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玉林所谓“夏至荔枝狗肉节”到来之前,广大的动物保护人士就开始了谴责和阻止活动。而赞成者则开展针锋相对的反驳,认为动保人士反对吃狗肉,不合理,不合法,无聊。中间派调和说,既要保护狗,也要尊重“狗肉节”。更有相当一部分人持观望态度。作为一个长期研究动物保护的法学学者,下面就各方争论的焦点阐述本人的观点。
保护动物目前宜从“底线思维”入手
一些人针对动物保护人士保护宰食狗的现象,提出所有的动物都同样有生命,既然狗是人类的朋友,那么鸡鸭猪牛羊也都是人类的朋友,也应当禁止宰食。这个观点把狗与其他食用动物并列,貌似很有哲理,其实是对高等动物生理知识的严重欠缺。现代科学在上个世纪早已发现,脊椎动物能够感受痛苦,高等级的脊椎动物,如猫和狗,还有记忆能力,并能感受精神上的忧伤。该发现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广泛认可。
发达国家基于家养高等脊椎动物对痛苦和忧伤的感知能力,普遍出台了全面防止虐待动物的法律法规,其重点就是保护智商最高的猫和狗。如德国1998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第1条(原则)就明确规定:“没有正当的理由,任何人不得引起动物疼痛、痛苦或者忧伤。”丹麦1991年的《动物福利法》与德国的做法类似。葡萄牙1995年的《保护动物法》第一章要求禁止所有的造成不必要的死亡、虐待、持续的痛苦或剧烈伤害等非法残暴对待动物的行为。违反者,如屠宰狗,一般的刑罚处罚措施是监禁、罚金和剥夺饲养资格。总的来看,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把宰食狗的行为作为虐待动物的行为来处理,并予以刑事制裁。
相比而言,我国目前关于狗的保护国家立法空缺,地方立法虽然尝试涉及不得虐待犬只的问题,但大多仅限于对犬只的安全与卫生管理。由于国家现行的法律并没有禁止人们宰食犬只,因此,基于现实的国情,保护动物目前宜从“底线思维”入手,即在道德层面上,努力提高公众“反虐待动物”的自觉意识;在法律层面上,一方面,爱狗者的一些抵制行为要自觉不越过法律的边界,另一方面,宰食犬只的商家则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相关食品安全和卫生法规这一底线。
传统的东西不一定都是科学、人道的
深层次看,人作为需要补充蛋白质的动物,食用动物及其制品固然是一种食物链行为,但人是理性的动物,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行为的取舍。国际社会之所以比较普遍地禁止宰食狗,而同意宰食鸡鸭猪牛羊等主流经济动物,主要的出发点是两害相权取其轻——舍弃了智商低的主流经济动物,保护了智商高的狗。因此,我认为,一些人提出的狗“幸运”而鸡鸭猪牛羊“倒霉”的观点尽管有一定道理,但是,人类选择保护更高智商的动物,是相对人道的表现。有一些地方很热衷于吃猫肉或狗肉,也许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很热情的待客方式;还有的家庭,因为贫穷,狗肉也许是家庭解馋和解决蛋白质需求的对象;更有一些人认为,吃狗肉是一些地方的传统,不应当摒弃。我认为,传统的东西不一定都是科学、人道的,如奴隶社会的人殉传统和清代的女人裹脚传统,历史证明都是陋习,革除时阻力也很大。所以,从长远来看,有必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弥补我国相关防止虐待动物的立法空缺。
当然,如今宰销狗也已经成为一些人的营生,狗肉甚至成为一些地方的特产,禁止屠宰、销售和食用狗肉无疑会危及一些人的就业、生存与发展。我个人觉得比较妥当的方法是,未来相关的地方立法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人道性的价值考量,规定逐步限制乃至禁止的措施——一些地区可能很快会禁止或者限制宰食狗,一些情况复杂的地区也许在很久以后才会有所作为——而不管是否限制或禁止,在现阶段,对宰食用犬开展全链条监管执法则是当务之急。
对宰食用犬应开展全链条监管执法
近日,广西玉林市政府就网络上所谓“夏至荔枝狗肉节”做出回应:称那只是个别商家和民间的一种说法,其实并不存在这个节日;玉林市政府或任何社会组织都没有举办过任何形式的所谓“夏至荔枝狗肉节”活动;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普及科学膳食知识、打造文明健康的餐饮文化。这说明,玉林市政府事实上承认宰杀、销售和食用狗肉的行为属于非文明健康的饮食文化,基本采纳了动物保护人士的观点。
现在的问题是,广西玉林民间的“夏至荔枝狗肉节”将宰杀的数以千计乃至上万条的狗,以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其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目前,玉林市人民政府明确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整治,确保全市食品安全,让老百姓食用安全放心的肉品。玉林市政府牵头,由市食安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的肉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正在深入开展,重点加强源头监管,严格落实检验检疫制度;加强屠宰环节管理,倡导文明屠宰,严禁在街面上屠宰;加强肉品流通环节监管;对各餐饮单位购进肉品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加大市容市貌整治力度,取缔和打击占道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偷盗狗类犯罪行为。如果落实得好,在现行人道对待动物立法欠缺的前提下,玉林市政府也的确可以算得上是仁至义尽了。
目前,各城市处理的流浪狗数量惊人,以北京为例,该市每年要处理收容的犬只近6万-8万只。由于缺乏社会的参与和监督,难以避免很多城市被收容的各种类犬只通过非法渠道进入狗肉市场,包括被偷来的狗非法进入狗肉市场。这些狗肉的可食用性和食用安全性问题,值得引起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的高度关注。建议按照全链条监管的原则,针对犬只繁育、犬只饲养、犬只销售、狗肉销售等全部的环节,建立上游和下游环环相扣的证明联单制度。只有这样,狗肉的监管才到位、有效。
原载于《文汇报》2014年06月18日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