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腐败问题变得非常严重,并且很长时期以来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来看,经济领域改革的力度非常之大,而政治领域的改革则显得比较谨慎;但是,对于反腐败,这一决定有许多亮点,相关规定和措施一旦实施,中国反腐败的方式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将从运动反腐阶段转向制度反腐阶段,使腐败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如果说反腐是政治改革的话,这意味着中国政治出现了一种崭新的变化。
第一,中共已经具有明确的制度反腐思路。《决定》共分16部分,其中第10部分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这一部分明确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这里非常明确的强调了以制度规范和约束权力的极端重要性。这一部分规定的措施,也都是从制度建设方面展开的,一是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二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三是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每个方面都突出了制度的重要性,所要采取的措施也很有针对性。这部分最为核心的思想,就是以制度规范和约束权力,并以此推进反腐败工作。
即使是具有运动色彩的反腐败行动,中共也要求使之常态化和制度化,即,通过制度形式使之巩固下来。例如:对于中共开展的群众路线学习和反“四风”运动,很多人都认为这是一场运动,风过了,运动就过了,以前怎么干还是怎么干,不会有什么变化。但是,从《决定》可以看出,中共决心要把群众路线学习和反“四风”运动的成果制度化和常态化,要通过制度建设巩固运动的成果,这无疑会促使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把改进工作作风转变为一种常态,并形成为长期机制,使他们必须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
第二,中共正在不断加强反腐败的制度建设。虽然中共一直主张不学习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但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不同部门管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并且这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手段,对于防止权力腐败确实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我们可以发现,中共在其重要文件中,多次强调“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这次《决定》提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要“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这表明,中共并不完全否认“权力制约”精神的核心内涵,他们认识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可以防止滥用权力。就下一步举措来说,重要的是,在现行体制下,中国如何探索党内不同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以及政府机关内部不同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从而推进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创新。
对于社会比较期待的实行纪检机关的垂直领导问题,这次《决定》顺应了社会的呼声。《决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也就是说,纪检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与平级领导的双重领导机制,这对于加强纪检机关对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监督与检察作用,将会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趋势,纪检机关更多地受上级纪检机关的领导,这无疑会改变当前同级纪检机关无法监管同级党委和政府的局面,从而加强纪检机关的权威与权力,增强反腐败的组织与制度保障。
第三,全面深化改革的其他诸多措施有助于制度反腐。《决定》中其他方面的措施与制度,也会加强对权力的规范与制约作用,从而有助于从制度上防止腐败。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权,这些都会减少政府控制的实权,从而使领导干部寻租的空间大大减少。《决定》指出,要建设法治中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也无疑有助于制度反腐。
此外,《决定》指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这表明,中共并没有放弃民主政治建设的方针政策;相反,通过增进民主,可以提高中共执政的合法性,也可以增强制度反腐的有效性。《决定》在论及党的建设问题时指出,要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从这里也可看出,中共着力于制度反腐的深刻用意。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为转折点,中共如果能在制度反腐方面做出成效,扭转腐败难以遏制的趋势,就不仅能为中国未来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制度环境,而且可以提升中共执政的合法性,确保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
作者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本文发表于《联合早报》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