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3年夏、秋天开始,到1986年,历时三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全党动手、全民动员,公、检、法、司机关全力以赴,大规模地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简称“严打”。其规模之大、动用的人力、物力之多,是前所未有的;打击人数之众,仅次于1950年至1953年的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按照党中央的部署,这次“严打”斗争以三年为期,三个战役,对犯罪分子采取抓一批、杀一批、劳动教养一批、收容审查一批、注销城市户口一批,以达到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彻底打下去,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的目标。
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结束后,刑事犯罪案件在短时间内有所下降,社会治安有所好转。但是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从1987年开始,刑事犯罪案件快速度地、大幅度地上升,社会治安秩序动荡不定。于是不得不继续开展“严打”斗争,一直打到上个世纪末。只是1986年以后开展的“严打”斗争的规模没有那三年大。直到现在,有的地方在社会治安出现问题时,领导者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用“严打”的办法来对待,尽管名称不一定叫“严打”斗争,但是实际做法有许多共同之处。最大的共同点就是有意、无意地偏离法律轨道,用人治代替法治;在党委一把手支持下,公安权力无限膨胀,凌驾于检察、法院之上,实际上形成公、检、法联合办公局面,监督、制约机制丧失。原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在薄熙来的支持下主导的打黑行动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可见用政治运动来开展“严打”的影响有多么深远。
“严打”斗争的设计者,原来设想用三年时间来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可是打了近三十年,社会治安远没有达到根本好转的目的。现在的社会治安状况同三十年前相比,更加恶化了。具体表现在:犯罪案件、尤其是恶性犯罪案件大幅度、成倍、成十倍上升。全国刑事犯罪案件1983年前后每年发案在50万起以内,现在是每年500万起左右(2007年就达到480万起);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恶劣、主观恶性程度特别高、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特别大的大案、要案,频繁发生;犯罪的“品种”更加齐全,外国有的,中国有,外国没有的,中国也有;群众的安全感大大下降,例如,遍布城乡居民住房的防卫门窗,使得居民像生活在监狱铁窗之内,成了中国城镇建设的一道风景线,就这样,仍然不安全,居民经常被盗、被抢、甚至被害;中国早已进入到世界犯罪最严重的国家行列。中国的黑社会犯罪活动和上个世纪意大利黑手党一样可以控制一个地方的政治、经济和人们的社会生活。
近十几年来笔者看了很多有关“严打”方面的回忆文章,有些是领导者的文章。他们对“严打”斗争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有些观点我是赞成的。比如,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是完全必要的;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只要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政法部门义不容辞,都要给予严厉打击,否则就是失职、渎职。但是,对如何打击,是严格依法办事,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还是把法律扔在一边,采取开展政治运动的方式,人海战术、群众专政,看法就不一样了。三年“严打”斗争采取的不是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而是用我们党历来采取的政治运动的模式,按照邓小平的话来说,这次严打斗争是“不叫运动的运动”。我认为这就是为什么三年“严打”斗争没有达到使社会治安根本好转预期目标的根本原因。实践证明,仅靠“严打”不能解决社会治安根本问题,“严打”是治标的办法,解决产生犯罪的土壤和温床,才是治本的办法。当前刑事犯罪如此严重,是社会消极腐败现象的综合反映,不清除社会消极腐败现象,就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刑事犯罪。整顿治安,必须标、本兼治。
粉碎“四人帮”后,总结历史经验,党中央曾郑重宣布,今后不再搞群众(政治)运动。可是,1983年开展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开展的规模最大的政治运动,而且跟解放后历次政治运动的模式一样,先是党和国家领导人针对某个问题发表讲话或作指示,然后是中共中央发文件,全国人大做决定,然后是地方各级党委发动群众,贯彻执行;在执行中不是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而是根据党和国家的领导人的讲话、党内的红头文件办事。这不是法治。
这次“严打”斗争,起因于1983年7月16日,公安部向党中央递交了一份报告,题目是《关于发挥专政职能改善公安装备的报告》。公安部这个报告说的是,当前刑事犯罪活动猖獗,为了发挥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作用,必须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打击的重点和应该注意的事项,重点汇报了公安机关人、财、物严重短缺的状况,要求党中央帮助解决,以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这个报告除送党中央外,特意送邓小平同志,希望他能关心、支持公安机关建设。7月19日,邓小平在北戴河召见公安部部长刘复之(抗日战争时期,刘复之给邓小平当过秘书,他刚刚接替赵苍璧担任公安部长),在座的有党中央负责领导政法工作的彭真。邓小平拿着公安部的报告,对刘复之说:“你们这个文件不解决问题。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不得人心”;“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每个大中城市,都要在三年内组织几次战役”;“一次战役打击他一大批,就这么干下去。我们说过不搞运动,但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还必须发动群众”;“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包括杀人犯、抢劫犯、流氓犯罪团伙分子、教唆犯、在劳改劳教中继续传授犯罪技术的惯犯,以及人贩子、老鸨儿等,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还要长期关起来”;“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才能治得住。搞得不痛不痒,不得人心。我们说加强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根据邓小平的讲话精神,8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做出了《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于是,一场波澜壮阔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不再仅仅是政法部门的职能,而是全党的任务。党委一把手亲自坐阵指挥,抽调各行各业的人参加,调配人力、物力;公、检、法、司打破界限,联合办公,对大要案犯的处理,集体做决定,然后分别办理手续。这样就把刚刚颁布不久的《刑事诉讼法》扔到了一边,完全不按诉讼程序办事,监督制约机制完全丧失,是文化大革命后对法治建设的一次大倒退。
看看安徽省“严打”斗争第一战役第一仗是怎么打的,就可见一斑。
1983年8月11日至15日,中共安徽省委召开全省政法工作会议,贯彻中央文件精神,部署“严打”斗争第一战役第一仗,要求在8月底前后为全省集中统一行动时间,首先把浮在面上的犯罪分子统统拘捕起来;9月份集中力量进行预审、起诉、审判,投入劳改、劳教,从重从快惩处。
8月22日至27日,“严打”斗争第一战役第一仗打响。省、地(市)、县党、政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政法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坐阵指挥,各级公安机关是各级党委指挥“严打”斗争的参谋部。除政法部门人员全力以赴外,从各部门、各单位共抽调21万3千人参加,并从非政法部门征调5000多部机动车辆、船舶,在几天时间内集中拘捕了41188人;仅8月22日、23日两天晚上,就拘捕了25760人。这两天晚上,笔者通宵达旦,在省公安厅值班室负责将全省陆续报来的拘捕人数字审核后,报告省委。这样大规模拘捕人,有什么法律依据?能保证不出错吗?
在被拘捕起来的41000多人中,依法逮捕的27481人,劳动教养4901人,收容审查8806人(注销城市户口100人)。对其中所谓的3673名典型案例的犯罪分子,经公、检、法领导联合办公集体研究决定刑期,判处死刑357人,死缓43人,无期徒刑79人,其他判有期徒刑,并先后召开1万至10万人宣判大会43场(次),宣判大会后,游街示众,杀一儆百。这种做法和解放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做法,有什么区别?在这样情况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完全被剥夺了。
领导全国“严打”斗争的负责同志不止一次地说:“严打”就是专政。可是,安徽在抓捕的41000多人中,劳动教养4900多人,占12%(安徽三年“严打”共拘捕73360人,其中劳教13153人,占近20%),这些人受到的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行政处罚,说明他们没有触犯刑事法律,把他们也统统归为“严打”斗争对象,这不是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和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吗?尤其是收容审查的那8800多人(安徽三年“严打”斗争共收容审查15000多人),由于没有证据,只是怀疑他们有罪,就把他们收审起来,关进监狱,时间少则几十天、几个月,多则几年,而最后审查有问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30%,这就意味着有近5000人(三年是1万人)被无缘无故抓进监狱,关了几个月、甚至几年,最后一纸释放证明把他们打发走了,什么补偿也没有,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的原则。收容审查以后被取消,说明了它的不合法性。
第一战役第一仗打过不久,1983年10月21日至25日,省委召开地市党委分管政法部门工作的书记会议,政法部门领导参加,研究部署“严打”斗争第一战役第二仗。时间确定为12月上旬。在这次会议上,政法部门一些领导反映说:“过去我们也可能有右倾思想,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存在打击不力现象;但是,这次‘严打’斗争确实左了,不能再这么干下去了,否则就将是一年办案、二年申诉、三年平反”;“要接受过去的经验教训。我们刚刚平反了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再这样干下去,不知道又要制造多少新的冤假错案。”甚至有人提出:“如果还这么干,我宁愿受处分,辞职不干,也不参加严打斗争。”由于抵制思想普遍,于是在这次会议上,把主要力量用在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上,为防止“严打”斗争扩大化,制定了“严打”斗争的具体政策界限。针对第一战役第一仗中存在的问题,在会议纪要中特别提出:“在审批拘捕对象时,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一般男女关系与流氓犯罪区别开来;把流氓罪同一般流氓行为区别开来;把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书画、录音、录像,同一般传看、传抄区别开来;把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同偶尔从中牵线、贪图小利的人区别开来;把采用诈骗、利诱、胁迫等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同充当介绍人,从中收受少量钱物的人区别开来;把盗窃犯罪同小偷小摸区别开来;把通奸与强奸区别开来;把一般民事纠纷与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区别开来;把顶撞领导的错误行为与妨碍公务构成犯罪区别开来(这是针对一些领导趁“严打”之机,打击报复下属的特别规定——笔者);把一般赌博行为与赌头赌棍区别开来;把介绍婚姻得到某些好处与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区别开来。”这些规定限制了在后来“严打”斗争中的滥拘滥捕现象。但是,在当时的大环境下,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依法办案的问题。
安徽省第一战役第一仗打击的主要都是哪些人呢?杀人犯305,抢劫犯2190,强奸犯4706(里面有很多属通奸——笔者),重大盗窃犯4378,一般盗窃6949(多是小偷小摸——笔者),赌头赌棍1153,伤害1660,诈骗1344,流氓犯7392……
1997年《刑法》修改后取消了流氓罪。而在1983年“严打”斗争被拘捕的人犯中,流氓犯罪的最多。用今天的标准来看,90%的人都不构成犯罪。当时对没有领结婚证而同居的,一般都按流氓罪处理。
这次会议制定的这几条政策界限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依法办案的问题,但是因为它有极强的针对性,有效地制约了“严打”斗争继续扩大化。因此,在紧接着的在第一战役第二仗、第三仗的两次集中统一行动中,拘捕人数大幅度下降,只拘捕了4345名,和第一仗4万多人相比,只有其十分之一。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没有颁布前,公、检、法三家,监督制约机制基本缺失,公安老大的地位稳坐几十年,谈不上监督制约。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法院撤消,侦查、起诉、审判归为一家——公检法军管会。所以文革前和文革中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不足为奇。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打击犯罪的斗争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可是仅仅过了两三年,“严打”斗争一起,又回到了文革前和文革中的状态——公、检、法联合办公。安徽省在“严打”斗争第一战役第一仗结束后,公安部13局一个调查组到安徽调查,10月29日,他们在一份《关于休宁县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第一战役第一仗的调查报告》中,充分肯定该县在“严打”斗争中的四个特点(一、二、三,略):“四、公检法联合办公,依法办案(联合办公就不是依法办案——笔者)。办案小组内配齐公检法的干部,既共同办案,又有侧重。预审终结的案件由公安局预审股审核后移送起诉,(起诉书)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办案按程序进行(联合办案就不是按程序进行——笔者),每一案卷中都具备《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
这不是“依法办案”,更不是“办案按程序进行”。公安局预审股对犯罪嫌疑人预审后认为有罪,需要判多少年徒刑,就直接移送起诉,检察院只要按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照葫芦画瓢,写一个《起诉书》,然后法院写一个《判决书》,把这些东西放到犯人档案中,案子就办好了。公安局既负责侦查,又负责起诉、审判,检察院、法院完全跟着公安走,盖上两家公章了事。这和大跃进年代实行的“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顶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是一路货色。
当时领导人特别强调对“严打”对象要做到“法律手续齐全”,“经得起历史检验”。他们原来就预见到将来会有人申诉,司法机关要复查,但是要让申诉人从法律文书上找不到毛病。这种弄虚作假在共和国政法工作中屡见不鲜,而且积习难改,不知害了多少人。近几年一些地方在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时,当地领导总要在公检法内部召开大会,强调政法部门必须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步调一致,公安独大的现象时隐时现,监督制约机制受到严重干扰。这说明1983年“严打”斗争的消极影响还在起作用。
1983年开展的“严打”斗争再一次彰显了国人“治乱世用重典”的偏颇观念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刑法报复主义情绪。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不从根本上找原因,不解决产生犯罪的土壤,只靠严厉打击,是解决不了问题的。30多年来的实际情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严打”斗争打击的面宽了,打击的人数多了,尤其是第一战役第一仗。在“严打”斗争中,全国逮捕判刑的170多万人、劳动教养30多万人、收容审查50多万人(其中有35万多人没有构成刑事犯罪,而是被称为“大法不犯、小法常犯、气死公安、难倒法院”的人物——笔者)。其中许多人,他们没有触犯刑律,没有受到刑法的处罚,也被当作“严打”对象,还要被专政,这不是扩大化是什么?至于注销城市户口,更是荒唐可笑。在三年“严打”斗争中,每年平均拘捕、判刑人数是“严打”斗争前每年5倍左右,杀的人大体也是这个数。安徽省1980年至1983年6月,共判处死刑310人,而“严打”斗争第一仗,短短2个月时间,就判处357人死刑。全国“严打”斗争第一战役,判处了24000人死刑。为了从重从快,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期限的限制,并将上诉期改为三日”。这样一个错误的决定,使死刑案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审结,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执行,以至有的死刑案件从审判到执行,最短不到十天时间,充分暴露了对人的生命的漠视和浓厚的报复主义情绪。当时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的全国一些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国家领导人的子女,今天看来实在草率得很。他们多以聚众淫乱、聚众闹事被拘捕,有罪,但是不至于该判死刑。安徽蚌埠市一个青年嫖娼不给钱被抓获,判刑5年。“严打”中他写申诉信,被指责“流氓本性不改”,被法院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1983年夏天之前,中国社会治安状况到底如何,非要开展一场大规模群众运动来解决呢?笔者一直在公安机关工作,深信有发言权。
其实,那时的社会治安状况基本上是稳定的,正常的。在一个贫穷落后、人口众多的大国,尤其是十年文革动乱的影响,不时发生一些大案、要案,是正常的,不足为奇。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人心思定,不愿意再折腾。公安机关除了正常的侦查破案,维护社会治安外,用很大的力气,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给全部四类分子摘帽子。这当中有很多反复。由于长期受左倾思想影响,平反冤假错案有很大阻力,既有公安内部的,认为平反冤假错案,就是否定公安工作,就是否定自己;也有外部的阻力。比如,1980年,安徽省委召开地市委书记会议,在会上有的领导指责公安机关不分青红皂白,给所有四类分子摘帽,结果四类分子打击、报复贫下中农,搞反攻倒算,基层干部被搞得灰溜溜的,抬不起头,要求对表现不好的四类分子,不给摘帽,已经摘掉帽子的,要重新戴上帽子。省委要求公安厅写一个通知发到地市县公安处(局),对已经摘掉帽子的四类分子,如果有反攻倒算、打击贫下中农行为的,要开展斗争,重新戴上四类分子帽子,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其实当时公安厅领导明明知道这个通知是不妥的,因为党中央文件明确决定要给全部四类分子摘帽,不得例外,至于四类分子有什么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但不准再戴上四类分子帽子。公安部长赵苍璧还为此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向全世界作了广播,反响良好。公安厅领导迫于压力,不得不这样做。好在公安部领导看了公安厅文件后,打来电话,说请示中央领导,你们发的文件违背了中央文件精神,必须坚决纠正。这样公安厅才宣布文件作废,按中央文件精神办。
《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安徽省把地、市、县公、检、法、司“四长”分期、分批集中到合肥进行为期一年的培训,笔者也曾在培训班上给他们上过课。让他们懂得办案的程序和起码的法律知识。“四长”们学习是认真的、刻苦的,边学习“两法”,边总结经验教训。学习回去后基本上能够按照“两法”精神办事,办案的质量大大提高。从总体上看,不存在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打击不力的问题。社会治安总体也是平稳的。
但是当时社会治安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比较突出。这是因为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全国有一千多万青少年下放农村,八十年代前后他们陆续返回城市,除少数人考上大专院校和找到工作外,其他大多数人,既不能上学读书,又没有知识、文化,由于文革的破坏,经济正在恢复,城镇失业人口大增,这些人加入了失业大军的行列。他们整天无所事事,游荡街头,心灵空虚,对前途失去信心,感到自己“一无所有”,被社会抛弃了,加上在文革中受到造反的影响,于是一些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寻找刺激;改革开放了,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两性关系混乱了,这些人被当作流氓对待,这就是为什么以流氓犯罪抓捕的人那么多的原因;还有一些城镇青少年,没有工作,纯粹为生活所迫,走上偷窃扒拿的道路。当时公安部门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除对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等严重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外,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靠基层组织,成立帮教小组,进行帮教。除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法治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外,帮助他们找工作,解决生活出路。从中央到地方新闻媒体都做了广泛宣传。安徽省安庆市、合肥市文化街18号大院、霍丘县叶集镇帮教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经验,被公安部在全国推广,党报、党刊和新华社都做了介绍。赵苍璧部长1982年到安徽考察,亲自听取汇报。应该说这个时候公安工作的基本思路是正确的,社会治安基本上是平稳的。
可就在这个时候,全国发生了几起大的突发事件(案件)。一个就是1983年2月,王宗坊、王宗玮兄弟,在东北抢枪杀人抢劫,然后一路南下,流窜七八个省,滥杀无辜,最后在江西省被围歼击毙。这个案子对全国产生巨大影响,“二王”在没有被击毙前,谣言四起,谈“王”色变。同年5月,卓长仁等四名罪犯,从沈阳机场劫持民航班机到韩国,当时中国没有同韩国建立外交关系,民航飞机尽管搞回来了,但是四名罪犯却被送到台湾,受到英雄般接待(罪犯终归是罪犯,以后他们在台湾继续绑架杀人被重处——笔者),极大地刺激了国人的自尊心。还有发生在上海控江路青少年流氓滋扰事件,等等,使人们对社会治安感到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客观分析,这是几件突发事件,并不表明社会治安就失控了,需要在全国发动一场政治运动来解决。
(作者为安徽省公安厅原常务副厅长,曾在青海省公安厅工作)
(责任编辑杨继绳)
来源: 炎黄春秋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