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从“法平如水”谈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89 次 更新时间:2014-05-22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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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进入专栏)  

 

中国古代的“法”称为“灋”,《说文解字》对该字的解释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从去。”“法平如水”,也成为了我们千百年来对法的基本理解,是具有重要文化含义的意向性比喻。因此,法与水结下不解之缘。我认为,中国“法平如水”的说法概括了中国几千年的法治文明的精髓。我在做人大法学院院长期间,在装饰法学院楼大厅的雕像时,主张在雕塑中体现“法平如水”的理念,后来就用水纹装饰了雕塑。我之所以如此坚持,就是基于我的上述认识。同时我还认为:我国的宪法就是要把我国人民这种几千年的价值追求,上升为国家和社会的普遍价值追求,乃至上升为人类的普世价值观。事实上,法平如水,也是各国法律追求的价值。我国“八二宪法”的字里行间充分体现了这种价值追求。问题是,我们要从更深层次上认识、认同这种价值,在政府和个人行为中遵循这种价值导向,对十几亿公民水平对待,使中国真正成为一个最公平的社会。

为什么以水来形容法?

我认为,“法平如水”的第一层含义首先体现的是“平”,也就是公平。不仅我国数千年来民众常以“良法”或“恶法”来评价法律;在西方,拉丁法谚也有云:“法律乃善及公平之艺术(Jus est ars boni et aequi)”。可见,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们的美好愿望和不懈追求,不仅是中国人民的一种信念,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正义体现了某种秩序的内在要求,是构建普适性秩序的内在需要。换言之,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以调整社会关系为目的,必然以正义作为其基本价值。正义是一切规则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具体而言,“法平如水”包含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两个方面。前者强调法律作出的价值判断要体现社会主体关于公平的基本共识;后者则强调执法也要体现公平——执法要严格,要讲原则,执法的态度要刚直不阿。

“法平如水”的第二层含义体现在水所具有的“包容万物”的特性上。水具有变通和灵活的特征,在我们心中,法律也同样如此。首先,“如水”体现了我国文化的博大和包容。水具有包容性,《道德经》有云,江河之所以能为百谷王,因其能善下,以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正所谓“山不厌高,水不厌深”、“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水所体现的 “刚柔相济”的互补性、“抑高举低”的平衡性,对立法和司法都是一种启示。法也应具有水的包容性的特点,也要能够博采兼容、理顺差异、相济互补、动态平衡。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不同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也要灵活运用各项法律规则,不可僵化执法、机械执法。其次,水体现了一种变通和灵活,水无论遇到悬崖、大石、峭壁,都能善于变通、应付自如、从容流过,能够包容和化解一切事物。这就启示我们,法也要保持灵活与开放,不可一成不变。水是流动的,而法也要应时代社会的需要而发展变化,并不存在一种固定不变的、完全相同的抽象正义标准。水体现了一种圆融变通之本性,在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量体现了这种水的精神。法平如水,又强调在公平的前提下,法官要结合天理、人情,灵活运用法律准则,将我国古代的天理、国法、人情有机地融合在了一起,实现当时社会所秉持的公平正义观念。再次,法平如水,还启示我们,水可以渗透到自然的各处,而法同样也如同水一样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应该充分发挥法在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规范作用。毋庸讳言,我国目前不少地方政府与百姓之间关系紧张,在相对程度上是政府未能善解宪法与法律如水的灵性,态度生硬,执法机械。

“法平如水”的第三层含义主要体现在“水是生命之源”的特征上。水利万物而不争,水是自然的起始,乃生命之源、万物之本、文明之根,水象征着生命之道。法对于社会而言也具有同样的意义,堪比水之于自然的意义。在“法平如水”的描述中,以生命的源泉比喻法律,无异于认为法和水一样都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所以中国才会有“水治”的说法。法治的“治”也是和水联系在一起的。古希腊哲学家泰勒斯曾经说过:“水是生命的灵魂,它对人类而言是最具亲和力的物质。”老子在《道德经》中讲到:“上善若水。”为何赞美水的美德,以至于认为它代表着一种至高的道德境界?归根结底,是水这种物质形态背后所包含或体现的伟大哲理和深刻法律思想。古人云,“智者乐水。”《韩诗外传》解释到:"问者曰:夫智者何以乐于水也?曰:夫水者缘理而行,不遣小间,似有智者。”而法也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人类创制了法,意味着人类已经学会运用规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管理人类社会,因此,法是保持人类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源。可见,从这一点看,水与法一样,也是人类智慧的一种象征。

虽然“法平如水”内涵博大精深,但是,我们也不能过度宣扬水的柔和性和变动性,水只有在河堤的范围内才能有序的流淌及利于万物,法平如水的第一层含义最为重要,即法首先要如水平,“平”是法的第一目标,而不能牺牲此目标而单纯地强调灵活和变通。水利万物,但一旦水突破河堤的防线,则有泛滥成灾之虞。法平如水的“平”,对于法律而言,实际上就相当于河堤的防线。中国传统文化的痼疾就在于过分灵活变动,缺乏规矩意识。“车到山前必有路”、“船到桥头自然直”,“活人不为尿憋死”、“见着红灯绕着走,见着绿灯快步走”等等反映的就是中国人规划意识乃至规则意识的缺乏。另外,传统文化具有强烈的社会人情特征,这与传统文化强调的“天理、国法和人情”密切相连,也符合中国人悲天悯人、同情弱者的善良天性。但是,如果“法外开恩”、“法外有法”被泛化,甚至产生所谓“良性违法”、“ 良性违宪”的提法,则将严重背离现代法治理念。

每当我看着人大法学院体现“法平如水”理念的雕塑,我就浮想联翩,引起我一系列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载王利明著《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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