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喆: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2009年的特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22 次 更新时间:2011-09-13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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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喆  

2006年以来,我国腐败在几年内呈现出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群蛀现象严重的三大发展趋势。2009年这些趋势继续显示的同时,“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贺国强语)。

从总体上看,2009年的腐败现象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腐败向高层发展趋势的同时呈现落势化趋势。即腐败主体的级别向基层渗透,主要集中在科级干部层面上,由于这部分干部与基层民众直接接触,故而其影响的恶劣程度比级别更高的干部更甚,基层民众对其腐败的感受更为深切。

第二,与此相关,随着沿海地区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干部队伍、特别是年轻干部中的腐败现象比内地突出。由于科级干部年龄较轻,故而“年轻干部成为腐败高发群体”的问题一时间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年轻干部成为腐败高发群体的原因,除了为官环境内已形成的腐败机制的作用外,也与用人制度的弊端不无关系。对于“干部年轻化”形而上学的强调和实践,至少掩盖了两大问题:一是相当多的年轻干部道德教育上的“先天不足”;二是对于年轻干部道德品质或廉洁度等因素的忽略,以及缺乏对其本质的长期考察致使“平庸者上”或“带病提拔”现象的频繁出现。

第三,由于执法行为的偏差,出现多起群体性突发事件。典型的有两起:一是湖北“1·7天门事件”,二是“6·17石首事件”。它们的发生不仅给我们的基层组织以极大的警示,即群众的事无小事,必须认真对待;而且暴露出近些年来城管队伍及其人员法治教育和制度建设上所存在的问题。

第四,一些领域的腐败行为和潜规则未绝,另些领域(如高校)的腐败浮出水面。随着2008年年底对于一些国企高官腐败案的审判,国企腐败的严重性引人关注。这些年高校日趋行政化的发展,使在行政领域内出现的腐败现象必然在被一些人视为“一片净土”的大学中出现。媒体列举的高校落马领导的长长的名录,加上不间断的剽窃之类的学术腐败丑闻,令人震惊,使高校廉政建设的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上。

第五,不正之风依然未绝。不正之风的表现形形色色。2009年的不正之风除了媒体披露的动用公款盖干部别墅群外,还出现斥巨资“上学”镀金现象。2009年4月2日,河南省召开“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中共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在狠批奢靡之风时指出,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不良风气有四种:一是贪大求洋、追求豪华、过度消费、不注意节俭的奢靡之风;二是急功近利、目光短浅、脱离实际、做表面文章的浮躁之风;三是贪图享受、贪图钱财、贪图美色的贪占之风;四是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跑要之风。

第六,司法腐败依然严重。重庆打黑中暴露出的司法机关人员与黑恶势力的勾结状态令人吃惊,清楚地展现出近些年来,在一些地区黑恶势力渗透到我们的一些部门中,腐蚀拉拢我们的党员干部,使之成为他们的保护伞的严重状态。

第七,官员八小时之外行为的监督仍然存在漏洞。2009年5月湖北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引人瞩目。此案显现出部分干部的无耻和堕落,后者在受到社会舆论一致唾弃的同时,也让社会看到对官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约束和监督问题。

2009年也是党和国家继续加大反腐败力度、人民与贪官腐败行为继续较量的一年。从总体上看,2009年的反腐败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进一步加强了党员干部队伍的建设。2009年1月中纪委全会强调,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严肃处理有以下顶风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一是对于“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二是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对于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四是对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参加或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之后,中共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将坚决反对腐败作为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并再次强调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指出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规定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并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第二,加大了反腐败立法的进程。2009年出台多部法规和党规,其中重要的有:

(1)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增九个刑法罪名,其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引人注目。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典第388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目前,问责制度已成为建立“责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实践中人们逐渐意识到,缺乏严格的程序要求是这项制度的明显缺陷。具体地说,在问责的三个阶段缺少必要的环节及其相应的程序设计:一是事故调查阶段,直接的问责缺少向深处追查环节;二是承担责任阶段,缺乏充分说理和一整套追究程序环节;三是问责者复出阶段缺少严格的组织考察、群众评议、公示环节和必要的时间。

这部《暂行规定》是基于近几年问责制度的实践并听取了大量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弥补了上述问责制度的缺陷,确定了“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问责原则,并规定了问责的情形、程序和方式,以及问责适用范围,问责者复出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规定在七种情形下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还首次将用人制度上的问题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也即监督问题)列入问责范围。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国企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未经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让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也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该规定明确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以及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还对国企领导勤俭节约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要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这一办法对于遏制企业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

(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巡视工作的性质、职责、范围、任务、原则、人员管理、监督对象、汇报程序等;对巡视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纪律和责任,以及违纪后的处分等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这部党规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纠正地方组织不符合中央要求的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界定了“小金库”的含义;明确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玩乐、挥霍浪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滥发奖金福利,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处分依据;并区分不同情况界定了从重处分,免予、减轻或者从轻处分的相关政策界限;针对顶风违纪行为,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解释》追究纪律责任。

与此相适应,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提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至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并明确,2009年开展的“小金库”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此次治理工作将持续至年底基本结束。这些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政策界限比较清晰,有利于执纪实践中准确定性量纪,对于进一步加大惩处“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力度、更好地配合正在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继续纠正不正之风。2009年,从中央到地方,在制止公款出国旅游、滥建楼堂馆所、公款吃喝行为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全国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提出进行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并将2009年作为因公出国(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年,特别是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从经费上严格约束。要加大对顶风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重点查处虚报出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擅自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等案件。

第四,司法部门加大廉政建设的力度。2009年年初,最高法院下发了“五项禁令”,即“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4月20日至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北京主持召开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汇报会。他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着眼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从国家法律和制度机制层面认真谋划,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4月30日,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提出,鉴于基层基础工作是法院全部工作的根基,最高法院在继续开展全员培训的基础上,准备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为主题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院长轮训工作,将增强司法能力的培养贯穿于培训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一些地方高院加强了法官队伍的建设,邀请专家开办反腐败专题讲座。北京怀柔法院举办“法官论坛”年度专题,并请专家进行点评。重庆高院在全国先后聘请了20名智库专家,召开年度“智库论坛”,进行“强化理念、完善机制、规范管理”三位一体司法廉洁保障模式的探索。

第五,各地党组织和政府加强廉政建设,在官员财产申报、公车使用等方面大胆进行改革,推出各种限制性举措。如新疆阿勒泰、湖南浏阳和湘乡、上海、重庆等地推出了含公示或一定程度公示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2009年的腐败与反腐败经历了如此激烈的较量,其结果是明显的:最后胜利的仍然是人民、党和国家。然而,正如四中全会强调的那样,反腐败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和艰巨的。今后的较量仍会很激烈。可以预计,2010年在廉政建设方面,教育将更为密集地进行,制度将更加完善,监督环节将会得到更为周密的设计和实践,惩治腐败的力度也将更大。同时,随着我们与多个发达国家双边引渡条约的签订,一些逃往国外的贪官将被陆续引渡回国。与此相关,腐败现象也会出现新的形式或特点,对此,我们应有充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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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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