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逸舟: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读《利维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75 次 更新时间:2013-12-2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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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逸舟  


自从人类社会有了国家之后,人们都生活在各种形式的国家制度之下。尽管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必将消亡,但是现代社会中主权国家无疑仍在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既是阶级斗争和冲突的产物,也是控制这种斗争和冲突需要的产物。⑴国家以国民和公共权力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公共权力,有时为善,有时为恶;有时保民,有时害民,而作为一国国民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则成为历来政治思想家们苦思冥想的重要课题。人们应当服从什么样的国家?或者说什么样的国家最符合人性,最适于人的需要与潜能?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这位伟大的政治思想家,他的思想是理解近现代政治思想的起点。他最著名的政治哲学著作《利维坦》是其国家学说的集中代表,这部经典对于个人和国家关系的开创性论述、主权绝对性等观点仍是今日探讨的热点。可以说,霍布斯的《利维坦》是我们思考以上问题不可逾越的思想巨著。

一、关于国家的产生

霍布斯的国家学说,奠基于人们对免于横死的恐惧、追求和平与安全生活的论述。按照他的观点,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全部理论,都应该放在这个背景下进行理解。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构造了一个前政治的自然状态,并分析了自然状态下人的特性。第一种特性就是欲望:“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达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这种欲望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⑵由于自然状态下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平等,他们就产生了自负和虚荣,而无止境的欲望加上自负和虚荣,就造成了“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⑶“然而这种状况却有可能超脱。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于是理智便可提示出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⑷由此,有学者将人在自然状态下的特性归纳为“欲望和理性”⑸。但是,列奥·施特劳斯认为,能够促使人们走出自然状态的第二种特性,本质上是“对横死的恐惧”:在战争状态中,产业、艺术、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和短寿。”⑹“最大的和至高无上的邪恶……是暴力造成的横死。”⑺“最强烈的激情乃是唯一能够成为‘庞大而持久的社会的源泉’的激情,或者说最强烈的激情乃是最合乎理性的激情。”⑻理性无疑是恐惧这种激情的工具;而对于横死作为最大恶的恐惧,促使人类“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寻求和平与安全,从而构成了国家的基础。霍布斯论述“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这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⑼正如同“利维坦”的原意,“国家”在霍布斯的笔下变成了一只聚合权力的怪兽。为秩序和安全的需要,国家得以建立,这种正当性正是建立在摆脱恐惧的基础上。这只“怪兽”的出现强调的是“国家”的权力,而未过多追问国家的义务。

二、关于国家权力的绝对性

在人们互相订立信约、把自己统治自己统一转让给一个主权者时,国家便建立起来了。霍布斯认为,权利转让的契约一旦订立就不可改变,建立国家的过程一经开始就不可逆转。霍布斯为国家(主权者)设定了强大的权力,反复论证主权“不可分割与不可转让”。国家之所以拥有权力,乃是基于人们对横死的恐惧。“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起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⑽“像这样一种无限的权力,人们也许会觉得有许多不良的后果,但缺乏这种权力的后果却是人人长久相互为战,更比这坏多了。”⑾“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⑿“霍布斯建构国家状态的出发点是对自然状态的恐惧,其目标和终点则是文明的国家状态的安全。”⒀这一根本关切赋予国家权力绝对的合法性——“主权代表人不论在什么口实之下对臣民所做的事情没有一件可以确切地被称为不义或侵害;因为每一个臣民都是主权者每一行为的授权人,所以他出开自己是上帝的臣民、因而必须服从自然规律以外,对其他任何事物都不缺乏权利。”⒁他在《利维坦》第十八章详细列举了按约建立的主权者的权利(同样也适用于以武力建立的主权者),其中包括“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有利于和平,决定对人民大众讲话时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和什么程度内应受到信任以及决定在一切书籍出版前,其中的学说应当由谁来审查”,这在现代自由主义者看来是绝对不可接受的。但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应当把思想言论审查“当成和平所必需的事,像这样来防止纠纷和内战”⒂。

为了行使上述这些权利,主权者毫无疑问可以使用武力,因为它可以“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⒃,而“不以强力防卫强力的信约永远是无效的”⒄、“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⒅。同时,国家状态还排斥臣民行使暴力反对主权者的可能性:“任何人都没有自由为了防卫另一个人而反抗国家的武力,不论这人有罪还是无辜都一样;因为这种自由会使主权者失去保护我们的手段,从而对政府的根本本质起破坏作用。”⒆两百余年后,马克斯·韦伯所阐述的现代国家的特性——“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垄断使用暴力的合法性”——在此已经被霍布斯提出了。

现代国家主权的这种绝对特性,在16世纪已由法国法学家让·博丹提出。博丹同样把主权定义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认为国家的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但他囿于传统见解,认为主权者的命令要受上帝和自然法约束,且主权不可侵犯私有财产权,因此他的理论体系充满矛盾和混乱。⒇而霍布斯则坚定地认为“除开国家以外就没有人能制定法律,因为我们只是臣服于国家”、“伦理道德虽然天然是合乎理性的,但唯有通过主权者才能成为法律”、“所有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其权威与效力都是从国家的意志中得来的”,(21)且“臣民的所有权不排斥主权代表者对他们财货的权利”(22),从而将博丹理论中含混和矛盾的部分一扫而光,确立了纯粹的现代主权理论。

国家权力的绝对性,还体现在国家权力对间接权力的排斥。在现代主权国家建立之前,欧洲的政治社会形态是由皇帝、各级封建领主、教会构成的,城市、行会、大学等自治性团体拥有很大权力的多元化复合形态。霍布斯的主权理论没有给这些间接权力留下任何空间:“正规团体有些是绝对的和独立的,除开自身的代表者以外不服从任何人,只有国家才是这种团体……其他的团体都不是独立的,也就是从属于某一主权者之下的;团体中的每一个人和他们的代表者都是这个主权者的臣民”,(23)“神权王国必须服从于俗权王国”,(24)能够确立自己主权者身份的君主享有自己领土上的全部主权,皇帝、教会和其他封建领主在此地行使政治性权力的可能性被完全排斥;同时,“私人团体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非法的。国家允许存在的就是合法的团体,所有其他团体都是非法的”,(25)自治性团体的正当性必须得到国家主权确认。卡尔·施米特认为:“霍布斯取得了那对我们今天还显然可见并且依然丰硕的成就,也即这位伟大教师与一切形式的间接权力作斗争的成就。”(26)

国家的建立是每一个孤立的个人放弃权利的结果,因此霍布斯关于建立国家的理论是一种个人主义的学说。(27)在消灭了间接权力后,拥有绝对主权的国家直面“原子化结合”(28)的个人,其统治权力直接达于个人。德国法学家奥托·吉尔克将现代社会的特征概括为个人主权与国家主权的并存(the sovereignty of the individual and the sovereignty of the state),(29)而第一次表述这个特点的正是霍布斯的国家理论。

三、关于技术理性与去目的化

霍布斯建立的国家致力于保护和平与安全,因此显现出非常强的机械性,即技术理性、价值中立:“西方的自由民主制与布尔什维克主义在这一点上一致:它们都把国家看作一个器具,千差万别的政治势力都可以把它当做一个技术一中立的工具为自己服务。”(30)正如施米特所说,霍布斯的国家理论的终点是建立国家、保卫和平与安全。由于和平的静态属性,国家一旦建立,政治的过程实际上已告结束;这样一个国家本身不再有任何目的或者对未来生活的展望,它在将来的全部状态不过是此刻和平状态的无限次重复;古典政治中追求崇高目的的“过程”就此被压缩成一个时刻。施特劳斯精辟地指出,这种将政治生活“去目的化”的学说,标志着政治哲学的转折点:“它们起源于对于一种正当的或健全的社会秩序的关切,……与此相形,它们有意降低了政治的目标;它们不再关注于要对最高的政治可能性了然于心,……以‘有效政府’取代了‘最佳制度’。”(31)“古典派们更多地不是从体制的角度,而是从共同体或者掌握权威的部分所涉及追究的目标来考察制度的。相应地,他们认为最佳制度乃是以美德为目标的制度。”(32)霍布斯的国家学说承袭马基雅维利,基于国家理性(reason of the state)(33)去除了政治的目的性,也降低了人类生活的追求。

四、关于臣民的权利

霍布斯的国家学说中反复被人讨论的一个问题是:臣民是否拥有反抗主权者的权利。霍布斯既然确立了主权的绝对性,而且反复强调自然状态的混乱、人对横死的恐惧,似乎就没有理由再同意臣民可以反抗主权者,因为这样有可能导致国家的解体、内战的爆发并最终使人回到自然状态。他强调:“人们有义务要执行命令”(34)、“必须把国家的命令当成上帝的意旨服从”。(35)施米特干脆地认为:“在霍布斯的王权国家中,反抗权作为‘权利’从任何角度来讲……都毫无意义,因此是荒谬之事。反抗权利连发芽的地方都没有。”(36)

但是霍布斯实际上在反抗问题上留下了缺口。人们建立国家是基于保存和平和安全的目的“像这样放弃权利、转让权利的动机与目的,无非是保障一个人,使他的生命得到安全”,(37)那么,一旦国家的权力直接危害了臣民的生命即自我保存,如果臣民不能反抗,也就根本上不合于他们当初建立国家的目的,国家反过来侵蚀了自己的基础,霍布斯国家学说的出发点也就面临威胁。在这一点上,霍布斯态度明确地认为:“任何人都不能让出或放弃自救于死、伤或监禁的权利,避免这类的事情是放弃任何权利的唯一目的。因此,不反抗强力的允诺在任何信约中都不能转让任何权利,而且也没有约束力。”(38)霍布斯还举了两个例子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即反抗刑罚和临阵脱逃:“在文明国家中,紧跟着控告而来的就是惩罚,惩罚即是强力,人们就没有义务不反抗”(39);“如果逃亡不是出自叛逆而是出自恐惧,那就不能认为是不义的行为”。(40)施特劳斯认为,这两种现象表明“在政府的权利和个人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之间存在着完全无法解决的冲突”。(41)

其实,这两种现象都只涉及一部分处于特殊情势下的臣民,可以认为国家危害他们的自我保存是为了大多数臣民的自我保存,因此仍有正当性,而他们的反抗缺乏正当性,从而并没有把问题推到极端;如果国家一直毫无理由地危害了广大臣民的自我保存,直接杀伤他们的生命,臣民是否可以基于自我保存进行反抗?“如果有一大群人已经不义地反抗了主权者或犯了死罪、人人自知必将因此而丧生,……他们……有自由联合起来互相协助、互相防卫……因为他们只是保卫自己的生命,这一点不论有罪没罪的人都同样可以做。他们当初破坏义务时诚然是不义的,往后拿起武器的行为虽然是支持他们已经做出的行为,但却不是一种新的不义行为了。如果他们只是为了保卫人身,便根本不是不义的行为。”(42)在这段话的开头,霍布斯仍然在某些臣民“不义地反抗”这个范围内讨论,但到后面即进一步承认,“不论有罪没罪”,只要臣民的生命安全、自我保存受到国家危害,其基于自卫的反抗都是有正当性的。

然而这条裂口一旦撕开,就在危害霍布斯的国家学说。个人的自我保存和国家主权都是绝对的,他们之间潜在的矛盾令霍布斯感到迟疑和踌躇,最终选择认可臣民基于自我保存进行的反抗。这也可以视为霍布斯国家学说中最突出的含混、不彻底之处。这或许也是自由主义者最为推崇之处。今天,我们既有侧重从自由主义角度理解霍布斯的,也有侧重从专制主义角度解读霍布斯的,也恰恰与此有关。这个矛盾直到一个世纪后才被卢梭在某种程度上解决。卢梭继承霍布斯的国家学说,创造性地引入了“人民主权”的概念,使主权与人民成为一体;由于人民作为主权者,在逻辑上不会做伤害自己的事,因此国家权力和自我保存之间的矛盾就此消解,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在新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虽然霍布斯认可臣民基于自我保存反抗国家主权,这种反抗却与洛克的“反抗权”完全不同。洛克反抗权理论的基础在于他的国家学说。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人在脱离自然状态时保留了相当大的权利,除了生命(即自我保存),还有自由和财产,人们与主权者订约从而进入文明状态,而这三项自然权利同时也构成了对主权者的先定约束,公民对于政府侵害上述三项自然权利的反抗是由自然权利派生出来的权利,政府侵害权利是不正当的,镇压反抗更是不正当的。(43)而霍布斯的主权者没有与臣民订约,不存在先定约束;他认可臣民基于自我保存的反抗,却也毫不否认主权者自始至终拥有绝对权力;臣民固然可以反抗,但主权者基于和平、安全、防止内战的需要仍然可以进行镇压,其正当性没有丝毫减损。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仍然高明地捍卫了国家主权的绝对性,保持了理论的一贯和严密。

结语

霍布斯的国家学说之所以出现与古典学说的决裂,与他经历过的惨烈的宗教战争密不可分;之所以直接把道德、真理等同于国家的法律、命令,是因为“在个人的良知意识如此分歧复杂的情况下,国家就必然要陷入混乱”。(44)“主权的基本权利一旦失去时,国家就会因此而解体,每一个人便会回到和每一个其他人作战的状况,并遭受其灾难,这是今生可能发生的最大弊害,所以主权者就有职责要保持这些权利的完整。”(45)这是我们理解霍布斯关于主权和国家、个人关系的全部理论的出发点。

霍布斯强调公民对主权者的服从,很容易让人解读为国家专制主义。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霍布斯的真正本意。霍布斯强调公民对于主权者的服从责任并不是没有目的的。公民接受统治和强制是为了免遭伤害,获得生命、健康所需要的东西,如果他付出了接受统治的代价,却无法阻止自己遭到伤害,无法保持它由于战争、厄运甚至自己的懒散而可能失去的生命、食物及所有其他为生命和健康所需的东西,那么公民就可去寻求自然的自由。利维坦的诞生是一个从个人推导出国家的过程。正是霍布斯的这种逻辑与思路,为后来自由主义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霍布斯的结论不是自由主义的,而他的立论却是从个人出发的。这位“政治学界的牛顿”,关于个人与国家的思考,仍给予我们深刻的启示。

 

【作者介绍】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⑴王沪宁:《政治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9页。

⑵[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2页。

⑶同前注⑵,第94页。

⑷同前注⑵,第96—97页。

⑸[美]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卷)[M],邓正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44页。

⑹同前注⑵,第94—95页。

⑺[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M],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⑻[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02页。

⑼同前注⑵,第131—132页。

⑽同前注⑵,第141页。

⑾同前注⑵,第161页。

⑿同前注⑵,第94页。

⒀[德)卡尔?施米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M],应星、朱雁冰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⒁同前注⑵,第165页。

⒂同前注⑵,第137页。

⒃同前注⑵,第132页。

⒄同前注⑵,第106页。

⒅同前注⑵,第128页。

⒆同前注⑵,第170页。

⒇同前注⑸,第82—86页。

(21)同前注⑵,第206—209页。

(22)同前注⑵,第254页。

(23)同前注⑵,第174页。

(24)同前注⑵,第254页。

(25)同前注⑵,第174页。

(26)同前注⒀,第125页。

(27)同前注⑸,第156页。

(28)同前注⒀,第70页。

(29)李强:《霍布斯的国家学说》[C],载《群己论识——学术与政治片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55页。

(30)同前注⒀,第78页。

(31)同前注⑻,第195页。

(32)同前注⑻,第197页。

(33)国家理性,又译“国家理由”,是马基雅维利思想的核心,也是现代早期政治思想的核心概念。它是关于适合创立、维持和扩展一个国家的手段方面的知识,可以为任何类型的国家服务。国家理性不同于传统的道德理性,是一种工具理性或技术理性,主张“一切来源于国家,一切为了国家”,国家主权、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属于政治功利主义。关于马基雅维利国家理性的详细论述,请参见[德]弗里德里希?迈内克:《马基雅维利主义》[M],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一章。

(34)同前注⑵,第198页。

(35)同前注⑵,第224页。

(36)同前注⒀,第84页。

(37)同前注⑵,第100页。

(38)同前注⑵,第106页。

(39)同前注⑵,第106页。

(40)同前注⑵,第170页。

(41)同前注⑻,第201页。

(42)同前注⑵,第170页。

(43)洛克在论述人民有反抗权时,针对这种反抗权会导致叛乱的指责说到:“如果世上的和平只是由强暴和掠夺所构成,而且只是为了强盗和压迫者的利益而维持和平,那么世界上将存在什么样的一种和平。”请参见[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8页。

(44)同前注⑵,第252页。

(45)同前注⑵,第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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