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礼庭:民主和宪政不应该、不可能有先后主次之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62 次 更新时间:2014-07-01 00:02

民主和宪政不应该、不可能有先后主次之分

最近读了邵建先生《邵建:宪政与民主的政治秩序》的文章,不得不对邵建先生文章中“宪政”先于、高于民主的观点、宪政比民主更重要的观点提出商榷。


记得应该在5、6年前,郎咸平先生就提出“法制比民主更重要”的观点,后来又有人,好像记得我非常致敬的杨小凯先生也提出过“共和重于民主”的观点。而我恰恰认为这些观点都是片面的,民主和宪政、共和、法制是一个整体中不可分割的必要因素。他们同样地都是民主制度中的“必要条件”,同样也都不是“充分条件”。所以在他们之间没有轻重、主次和先后之分。如果一定要分出主次和轻重,就必须根据具体的社会环境具体地来分析,完全脱离具体社会环境来区分它们之间的主次、轻重,就好比是在问,在人的肉体和生命中,水分和蛋白质,哪个更重要一样无知!


邵建先生说:“但能够被限制的权力就是最不坏的权力,至于这个权力是君主还是民主反在其次。君主的权力不加限制是为暴君,民主的权力不加限制是为暴民。”【1】邵建先生此言差矣!第一,不管权力是来自暴力还是民选,性质都一样,都是“权力”,这种权力的性质就决定了,都必须受到“限制”!而且这种“限制”都必不可缺少是来自民众的力量!或者说民众的监督和制衡是“限制”权力的“必要条件”。虽然它可能不是“充分条件”。它也是宪政、共和、法制的必要条件。如果来自“民众的监督和制衡”真的彻底缺位,那么所谓的法制、共和和宪政就是屁话,比如民众力量缺位的的权力之间互相制衡,都必然会异化为既得利益群体“分羹的机会和工具”!


“如果说”即使是通过暴力获得的权力,只要真正地存在“民众的监督和制衡”,那么它从本质上就可以说是法制、共和和宪政,虽然不能说是完善的法制、共和和宪政。比如光荣革命后的英国君主立宪。如果就算是民选政府,一旦失去来自“民众的监督和制衡”,那么它也只能属于“专制政府”,或者说是“专制权力”。比如纳粹政府。


所以,所谓“专制权力”和“民主权力”的区别标准,或者说是最主要的标准,就是有没有来自“民众的监督和制衡”,而不是“民选”、还是依靠暴力获得政权。而这种针对权力的、来自“民众的监督和制衡”就是“民主”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原则,虽然全民普选是“民主”的最终目标。


邵建先生说:“这种法律上的限制,用政治学的语言表述,就是宪政。”【2】必须说明的是,所谓这种“法律上的限制”,必须是包含着来自“民众”的力量,如果真的是民众力量完全缺位,那么所谓的“法律上的限制”就完全是屁话。在这里“法律”还有名义上的、还是实质上的之分,所谓实质上的法律限制,就是指来自“民众的监督和制衡”,而不是指法律条文在“文字上”的存在!邵建先生自己也说:“只是宪法是死的,写在纸上的,它必须激活为宪政,才能成为专制的克星。”到底如何才能“激活”宪政?其他条件不论,其中“民主”和“民众的力量”是必不可少的“必要条件”!


邵建先生说:“当大宪章对自由民的相关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进行保障时,这样的保障属于宪政性质而非民主性质,因为当时的自由民并不拥有对国事的发言权。” 【3】“它是宪政先发而民主后发,不但以宪政带动民主,而且是在宪政稳定之后,才积极推进民主。”【4】这种观点同样也是片面的。所谓民主和民众的力量,都有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不可否认的是事实是:“大宪章”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是,来自“第三等级”的力量!这种“第三等级”就应该理所当然地属于“民”,既不属于“皇族”、也不属于“官僚”范围。所以说“大宪章”的实施中没有“民主”,或者是没有“民众的力量”的观点,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是片面和错误的。 难道邵建先生能够确认,在“大宪章”产生和实施的过程中这种第三等级的民间力量,是完全缺位的?还是能够确认“第三等级”的制约力量不属于“民间力量”,或者不属于“民众力量”?


同样的道理,克伦威尔政府,应该是一个“民粹的政府”,而不是“民主的政府”,一个简单的道理就是“民粹”和“民主”在概念和理论上存在原则区别,那么 “民粹的政府”的一切错误,就理所当然地不应该由“民主政府”来承担!到底是民粹,还是民主,鉴别的标准,不但要看它是否符合“民意”,更重要的是要看它是否符合“不断地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需求”,这一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也就是所谓的普世价值!这是因为“民意”经常有可能被“蒙蔽”和“欺骗”!所以单纯的,或者是暂时的“民意”不能承担起鉴定是否“民主”的标准。还得看“实质上”是否符合“普世价值”和上述“历史发展的趋势”!或者说是必须经历“持久的”的民意考验!


邵建先生的如下观点也是片面的;“英伦民主的彰显是在19世纪,丘吉尔把这一世纪称为‘民主的时代’可谓恰如其分。这一百年间,英吉利人的民主作业主要表现在选举制度的改革上。”【5】为何说它片面?就因为它片面地把“民主”仅仅和“选举”相联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要是来自非官方和非皇族的对政府的监督和制衡力量,不管它是中产阶级的,还是劳动大众的,都应该是“民主力量”的组成部分!


至于邵建先生的如下言论,简直可以说是近于胡说八道了:“1997年以前的香港是英国殖民地,那时港人并没有民主方面的政治权利,但比政治权利更重要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都能得到英伦法律的保障,这就是没有民主的宪政。”【6】在殖民地香港确实“缺乏”民主制度和民主力量,但也充其量只能说是缺乏,而不能说是“完全没有”,更重要得是,香港的殖民地政府官员,是严格地受到宗主国英国的民主制度和民众力量的监督和制衡的。邵建先生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没有来自英国的民主制度和民众力量的监督和制衡,香港的官员有可能避免严重腐败吗?香港的廉政公署有可能这么高效率吗?如果全世界的缺乏来自民主和民众力量监督、制衡的集权政府都完全彻底地腐败,那么殖民地香港缺乏民主的集权政府凭什么就能够“独善其身”?


邵建先生的如下观点,简直有点可笑:“其实,美国就其自身,不但和英国一样,宪政领跑民主;而且即使在今天的国家政治秩序中,也是宪政比民主权重更大。”【7】这就好比,在人的肉体中以水分的所占比例远远大于蛋白质的事实,就认定在人体中,水分比蛋白质更重要!如果我们承认在人体中,水分和蛋白质的比例是一个有机的结构,根本无法以此来证明孰重孰轻、孰先孰后,因为这两者同样都是必要条件,都非充分条件。那么同样的道理,民主和宪政也一样没有孰重孰轻、孰先孰后之分。如果一定要区分轻重和先后,这就必须通过对具体的社会环境实事求是地分析才能够得出的结论。如果邵建先生说的:“美国就其自身,不但和英国一样,宪政领跑民主。”,这个话的具体而详细的解释应该包含二大含义,一是,在宪政的领跑中不可能没有民主的因素,二是,根据当时具体的客观环境,宪政相比民主来说相对重要。这就好比在当代中国,正因为民主力量和民主制度严重地滞后和不足,并且至今仍然被邵建先生之类的主流学者有意无意地忽略,所以,就目前的中国来说,至少在短期内,发展民主力量和完善民主制度就是理所当然地成为当务之急!


至于邵建先生说的:“但立宪政府这个词现在有更确切的含义:这种政府对统治者的权力实施明确公认和长期适用的限制。”【8】那么我们必须进一步分析,这种对统治者“限制”的力量到底来自何处?不外乎三大出处:皇族本身、官僚之间互相制衡、再就是来自民间的力量,不可能还有其他力量。一个简单的道理就是,如果这种限制力量仅仅来自前二者,那就根本不可能定义为“宪政”,只有来自于第三者,才能够定义为“宪政”。所以,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这种来自民间的限制力量,就属于“民主”的范畴!!不言而语的结论就是:“没有民主,宪政不可能成立。”“世界上不可能存在没有民主的、或者是民主完全缺位的宪政”!这也足以证明邵建先生的如下观点是错误的:“康梁解决专制的政治排序是先立宪后民主,这是典型的英伦道路。”【9】即使在早期的英国,宪政中也同样包含着民主的因素和力量!如上所述,第三等级的制衡力量,也应该属于民主的力量!同样的道理是,正因为在清末的立宪中民主力量的严重缺乏, 或者说是尚未形成,所以清末立宪不可能如英国那样成功。


邵建先生认为:“只是这里有一个问题革命派未曾考量,如果民主本身表现为革命,它固然可以推翻专制,但随之而来,是不是会形成自己的专制,即‘民主的专制’或‘共和的专制’?”【10】同样的道理,民主和革命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即使革命成功的基础和根源是民众的民主力量,它同样无法保证,革命成功后民主力量一定能够继续存在,或者能够起到必要的作用!如果革命成功后产生集权和专制,那不是因为依靠民主的力量使革命成功后,建立的就必定是集权专制的制度,而仅仅是因为革命成功后民主权利和民主的力量被剥夺了,才会产生集权和专制的制度!


邵建先生说:“我们委实不难看到:政权越往后,专制程度越甚;而且其专制程度又正与当初民主革命的烈度成正比。因此,这不妨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经验,从法兰西到俄罗斯到中国,民主革命的路径,没有解决专制问题。” 【11】说实在的,我很忌讳用“革命”的字眼来形容自辛亥革命至1949建国的中国历史,从本质上来说,这些革命的实质,只是暴力和战争,而与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革命”的内涵相去甚远,虽然革命的含义中本身就包含着暴力与战争!拿共产党领导的工农革命来说,虽然就其发展的过程来说,确实可以定义为一种革命,就因为它推翻的是一个残暴的专制政权,而这种革命性,是建立在无数共产党人和普通革命者为之抛头颅、洒鲜血的革命目标——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繁荣、富强、人民幸福的新中国的基础上的!但是就其结果来说,同样因为它建立了一个更加集权的制度、就因为几千万民众因饥饿非正常死亡和文革的社会性灾难的事实来说,就因为它没有在民主、自由、宪政、共和、法制等方面实现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历史事实来说,是革命的领导集团抛弃和取缔了民主、自由、宪政、共和、法制等国民的基本原则;抛弃和取缔了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繁荣、富强、人民幸福的新中国的革命目标。它同样和“革命”的含义“相去甚远”!而这种革命的过程异化为集权的结果的错误,主要地是毛泽东个人的错误,而和无数为革命抛头颅、撒鲜血的普通共产党人和革命先烈无关。


结论就是,民主和革命没有必然的联系,虽然暴力革命的结果大多数是集权和专制,但两者不能划等号!最显著的历史例子,就是同样也是暴力战争,美国独立战争后建立的是宪政!


至于邵建先生说的:“激进主义民主在这场博弈中取胜于保守主义的宪政,但回望历史,分明是英伦经验更切合中国古老的现实。……同样拥有君主传统的法兰西因效颦美利坚,政局板荡,长达八十余年。它本应该成为中国取法西方的反面之例,正如英伦经验对清末中国才具有正面性。”【12】其实我认为,对中国来说,到底是暴力的战争、还是渐进的立宪,这种选择其实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多数民众没有真正地启蒙和觉醒,没有自己起来争取自己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所以在中国,无论是改革、还是革命都没有最后成功。也就是说,中国的要害是缺乏足够的、真正的以占人口大多数的中产阶级为代表的广大民众的民主力量!如果真有来自大多数民众自觉、自主、自由的民主力量,那么无论是革命、还是改革都有可能成功!


邵建先生如下观点实在是幼稚可笑的:“个人权利通常指人身、财产、信仰之类的权利,政治权利主要指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等。……这两种权利(自由),在价值排序上前者优先。”【13】一个简单的道理,如果个人经济权利比政治权利重要,那么请问,在一个严重缺乏政治权利的社会环境中,有可能保障个人的经济权利吗?我自信地认为邵建先生应该不会否认一个事实,中国的贫富二极分化、民众个人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的根本原因,就是政治权利得不到保障!所以,恰恰是邵建先生这种错误的认识,——只保护,或者是重视保护个人经济权利,而轻视和忽略政治权利的保护——才导致了中国目前所有的社会重大的弊端和问题,正因为这种错误认识,才导致了轻民主、重宪政的错误观点,或者说是脱离中国现实的观点。


同样的道理,邵建先生的如下观点也是片面的:“如果权力延伸为两个维度——其一,权力从何而来;其二,权力如何运作;——那么,前者显然与民主有关,后者即表现为宪政。”【14】“权力从何而来”的问题,也必需宪政的保护,没有宪政的保护,全民普选有可能名副其实吗?你能够完全否认中国目前就没有全民普选的“形式”吗?中国目前的全民普选之所以名不副实,就是因为宪政不到位!同样,“权力如何运作”的问题,也必须民主原则的保障。中国目前,既有一部相对完整的宪法,也已经具有了相对完整的法律的“条纹”体系,但中国的宪政为什么名不副实,其根源同样是缺乏真正的、足够强大的民主力量!


至于邵建先生的如下观点也是片面的:“换言之,美国建国如果是一个历史事件,它是立宪建国而非民主建国。”【15】在这里,邵建先生只看到美国立宪过程中精英的力量,而没有看到广大白人自由民在独立战争中的贡献,以及这种贡献对整个立宪过程不容忽视的影响力!如果在立宪之初,美国宪政无法保护妇女和黑人的权利确实属实,那么也只是因为在当时,妇女和黑人,尚未觉醒,也尚未起来争取自己的权利。这就反过来证明,在立宪和宪政的过程中民主原则和民众力量的重要性——民主的力量有多大,直接决定了宪政能够完善到什么程度!这种宪政的完善程度,同样也体现在对民众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和捍卫之上。所以,美国的建国,既是立宪建国,也是民主建国。顺便指出一下,邵建先生说的“选举人制度可以说是反民主的。”【16】也是片面的,确切地说,“选举人制度”反对的是“民粹”,而非“民主”!这一话题说来话长,在此不宜充分地展开论述。


至于邵建先生说的:“甚至正是出于对多数的担忧,在权力架构的设计上,制宪者主要不是注重权力运作的效率,而是宁肯低效率,也要把重点锁定在权力之间相互约束的制衡上。”【17】即使邵建先生这话符合事实,也不可能否认另一个事实,这种对权力的约束和制衡力量中,民众的力量,确切地说是白人自由民的力量既是中流砥柱,也是不可能完全缺位的!


在邵建先生的如下观点中:“一个有机的政治秩序,权力来源只是它的一个维度;但权力资源经由宪政配置则呈现为一个多维空间,比如孟德斯鸠式的三权分立,即是宪政对权力分配的结构形态。”【18】但是在权力的互相分立、制衡中,同样必须具有足够的来自民众的民主力量,如果民众的力量完全缺位,尽管存在权力的分立和制衡,结果同样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当代中国的事实现象——权力的互相制衡异化为“联合制腐”。这是因为,腐败唯一损害的,只是民众的利益,所以,也就唯一地只有民众才具有“反腐败”的“原始动力”,对互相制衡的官员来说,非但没有腐败受损害的反腐败的原始动力,相反,还存在着“联合制腐”而获利的原始动力!这就是为什么民众力量缺位的权力互相制衡必然异化为“联合制腐”的根源!


邵建先生说:“英伦并没有那么普遍的选举自由,但英国人的确享有相当广泛的个人自由。这样的自由,靠的是宪政而非民主。”在这里说:“英伦并没有那么普遍的选举自由,”【19】仅仅是指在选举的普及程度上,而重要的是,这种在全民中有限群体的选举,在程序和过程上,同样是名副其实、货真价实的民主原则。这种民主的力量,同样也必然延伸到,和体现在“宪政”的执行和操作过程中。如果在宪政的操作过程中,这种民主的力量严重地缺乏,那么这种对权力分立、制衡的宪政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中国式的“联合制腐”!在这里,和邵建先生的如下认识一样,邵建先生犯的是逻辑错误:“在宪政框架下推进民主,正如在宪政框架下制约民主;宪政不断扩大民主的权利,同时又制约着民主的权力。”【20】宪政的职责之一,就是保护和促进民主,宪政反对和制约的只能是“民粹”、而不可能是民主!何谓“民粹”?民粹就是“不理性”的“民意”!不科学,反效果、异化的“民主”!


邵建先生说:“制约权力本身就是保障权利,因为权力会习惯性地侵权。但制约权力有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路径,很显然,自上而下比自下而上在推进上更有成效。”【21】我自信地认为邵建先生不会否认这个事实:在当前中国,对权力只有自上而下,没有自下而上的制约。那么请问中国的这种自上而下的制约有效果吗?结论就是对权力的制约,必须是全方位的,必须上下结合,缺了谁都不行!


邵建先生认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却不是选出来的,他们坐上这个位子(并且可以终身坐下去)与选票无关。”【22】这话实在是有点无知了,大法官不但必须总统任命,而总统是民选的,其次大法官违法同样可以弹劾,弹劾的权力属于议会,而议会的议员也是民选的。这二条就足够说明大法官也受“选票”制约。即使没有直接制约,也存在间接制约。


邵建先生说:“经常有一些共和主义者批评宪法,指责它不民主,反多数主义,反大众意志,制宪者精心设计的那套制度,其实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这种指责未必没有道理,至少它反映了民主与宪政两者之间的内在紧张。”【23】恰恰相反,这种指责美国宪法缺乏民主的观点,确实是一种无知和愚昧,完全没有道理!因为这种观点既不明白民主离不开宪政的保护,也不明白保护私有财产是保护民众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必不可少的重要原则。重要的是,保护私有财产是保护每个人和一切人的财产,而保护穷人的财产来的更重要。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如刘军宁先生所说:“少奶奶的项链被抢,只是她再买一根的理由,而如果乞丐的馒头被抢,将危机他的生命!”同样的事实是:当土改时中国农民暴力剥夺了乡村绅士的土地和财产时,就同样为自己注定了因饥饿非正常死亡三千万农民的命运!


邵建先生说:“法国大革命,以共和成立为标志,使一个君主专制的国家蜕变为一个民主专制的国家。” 【24】我不知道这个“民主专制国家”的概念是学术界的通用概念,还是邵建先生的个人创新。反正我个人无法理解这个概念。我对法国大革命后的政治制度的理解,就是一个集团性专制国家,不管是没有称帝的罗伯斯庇尔,还是最后称帝的拿破仑家族,都只是某一集团(在现代,管它叫“政党”。)的专制。而不是什么“民主专制”,就因为民主和专制在概念上水火不容,不可能结合为“民主专制国家”!至于邵建先生的解释:“如果宪政即表现为对权力的制约,那么君主权力不受制约即君主专制,同理,民主权力不受制约则为民主专制。”【25】在这里必须纠正的错误是:既然被定义为民主权力,就一定是具有制约的。不受制约的权力,不可能、也不应该被定义为“民主权力”。所以按邵建先生的原意,应该纠正为“民选的专制权力”。如上所述,绍建先生的错误是把“民主”单纯地理解为“民选”,或者是暂时的“民意”。所谓民主的概念不但包括符合民意的民选,还包括对权力有没有来自民众的监督和制衡力量,更重要的是必须在实质上符合“满足每个人和以前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需求”这个人类历史发展的趋势,也就是必须从实质上符合普世价值来认定“民主宪政”,或者说死民主权力!


至于邵建先生说的:“由此可见,路易之死,死于民众专政而非死于法律。然而,不经正当法律程序的死亡,不仅没有任何公正可言,它同时也昭示着宪政的死亡。”【26】在这里,宪政为什么死亡?就因为缺乏真正的民主。这一历史事件,既证明了离开了宪政,民主就必死无疑,反过来也证明了,没有民主,宪政同样也必死无疑!这只能证明民主和宪政不可能,也无法分离。并证明邵建先生说的如下观点是错误的:“不难看到萨托利所说的民主与宪政的分离。毕竟这是两个不同的政治秩序的范畴,它们并非天然的二位一体,而是各自承载着不同的功能。”【27】


综上所述,结论就是,民主和法制、共和、宪政是互为必要条件的,它们是一个整体中必须同步成在的不同部分,他们必须共同地、同步地发展,而不应该有先后和主次之分!正如邵建先生自己也说的:“宪政与民主的有机结合,是政治现代化完型的标志。”【28】确切地说,民主和宪政是一对谁也离不开谁的连体婴孩,如果没有民主的力量,宪政的“权力互相制衡”就必然异化为“权力联合制腐”,如果没有宪政,单纯的民选,也同样会异化为“民粹”!


所以,如果上述邵建先生的观点仅仅是片面的,那么邵建先生的如下观点就完完全全是错误的:“今天的民主体制改革,将表现为一个历史的较长时段,可以稳步推进,但不宜搞民主大跃进。”【29】不搞“民主大跃进”是正确的,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发展民主是中国的“当务之急”!,而且是首要的当务之急!为什么?就因为中国的客观现实是民主已经严重地滞后于宪政、共和、法制的建设!而且至今还被主流理论解锁忽视。在中国,民主已经成为制约所有方面发展和所有方面改革的瓶颈。同样,当今中国所有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源都是民主建设的严重滞后!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促进和完善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有效进行,其他的一切改革都已经“无事可做”,即使想做,也必然会异化为权力“分羹的机会”。就因为单纯的经济改革,当然也包括其他一切领域的改革,都已经改得差不多了,剩下的都有待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有效发展。甚至可以说,促进和完善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不能有所突破,其他的一切改革,都会异化为腐败和既得利益群体获利的机会!这就是当今中国改革的现状!


我真心希望当今中国有良心的知识分子和理论学者,再也不要“想方设法”、

“变着法子”来提出迎合执政党错误的极权意识形态的改革建议,来贬低“民主”原则在当今中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而应该一针见血地告诫中国的执政党:民主宪政是“历史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者亡”,告诫中国的决策者“以民主宪政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唯一出路。”并挑明一个事实真相:“当今中国社会已经矛盾重重、危机四伏,历史留给中国执政党决策者犹豫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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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专题: 1、当今中国民主不但严重滞后而且被主流理论界所忽视   2、民主在当今中国已经成为所有改革政策的瓶颈   3、民主、宪政、共和、法制、人权、自由等原则必须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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