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宪政视野下的国家安全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70 次 更新时间:2011-11-21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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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进入专栏)  

美国911事件之后,世界各国对国家安全问题的关注更加显性化,乃至政治、军事、外交、经济、文化等活动都被置于对国家安全问题的关注之中。近年来我国政府和民间对国家安全问题的重视尤为突出,但从理论梳理到制度安排都尚存许多缺失。

在当下这个法治理念彰显、公民权利意识高扬的时代,国家安全问题其实首先是一个宪政问题,其原因在于:

第一,从语义修辞学的角度而言,国家一词有着多重的语境。它既可指政治意义的有机体,又可指民族联合意义的载体,还可是乡土意义上的物质指涉。从国际秩序谐和的角度而言,国家安全中的“国家”只能是世俗意义的政治主权国家和乡土意义的有形国家。如从纯粹民族意义上来看待国家并提出安全诉求,未免会陷入“民族沙文主义“的泥沼,为干预其他国家的内政提供冠冕堂皇的借口,从而最终动摇国家安全的根基。

第二,近代以降的人文主义国家理念,强调国家是理性、自律、原子式个人共同契约意志的产物,是人为了关照和解决自身问题而所做的一种有意识安排。如果说以前国家要服从“神法”和“自然法”的安排的话,那么在契约国家形成之后,基于人民主权学说的内在要求,那么国家必定要服从人民契约转换形式—宪法的规制。这样的国家要服务于人民本身追求自由、幸福和保护财产的需要,所以说国家安全问题当然地成为一个宪政问题。国家安全的提出,意味着对过去那种仅把国家安全视为提升个人福址的工具理性观的颠覆和解构,强调国家有外生于个人的独立价值,强调国家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共同栖息和互相伴生的关系。在这一点上,正好回应了新宪政主义对秩序和自由的这一对人类终极矛盾的兼顾,而弥补了古典宪政主义过于偏重自由的缺憾。

第三,从我国宪法文本的角度来进行审察,国家安全其实就是国家利益的另外一种表达,是公共利益的形式表达。国家利益可以在两个层面上使用,即观念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和规范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观念意义的国家利益是国家范围内的集体利益的认同感,它与历史记忆和文化谱系密切相关,包含许多非理性的认知因素。规范意义的国家利益应该排除国家利益作为观念使用时的不确定性,合理界定国家利益的边界和范围。

现代国家尽管也不能脱离阶级国家的窠臼,要执行维护阶级利益的功能,但为了顺利地履行其阶级职能,国家也必须履行某些社会职能。同时人类社会因分工而产生的共同交往关系,也自然导致了人的相互依存,这些都是国家利益为什么必须而且能够表达公共利益的理由,也是为什么可以援引国家利益或国家安全来限制个人人权的重要理由。

国家安全可以分解为两个层面:国家为了自我保存而产生的安全利益;国家为了履行其基本职能而产生的安全利益。按照国家法人人格学说,国家是一个拟制的生命体,与自然人一样有同样的生命需求。自然人具有追求自由、生命、财产的天然正当性,那么国家追求生存、独立和财富也具有不容质疑的合理性。

国家安全利益和个人人权经常因某些社会情势而陷于冲突之中,在以人为本的法治场境中,国家安全利益并不具有针对个人人权的天然优位性。一般而言,宪政国家必须借助立法的周详安排和司法的审慎权衡,来合理地协调两者的关系,并应严格地服从某些价值准则:

第一,国家安全必须是公共利益的真实表征,不能是虚假或伪装的国家安全利益。否则,脆弱的个人人权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恰如汪洋中的一叶浮萍,载沉载浮,无所归依。宪政对国家公权的防范,既要防止国家对个人公开的赤裸裸的侵犯,更要防范国家盗用公共利益的名义对个人产生的隐蔽威胁。

第二,维护国家安全必须有体现正义的实体理由。近代以来的国家观和宪政观对构成国家安全的内容已达成了许多共识:首先生存是国家当然的安全利益,不可忽略。国家如果面临外敌入侵,涉及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公民的某些人权如政治自由和人身自由必然要受到限制。比如公民可被强制性地服兵役,即使对因自己的良心而拒绝服兵役者进行强制也不构成对公民政治表达自由的侵犯。在特殊的时刻国家可要求公民不惜自己的生命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其次,独立是国家尊严所系,不可轻视。排除外力的干扰独立地选择自己的国家制度和社会生活方式,是国家主权价值的重要表现。当国家主权受到干涉时,国家为抵制这种干涉,可以限制个人人权。再次,资源和财富乃国家生命之源,不可慢待。国家为保护资源,维持国家可持续发展,合理协调人权的代际冲突,可以限制个人的经济人权,禁止公民个人为了追求自己财富的增长而掠夺资源、破坏环境;国家为获得财政收入,对公民个人的财政权予以限制而强行要求公民缴税。最后,国家安全利益不能体现完美的正义,而只能体现次优的利益。虽然国家安全利益力求代表和体现社会每一个人的利益,但在通常情况下却只能体现社会大多数的利益。不过何谓多数,何谓少数,要以科学的宪政民主程序来决定,并要尊重多数的同时贯彻保护少数的宪政原则。

第三,国家安全利益的确定应是多元利益合理博弈的结果,也应是不断试错的产物。为了防止国家安全利益厘定的错误,必须建立利益确定的科学过程、步骤,亦即要建立科学的利益辨识程序,并要建立良好的利益审查机制。由于国家安全利益常以行政机构的能动来贯彻和实现,因此科学的违宪审查机构和司法审查机制的建立,也是保证国家安全利益合轨而行的必由之道。

在当下的中国,要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还必须正确处理好几个宪法层面的问题:

要正确处理保护宗教自由与反对恐怖主义之间的关系。宗教,不仅仅是伊斯兰教,极容易被利用来进行种种恐怖主义活动。从历史发展来看,宗教在过去的苦难和今天的种种冲突中并非完全是无辜的。宗教制造并且激化了“我们”与“他们”的区分和区别。  

而现实世界利益的纷争则使这种区分尤为顽固。“宗教的花朵盛开在天国,宗教的枝干扎根于尘世。”宗教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宗教表达了自己与现实世界的区别,是一个超越现实的无比美好的天堂世界;另一方面,教徒生活在现实世界中,资源的稀缺、生存的紧张以及利益的纷争,使宗教必须关注尘世。当教徒发现非教徒的“他们”正是自己生存所需资源的竞争者时,宗教便不只是制造了“我们”与“他们”的区别,同时还埋下了斗争的根源。

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大多信仰宗教,宗教使民族作为一个团体更稳固,也使民族团体之间的区别更为明显。但是,当民族团体发现自己的利益不被重视甚至受到侵害、生存空间受到挤压时,宗教使民族团体之间的区别转化为一种异常顽固的民族矛盾。信仰不同宗教的民族之间的矛盾,轻易地便转化为宗教之间的矛盾。而教徒对于宗教的虔诚则使这种矛盾十分难以化解。所以,以宗教为旗帜进行的恐怖主义在名义上显得特别高尚,也特别鼓动人心。因此,宗教制造的身份区别被恐怖主义利用了,而宗教提供的对未来世界的信念,则使这种利用十分容易和便利。

但是,无论是考察宗教的历史还是分析宗教的本质,宗教与恐怖主义并无必然的联系。从宗教的产生背景来看,宗教在本质上反对恐怖主义。宗教从产生伊始,就表达了人类对一个没有恐怖的世界的寻求。任何一种宗教都设置了一个远离现实世界的彼岸世界,这个世界或者是上帝的天堂,或者是人性尚未堕落的伊甸园,或者是众神皆乐的极乐世界。作为人类追求极乐世界的精神产品,宗教是和平的力量,它不喜欢暴力带来的恐惧。

从宗教的本质来看,作为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以继承文化传统、缓解社会矛盾、维护既有秩序为其使命,在政治上偏于保守而趋向温和,在行动上崇尚中庸而抵制极端,在社会生活中大多谴责暴力,关爱生命,反对恐怖活动。

国家安全要求健全紧急状态法制。大规模的动乱和骚乱威胁国家安全会要求国家公权启动紧急状态法制。我国2004年宪改虽然规定了紧急状态条款,但必须有立法的跟进,将宪法的规定变成可操作的制度。另外,紧急状态法制是一种超常规法制,其一旦启动,公民权利甚至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都会受到限制或克减。因此,国家安全保护在“合宪法原则性”与“合宪法规则性”方面的不同要求,以及相同事项发生宪法规则竟合适用时如何选择宪法规则等问题,都需要在宪政理论层面上得到充分阐释,在宪政制度上得到有效安排。(中国宪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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