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郅强:身体抗争: 转型期利益冲突中的维权困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69 次 更新时间:2013-12-16 15:44

进入专题: 转型社会   身体抗争   利益矛盾   维权困境  

王郅强  

 

摘要: 身体抗争是公民在利益博弈过程中所形成的、将自身利益诉求纳入公共政策议程的一种途径和方式。虽然身体抗争一般不以现存体制架构和意识形态为目标,但它的直接诉求与利益分配密切相关,且运用策略正在由最初的被迫逐渐转向为主动。因此,如何化解将身体作为博弈策略( 或抗争武器) 的处于合法与非法边缘的激进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就成了政府亟需重视和解决的治理问题。分析了身体抗争的内涵及行为逻辑,阐明身体抗争引发的个人和社会双重困境,指出用制度维权代替身体抗争才是走出目前利益矛盾中公民维权困境的未来方向。

关键词: 转型社会; 身体抗争; 利益矛盾; 维权困境


 

社会转型期,利益博弈体现了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改革开放在给中国带来经济发展巨大成就、人民生活富裕和国力日渐强盛的同时,也必然引发了“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1],利益分化和利益多元基础之上的利益差距和贫富悬殊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接近了社会最高可承受度,各种类型的身体抗争———如个体和群体拿身体作为维权的武器,采取体制外的激进维权方式来表达和维护其利益———便是对这一承受极限的集中反应。以身体作为抗争方式虽自古有之,但是作为一种日益流行的利益博弈方式则是近十余年来的常见现象,并很快成为转型中国面临的严峻问题。目前在已有研究成果中,学术界多集中于分析和解释群体行为,运用诸多社会科学理论对其进行理论阐释,但这些研究成果往往缺乏对单个个体或少数群体的特定行为研究。本文认为,关注和研究个体或少数群体在社会转型期中特定行为是研究中国社会矛盾最直接的切入点,对于认识和分析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是必要和有意义的。而且,具体选择以身体抗争作为利益矛盾的分析视角,更能凸显出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身体抗争: 内涵与特性

人,天生都有一种安全需求。无论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人们都会努力寻找使身体免受伤害的方法。“在某种意义上,抵御人身伤害和财产侵犯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就是个人强健的体魄。”[2]所以,在“丛林法则”支配下的社会,身体是惟一保存自身的武器和工具,社会关系中往往习惯采取“同态复仇法则”。而在文明社会,身体更为重要的角色是作为人类行为、思想和社会关系等各方面的载体而发挥其功能,大大超越了自我保存的初级功能。特别是伴随公共权力和公共组织产生后,国家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规则等代替以身体为武器解决社会纠纷。就人类社会发展进程而言,政治文明或政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公民合法权利实现途径和保障的完善。中国要想顺利实现社会转型,迈向政治文明,必须高度重视身体抗争这一利益博弈关系中不可忽视的现象。近十余年,身体抗争现象呈流行趋势,广泛分布于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医疗纠纷、移民安置补偿、企业改制等利益矛盾和社会冲突中。例如: 2004 年的“西安宝马彩票案”; 2008 年的“田开友爆炸街道办事处案”;2009 年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 2009 年上海孙中界“挥刀断指”; 2009 年成都“唐福珍自焚案”; 2009年湖北石首挟尸维权事件; 2010年辽宁“庄河市千人下跪”等等。从以上现象可以直观地看出,拿身体作为维权方式是脆弱的,行为主体多为社会弱势群体和社会底层成员,行为指向多为政府及部分公共政策,行为方式通常在合法与非法之间徘徊;行为效应多呈现相互感染而普遍流行。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深刻反思: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身体抗争为何会成为一种流行的维权方式? 现有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为何会失效,从而使得身体抗争成为转型期利益博弈中的无奈选择或优先选择?

身体抗争,从字面上可以看作以身体为载体进行的抗议( 或抵抗) 、斗争或争取( 某一对象) 行为;从实质上可以看作个人或群体通过对身体脆弱性和唯一性的强调、依赖和借助来处理可调和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一般来说,以身体为抗争方式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强调对身体的损害和终结生命,如自焚、自残、同归于尽等; 二是以身体为载体的个人人格和尊严的丧失,如下跪请愿和陈尸抗议等。很明显,这两个方面是与现代社会的制度化利益表达和利益维护渠道背道而驰的,它们是体制外的极端维权方式。

那么,身体抗争作为一种维权方式有着什么不一样的独有特性呢?

第一,身体抗争的主体多为社会底层成员。抗争要达到影响抗争对象行为的目的,要么必须依赖于所掌握的特定资源,要么能直接或间接对抗争对象构成某种程度的“威胁”。现实是,社会底层成员所能掌握的各种资源是非常有限和匮乏的,唯有通过运用自己的身体获取抗争对象和社会的同情,或者以身体抗争为方式,积极借助于媒体宣传和由上而下问责制给抗争对象造成压力,以促使利益矛盾和冲突得以解决。就此而言,身体抗争“是无权无势者的政治资源”[3]。这就意味着,身体抗争具有一定的行为动机和社会基础。

第二,身体抗争的目标是维护和争取权利和利益,而不是为了某种体制架构、宗教或民族信仰、抑或意识形态而进行的对抗。这就意味着身体抗争在行为性质上是一种利益博弈的行为。政治系统作为一种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机制,需要引导和规范这种利益博弈行为,而不是一味采取对立和压制的治理方式。因此,身体抗争是可以主要通过利益协调加以避免的。

第三,身体抗争是一种典型的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维护方式。身体抗争的主体通常难以通过正常的制度化供给有效实现利益表达和利益维护的目的。因为,在转型期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中,身体抗争的对象通常是政府或者是政府授权的公共组织,两者是制度的提供者和执行者,在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分配过程中,社会底层民众已经被制度化机制排斥到社会边缘。这意味着,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利益维护渠道的匮乏和失效是身体抗争得以盛行的制度环境。

第四,身体抗争逐渐成为一种模仿性强的博弈策略。身体抗争最初是公民缺少各种社会资源而被迫采用的维权方式,而随着新闻媒介的积极介入、社会舆论的积极声援、政府内部问责制的建立和频繁启动,身体抗争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取代现有的制度化利益表达和利益维护渠道,从而成为公民维护权利和争取利益的优先选择方式。在此意义上,身体抗争的流行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当前政治系统自我完善和调整的能力是不足的。

根据以上分析得出,此处所指的身体抗争,特指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矛盾和冲突关系中的利益相关者在现有制度化渠道缺失和难以奏效的情况下,通过对身体的运用和强调,或者将其作为策略来实现利益诉求和矛盾解决的行为选择。

二、身体抗争: 基于政策议程设置的行为逻辑

社会现象不同于自然现象有着较为明显的和划一的规律可循,其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对社会的管理不可能面面俱到。社会问题之多,不同的认知和界定决定了处理这些问题的方式各异。政府因受到信息、人力、物力、资源等方面的限制,不可能涉及到公共事务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惯力下,在政府政策议程中,经济发展议题总是优先于社会民生或社会正义议题。因此,其他社会问题只有通过各种渠道经过一系列竞争、筛选进入政策决策系统,从而成为政府决策日程。

从利益博弈的政治现实主义角度看,政策议程设置实质是相互竞争的社会各利益主体( 包括政府) 通过影响公共权力来获取相应的社会利益分配。政策议程设置过程可以使“某些议题被组织化进入政治过程,而另一些议题则被排除在外。”[4]因此,它具有潜在的排斥性和剥夺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托马斯·R·戴伊指出了政策议程设置的重要性: “决定哪些问题将成为政策问题甚至比决定哪些( 问题) 将成为解决方案还要重要。”[5]

中国的决策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压力型体制,一个明显特征是,在权力来源上,下级政府通常将权力视为上级政府的授权而非人民的授予,只对上面负责,却忽视下面利益群体的回应性。这导致现有体制难以凭借制度化方式将社会———特别是社会底层———的利益诉求纳入其中,从而导致在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发展思维和模式中,关系社会民生的政策问题常常被淡化和忽视。反之,在利益的驱动下,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都会扭曲政策议程设置,使得一些亟需解决的社会民生问题被隐蔽或排除在政策议程设置之外。因此,在现有的政策议程设置方式以及制度化利益表达和维护渠道不完善和失效的情况下,一般民众“要么是保持沉默,要么是时而采取暴力的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6]

目前,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国企改制、矿产开发、医疗纠纷等领域出现的身体抗争都在不同程度地表明,现行政策偏离了利益共享的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价值取向,损害了社会公正,既有的政策需要修改,对于社会民生问题亟需纳入政府议程设置过程。但由于既有体制内利益表达和维权渠道的失效,以及制度化渠道供给的严重滞后,迫使部分公民借助于身体抗争这一最后的“武器”来影响政府政策议程设置。因此,公众要使自己所面对的问题进入政府视野从而成为政策议程,就需要通过一种方式将个体问题转化成社会问题,通过引起上级的重视而对下级施加压力,从而迫使下级迅速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闹”逐渐成为进入议程设置的一种特殊方式。其行为逻辑一般为: “冲突源———导致主体利益受损———制度化渠道失效———基层政府漠视或者蛮横———主体挫折感产生———否定性行为产生———新闻舆论介入引发社会关注———高层关注———迅速处置”。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政府应对“闹”的方式的改变和能力的提高,社会底层民众逐渐意识到通过“闹”的方式———“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就可以形成足够压力来迅速解决问题,这种思维惯性让问题解决逐步陷入到一种恶性循环当中。

在这个循环过程中,身体抗争呈现“底线”和“策略”两种性质,而且逐渐发展成利益博弈中的策略选择。作为抗争底线,是由于面对强大的抗争对象,公民采用制度化参与方式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现实障碍,它是公民维护权利和获取利益最后的“武器”; 作为抗争策略,是在不断运用抗争底线进行博弈的基础上,将底线变成策略。所谓策略,主要是指在具有博弈关系的行为中,一方根据另一方可能的思维和行为选择所作出的对策和战略思维。身体抗争策略便是在利益受损主体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以身体为“武器”迫使政府妥协的主要对策。作为策略选择,有多重因素可以增加行为策略的影响力,如选择敏感事件、重要地点、极端程度、借助舆论等等。因此,作为策略的身体抗争已逐渐凸显为转型期普遍依赖和盛行的抗争方式。

 

三、身体抗争带来的维权困境

身体抗争,特别是“按闹分配”行为逻辑导致的后果是极其巨大的,无论是对个人而言,还是对社会共同体而言,也都是十分不可取的。

( 一) 个人困境

对个人而言,首先,身体的唯一性特征决定了自杀、自残等导致的后果是个体身体的残缺和生命的终止,是可能再也无法挽回的代价; 其次,身体抗争的过程中更多是对以个人尊严、人身权利为代价的。物质利益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而言主要发挥其工具理性,人的自由和发展才是人存在的价值理性,身体抗争在事实上颠倒了人生存的“手段”和“目的”关系; 再次,身体抗争给维权者带来的风险及其付出的成本,往往在个别成功事实面前被忽略和淡忘了。我们要警醒拿身体抗争中的巨大代价。“媒体曾经报道过北京的消费者因为将自己维权遭遇上网公布,最后被法院判决赔偿50 万元人民币;还有在深圳发生的民工爬上塔吊讨要工资而被拘留的事件; 也有为索要欠款,绑架债务人而触犯刑律的事情。”[7]

( 二) 社会困境

对社会共同体而言,首先,公民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特定成员,除了法律所禁止的权利外,公民权利的维护和增进需要政府相应的不作为和积极作为来实现,而不能让公民通过一种权利来换取另一种权利,否则,这导致出公民身份的残缺。身体抗争,产生的示范效应也践踏着民主法治观念的养成,冲击着人们对法治精神的信仰。人们从这类所谓维权成功的案例里学会了如何去“闹”的方式。“同时,过激维权的出现也严重阻碍了公正司法的实现”( 震惊国人的佘祥林杀妻案已经尘埃落定,但人们却忽略了案发时被害人家属的过激维权。正是被害人家属组织了诸多人用过激的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才使法院对于如此疑点重重的案件作出了独具特色的留有余地的判决。参见戴福:“过激维权的背后: 从武松和刘亮说起”,载《民主与科学》,2005 年4 期) 。其次,身体抗争的极端化与政府强力压制的共同增长,会更加加剧诸如社会资本( 如信任、规范等) 、社会凝聚力等“隐性”社会资源总量的骤减;

同时降低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和威信;加剧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对立,加重政府的“不稳定幻象”,靠政治强力维持的社会只能是短暂的稳定。再次,身体抗争策略容易具有扩张性和蔓延性的示范效应,从而客观上形成一个充斥对立情绪的非理性社会。这个结果的出现具有一定的现实诱因。比如: 体制内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为身体抗争作为替代选择项腾出了巨大的行为空间;“按闹分配”逻辑下身体抗争策略的成功提供了广泛的示范效应。在这种只顾“追求最大化满足的短期行为……不顾及这类行为对他人的影响”[8]的机会主义策略,营造的是一种强烈的投机氛围。结果是更加加剧了社会不同群体间、社会底层成员与政府间的对立,沟通、妥协、合作等一系列理性精神、行为和制度建构都缺乏社会条件。最后,身体抗争策略的复杂性会加大政府的治理危机。这种危机表现在: 一是政府治理理念受到冲击。旧有的规则和理念要得以破坏是极其容易的,新的规则和理念的确立则是缓慢和困难的,特别是权力监督和制约不完善情况下的权力运行观念的转变。治理需要政府和其他参与主体必须在既定规则下的理性合作,但作为策略的身体抗争则因其机会主义策略而刺激政府也相应地采用机会主义策略,即要么在“维稳”的名义下不惜代价加以压制,要么无原则地妥协。其结果便是,前者进一步激发矛盾和冲突,引发更激进的身体抗争; 后者强化了身体抗争的机会主义策略。二是客观上也形成了政府治理工具的单一性。政府在面对抗争策略时,不是积极利用法律和制度来化解,而是迷信压制等专政手段,简单地“以暴制暴”。

 

四、走出维权困境: 路径选择与实现要件

如何走出身体抗争的困境,则需要建立一套开放、包容的利益博弈制度和平台。一方面为个体提供及时的利益表达和利益维护的渠道,积极吸纳和包容个体的体制外行为,减少个体行为对社会和政治系统的影响和冲击; 另一方面则是改变个体的行为选择项和行为预期,提升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以此规范个体和少数群体行为,从而形成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之间的良性博弈关系。

( 一) 有效的制度规则与必要的法制约束

1、有效的制度规则。在利益冲突时,制度规则往往是用来调节和约束利益博弈的一种社会规范。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制度规则可以使公众能够依据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有序地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与之相反,制度规则缺失则可能使社会陷入到自发性、盲目性、破坏性等后果之中,导致社会利益关系失衡,社会基本秩序缺乏。可见,制度规则具有约束和能产生稳定的预期功能,它成为改变人类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前,政府在制定制度规则的时候,公平正义应该成为其基本的价值偏好!正义的制度化规则必须具备较高程度的共识,这种共识不可能源自社会之外,只能通过政府和公民在合作中通过相互确认来实现。因此,建构一套政府与民众共同认可的制度规则,让政府与民众在公共事务中的合作治理过程中达成一致的认同基础,才能有助于实现利益冲突的正和博弈。

2、必要的法制约束。现代社会,人们交往范围日益扩大,社会专业分工越来越细,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甚至利益矛盾越来越尖锐。正好法制具有规范性、普适性和强制性等特征,更适用于调节整个利益关系中的矛盾。借助法制手段对利益主体的利益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有助于减少身体抗争带来的巨大成本和代价: 一是要对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是要保障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诉求。“权利保护机制进化的意义在于,给侵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行为从程序上和体制上设置必要的障碍,并在侵权一旦发生时,能及时地施与救济”[9]; 三是要为利益主体合法权利的行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政府依法监管,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进行坚决处置; 四是要使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具有畅通的救济渠道。为此,强化对利益主体的法制约束,才能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社会环境,才能真正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

( 二) 民主的决策机制与科学的激励机制

1、构建民主的决策机制。民主决策能保证公共政策的价值实现: “公民通过政治参与,表达自己对公共财富和价值分配的意愿和选择,并施加压力,使政府的行为不至于与公民的意愿和选择发生矛盾,从而左右政府的决策。”[10] 林德布鲁姆认为,“如果政策问题的解决总是无效的,而政策的制定总是出现导致一些重大缺失,则应进一步扩大政策方案的考量范围。欲做到这一点,有必要对更深一层且形成基本共识的过程加以观察。”【11】这决定了当前我国决策机制改革的方向,要坚持“三性”,即民主性、开放性、公开性。

2、形成科学的激励机制。绩效考核是对利益冲突治理的整个过程、每个环节进行考察、核对而做出的,可以说是一种事后评估和总结。因此,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能够促进利益冲突治理。现实过程中,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不仅要考核结果,更重要的是要对过程进行考核,否则会导致只重视结果不重视过程,或为了一定的结果而不惜采取任何措施,这显然不是绩效考核的全部目的。绩效考核首先要遵循科学发展、实事求是、群众满意等原则。这就要求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既要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又要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绩效考核标准既要具有可操作性、客观性,又不能随领导人的意志和偏好的改变而发生倾向。同时在进行绩效考核上还要利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综合运用成本收益方法、目标管理方法、全面质量管理方法等各种现代绩效考核方法,才能形成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

3、落实好责任追究机制。责任追究,既是对政府在利益矛盾中错误行为的纠正,又是对政府存在的“乱作为”和“消极作为”的惩戒。比如,2002 年当“非典”开始出现时,政府相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非典”迅速蔓延,失去了控制的最佳时机。后来在对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之后,政府立刻行动起来,有效控制了“非典”的蔓延和发展。一般而言,责任追究是指对那些由于不作为或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而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领导官员。实际上,责任追究不仅要追究政府各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责任,还要对其某些违法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只有将行政责任追究与法律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增加责任追究的效力。其实质在于防范政府官员滥用权力,引导官员以更高的伦理标准塑造相应的行政人格,进而改善现实生活中政府自利倾向、行政权力异化、政府官员行政人格分裂等困境。

( 三) 现代的理性精神与合作的博弈平台

1、政府: 祛除官本位和“斗争哲学”。长期以来,我国官本位观念与“斗争哲学”的残余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地制约和影响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官本位是与民本位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一切思维和行为都是以官为核心,以官位大小为衡量人生价值标准。而民众在其中仅仅被看作是有人身依附关系的臣民,并且是愚昧、无知和地位低下的。这种官本位观念一旦盛行就会有三个危害: 一是使官员只知公共权力来源于具体的职位赋予,而忽视根本上来自于人民的赋予; 二是公共权力行使具有强烈的自上而下的单向性,对上负责,对下压责; 三是容易形成官僚利益群体。此外,传统上扭曲的“斗争哲学”更是一种典型的零和博弈行为。“斗争”是指“揭示矛盾双方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倾向或趋势的哲学范畴”,但斗争性是与同一性互为前提的。在现实中,基于利益和权力的现实争斗,容易将哲学意义上的“斗争”歪曲为思维上的零和博弈或政治意义上的“敌我矛盾”。这种二元化的、非此即彼的思维,会加剧利益博弈中的官民之间的对立状态和机会主义策略。如在很多利益冲突中,政府习惯性地用“泛政治化”思维去看待民众,秉承“好人不闹事、闹事不好人”的主张,随意滥用警力、滥用强制力、滥用警械等,结果不仅无助于矛盾的化解,反而会激化官民之间的对立,有时还会成为事态扩大的导火索。

2、公民: 平等享有权利和义务。“社会责任要求每一个共同体成员在维持和推进共同体利益方面发挥作用。一旦发生冲突,必须让共同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满足这一要求,每个成员对社会负有责任。”【1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就可以激发主人翁责任感,从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公民更自觉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必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为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

3、形成官民之间长期互动的信任关系。信任,能减少博弈双方行为的不确定性,客观上起到一种规范的作用。信任是一种社会资本,它不同于其他资本,社会资本具有高度的生产性,供给越多,回报越多。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信任“并非是任何从中获益者的私人财产,这是个人寄身其间的社会结构的一个特性。”对于这种社会结构特性的构建,政府应当承担积极的责任。具体到利益冲突中,政府应放弃对立思维,对利益相关者行为进行区分,将合理利益诉求的行为纳入对话与协商的范围,对不合理利益诉求进行积极引导,严厉打击趁火打劫的非法利益诉求行为,而不是一味地置之不理或妥协,从而形成一种基于信任基础上的良性互动关系。这样才可以逐渐形成民众对政府行为和自身行为的预期,从而倾向于采取合作行为。因此,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正和博弈与信任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

4、引导和培育社会组织建设。形成和谐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各阶层的组织与群体的共同目标,而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中央一再提出,要积极发挥社会、行业组织与社会中介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因为,“社会组织的自治性、民间性、志愿性、组织性、公益性以及作为社会与个人之间的中介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其可以发挥自我管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13】。为此,应坚持培育和监管并重的方针,努力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的社会组织体系。为此,应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依法监管,建立起一个法制健全、管理规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保证其健康发展。

5、规范媒介对公民的理性引导。大众媒体包括传统的广播、电视、书籍、报刊等和新兴的网络等新媒体,它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信息量大、任意性等特点。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兴媒体,都要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传播规律,承担社会责任,把握大局方向,通达社情民意,弘扬主旋律的作用。当然,大众媒体利益诉求渠道也不是完全畅通无阻的,有时也受制于政府和精英群体的制约与影响,而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却越来越弱。为此,政府一方面应当理性引导大众媒体,不能随意干涉媒体客观报道权,充分发挥其反映和表达民意的功能,为政府决策提供全面、及时、有效的信息;另一方面要对大众媒体进行引导,使得媒介积极发挥对公民的理性引导而非情绪、暴力的渲染。

6、发挥利益冲突中的对话协商作用。利益博弈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制度平台上才能发挥出对话协商的作用。因为,制度的建立仅仅只是为利益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秩序的保障提供一种前提性条件,在此基础上,还必须进一步将各项社会制度加以整合,形成一个系统化的社会制度体系,才能真正协调社会的利益冲突。但是制度整合作用的发挥又不是完全自发性实现的,它需要一系列的机制来辅佐和配套,并且促进这些机制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实现制度的整合功能。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制度整合主要表现为政府与公民的对话、谈判和协商的制度安排。当前,我国的制度安排表现为不同程度的协商形式: 首先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不同层级的重大政策和监督上体现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 其次通过政治协商制度,承担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有利于公共政策最大化地涵盖社会成员; 再次,通过人大和政协的个体代表的法定功能,与公民建立起常态化的沟通、对话以及协商机制;最后,通过基层自治制度,发挥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农村村民自治、职工代表大会在基层自治以及对上传达对下整合的功能,而不是成为附属的执行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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