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芸芸 黄玉洁:从 “营改增”看我国工业企业增值税改革导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59 次 更新时间:2014-04-07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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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芸芸   黄玉洁  


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我国增值税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工业企业作为我国最先征收增值税的领域,对我国税收的贡献不断增长,优惠方式趋向多元,税负负担不断下降,但同时也存在行业税负不公平等现象。赛迪智库规划研究所认为,世界典型国家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对进一步推进我国工业企业增值税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目前有四条建议:积极探索分税制改革,为增值税改革创造良好经济环境;打造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负担;试点采取增值税税收激励政策,实现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优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增值税征收范围由工业生产与销售维修扩大到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领域,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增值税改革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作为最先征收增值税的我国工业企业目前处于怎样一个现状?世界典型国家增值税征收有哪些经验可供借鉴?未来如何继续推进我国工业企业增值税改革?认真研究这些问题,对于充分贯彻公平税负原则、避免重复征税、促进我国工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业企业增值税现状和问题

(一)工业企业增值税贡献不断增长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其中又以工业企业的增值税占据主导地位。据统计,2000—2011年,我国工业规模不断扩大,工业增加值从25395亿元增加到188572亿元,增长了6.4倍;工业企业增值税从3685亿元增加到26303亿元,增长了6.1倍。工业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总额中的占比始终保持在30%左右,在税收贡献中占据主导地位。

(二)工业企业增值税优惠方式趋向多元

随着我国产业政策的不断调整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工业企业增值税方式更加多元,包括免征、减征、即征即退、允许抵扣等多种方式。比如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给予即征即退。

(三)工业企业增值税负担不断下降

我国自1984年建立增值税制度以来,一直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4年在东北地区试点改革,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降低为3%。自2009年起这一改革推广到全国各行业,并规定我国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为零税率。据估算,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将为企业节约1500亿—2000亿元的税收负担;从税率看,生产型增值税的17%相当于消费型的23%,也就是说,增值税转型将产生5—6个百分点的税率优惠。

(四)各行业增值税税负不均衡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行业的增值额。由于各行业生产经营方式、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各不相同,其增值额也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导致税负率参差不齐。目前,我国增值税存在17%、13%、3%等多个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业税负不均衡现象。以福建省龙岩市2009年数据为例。总体而言,资源型行业和部分轻工业税负率偏高,一般加工制造业税负率偏低。

 

二、典型国家增值税对比分析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实行以来,现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主要税种,约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增值税。

(一)从增值税类型看,欧盟和大多数发达国家以消费型增值税为主,极少数国家实行生产型和收入型增值税

根据对固定资产处理的不同,各国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类。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计税依据相当于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和折旧之和;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税金;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置固定资产已纳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从全球来看,包括欧盟及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内的全球90%以上的国家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只有极少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极少数拉丁美洲国家实行收入型增值税。我国自2009年以来逐渐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

(二)从征收范围看,发达国家增值税征税对象涉及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多个领域,少数发展中国家仅对制造业实行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各国宽窄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在农业、工业、批发、零售、服务等各个领域普遍征收增值税,实施范围极广;第二种是在整个制造业和批发业征收增值税,不包括零售环节;第三种是仅对全部制造业产品以及进口产品征税,不包括批发和零售环节。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均采用第一种范围,摩洛哥采用第二种范围,塞内加尔、科特迪瓦、哥伦比亚、蒙古等一些经济发展落后、管理水平低、尚缺乏条件全面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采用第三种范围。我国的增值税征收对象接近第一种范围。

(三)从税率结构看,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基本税率和低税率相结合的方式,个别国家采用单一税率

增值税作为一个中性税种,客观上要求采用单一税率。在实际中,各国往往会根据国情设置不同税率。除日本采用5%的单一税率外,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一般税率和低税率相结合的方式。一般税率基本处于10%—20%区间,低税率根据各国情况差别较大。此外,各国对于金融、保险、新闻出版以及社会福利等领域给予免税优惠。

 

三、推进我国工业企业增值税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探索分税制改革,为增值税改革创造良好经济环境

“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在一定程度上对地方财政收入带来冲击。为了顺利推进增值税改革,有必要在这一过程中积极探索中央及地方的分税改革:一是适当调高地方关于增值税的分成比例,可以将现在的25%调整为30%—40%,以减少因增值税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减少造成的不利影响。二是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分成比例不变,综合考虑各地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人口数量、地方财政收入能力等因素,采取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方式弥补地方财政收入损失。三是针对地方为提高增值税总量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弊端,将增值税由中央和地方分享调整为中央专项税,并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全部转为地方税。

(二)打造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负担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工业企业增值税仍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建议采取渐进式试点推广模式。一是试点将工业企业投入或购进的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鼓励企业加大无形资产投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提高产品附加值。二是试点将工业企业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使我国工业企业与绝大多数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国家的企业处于同等竞争地位,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试点采取增值税税收激励政策,实现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优惠以税收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为主,强调的是事后利益让渡,对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投资、技术改革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而世界各国的税收优惠已普遍转向能促进企业进行科技开发和技术革新的间接优惠上来。建议我国今后采取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的方式。在间接优惠方面,可采取“初始税收信贷+后期分期偿还”的方式,即在企业投资初始阶段,给予企业一定金额的税收信贷资金,在企业实现效益后,在5—10年内分期偿还,其间取消企业增值税优惠,待借款全部还清后恢复。这种方式不仅可降低中央财政长期成本,而且在事前调动了企业积极性,有利于鼓励投资,能较好地体现政策的引导性。

(四)优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013年8月,我国对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小微企业负担,但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并未能充分享受这一政策优惠。建议进一步优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发展潜力较好、财务制度健全、财务人员符合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使具有发展优势的小规模纳税人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二是允许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接近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较少、人工成本占比较大的成长型一般纳税人,根据自身条件申请3—5年的小规模纳税人。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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