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汉明:法治的核心是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66 次 更新时间:2014-04-12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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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  

 

摘要:  注重宪法和法律实施是当代法治基本内涵的普遍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是法治建设战略转移的客观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面临着立法粗放与执行不力的困扰、经济状况与社会转型的制约、体制不顺与机制不全的束缚、法治传统与法治精神的缺失。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应加强和改进宪法实施,保障和落实公民权利,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营造和改善法治环境。

关键词:  法治;宪法;依法治国;法律实施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任务,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蓝图。习近平同志最近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明确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光辉文献,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行动纲领,必将对中国法治进程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笔者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更加注重宪法和法律实施。

 

一、宪法和法律实施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学术界一般认为,法律实施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宪法实施是将宪法文本落实到社会生活、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套观念和制度,它不是简单的技术与程序,而是一种公共理性的生活[1]。本文所称的宪法和法律实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规章等法律规范制定出来后,在社会中被实际施行的过程,从而使其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当前,遵循法治规律,弘扬法治精神,注重宪法和法律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注重宪法和法律实施是当代法治基本内涵的普遍要求

“法治”的概念学说最早源自西方。但是,“法治的含义如同一匹桀骜不驯的烈马”[2],明确把握法治的实质内涵并将其付诸政治实践并非易事。一方面,“法治是一个令人不断追求但尚未达到的终极目标”[3],另一方面,“最好是把法治理解为一种独特的机构体系而非一种抽象的理想”[4],在这种“理想”与“现实”、“价值”与“事实”的缠绕与分野中,法治及其具体内涵一直是富有争议的话题。“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5],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的“两重含义”一直影响至今。从法律和人民的角度完整地表述西方法治理论的首推戴雪,他从三个层面阐释了“法治”的含义:一是“国法的至尊适用与武断权力相违反……英吉利人民受法律治理,惟独受法律治理”,二是“人民在法律面前之平等”,三是“凡宪章所有规则……不是个人权利的渊源,而且只是由法院规定与执行个人权利后所产生的效果”[6]。在近代,法治首先是作为平等、自由、人权保障的要求由欧洲启蒙时代的先进思想家提出来的,西方法学家基于不同的学术立场和理论主张,先后提出了法治的各种理论。我国法学家对法治的普遍特征也有很多精辟的论述:例如,李步云教授提出,法治国家应有十条标准: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公正、党要守法[7];张文显教授认为,“法治”是一个内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正义、效益与合法性等诸社会价值的综合观念,其基本标志有五个方面:法律之治、人民主体、有限政府、社会自治、程序中立[8]。虽然中外法学家关于法治的概念界定存在一些差异,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制定的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样,这些伟大的思想家们对法治之形式意义、工具意义的偏爱正是来自于这样一个基本的认识:法治是一个实践的概念,道德上的理想与政治上的抱负是法律应该担当的使命,而法治所关心的乃是法律统治地位的确立与法律的有效实施。[9]

(二)注重宪法和法律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

基于西方国家法治理论的引入,同时面临着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国家战略和发展方向的选择,“法治”在这种外来影响和内在需求的双重影响下被提出并日益彰显其影响力。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领导人“法治”主张逐渐明晰化,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从“法制”到“法治”的升华,集中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面临的重大转折。在这一历史过程中,我国逐步探索出了一种符合法治精神、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人民意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模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上郑重提出要依法治国,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做出了科学阐释。1999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宪法,则是将“法治”这一政治主张通过宪法上升为国家治国方略的集中体现,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0]从此以后,党的历代领导集体和重要政治报告都坚持强调依法治国,并根据形势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七大报告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八大报告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对法治的历史条件与社会基础的探讨,有学者指出,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当发达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11]我国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对于宪法和法律实施更是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政治报告先后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根据党的十八大的战略部署,依法治国要“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加快建设”,这客观上要求高度注重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注重宪法和法律实施是法治建设战略转移的客观要求

2011年3月,吴邦国同志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是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经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39件、行政法规714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等8921件,如期实现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12]对此,学术界一致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虽然完善立法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应当更加注重宪法和法律实施。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明确提出形成法律体系并不等同于法治建设的大功告成,要把法律规定变成实践,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更加重要的任务。[13]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需要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律体系再到法治体系是目前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特点,当法治体系构筑起来之时,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局面形成之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中的法治目标就会实现。[14]笔者认为,无论是强调切实严格执法还是主张构筑法治体系,都表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法治建设的战略重点应当转变到宪法和法律实施上来。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样,“中国制定的法律在现实中是否都得到了实施?这个情况是很不乐观的。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应该转移到法律实施的广阔领域。”[15]只有全面、及时、统一、正确实施宪法和法律,才能使各项规定从纸面走入生活,各项权利从拟制走向现实。

 

二、当前制约我国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主要因素

当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状况总体还不能令人满意,学术界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习近平同志指出,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分析精辟,发人深省。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环境中统筹思考与把握。

从法制度经济学角度看,制度约束一般分为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及实施机制三个方面[16],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性,各种约束、社会文化、行为规范使制度变迁绝对是渐进性的并且是经济依赖的。宪法和法律实施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也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过程,更是法律制度不断健全、法治环境不断改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经济水平、规章制度、历史传统、人文环境等正式、非正式因素都从不同侧面发挥着作用。笔者认为,从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环节、条件、制度、环境等方面来看,我国当前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一)实施的环节——立法粗放与执行不力的困扰

建设现代法治国家需要制定“良法”和执行“良法”,而我国当前的法律因为立法理念、立法技术等影响,立法总体上还比较粗放,影响了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人性的性质。”[17]我国立法并未达到上述要求,在法律的系统性、确定性、协调性等方面存在一些欠缺,导致了宪法和部分法律还未完全实施到位。首先,法律的协调性不够。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没有落实到位,一些法律、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与宪法的原则性规定相抵触,与其他相关法律不协调,而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撤销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不仅对法律实施形成障碍,而且损害了宪法的权威性。其二,法律的操作性不强。由于长期受“宜粗不宜细”等思想影响,我国许多法律过于原则、条文简单,甚至责任不清、难以操作,成为宣言性的规定。其三,法律的滞后性突出。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总是变化,那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难以了解,从而在指引人们的行动上效率也是较低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立法只有保持适当的超前性,才能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而当下有的法律虽经过多次修改,仍然遇到不好或不能实施的问题,甚至,有的法律刚刚制定或修改,马上面临不适应、不协调、不匹配的问题。这充分反映出立法的滞后性,导致法律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其四,法律的配套性不全。法律制定出台后,相关配套规定是否健全,也是影响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因素。比如,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这些配套性制度没有及时出台,缺乏贯彻执行的具体依据,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无法及时处罚,导致了法律条文的“虚置”。除立法原因之外,从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各个层面,法律执行的状况也不容乐观。从执法层面分析,我国层出不穷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背后,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政执法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与严格执法的要求相差甚远。从司法层面分析,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司法人员素质总体偏低,司法保障与繁重的工作任务还不适应,也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公正司法的实现。从守法层面分析,人们从内心真正感知法、认同法、信任法、敬畏法的理念还未形成,而违法的成本相对较低,全民守法意识仍需提高。从法律监督层面分析,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力度还需要加强,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监督权能方面立法授权不足,监督程序不健全,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不完善,媒体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等都还没有形成合力。由于上述各个环节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在社会上引起了质疑、不满情绪,影响了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二)实施的条件——经济状况与社会转型的制约

宪法和法律是根植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土壤之中的,其能够顺利实施也受制于这些因素。我国当前宪法和法律实施不力,主要受制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受制于经济状况。“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8]宪法和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实施,与一个国家特定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模式、要求等密切相关。比如,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类法律的执法检查的频度很高,仅八、九、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进行了10多次环保类法律的执法检查。但因为环境保护类法律实施对于一个地方政府的发展方式转变、政绩考核指标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这类法律涉及中央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权衡与调整,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就多,困难就大。虽然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这类法律的执法检查,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类法律并没有因此而实施到位。[19]另一方面,受制于社会转型。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农业社会向传统工业社会、传统工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现代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三大跨越”同时并举的历史阶段,社会处于急剧转型期、体制转轨期与融入WTO过渡期。这一时期,社会立法总体落后于社会转型,宪法和法律实施面临一些“空档”或“缺位”。比如,社会组织的蓬勃兴起是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与社会界限模糊、交叉互渗,以及权力和权利良性互动、平衡合作的产物和结果。但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立法目前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不仅位阶较低,而且内容滞后,如果严格实施这些法律,可能会阻碍社会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在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的双重压力之下,我国的执法、司法、法律监督都在夹缝中艰难前行,面临着许多可知与不可知的因素制约,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总体效果仍亟待提升。

(三)实施的制度——体制不顺与机制不全的束缚

宪法和法律能否有效实施,往往需要明确政府、社会、公民的权利义务,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协调好相关各方的利益。从深层次看,宪法和法律实施不力是利益协调不到位的客观反映,体制不顺与机制不全束缚了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比如,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央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地方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划分方面,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从管理体制上看,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仍然是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监管权力主要是行政公权力,监督体制实质上是“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从工作机制上看,食品安全监管常态的、规范的综合协调、办案协作等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往往层层成立工作专班进行事故处置;组织“运动式”执法,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专项治理突出问题。食品品种是无限的,而政府资源是有限的,以有限的政府资源来监管无限的食品品种势必会造成监管不力的现象。这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也导致监管职能交叉、相互掣肘现象屡屡出现,形成了“九龙治水水成龙”、“七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十多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尴尬局面。法律规定地方政府负总责实际上是一种“剩余监管权”,当某一环节出现监管真空或权力争夺时,地方政府要统一担负起责任来,这可能使政府面临承担无限责任的境地。[20]与此类似,我国涉农类、环保类、城乡社区治理类法律的实施也因受制于不同利益、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利益格局调整,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工作机制还不健全,难以达到理想的实施效果。

(四)实施的环境——法治传统与法治精神的缺失

法治,既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精神,更确切地讲,法治是制度和精神的有机统一。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既需要制度支撑,又需要精神动力。在法治传统方面,中国封建社会的“礼”将社会统治体制与精神信仰体制紧密相联,造成了“宗教、政治、伦理三合一”,中国社会的合法性在于宗法、伦理、家国一体,既没有形成相对独立、有序自治的基层社区,也没有形成“为权利而斗争”的法治传统,而是寄希望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和“明君”、“清官”的人治模式。在法治精神方面,“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21]。中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培养和唤起广大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惟其如此,法治才有可能获得人们内心道德理念的支持。当前,许多党政官员越来越迷信个人威信和政府的强力管控,内心对于民主法治建设的信仰则越来越淡漠。一些政府部门维稳怕乱的心态,也助长了用非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不良风气。这些情况说明,如果人们把法治仅仅视为一种制度安排,作为一种治理工具,而缺乏法治传统和法治精神,宪法和法律将无法获得人们发自内心的支持而得到有效实施,也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相反,只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法治、尊崇法律的浓厚氛围,才能为宪法和法律实施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路径选择

宪法和法律实施单靠法律界的智慧和努力是不够的,必须用系统工程学的观念看待并建构法律实施系统,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谋划、参与和推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以更大的智慧和勇气破解理论难题,探求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科学路径。

(一)加强和改进宪法实施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法律实施首要是宪法实施。宪法的特点和内容决定了它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更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1992年纪念宪法颁布10周年的大会讲话中,乔石同志指出:“贯彻实施宪法,就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在2002年纪念宪法颁布20周年的大会讲话中,胡锦涛同志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在2012年纪念宪法颁布30周年的大会讲话中,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由此可见,在1992年既未提出“宪法实施”这一独立规范的学理概念,也因“法治”尚未成为国家的主流话语而实现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在2002年、2012年随着“法治”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生动实践的推进,宪法实施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彰显,尤其是后者将其上升到“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的高度,在强化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宪法理念、宪法意识的同时,也使得未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宪法基础。过去相当长的时间,我国宪法实施的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与理论上对宪法实施的片面理解有关。[22]正是没有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一谈到宪法实施便简单地与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宪法诉讼等简单等同起来。这种简单的思维模式、简单的照搬照抄,会使理论研究陷入泥沼中而停滞不前,也会使宪法实施不具社会环境而无法推进。当前,我国并不是没有宪法实施,而只是宪法实施没有达到我们所要实现的目标和理想。惟有更加自觉地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才能使宪法实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为权力运行和权利保障确立总的依据、原则和准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框架下,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实施保障机制,从而在制度完善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内涵与多种面向。

(二)保障和落实公民权利

“保障私权、约束公权”始终是法治的精髓。有学者曾明确指出,现代政治的基本原则就是以权利抵抗权力,除了权利,个人就没有什么可以用来保护自己的了。[23]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部门法规定了其他的法律权利,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了最为可靠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客观上要求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宪法的基本权利和其他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通过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与此同时,权利的获取与享有,并不仅仅取决于公民个体的能力与行动;相反,其必须依赖政府权力所提供的保障。公民权利的保障,意味着对于公共权力的限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法治得以实现的表现之一,对于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同样意义重大。中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进行长期的、艰苦的奋斗,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确保其正当运行,从而防止滥用权力,遏制权力腐败。

(三)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执政党对60多年执政经验教训的总结。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不仅反映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律,而且体现了政党、国家、人民之关系的基本准则。[24]中国几十年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表明,宪法和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实施,从根本上取决于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在其执政实践之中逐步认识到,执政的基本方式只能也必须是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政党政治法治化的表现。执政党全面落实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正是要通过法治化来实现变革社会中的政治有序化,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起主导作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和法律能否得到实施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施,也最终取决于党的领导和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才能推动宪法和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有效实施和普遍尊崇。

(四)营造和改善法治环境

在法治社会的范畴内,法治意味着全体公民和法人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在巩固多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为宪法和法律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其一,改进方式。适应形势变化和公众需求,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全社会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新媒体的作用,扩大教育深度,通过释法说理、以案说法等方式增进群众对法治精神的理解把握,增加对于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心理认同。其二,完善内容。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组织全体公民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始终坚持强化公民权利意识教育与义务意识教育并重,引导公民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严格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为宪法和法律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其三,突出重点。着重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守法的自觉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信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强化中小学法制课程教育,使法律观念和规则意识融入个人价值观、人生观,使法治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使宪法和法律实施成为一种普遍原则。

 

注释:

[1]参见韩大元:《宪法实施与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

[2][英]W?Ivor?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三联书店出版1997年版,第42页。

[3][美]劳伦斯?弗里德曼:《法治、现代化和司法制度》,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9页。

[4][美]P?诺内特、[美]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9页。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6][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44~245页。

[7]参见李步云:《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1期。

[8]参见张文显:《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9]参见庞正:《法治概念的多样性与一致性———兼及中国法治研究方法的反思》,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10]参见韩大元主编:《公法的制度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35页。

[11]参见孙国华、黄文艺:《论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12]参见吴邦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载《求是》2008年第1期。

[13]参见陈斯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特征与完善》,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年第5期。

[14]参见徐显明:《学习把握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亮点》,载《法制日报》2012 年11月28日。

[15]刘作翔:《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转移法律实施及其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 年第2期。

[16]参见[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译,三联书店 2003年版,第19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71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1页。

[19]参见谢蒲定:《从执法检查报告分析影响和制约法律实施的因素》,载《人大研究》2011年第9期。

[20]参见胡颖廉:《“奶粉事件”:关乎政府治理模式转型》,载《中国改革》2008年第10期。

[2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22]参见蔡定剑:《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宪法施行之道》,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23]参见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5页。

[24]参见江必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思考》,载《人民论坛》2012年第11期。

[25]参见卓泽渊:《依法执政: 政党政治法治化的表现与实现路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 年第 6 期。

[26]参见张文显:《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法学》2013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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