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雪阳:民族主义、国家认同与公民爱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05 次 更新时间:2014-05-25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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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雪阳  

 

近几个月来,极端分子的恐怖袭击活动频繁在国内发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伤痛。由于这些恐怖活动多以民族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这两者也常常关联在一起)的面目出现,因此我们需要对民族主义、爱国主义与国家认同的关系进行细致的分析。

民族主义,这一诞生于18世纪,且直到19世纪才得以成型的学说,现在已经毫无疑问地成为“当代最具爆炸性的政治哲学”。与此同时,民族国家的广泛建立也成为了贯穿20世纪最为重要且最强劲有力的时代特征之一。

然而,诚如历史和现实所展示地那样,无论是在中东、俄罗斯,还是在中国,或者是在世界的其他国家,民族主义都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处理不好其与国家认同、爱国主义关系的话,那么,国家的繁荣稳定,人民的和谐安康就难以保障。苏联在上个世纪末解体,克里米亚从乌克兰脱离以及中国新疆近期频繁发生的极端分子的恐怖活动,都说明了这一点。

 

一、什么是民族主义

在谈到民族主义的时候,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何为“民族主义”,诚如埃里克·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所指出的那样,如果不对这个词有所了解的话,那么简直无法理解人类近两个世纪的历史。不幸的是,霍布斯鲍姆实在是为自己及后来的研究者提出一道难题,因为即便是到了晚近几十年,人们对民族主义的解释不知凡几,却没有一个定义能为人们普遍接受,也没有一种解释能够全面且准确地把握民族主义的所有特征和内容。

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是因为民族主义与语言、文化、传统、移民乃至战争等众多社会现象密切相关,更为重要的是,其所具有的形式总是色彩斑斓:宗教性的、保守性的、自由主义的、共产主义性的、文化性的、法西斯性等等诸多面向都与民族主义存在耦合的可能和例证。

当然,学理上的纷争和混乱并不意味着民族主义完全不可捉摸,因为其并非是依赖于一套理论说辞才能成立的——在当代,民族主义是最不需要体系化繁琐论证就可以轻易唤起人们热情、忠诚甚至狂热的意识形态。1789年后的二百年间,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运动,还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既改变着人类对于“自我—他者”的认识,也越来越成为最为恒常的政治力量。

尽管它的身影时隐时现,但其所释放出来的能量总是强大无比,撼天动地,以至于在现代社会,无论人们喜欢与否,民族主义已经深入到现代人的骨髓和血液之中。诚如Ernest Gellner(1983)所说,“身属一个民族,不是人性固有的特点,不过现在似乎已经显然成为人性固有的特点了。”

反之,如果一个人没有民族,那其简直就像夏米索(Chamisso)在《失去影子的人》一书中所叙述的“一个人失去他的影子进而迷失了自己”的故事那样,没有了归属感,亦没有了稳定感。

 

二、民族主义与国家建构

一个国家如果希望得到团结稳定,仅仅依靠武力的征服肯定不能长久,这一点已经被历史无数次地证明。对于现代国家而言,除了武力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得到公民对于国家的认同,进而由这种认同产生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与热爱。不过,如果仔细审视当今世界各国,公民对于国家的认同以及忠诚与热爱,如果追根溯源地话,多是建立在民族主义基础之上。

当然,这里所谓的“国”首先是需要清晰界定的,其是指经由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而成为世界潮流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s)。因此民族国家既非亘古就有,亦不是无须条件即可成立的,至少在18世纪末之前,它并不为人所熟知。

英国博学的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经考证说,在欧洲的旧制度中,民族的权利既不为政府所承认,也不为人民所要求和熟知,是王室,而非民族的利益调整着国与国的边界。某个君主国可能只是某位公主的一份嫁妆。即便到了18世纪,民族在时髦的理论中也没有一席之地。两军对垒的指挥官可能只是为了自己或者自己领主的领地而发动战争,所以可以互相致词,并以壮观且高傲的队形形式展开,因为战争并不关乎民族,亦无需唤起民族感情。

1772年,波兰被俄、普、奥瓜分,民族主义的意识开始在欧洲萌芽,而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则成为民族主义勃兴的“催生婆”。理解这一点并不容易,因为大革命所呼唤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政治原则与民族主义完全对立,然而,如果考虑到拿破仑统治下的帝国扩张,我们就可以释然。阿克顿评论道“当解放变成镇压、共和国变成帝国的时候,民族感情并不是直接从包含着它的那场革命中发展而来的,而是首先表现为反对那场革命。”西班牙、普鲁士、意大利和希腊的民族运动都是例证。(阿克顿,2001)

不过,世界各地的民族意识“觉醒”(如果可以用这个词的话)并不是同时发生的。比如,直到1890年,乌克兰人的民族意识依然不是十分强烈。如果你去问当时的一个乌克兰农民他属于哪一民族,他会说他是东正教徒;如果再追问他属于俄罗斯人、波兰人还是乌克兰人,他会说他是一个农夫;如果问他讲的是哪一民族的语言,他会说他讲的是“当地的腔调”(the local tongue);而如果想知道他希望属于哪个国家——是俄罗斯还是分离的乌克兰——他会说最好的选择是“基督世界的农民”(Christian peasant-folk)(Ronald Grigor Suny,1993)。

对于生活在中国新疆的各个族群来说,也是如此。事实上,直到1920年代,他们也也没有统一的名称,只是用各自居住地附近的绿洲来称呼自己。1921年,信仰伊斯兰教的各部族领袖们在塔什干会面,才选择用“维吾尔”这个名字作为他们身份的标志。且直到1935年,新疆边防督办公署及新疆省政府才发布关于将“缠族”名称改为“维吾尔族”的通令。

最初的民族主义很明显是建构起来的,印刷术的产生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为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诚如哈贝马斯(2002)所评论的那样,“这种民族意识转变最初发生在城市里,主要是受过教育的市民阶层,然后才在大众中得到呼应,……民众的民族意识逐渐加强,凝聚成为民族历史上广泛传播的‘想象共同体’(安德森)。而这种‘想象共同体’成为新民族集体认同的核心。”

在18世纪以后的历史中,民族主义逐步与政治合法性关联在一起,并通常扮演一个“建国”和“护国”的角色,因为人们开始认为“在一个由不同的民族构成的国家,自由制度简直是不可能的。”(密尔,1861:114)甚至一心向往“一族一国”的民族国家模式。德意志民族主义的精神领袖赫尔德甚至认为,“最自然的国家,莫过于具有一种民族特点的一个民族……把一百个民族硬捏到一起并由一百五十个省份组成的帝国,决不是一个整体,而是一个怪物。”

到1980年代,斯特·格尔纳(Ernest Gellner)已经可以毫不费力地将将民族主义定义为,“是一种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理论,它要求民族(nationality)的疆界不得跨越政治的疆界,尤其是在一个国度里,民族的疆界不得将掌权者与其他人分割开。”(Ernest Gellner,1983)

如果说韦伯所谓的“法理型统治”奠定了一个政权的政治合法性,那么这时的民族主义就奠定了现代国家的政治合法性。然而,凡事皆有两端,在民族主义的话语系统中,人们往往过于理想甚至偏颇地认为,一个民族就应当组成一个国家。现实却永远不会像理想或者理论那般完美,近代以来所建立的各个民族国家中,绝少是由单一民族组成的。即便是最先成立的英国、法国以及西班牙等现代民族国家也并非如同世人想象的那么“纯洁”,在英法国内仍然存在着不同的民族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民族矛盾——爱尔兰和苏格兰的独立运动就说明了这一点。

面对这样的现实,人们的选择似乎只有两种:其一,如同一些国家曾经做的那样(比如二战中的德国),试图通过种族灭绝来实现种族纯化以期真正建立一个由单一民族组成的国家;其二,则是利用民族主义的内核——民族自决原则进行国家分裂,南斯拉夫分裂,捷克斯洛伐克离婚,厄立特里亚独立,卢旺达种族屠杀、车臣战争都是注脚。

第一种选择所带来的恶果和暴虐人们已经见识过,除了极端分子以外,或许没有人希望悲剧再次重演;而第二种选择的历史经验表明,民族主义以及其内核民族自决原则极易被非主体民族所利用,进而变成肢解民族国家的利器和杀手锏。

 

三、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爱国主义

所谓“国家认同”是指一国公民对于自己所属国家的认同,是一种将国家视为“己者”而非“他者”的感受,而“爱国主义”则往往是指一个公民对于其所认同的自己的国家的热爱和忠诚,在某种意义上,爱国往往是国家认同的升华,而国家认同则是爱国的前提。

关于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我们首先所应当注意的是,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因为这两者不仅在此词源上有所不同,而且在学术理念和现实政治中也大相异趣:前者显示的是对祖国的热爱(Love of country),后者却意味着对民族的忠诚(Loyalty of the nation)(Mautizio Viroli, 1997.)。在并非由单一民族组成的国家里,通常主体民族容易产生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合二为一” 的感情,其他非主体民族则不愿或者很难产生由民族主义升华为爱国主义的情感。特别是当非主体民族感觉到自己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或者没有得到应得的利益和地位时(这在很多时候取决于非主体民族的主观评价),“他者”的感觉就会四处丛生,非主体民族对于国家的认同程度就越来越低。

此时的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就不是那么协调一致了,甚至会出现内在的紧张和冲突。因为,如果这时非主体民族不负责任地,甚至吹毛求疵地质疑整个国家及其政权的合法性,那么民族主义就往往会转化为非主体民族寻求成为主体民族或者通过各种现行法律之外的途径来实现本民族的独立和单一民族国家建立的意识形态。其所带来的结果并不难预料——不是造成整个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崩溃乃至最终分裂,就是会导致绵延不断地国内民族间斗争,而如果又有宗教狂热等极端思想“添油加醋”的话,恐怖主义就难以避免。

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由于工业化、信息化带来了经济自由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元化,民族已经被打碎成为“碎片化”的族群(ethnic group/ethnos)——即民族主义会因为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沟通渠道的多样性和多元文化的包容性而逐渐趋向弱化,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生存环境恶化以及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和满足的情况下,极端民族分离主义仍可能被激活。而对于中国这样正在向“现代社会”迈进却仍然没有到达“目的地”的多民族国家而言,此一问题可能更为严重。因此,不能天真地认为主体民族的民族认同和爱国主义能够得到本国所有民族的认同和支持。

 

四、当代中国的国家认同与爱国主义

人们惯常认为,中国的民族主义并非是汉族的民族主义,而是中华民族的民族主义。不过这仅仅是一种主流理论和意识形态而已,而且直到当下,也没有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确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的第一句话就谈到了民族问题,但是其所使用的表述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而且在宪法文本中始终使用的是“中国各族人民”这个词汇,尽管其不断与“中国人民”这个词语交替使用。“中华民族”这一词汇并没有出现在宪法文本中,甚至共和国立国之正当性基础的表述中,也没有例外:

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在过去的60年间,力图化解国内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矛盾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且当一个民族处在恢复自信和重建辉煌阶段的时候,是需要一种民族精神来支撑的,当社会内部的分化导致不同阶层、地域出现巨大落差甚至裂痕时,民族主义也可以使人们更多关注他们的共同利益。

然而,诚如上文已经指出的那样,民族主义是把双刃剑,而且在一个愈加重视人民民主和政治合法性的时代,除了武力、文化、传统以及血缘联系之外,一个真正稳定和团结的国家应当建立在公民对于其政治文化乃至宪政文化认同的基础之上。而只有浓缩一国的政治文化的宪法才能完成此一重任。藉由宪法这一表达人民共识的媒介来重构公民的爱国主义情感才是最佳的选择——这正是斯滕贝格尔、尤尔根·哈贝马斯等德国学者提出“宪法爱国主义”的原因。

所谓宪法爱国主义,就是要在尊重多元主义的基础之上,通过宪法的实施,保障人民的自由、民主和人权,确保国家权力的相互制衡和法治的实施,进而形成一种复合民族性和普适性双重价值的政治文化。这种爱国主义不但可以消除民族主义内含的狂热和偏狭,而且成为最为理性和宽容的爱国主义。其就如同托克维尔所说的理智的爱国主义一般,虽然“可能不够豪爽和热情,但非常坚定和非常持久。它来自真正的理解,并在法律的帮助下成长。”

当然,这并非说单靠宪法爱国主义就可以解决公民的国家认同和爱国主义问题,而是强调公民对于宪法而非民族或宗教的认同是极为重要的。而要让公民认同宪法、产生宪法爱国主义,那就需要执政者真正尊重宪法,拥护宪法,不把宪法当做“制度稻草人”,而要遵守宪法,落实宪法,真正实现“依宪执政”。

 

程雪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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