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读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梁慧星先生的《裁判的方法》,受益匪浅。这本书是根据梁先生在法官培训班上的授课整理编写而成的,由于面对的是全国各地各级的法官,又是口头授课的形式,因此具有口语化和形象化的特点。与通常晦涩难懂的法学专著相比,这本书读起来非但不吃力,反而倍感趣味无穷,好像亲身坐在梁先生的讲堂,听他用深入浅出的语言和丰富生动的实际案例,将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大学问、大道理娓娓道来。
这本书的名字叫《裁判的方法》,顾名思义,主要是讲如何审案断讼、正确裁判的方法。而实际上,梁先生侧重讲授的是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尤其是民法中的解释方法。在这本书的扉页上,梁先生写道:“谨献给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在我看来,这本书对所有处于案件裁判者地位的法律工作者来说,都是一位良师益友;对于我们从事民商事仲裁工作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来说,这是一本关于方法论的难得的好书,对民商事审判实践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虽然这本书的重点在于讲授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但我在了解和学习这些具体的方法之外,另一个或许更为重要的收获,是对裁判案件的整个思维过程形成了一个理性认识。我认识到,裁判案件的思维过程具有比较明确的阶段性,各阶段相对独立,各有其中心任务、认识规律和思维方法;这个过程又具有很强的整体性和联系性,前一阶段是后一阶段的前提和基础,后一阶段是前一阶段的自然结论,每个环节都到位了,整个过程就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裁判案件的思维过程,我认为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个阶段:查清基本事实—作出实质判断—寻找法律根据—作出裁判文书。
(一)查清基本事实
一个案子摆在眼前,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或争议。要找出问题的答案,第一步就要查清事实,一切裁判的工作,都必须首先建立在对事实认定的基础上。而这个阶段,最重要的思维方法是对证据的判断和认定。证据的判断,首先看其合法性(legality),排除不合法的证据;其次看其真实性(authentity),排除虚假证据;最后要看其关联性和证明力(relevance and weight),对符合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进行比较和取舍,选出最具有关联性和证明力的证据。进行了这三道证据关的筛选,再在最后通过“考验”的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和认定,以达到最接近客观真实的主观认识。
这一阶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正确的事实认定,不可能有正确公正的裁判。
(二)作出实质判断
案件事实查清以后,下一件事不是急着去找法条,而是先在把握案件实质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相关的利益作出比较衡量,从而作出在本案中应当保护哪一方当事人的基本判断。这就是实质判断阶段,也可以说是一个以利益衡量和确定价值取向为中心的阶段。
我觉得很有必要将进行实质判断列为一个单独的阶段,以突出这一阶段在裁判案件的思维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实质判断是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保证,如果在查清事实后直接就去寻找法律依据,就很容易造成拘泥于法条,用法条套案件,用法条解释案件,可能导致误判、错判。如果这个案件的情况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裁判者就有可能削足适履,曲解案件以适用法律,或者曲解法律以适用案件,违背立法目的和法律的精神,作出一个看似依据法律、实则适用法律错误的不公正裁判。
当然,这个阶段通常在裁判案件的思维过程中并不明显,因为大多数案件直接适用法条的结果是与实质判断的结果一致的,裁判者不一定觉察出这个思维阶段的存在。但是,当适用法律的结果与实质判断的结论相冲突,即出现一个表面上合法却不合情理的裁判时,实质判断阶段就凸显出来。实质判断不仅是裁判者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形成的初步判断,而且是裁判者适用法律后检验结果是否正确的重要根据,就好比做完数学题,还要验算一下计算结果。在裁判结果与实质判断的结论不一致时,要重新考虑适用的法律是否恰当,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是否合适,对立法的目的和精神的理解是否正确等,并以此为依据,对适用的法律和裁判的结果进行调整。
由此可见,这个阶段不能省略,不容忽视,裁判者通过实质判断定下裁判本案的基调,在其指引下进行后面的裁判工作,并用其检验裁判的结果,才能有效地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
(三)寻找法律依据
对一个案件作出实质判断以后,裁判者就要去找出法律依据,以从法律上对本案作出裁判。梁先生形象地称其为“找法”。这可是个专业技术很强的工作,这个阶段是民法解释学这一“英雄”的“用武之地”。民法解释学的具体解释方法就是“十八般武艺”,把这“十八般武艺”演练熟了,就能无往而不胜了。
一般来说,“找法”的结果有三种。第一种是找到了直接针对本案情况的法律条文,这是最理想的一种结果,但是同样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此处是指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使其适用于本案,包括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其中又可分为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等)、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因为法律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它总是规定具有共性的一类情况,而对于待裁判的本案来说,却是一个个案,就像裁缝要量体裁衣一样,每个人的尺寸都是不一样的,第一种情况下找到的法律条文就好比做衣服的裁剪图,找到了衣服的裁剪图以后,还要根据个体裁出一件适合其穿的衣服来,法律解释方法就是根据个体尺寸对衣服的裁剪图进行缩放调整。
“找法”的第二种结果,是没有在现行法律中找到相应的规定,出现了法律漏洞。怎么办?民法解释学提供了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包括依习惯补充法律漏洞、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反对解释、比较法方法、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法官直接创设法律规则等,以帮助裁判者裁判手头那个急待解决的案件。这就好比裁缝发现现有的衣服样子没有合适这个要做衣服的人的,那就只好根据做衣服的原理自己设计一件衣服出来。
“找法”的第三种结果,是找到了法律规则,但是其属于或包含了不确定的概念,无法直接适用于本案。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结合本案的事实,对法律规定中的不确定概念加以确定,如什么是“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这种方法在民法解释学上叫做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这就好比裁缝要参照的衣服样子只有一个彩绘的效果图,而没有具体的尺寸图样,那就只好先将效果图具化成裁剪图,再来裁剪衣服。
寻找法律根据的阶段自然是十分重要的,事实认定正确,而法律适用不正确,也不可能是一个正确的裁判。梁先生在这本书里,通过大量的案例,重点介绍了各种各样的“找法”工具,即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可以作为实践中裁判的指导和借鉴。
(四)作出裁判文书
作出裁判文书除了文字上的功夫,主要是要运用三段论的逻辑公式,将裁判的事实和理由,尤其是判案的法律逻辑,都交代清楚,从而作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判结果。
裁判文书是前面三个阶段的自然结果和具体体现,是裁判者经过对案件的审理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书面载体,也标志着裁判者裁判案件的思维过程的完成。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裁判者裁判案件整个思维过程的清晰脉络。还是用裁缝做衣服的比方:衣服要做得合适,首先要量体准确,也就是第一阶段的事实认定要准确;其次是裁缝的判断,要做衣服的这个人应该穿什么样的衣服效果最好,这就是实质判断的内容;然后才是找衣服的裁剪图,有现成的最好,没有现成的要自己设计出图样或者把效果图具化成裁剪图,这是寻找法律根据的阶段;最后是动剪子,按照裁剪图裁出合体的衣服,这就是写裁判文书。
对这个过程的理性认识也启示我们,裁判案件的思维过程是一个可以把握、有规律可循,有方法可用的过程,裁判者如果能自觉地去认识正确的思维规律,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并在实践中自觉地遵循这些规律,运用这些方法,就能够克服困难,越过障碍,从而达到对纷繁芜杂的案件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公正裁判这一最终目的。我想,这是通向正确裁判的路径,也是每一个裁判者信心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