生存的自由。所以,建设劳动关系伦理,其根本的人本目标是使劳动本身成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方式和创造"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此基础上,促进每个劳动者实现合法期待的利益和道德应得生存自由。只有当在这一双重人本目标不断得以实现的过程中,其"生产要素优化组合、资源合理配置、社会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和个人幸福"的社会目标,才可得到实现。
其三,夏文认为建设以和谐劳动关系为目的的劳动关系伦理,必要有原则可遵循,并要接受其原则的规范。这是很正确的看法。但在遵循什么原则并接受什么原则规范这个问题上,夏文的思路却游离了"建设劳动关系伦理"这一主题,提出"法制保障"、"民主协商"和"互利共赢"三大原则。
客观地看,建设劳动关系伦理、构建合理劳动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只能是伦理原则。并且,能够构成指导、规范劳动关系伦理建设的伦理原则,必须符合如下三个条件要求:
第一,引导、规范劳动关系伦理建设的伦理原则,只能是道德原则。因为劳动关系伦理是属于规范伦理的范畴,而规范伦理只属于道德学德学的范畴。客观地看,人类伦理敞开为道德和美德两个维度,前者是规范伦理学(即道德学)研究的对象内容,它讲求功利论方法;后者是意愿伦理学(即美德学)研究的对象内容,它讲求道义论方法。
第二,劳动关系伦理实际上是职业道德,建设劳动关系伦理就是建设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关于职业劳动的道德。职业劳动有千万种,但可大致归纳为两类,即普通职业劳动和特殊职业劳动,前者包括生产性职业劳动、营销性职业劳动和生活服务劳动以及教育、医疗等服务性职业劳动四大类;后者包括政治性职业劳动和科学、艺术、思想等创造性职业劳动两大类。在现实生活中,职业劳动始终是功利的,并且始终在充满利害张力的过程中展开自身。因而,无论什么职业劳动,既需要法的规训,更需要道德的引导。正是因为此种需要,才产生出各种类型的应用伦理探讨和各个职业领域的职业道德研究。劳动关系伦理却是对社会各职业劳动道德的一般问题、一般价值取向、一般原理原则和一般规范的研究。所以,引导、规范劳动关系伦理建设的伦理原则,必须建立在国家共同体成员人人遵守的普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以普通道德为土壤,以普通道德原则为导向,具体地讲,必须接受人道、平等、公正这三大基本道德价值原则的规范引导。
第三,建设劳动关系伦理所必须遵循的伦理原则,必须符合有限性、共互性、权责性之要求、并接受有限原理、共互原理、权责原理的规范和引导。
人道·平等·公正原则
(职业道德) →特殊职业道德:职业人必遵守
→劳动关系伦理→ ――――――
一般职业道德:职业人必遵守
→公德→ →功利论方法→实践规范原则
(公民道德)→国家社会道德
普通道德→ →人人必遵守←―
道德→ 人类社会道德← 有限·共互·权责原理
→血缘道德 友朋道德
私德→ →家庭道德→
两性道德← 亲属道德
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来辨别夏文所提出的法制保障原则、平等协商原则和互利共赢原则,前两个原则均不属于劳动关系伦理构建的范畴,只有互利共赢原则能够有资格成为引导规范劳动关系伦理建设的实践原则。
客观地看,规范、引导劳动关系伦理建设的主要道德原则,除互利共赢原则外,还有才德贡献原则、权责对等原则。才德贡献原则、权责对等原则、互利共赢原则,此三者构成了劳动关系伦理建设所必须同时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
在这三大道德原则中,才德贡献原则是劳动关系伦理建设的奠基原则,因为劳动就是付出,付出需要才德;既无才能也无德性的劳动,只能是投机取巧,不可能有真实的付出和贡献;凡无实质付出和贡献的劳动,都是虚假劳动,是无道德或反道德的劳动。进一步讲,劳动以才德贡献为奠基原则,其内在规定性恰恰是有限原理,其本质要求却是人道价值导向原则。因为,人需要资源滋养才能继续存活或更好地生存,但人所需要的全部资源都没有现成,并处于匮乏状态,需要人通过劳动付出和劳动创造才能获取。所以,劳动就是为了获取生存资源,或获取物质资源,或获取精神资源,但获取资源的前提却是资源的匮乏性(即有限性);获取资源的劳动也是有限的,通过劳动所实际获得的资源同样是有限的。这三个维度的有限性相对任何人来讲都是等同的,因而,只有以才德贡献为劳动的准则,才可真正的符合伦理;并且,只有以才德贡献为准则的劳动,才体现真正的人道。
在才德贡献原则的规范引导下,权责对等原则是其根本道德原则。这是因为无论相对群体来讲,还是相对个人而论,劳动始终是功利的。对群体组织或者社会来讲,劳动就是追求物质或精神利益、经济、财富或科技、思想的持续增长;对劳动者个体论,劳动就是实现合法期待的利益和道德应得的自由。由于劳动始终是以才德贡献为前提和实际的展开方式,必然要求才德贡献与利益获得之间必须对等,只有如此,劳动才是合伦理的,才接受道德规范与激励。
所谓权责对等原则,是指享受一分权利,必须要为此付出一分与之相对等的责任。由于权利的实项内容是利益,因而配享一分权利的实质表述就是获取一分利益。反之,责任即是担当,担当就是付出:责任的本质规定就是付出、贡献。以此观之,担当一分责任的实质表达就是做出一分贡献。概括地讲,权责对等原则就是利益谋取与责任担当相对等原则。这一原则既是权责原理的具体操作化,也是以普遍平等为价值导向的规范原则的实践论表述。
在才德贡献原则和权责对等原则的双重规范下,互利共赢原则构成指导劳动关系伦理建设的基本道德原则。以才德贡献为前提、以权责对等为引导,劳动所获得的收益必须遵循"上山打猎,人人有份"的互利共赢原则来予以分配。惟有如此,才可构建起合理的劳动关系;也只有以互利共赢为准则构建起来的合理劳动关系,才可激发出无论是社会群体组织还是劳动者个人的劳动热情,推动新一轮劳动的有序展开,以此生生不息。因为互利共赢原则必以才德贡献为前提为动力,并以权责对等为根本的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它符合共互原理,更体现了全面公正之价值诉求。
概论之,以有限原理、共互原理、权责原理为根本的认知引导,以人道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为实践价值导向,以才德贡献原则、权责对等原则、互利共赢原则为实践操作规范,来引导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构建,其所构建起来的劳动关系才是合理的劳动关系;并且,由此所构建起来的合理劳动关系,才产生激励性的伦理张力,才推动劳动的创造性展开,促进"人人的自由发展"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