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志雄:关于中国农业现代化的一些观察和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68 次 更新时间:2024-09-03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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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雄  

 

农业是立国之本。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对中国农业现代化理论与实践开展系统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我和我的学术团队长期关注世界与中国现代农业发展问题,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我们观察到中国农业现代化在发展目标、实现路径和践行主体等方面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变化。对此,我和我的学术伙伴们尝试提出了一些概念性、定性化的研究和思考。

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目标正在发生着由“两目标”向“三目标”的转化。农业作为一个基础性传统产业,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发展目标必然与时俱进有所转变。农业生产粮食和其他重要农产品,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最为基础、也是最不可替代的需求,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因此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政治功能,这对应着“保障农产品供给确保粮食安全”的发展目标。农业本身作为农民的一种生计手段,承载着几亿农户家庭的就业和发展,发挥着重要的经济功能,这对应着“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的发展目标。“保障重要农产品供给确保粮食安全”“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在党的十八大之前就是中国农业发展长期追求的重要发展目标。为了实现这两个农业发展的传统目标,甚至不惜通过增加化肥和农药等化学品投入的手段和措施来增加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产出、促进农业发展。中国农业在经历长期以生态透支为代价的增长之后,特别是在进入供需基本平衡、丰年供大于求的农产品市场新格局之后,必须实现农业发展方式根本转化,亦即在继续保持“保障农产品供给确保粮食安全”和“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这两个根本目标的同时,需要增加第三个目标,即“保持农业可持续性”。农业是最接近自然的生产,其生产资料和产品都是自然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生态环境功能,这意味着农业现代化应有我们认为的“可持续性”的目标内涵。我们关于农业可持续性的基本理解和思想是,施加于农业生产资料(土地等)上的任何技术措施,如化肥、农药、种子、机械等技术的使用,既不对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产品质量本身,也不对农业以外的生态环境系统产生破坏性影响(负外部性),从而使农业作为一个整体成为可以连续和重复的过程的状态。当然,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三目标”与农业政策的“三目标”是辩证统一的。因此,保持农业发展可持续性应成为与增产、增收并列的农业发展政策新目标,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由工具理性(手段)向价值理性(目标)的升华,这既是顺应农业发展转型的主动选择,也是全面保护农业多功能性的理性回归。进入新时代,以 2015 年发布的《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 年)》为标志,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保护和增强农业可持续性已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主旋律。

目标既定,我国农业现代化走一条什么样的道路才能实现上述发展目标就成为兼具理论和经验特征的重大问题。对此,我们提出的路径是中国农业现代化要走一条“兴”字型道路。即生产主体的规模化(或者叫土地和资本集约化);生产手段的机械化(包括智慧农业、数字农业也都可以视为是传统机械化的延伸);生产方式生态化(农业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生产运作资本化(包括金融进入农业);产品销售品牌(标准)化;产品延伸加工化,产业形态融合化;农业产业作为一个整体,其发展和演化过程中成为有组织、有规律的运行系统(系统组织化)。“兴”字的一横是规模化和机械化,“兴”字上面三点分别是生态化生产、资本化经营、品牌化营销,“兴”字下面的二点代表接二连三,分别代表加工化和产业融合化,另外作为一个整体还有一个农业产业系统高度组织化蕴含其中。“八化”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八化”特征越强,农业就会越加产业“兴”旺,越加呈现现代化大农业的光辉前景。同时,作为农业生产者越能增收、农产品消费者越能增利、农业投资经营者越能获得合理回报,从而推进现代农业产业链利益相关者共赢共享。由此,在“产业兴旺”之余,也可达至“人民高兴”。可以说,“八化”既具中国特色也符合世界农业现代化发展一般规律,既是过去 40 年中国农业现代化取得长足进展的特征和原因,也是未来中国农业现代化继续演进的道路和方向。

中国农业现代化目标既定、路径既明,还需要现代经营体系来践行和具体实施。我们的研究认为,以家庭农场为核心的生产主体在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中发挥最基础和最根本的作用。农业现代化的任何发展目标和实现路径都需要恰当的践行者。中国农业现代化蕴含了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的现代化,其中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根本。总体而言,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包括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我们系列研究认为,一方面,农业生产主体培育是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核心。一是因为生产是农业产业链上各类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主体发育、成长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二是因为中国农业存在的大而不强、质量和效益低、环境不友好、国际竞争力弱等问题与农业产业链上的所有环节和所有主体都有关系,但根本在于生产主体不强。不对以近 2 亿小规模农户为主体的农业生产主体结构进行适当改变,中国农业存在的问题难以根本解决。三是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既可以通过市场的力量,也可以通过政府的适当干预来进行。相对而言,非农业生产领域的主体培育和发展可以更多通过市场的力量实现,而农业生产主体的培育更加需要政府来推进(如对租金的合理适当干预等)。另一方面,家庭农场是处于农业产业链最前端的生产主体,是能衍生出其他主体的主体。农业产业链上的所有主体都可以称为农业经营主体。但农业经营主体不完全等同于农业生产主体。我们的研究发现,具有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是一种承上启下的关键主体,小农户扩大规模以后形成家庭农场;进一步,在切实需要合作的条件下,家庭农场之间以及家庭农场与周边小农户之间的自发合作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合作社这一主体,甚至经过产业化、链条化后形成企业这一主体。同时,就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三大根本目标而言,家庭农场是中国现阶段众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最适宜”和“最合意”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最适宜”是说,它作为新型农业生产主体,适应了中国整体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作为中国经济主要产业部门的农业的历史性变化,适宜于中国超小规模农业未来的发展走向,尤其适宜于农业生产的自然和经济特征。“最合意”是说,家庭农场的经营特征及其实际表现说明,家庭农场最合现阶段中国现代农业发展“保障重要农产品供给确保粮食安全”“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保持农业可持续性”三大目标和任务之意。当然,虽然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构建的核心,但也不应该忽视促进作为中国农业生产主体底色的小农户与现代化大农业的有机衔接。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委书记,二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节选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农林经济管理学科评议组《农经通讯》第7期(2024上半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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