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抗争性的公共事件呈现“爆发式”增长,成为当前公民行动的主要舞台。然而,公民行动更多呈现一种“病态”的特征,这既有社会的原因,但更多是政治体制弊端造成的结果。有效纾解公共事件和规范公民行动,建构合理的现代制度才是根本:其一,建立利益均衡机制,消解公共事件频发的结构性因素;其二,积累社会的“合法性权力”,形成对政府行为的制约;其三,确立法理化的制度权威,以法治规范政府行为和民众活动方式。
由于当前我国体制内的参与渠道不足,近年来,频发的公共事件成为公民行动的重要舞台,也成为公民利益表达的重要平台。正是在这些公共事件中,公民以前所未有的参与热忱和个体的权利自觉,认真积极地投入到公共生活之中。然而,当前公共事件中的公民行动呈现一种“病态”的特征,对社会和政治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造成社会“民粹主义化”的趋势和政府持续“刚性维稳”的巨大压力,直接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公共事件中公民行动的内在困境
实际上,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国家需要更多的公民积极参与到社会建设和治理中来,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合作,实现“善治”。实践也表明,社会的广泛参与是公共政策执行的重要辅助手段。“汶川”、“玉树”和“芦山”大地震的救灾与重建,以及奥运会、世博会的成功举办,都可以看到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在积极行动。正因此,公民行动得到学界和社会其他领域持续的关注。这种关注甚至得到媒体的积极宣传,如浙江电视台“公民行动”节目将助学、扶贫、环保等作为主题,号召全体公民身体力行、服务社会。这些都似乎在印证一些学者乐观的看法,即认为当前公民行动已逐渐成熟,公民社会业已形成。不可否认,相对于沉寂的20世纪八九十年代,近年来公民行动波澜壮阔,在唤醒公民意识、制约政府权力和影响政府决策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上述公共事件中的公民行动只是一个层面,其他涉及社会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的公共事件,却一直处于政府的监控和管制之下。可以说,某些学者的乐观看法忽视了公共事件中公民行动的内在困境。这种困境主要表现在:
第一,利益冲突严重,公民利益诉求行动极端化。改革开放以来,国人一改改革开放前泛政治化的参与方式,摆脱浑身的政治激情,转身投入经济生活之中。这种经济激情促使经济飞速发展,蛋糕每年以10%的速度做大,到2010 年,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由于分配制度改革并未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造成社会利益格局的严重失衡,贫富悬殊拉大,弱势群体的规模日增。据2013 年国家统计局首次发布的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显示,2003~2012 年 10 年间中国的基尼系数一直徘徊在0.47~0.49 之间[1],贫富差距居高不下。而大多数公共事件的性质也符合这一情况:2009 年 9 万多起公共事件中,因维权引发的事件占 80%以上[2];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关于 2012 年公共事件统计结果也表明,因社会纠纷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最多,占到总体的 24.4%[3]。贫富不均和利益冲突是大多数公共事件的导火索。在贫富差距拉大及制度性利益均衡机制并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体制外的抗争成为权益诉求的基本途径。然而,抗争意味着强弱之分,意味着弱者在斗争中所能运用的“武器”相当有限。总结来看,当前公民行动的选择不外乎有三种:要么“依法抗争”、“依理维权”而成效甚微;要么针对社会和国家“暴力泄愤”、“暴力抗法”而于事无补,且招致国家的激烈回应;要么选择“自焚”、“跳楼”,用生命换取权利。在强势国家的面前,多数人往往只能选择后两种方式。已经发生的一个个惨烈的故事说明,当前中国的公民行动血腥味太重,并不健康。
第二,公民行动方式逐渐“去政治化”,尽量避免“与政治有染”。当前中国的公共事件往往由一个特殊的事件引起,随着围观人数的逐渐增多和媒体、网络的持续关注,将那些与事件无关、但具有类似“相对剥夺感”的“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吸引进来,并逐渐走向致力于挖掘事件背后的结构性原因,直接指向转型期各种深层次的社会和政治问题。然而,一旦诉求超越事件本身的问题,不仅目标难以实现,且容易招致政府激烈的回应,往往导致行动的失败。因此,我们看到公民行动逐渐变得更具有“策略性”,即选择“非政治性”公共事件作为行动的切入口。这是近年来环境公共事件数量增长最快、也最容易取得成效的重要原因。因为这种“邻避运动”的议题与政治无关,参与者可以抛弃诸多顾虑;同时政府也有意解决30年来赶超发展带来的累积性环境问题,借助环保组织来执行公共政策,不会采取过激的回应策略。清华大学 NGO 研究所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环保 NGO 中赞同和较赞同“民间组织有义务为政府分担责任”的受访者达到 84.7%;而对于“什么机构对于组织发展帮助最大”,约八成 NGO 选择政府部门机构,然后才是学术界 (10.5%)、媒体 (2.6%)等。[4]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绿色 NGO 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遵循“帮忙不添乱、参与不干预、监督不代替、办事不违法”的原则,寻求得到政府的支持、帮助与合作。
第三,公民行动可以影响政策议程和政府的回应策略,但不能导致制度变迁。一直以来,政府采取“家长式”的统治方式,大到三峡水库的建造,小到一条街道的改造,政策都是根据政府的意志和计划而定。公共事件作为公民抗争的方式,能够打开政府封闭的决策体制,许多公共事件往往按照“事件产生—围观—关键社群的形成—影响政策议程”的方式影响公共政策。而“关键社群”的出现,为论证新的政策议题、寻找组织资源和扩大影响力提供重要保障。如在厦门 PX 项目事件中,赵玉芬院士和厦门大学化学系教授运用他们的资源,联合105 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关于厦门海沧 PX 项目迁址建议的提案”,将业主们的抗争和 PX 项目的问题传至“庙堂”深处。他们和后来的连岳、李义强一起,将和平、理性的抗议贯穿整个抗议过程。可以说,公共事件可以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去影响政策议程的设定,包括“公共议程”的形成和进入正式决策程序的“正式议程”。
行动作为一种最显性的力量,既在塑造自己,也能影响他人。经过多年的抗争,公民行动已经使政府基本放弃了“极端化疏导”的回应策略。在“钱云会案”中,政府接纳公民调查团,认同“社会审查”的权威;广州垃圾焚烧站选址,政府欢迎民众积极参与讨论,认为“公民参与是广州之幸”。此类事件说明,在面对社会抗争时,当前许多地方政府已经从“不回应”和“镇压”,慢慢走向“主动回应”和“让步与镇压相结合”,变得日益柔化。
然而,社会抗争最重要也最难实现的目标是引发制度变迁。按照马克·朱尼的区分,制度变迁的后果包括三种:统合———社会运动的一部分被吸纳到政体之中成为既有制度的要素;转型———意味着社会结构的结构性变化;民主化———国家与其公民之间权威—服从关系的变化。[5]当前中国的公民行动只是在第一个层面上有所成就,而后两个目标还遥不可及。甚至让人感到悲哀的是,许多公民行动被依附于政府的各种社会组织所侵蚀、控制,最后被收编。
公民行动困境的社会性原因
公民行动的效能,从某种角度来说首先受制于公民本身及其行动的支持系统即社会,前者是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的培育问题,后者则是社会发育及社会组织化的问题。目前,无论是公民意识、公民行动的机制,还是社会的组织化,都无法为公民行动提供有力的保障。
首先,多数公民的政治冷漠和公民理性的不足造成公民行动缺乏联动机制。作为后发展国家,中国民众一直以来更多是“公众”、“人民”或“群众”,披着一件集体身份的外衣,离“国民”和“公民”相去甚远。人们也习惯于接受一种“臣民文化”,往往是温良恭顺,缺乏权利意识,不到迫不得已不会挺身而出。即使是经济发达的上海市,中产阶层已占总人口的 54.8% (其中新中产阶层为48.6%),各项指标显示上海已经进入了后工业化阶段,然而在社区事务方面,无论是自发性还是组织性的社团活动,从未参加的人约占80%。[6]另一项全国性综合社会调查也显示,中国城镇地区的居民在自己或家人遭受环境危害时,只有 38.29%的人进行过抗争,而未进行任何抗争的“沉默”者高达 61.71%。[7]在这样的环境中,一部分公民积极行动产生的正能量,难以唤醒“沉默的大多数”,也就难以形成广泛的公民行动。
同时,公民理性的不足造成公民行动“破坏性”过多而“建设性”不足。在当前,决定中国公共事件发展的关键是感性因素而不是理性因素,参与者往往会拿着政治和道德的大棒,绑架社会行动。组织性差的公共事件会随着大众的要求和情绪发展而趋于非理性,再加上政府行动的迟缓或不当,往往造成参与者的过激反应,使正常的利益诉求夹杂着“打、砸、抢”的暴民行动。然而,以“非法对抗非法”本身就不是一种正义的追求。在任何一个公共事件中,我们所需要的行动者不应当仅仅是心灵纯洁而头脑简单的人,因为他们的害处有时比心灵头脑复杂的行动者更大。有责任和担当能力的行动者在以道德和政治标准要求自身的同时,还要考量行动造成的现实的和象征性的后果,做到将“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相结合。
其次,社会组织的不发达及其“依附性”地位导致公民行动缺乏组织保障。研究社会运动的学者指出,现代社会的抗争运动是组织起来的社会反抗日益强大的国家的产物,社会与国家力量的对比是决定公民行动选择走向的决定性因素。在市民社会发达的西方国家,社会抗争运动往往借力社会组织,个体化的利益诉求被纳入组织化的渠道,依靠组织形成稳定的力量。而在社会组织力量较弱的国家,个体往往采取破坏性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社会组织在“全球结社革命”背景下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爆发式增长”,而且逐渐成为除政府之外进行社会管理和建设的重要力量。然而,这种增长只是一种“依附性增长”,它们不能摆脱政府的辐射和控制,自然在公共事件中不能成为可以依靠的力量。正因此,国内的公共事件大多都是自发产生的,而不是有组织的。如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对 2012 年的群体性事件的分析显示,临时突发的现象占到了总体的53%,事前有组织和递进式开展的分别占到总体的 31%和 16%。[8]不过,即使“事前有组织”也并非借助既有的各种社会组织,往往是利益相关者自发形成的临时性组织。如此,自发形成的“事件公众”就只是一个“即逝公众”,一种“短暂群体”。他们缺乏稳定性,在不能完全自由公开地表达个人观点的社会政治环境中,更是缺乏内部争论性;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政权时,往往只是一群“乌合之众”,因利益相关而来,因事件结束而去,“聚散两匆匆”。
公民行动困境的政治性原因
任何公民行动都是在一个特定的政治环境中展开,并必然与政治体制产生互动。可以说,当前中国相对封闭的政治系统是影响公民行动效能的关键性因素。
第一,政府的“非中立性”使政府站在公民行动的对立面。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得以快速发展,在于中国政府是一个“中性政府”,它能够超越任何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影响,根据自己的规划主导国家的发展。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与权力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中性政府”的性质逐渐改变,政府不再“中性”。近年来,政府介入许多原本已经非政治化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使得这些领域在一定程度上重新走向了政治化,也使政府在公共事件中成为冲突的一方,成为公民行动的对象。统计研究表明,由于警民冲突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的比例相当高,究其原因,尽管有些冲突是由突发情况引起,如执法犯法、执法不公、态度恶劣等,但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的“非中立性”角色,使警察与公众直接接触时,容易成为公众发泄不满情绪的“出气筒”。
政府强力介入公共事件,使其成为矛盾和冲突的当事一方,导致其与民众的直接对抗而丧失了本来可以有的缓冲空间。而政府以“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出现在公共事件之中,使其在处置公共事件时缺乏公正客观的权威性。这种匮乏导致高昂的政治和社会成本,使处置公共事件的门槛变得越来越高。
第二,“政治机会结构”的封闭阻碍了利益表达的正常渠道。30年来中国的发展现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前行伴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各种不合时宜的制度造成一种“非竞争性的参与障碍”,将不同的社会群体分隔在制度内外,体制外个体的利益诉求无法得到制度性途径的接纳。这种封闭的制度最明显体现在阻隔城乡的户籍制度上。这一与就业、分配、社会保障、教育等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性制度,将中国公民分为两类,对于生活在资源相对集中、又得到制度偏袒的城市的居民来说更为有利。然而,在社会流动加剧的情况下,乡村居民和农民工等只能享受到“部分公民权”。例如农民工子女就学和高考移民,农民工正常纳税却无法在城市获得社会保障等,都是户籍制度所致。
制度的壁垒也造成精英阶层依托制度结成联盟,“我爸是李刚”、“寒门难出贵子”等现象正是封闭社会造成阶层固化的典型写照。这不仅让人们心生挫折感,形成对社会的仇视心态,更让人们在利益受损和寻求权利之时,往往选择与社会和体制相对抗的道路,采取各种极端的行为来发泄不满,寻求利益的补偿。
第三,政府的强势造成公民行动不能在法律框架下得以疏导。理性的个体在行动之中往往根据行动的对象来设定自己的行动策略。对于社会抗争来说,政府的能力和民主程度作为影响抗争政治最为重大的两个因素,是塑造公民行动策略的重要压力机制。
有研究表明,民主和非民主体制的一些根本差别使得国家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存在分殊:“在民主体制下,不满是被期待且可以容忍的,与此不同,非民主体制不能忽略抗议,因为抗议的存在意味着对体制的挑战。”[9]从政府性质来看,学者们往往将当前中国政府界定为威权主义政府或“后全能主义”政府,虽然概念上有所差异,然而对政府性质的界定却是相同的,即政府权力依然昂着其高傲的头颅。一方面,政治的强势导致政府的冷漠和不作为,如 2013 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中国雅虎网对 3074 人进行的调查显示,高达92.9%的受访者认为现在有些地方政府在处理新闻事件时“热回应冷处理”。[10]另一方面,公共事件中的公民行动往往被视为对政府或执政党的不满,是对公共政策的挑战,招致政府的暴力回应。
尽管当前中国已经进入了“后全能主义”时代,但它依然保留了全能主义政治强大的动员能力和控制能力,当政府认为“该出手”时,其隐藏在衣袖内的铁拳就随时可以出手。正因此,在乌坎事件、启东事件以及其他许多公共事件中,当武警戒严、警民冲突有如电影画面般出现在我们面前时,就并不奇怪了。
公共事件的纾解与公民行动的规范化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一,借力于公共事件是当前中国公民行动的重要方式,解决利益冲突是最主要的政治诉求;第二,公共事件的偶发性与应激性大于有组织性,公民行动容易走向极端化;第三,公民行动困局的根源在于政治体制,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与权益保护期待政策疏导和制度的回应。据此,公共事件的纾解与公民行动的规范化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展开。
第一,建立利益均衡机制,消解公共事件频发的结构性因素。达伦多夫指出,社会冲突的根源在于社会变迁带来的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是权利分配不均衡的结果。我国目前的状况是权力过于集中于政府,社会的利益则过多集中在掌握资本的“食利者”手中,造成国家—社会之间的权力分配和不同阶层的利益分配严重不均,这是当前公共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古语云,“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完善制度性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利益均衡机制是纾解公共事件的最直接的解决之道。
首先是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回归“中立地位”,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管理者和社会冲突的仲裁者。这不仅可以使政府避免卷入社会冲突之中,避免政府成为公共事件和公民行动的直接对象,也使得政府在处理公共事件时的身份只是“裁判员”,拥有更高的权威。其次,政府应该在各个层面建立可以容纳不同社会阶层利益的表达机制,如听证、信访、投票等,促成不同阶层利益之间的对话和沟通,实现利益分配的动态平衡。
第二,积累社会的“合法性权力”,以规制政府行为和促进公民行动的健康发展。从规范的角度看,社会自身拥有相对于政府的“合法性权力”,这个权力建立在“无权力”基础之上,通过消费者 (公民) “拒买”国家的产品 (政策) 及公民创制等方式体现出来,是规制国家权力的重要机制。当前中国社会还相当羸弱,培育独立的社会组织,发展公共领域,不仅可以制约强势的政府力量,也可以为公民行动提供必要的“组织支持”。
首先,提升公民意识和公民责任感,形成公民以理性的行动方式问责政府决策和行为的基本机制;其次,培育社会组织,将原子化的个体聚合在一起,形成流畅的利益分流机制。现代国家发展的历史表明,只有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达到某种平衡,才能有效纾解公共事件、提升政府“产品”质量,以及形成规范化的公民行动。
第三,确立法理化的制度权威,以法治规范政府和民众的行为。在现代国家,公正的法律—程序合法性是国家合法性的主要来源,法律权威与法治信仰高于任何派系利益。只要是在这一逻辑下的治理 (也包括使用暴力),都可以得到政府和民众的认可。在这种框架之下,现代西方民主国家在近两三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一套成熟的处理公共事件的机制,即对社会抗争事件进行开放性疏导,并运用法律框架下的选择性镇压加以规范,使之朝着制度化的社会运动方向发展。
然而,当前中国政府依然是一个威权主义政府,政府(主要是行政部门) 主导着社会发展。这样,一方面造成目前的法律更多偏向于方便政府管理,充斥着各种部门利益;另一方面,政府在处理公共事件时,更多采用戒严、镇压等“专断性权力”,忽视立法、司法等“基础性权力”的作用,这不仅对政府的合法性造成极大的伤害,更不能将社会抗争纳入制度化的渠道。“正人先正己”,确立法律的权威和法治信仰的首要目的在于约束政府权力,让权力和强势群体在法律秩序下规范生存,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再去谈论运用法律去规范社会和公民的行动。
走过集体至上的时代,21 世纪的中国已经进入一个利益的迷宫,每个公共事件都涉及各种不同的利益选择,其中公共利益与个别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相互纠葛,难以厘清。然而,公民选择“散步”等抗争行动绝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一有矛盾就上街”更非治理常态。建构合理的国家制度,完善利益表达机制,通过有效沟通达成共识,以协商方式解决问题,才可能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否则,无论是 PX 项目还是垃圾焚烧站,都会遭到民意和公民行动的狙击。
参考文献:
[1] 基尼系数高低之争.新京报,2013.2.5.
[2] 于建嵘.群体性事件症结在于官民矛盾.中国报道,2012 (1) .
[3][8] 2012 年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The_analysis_of_public_opinion/content/2012-12/27/content_4092138.htm.
[4] 高丙中、袁瑞军.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18.
[5] Marco Giugni. Was it worthy the effort?The Outcomes and Consequences of Social Movement. Ammual Review of Sociology (98),1998:371-393.
[6] 何平立、沈瑞英.资源、体制与行动:当前中国环境保护社会运动析论.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
[7] 洪大用.中国环境社会学:一门建构中的学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270.
[9] Kurt Schock. Unarmed Insurrections:People Power Movements in Nondemocracies.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2005:50.
[10] 92.9%受访者认为有些地方政府“热回应冷处理”较多.中国青年报,2013.4.2.
来源:《探索与争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