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港:法官的公正廉明不容被怀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56 次 更新时间:2014-01-28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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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港  

 

编者按:本文是林洋港出任“司法院”院长第一年(1987年),在台湾地区“司法官训练所”司法官第25期开训典礼上的致辞。

施部长、朱所长、各位贵宾、各位学员:

今天司法官训练所司法官第25期和公设辩护人第1期联合举行开训典礼,洋港和汪副院长、司法院正、副秘书长,最高法院诸院长一起前来,嘱咐各位在受训期间一切顺利,能够获致丰硕的效果。承主持人施部长的好意,安排我向各位报告几句话,觉得非常荣幸。现在谨提出几点浅见,供各位作参考。

第一,希望各位要有荣辱与共的团队精神,提高司法信誉。各位学员将来所担任的职务有的是审判、有的是检察,而公设辩护人25位学员则是从事辩护工作,虽然有审判、检察、辩护之分,可是从司法的重要性来说,并没有轩轾之别,一样重要。司法裁判的最高追求目标,是要发现民事争讼或刑事犯罪中的真实,而后伸张公平正义。我国清朝以前知县、知府都兼司法工作,办公室都挂有“明镜高悬”的牌子,“明”就是要探求真象、事实。可是,一个人的意识很难摆脱周遭环境、人际关系、学识经验,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和限制。每一位法官或检察官,自己都想要力求客观公正,要审慎了解案情,没有一位不这么想,不这样努力的,可是往往还是难免有缺失。

因此,我们今天以刑事诉讼的制度而言,才设置三个要角:一个是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处于和被告对立相争的地位;第二个是辩护人、律师,他替刑事被告辩护的时候,是处于维护被告利益的地位;第三个是审判官。法官的任务、角色就不一样,他是处于国家中立判断机关的地位,来裁断犯罪的成立与否,与处罪的轻重。所以审判官和检察官、辩护人之单纯立场是不一样的。他必须要兼顾国家、个人(被告)双方面的利益。审检辩三者的角色、立场、功能虽有如此的差异,但其使命目标却是一致的,就是要避免偏颇、违失,能作成品质精良的裁判,以达成前面所说的发现真实伸张正义的任务。此三者应该是“分工而不分裂”、“对立而不对敌”。

我希望各位以后不管从事法官或检察官,或公设辩护人,要有这种共同的观念。不要以为检察官和辩护人就是死对敌。我希望要有荣辱与共的精神共同追求真实,使裁判不致有偏颇、失误发生。现在社会大众对司法工作的评论可以说不怎么好,当然误会的地方也很多。所以我盼望各位学员以后要多努力,能够作到明镜高悬,我想我们司法的信誉就能提升,这是我的第一点浅见。

第二,各位一定要养成公正廉明的法曹风范。四月上旬,蒙总统提名洋港初任新职务后,就有些老朋友,包括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有的主动给我指教,有的是我向他们讨教,他们说:“现在的法曹(法官、检察官)的品级可分为四等,第一等是最好的,既清且明,清白而不要金钱,不要任何不法利益,并且把案子(无论民刑案件)审判得非常公道,既清又明。第四等是最坏的,不清不明,又要拿钱,又要糊涂枉判,不追求真实;第二等的是不清而明,第三等的是清而不明。”我就问:“不清而明,要钱的法曹很不好,你怎么把他列作第二等呢?”他说:“他拿钱之后,能够留心把案情查明,作适当的判决,还算不错呀!总比不要钱,很清廉,可是糊里糊涂判案,用钱买正义都买不到,所以列为第三等。”我觉得很有道理,我今天要向各位学员建议:各位一定要做第一等的法官、检察官,既清且明,二等以下的我认为都不容许存在。

莎士比亚作品里有一句话,是我在中学时读到的,说“皇后的贞节,不容被怀疑”。法官的公正廉明即使被民众怀疑都不准有,当然更不准许有这种事实存在。我们要做到公正廉明,不是嘴巴说说,心里想想就可以达到的,各位要养成这种风范,平时要修炼,要克制外邪,也要战胜内在的心魔。比方大家都说,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都会干预司法审判,施加压力。有权势的个人要关说、请托。司法行政体系内部说不定也有高职位人给你干预。

其次就是金钱(不正当的财物)。所谓被收买,不仅是利用金钱、红包,更设法投你之所好的送盆栽、名画。同样的,这些都是来自外面的诱因,各位要克制自己,不为所动。再其次,就是战胜内魔。法官、检察官有没有骄傲的心态,自以为法官受宪法保护独立审判,又是终身职,非依法律不能免职或调任,加上自由心证。因此以为大权在握,操当事人的生死大权;尤其法官、检察官对诉讼当事人或证人的态度傲慢,那他是存着“我法官很尊贵,你们都比我卑贱,你进到法庭,你就要听我的”这种骄傲的心理。

再就是逢迎:迎合长官的心意,譬如这个案子长官大概喜欢我这样判,为了你的考绩、升迁,就昧着良心枉判;其次是愚昧:一位法官本身知识的最高峰,可能是在大学、在司法官训练所的这一段,毕业后,因工作忙,就松懈下来,在做学问方面就原地踏步,不再追求进步,碰到复杂的案子,就判不明。

再来是懦弱:以前法庭对缓刑、易科罚金案件之宣告,比率都是在百分之二十以下,有些更低,有部分法官朋友说:“我判缓刑,外面会认为我拿到好处,所以我不便缓刑”,这就是懦弱。有的该判无罪,也不敢判,之所以官司一拖数年,徒增讼累,怨声四起。

最后是疏懒,就是太懒散。开庭以前未将案情了解清楚,把应该要问的要点记下来,就随便开庭,抓不住要点,问两三句话就改期,诉讼当事人跑了半天路程赶到法院,再等上一、二个小时,结果开庭问两、三句话,还得下一次再来,这种不慎重最使人反感。所以,要达到公正廉明,各位需要克制外邪,战胜内魔,这一修炼是长期性、无止境的功课,各位在职一天,就要不停地作这一种努力。

第三,各位务必要继续在学识上进修,尤其要通晓世事。现今社会进步一日千里,自己不进修,碰到专利权的问题、仿冒商标的问题、智慧财产权被侵害的问题等等,势必无法胜任审判工作。举例来说:有一个人做出口商,把某人的货品运走之后,就不付款,心存诈欺。可是经过查明,情形不是这样;他出口之后,沙特阿拉伯的进口商宣告倒闭,钱没给他,因此他的公司也倒闭了,他才没有能力支付,像这些,如果你没有国际贸易方面的常识和了解,你就查不出真相,所以,继续进修是很必要的。

不过,我第三点建议的重点是要各位厚积社会历练。红楼梦里有一句话“洞察世事是学问,练达人情即文章”,我再举个例子说明:我光复后不久,就到台大读书,有一天读到一本书,像是法官的漫谈(在日本发生的事):有一位30多岁的法官,他主审一件妨害风化案,一位家庭的女佣人,控告主人家一位70多岁老公公强暴她未遂。她说:有一天主人夫妇同时外出,这位老人家想非礼她。传讯这位老人家,他说:“我70多岁了哪还有这方面的兴趣。”这位法官就不知道怎么判,苦思之余请教他母亲。

日本的家庭,以前都用火炉烧木炭,有铁做的木炭夹,这位母亲当然不好多讲,她就用这个铁夹子把灰搅一搅,她说:“人除非变成骨灰,否则……”说到这里,法官就心里有数了,判这一强暴未遂案成立。同样的,最近有位律师朋友告诉我,有一位年轻法官审判一宗舞女控告她的客人把她带出场以后强暴她,这位被告说没有,系出于她的自愿,她同意陪我过夜的。这位法官不知怎么办?后来,有人建议他到舞厅去查一查这位舞女要出去的时候是怎么登记的,他一查是“过夜”,所以判决这个强暴案件不成立。各位今后不是要在学校当教授教书,而是要当检察官、法官、辩护人,如果不了解这些活的学问,就不能算称职,万勿死记法条,不谙世事,所以我鼓励各位要历练世事通晓人情。

第四,刚才施部长也提到利民、便民,进一步更要礼民——要有礼貌。缓刑问题我刚才提过,希望各位多加运用此一宽典,鼓励自新。第二要妥适安排庭期,力行准时开庭。现在最遭人诟病的是法院不准时开庭,事先没有周妥安排,一个案子定五分钟审判时间怎么会够呢?其次,羁押人犯要特别慎重,因为人身自由是一切权利之基础。第三,要礼貌对待当事人及证人。最近我特别请各级法院将发给当事人的信封、明信片,要把先生、女士都印上去,以前没有这样做,当然接到信的人心里就不舒服,加印先生、女士有什么不好?问案的时候,对证人、当事人也应该称呼他先生、女士。

有一位教授曾经跟我指教说,又一次法院传他作证,那位年轻法官比他小孩还年轻,在对这位教授问话时不够礼貌。他说:“我又不是诉讼当事人,而是法院要我帮忙去作证,法官叫声先生也应该”。今后,对这些法院自己请来的证人应该特别的客气,说一声谢谢,麻烦你出庭协助。民事执行问题也很多,要注意改进,这些都是礼民、便民、利民方面的工作,应该要确实做到。

菜根谭里面有一句话:“居官不爱子民,为衣冠盗”。何况现在是民主时代,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都是平等的,不能说你是法官、检察官,你就可以把上法庭的民众随便侮辱,对他不礼貌。我今天向各位很冒昧报告这四点浅见,请各位做参考。

最后我要重复一句:各位考试及格仅仅证明法学学理与法律条文了解之程度已到相当程度而已,假如你要成为廉明尽职的法官、检察官,一位很称职的辩护人,一定还要好好的学习。要知道学养的充实,和心智的锤炼是无止境的,可是千里之路也必自跬步始,各位只要有恒,不断的努力耕耘,定会有丰硕的收获。祝各位身体健康、学业进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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