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传:晚明国家权力异化的历史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53 次 更新时间:2013-10-27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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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传  

 

关于晚明“民变”问题的研究,日本学者谷川道雄和森正夫先生的著作《中国民众叛乱史》称之为“民众叛乱”,这其实就是“民变”的衍义,依然是从明朝政府立场而定义的说法。所以他们的著作中所开列的事件,包括了晚明到清的城市“民变”事件和乡村反赋役的动乱。① 日本学者夫马进以杭州为个案,对晚明杭州城市改革和“民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认为,“第一点就是民众对于那些阻碍改革的精英和官僚的痛恨,这也是普通民众在叛乱中攻击这些人和富商住宅的动机。第二点原因,就是要求政府允许民众能自由地行动,这在叛乱中表现为摧毁巡警和街门,这两者对于杭州的市民而言是对他们进行限制的工具。”② 不过,这里所谓的“精英”其实是地方权势者。这个时期西方的一些学者虽然仍普遍认为晚明的城市“民变”是民众“起义”,但是他们也认识到有的事件“是士绅和城市居民联合反对强权的一个很好的例证”,“因为他们在这时都遭受到高额税收压迫的痛苦。”③ 他们引用了胡克(Hucker)在《苏州与魏忠贤的特务》(Su-chou and the Agents of Wei Chung-hsien)中的论点,指出参加“民变”的人当中,颜佩韦是一个富商的儿子,杨念如本人即是纺织品商人。④ 这些研究虽然从城市群体和城市人口变化等方面对晚明城市“民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但是总的视角依然是将其定义为“民众起义”。

近年来明清“民变”问题重新引起学界的重视。与前不同之处是,今日学者们对于晚明“民变”的性质有了不同认识。台湾学者巫仁恕教授首先借用了西方社会史学者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所使用的名称,将其定义为“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并先后发表了两篇相关论文,其后又完成了相关研究专著,是迄今为止对于晚明“民变”研究较为深入的学者。⑤ 但是西方学者与台湾学者对于阶级斗争的认识,与我们以往的研究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对于这一社会现象的研究中,所持观点也不尽同。

晚明时代是中国历史上“民变”最为多发的时期。“民变”是当时官方的说法,虽不尽同于农民的造反,其意义相仿,即民众发生事变。以往我们将此归纳入晚明阶级斗争的范畴,并由此而认定当时全国范围内阶级斗争激化,明朝统治已近崩溃。今日我们对此已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将此类事件定义为“社会群体事件”。这与西方社会史学者“集体行动”的观点基本相同,但是对于引发这种社会事件的起因,看法则不尽相同。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其实在很多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事件中,一般人民不但对政府未有明显的政治意识或政治权力的诉求,而且当时人民与统治者还存在的一种如英国史家Erie J. Hobsbawm所说的‘共栖关系’与‘正统主义’(Legitimism)。”⑥ 笔者认为晚明“民变”的发生是国家政权与权力发生异化的结果。

其实“社会群体事件”的多发,是社会转型时期难以避免的事情,随着社会转型而形成的新的利益格局要求国家政策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利益分配格局。但是任何政策的调整,都只能在新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之后,而很难在格局发生变化之前,尤其是社会转型利益关系发生快速变化的时期。但是如果政策不能随着新的利益格局变化,或者不能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时候,就会引发社会矛盾激化,并发生群体性强力事件。因此,笔者认为晚明“社会群体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乃是当时国家政权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异化。晚明“民变”是国家政权与权力异化引发的结果。

基于利益格局的变化,一般来说,“社会群体事件”起初多为经济因素所致,但是随着事件的发展,利益背后的政治因素逐渐显露出来,此类事件也便由最初相对较为单纯的经济起因,发展而为民众对于政府政策不满的政治起因,进而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心态,籍以发挥人心之不满,则已成为一时难以转变的社会问题。

以晚明松江府“民抄董宦”为例,“民抄董宦”事发之前,董氏家人已知民怨,而招打手百余护院,一时围观者骈集,不下万人,壅塞街道。待董氏家人抛砖撒粪以逐人众之时,平日含冤之民,乘机而起,外火方起,内火应之,而祖常、祖源之宅俱为烬矣。祖和宅介其间,以敛怨未深,纤毫不动。故其状云:“谁谓乌合之民,漫无公道哉!”⑦

所谓“公道”,在法制建设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就是公平正义。这个公平正义,主要是对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是大多数人理解的公平与正义。主持社会的公正,这本是官府或者说是国家的职责。但是在晚明民众群体事件中,明显发生了国家作用的缺失,或者说,它已经开始逐渐沦为部分利益集团的牟利工具。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谈到,“因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⑧

国家是一切共同规章的中介,而不是这些共同规章的一个签约方。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在社会利益分配和争端之中扮演仲裁的角色。我们不妨以过路关税为例,看一看晚明时代路桥关税所体现的国家关系。在中世纪的欧洲,关税起源于封建主对其领地上的过往客商所征收的捐税,客商缴纳了这些捐税,就可免遭抢劫。后来各个城市也征收了这种捐税。在现代国家出现之后,这种关税便是国库进款的最方便的手段。晚明时代的中国,虽然已经发生了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型,显然还不是现代国家。但是由于当时的中国并不存在领主和独立城市,于是关税便成为政府和掌握公权者获取社会财富的最方便的手段。有两条生动的材料反映出当时的税收情况。明人周晖记:

有陆二者,往来吴中,以卖灯草为活计。万历二十八年,税官如狼如虎,与盗无异。陆之草价,不过八两,数处抽税,用银半之。船至青山,又来索税,囊中已罄,计无所出,取灯草上岸,一火焚之。此举可谓痴绝,而心之怨恨也,为何如哉!⑨

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一个名叫王临亨的刑部主事奉命前往广东审理积案,亲见并记录下了当地的税收情况:

岭南税事,从来有之,凡舟车所经,贸易所萃,靡不有税。大者属公室,如桥税、番税是也。小者属私家,如各埠各墟是也。各埠各墟,属之宦家则春元退舍,属之春元则监生、生员退舍,亦有小墟远于贵显者,即生员可攘而有之。近闻当道者行部,过一村落,见设有公座,陈刑具,俨然南面而抽税者。问为何如人,则生员之父也。当道一笑而去。⑩

“大者属公室”,“小者属私家”,这里面的“公室”与“私家”成为向百姓勒索财物的一个整体,因此也就成为了一个共同利益集团,虽然根据掌握公权力的程度不同,其攫取社会财富的权力亦有所不同,但其总体利益一致,因此才会有当道者见之,心知其违法,却一笑而去的现象。这是明显的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各种权力的寻租行为。

万历《淮安府志》论及淮盐之废坏,兼论淮酒之兴衰,亦与税收有直接关系,内称:“又,淮酒乃天下之名品也。正德以前,土人造麯户有百余家,多至殷富。后有诛求之吏,百计征取,多于猬毛,贫至见骨,酿法几绝。”(11) 因知晚明之征税,不仅矿税一事,即日常所征,已为民厉,“百计征取,多于猬毛”,即收税之层次繁复,所谓层层盘剥,而此时矿税之征复起,频频之“民变”即由此而发生。

既有“大者属公室”,“小者属私家”之说,则大小之分,实难划定。地方强权结合,成为国家之痈疽。晚明山西黑矿开采,亦为此之明证。实录万历十九年(1591年)五月乙丑记:

先是五台矿盗张守清,自开矿洞,招纳亡命三千余众,设立头子二百余名,缔婚代藩潞城、新宁二王,势甚张大。矿徒不遵约束者,立毙杖下。远近村落,咸惧其焰。(12)后以科道之臣请,谕令解散其党,封洞置守。然至是年九月,守清仍聚众数千,肆行鼓铸劫掠。朝议给票许散回籍,三限至而无一人领票返籍。封矿后更聚众于草梁山及阜平县行劫,于是以官兵剿捕,守清始就逮。

钱权结合而形成地方黑恶势力,至官府不能控制。守清实因影响过大事发而败,当时各地诸多倚仗公权力而取“小利”于私室者,则不可胜数。他们因为更直接与民争利,故极易成为社会矛盾激化的又一导因。

因为所有横征暴敛的行为,都必然是掌握公共权力及其具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利益集团的谋利行为,凡此种情况下的经济矛盾,也就必然加入了政治的成分。民众对抗的对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剥削者,而是政府权力链条中的一部分,或者可以将其理解为部分贪婪腐败不良的执政者。而且在当时民众心目中,执政者并不全部如此,因此他们反对的也就只是执政者中最为腐败的贪婪者。于是,经济与政治在这时合而成为一个概念。

在这里,明朝政府相当于欧洲的领主和城市。在缺少现代国家法律和规则的保障下,明朝政府的行为便很容易成为对社会财富的攫取。开矿和修桥修路成为了这种攫取的借口,也成为当时社会不安定的导因。《明史·赵世卿传》中有两段记载:

时矿税使四出为害,江西税监潘相至擅捕系宗室。曩时关税所入岁四十余万,自为税使所夺,商贾不行,数年间减三之一,四方杂课亦如之。岁入益寡,国用不支,边储告匮,而内供日繁。岁增金花银二十万两,宫帑日充羡。

三十二年,苏、松税监刘成以水灾请暂停米税。帝以岁额六万,米税居半,不当尽停,令以四万为额。世卿上言:“乡者既免米税,旋复再征,已失大信于天下。今[刘]成欲免税额之半,而陛下不尽从,岂恻隐一念,貂珰尚存,而陛下反漠然不动心乎?”不报。(13)民间有灾,自应蠲免,刘成所言即为常例,神宗仍不可,必是宫帑尚不足开支。矿商之税,则既无灾害之说,亦无蠲免之例,成为皇室、宦官及其共同利益集团收入之重要来源。因此当时社会矛盾主体为官商民户与朝廷税收政策及执行者之矛盾,群体事件之发生,亦多为各方利益之冲突。

税收是国家管理的重要内容,赋负过重,是国家权力的滥用,也是国家权力异化的重要标志,民间重赋,更是国家已经发生明显异化的体现。矿监税使横行的结果是商贾不通,一方面国家按制征收的关税因矿税之征而锐减三分之一,一方面皇室财政收入却大幅度增加,即所谓“内帑嬴羡”,同时众多的矿税监及其附庸者也从中获取了大量财富。以皇权为核心的传统国家体制,于是发生了重大的异化。

在中国历史上,晚明以前大约从未有过如此繁复的社会关系。这也便造成了晚明社会矛盾的复杂性。有趣的是,墨守传统的官员与代表工商利益的官员,在此刻得到了统一,共同反对以神宗与宦官们及其追随者为代表的既得利益集团。

神宗仿佛不是这个国家的皇帝,而只是宦官及其利益集团者的皇帝。这完全不应是他所扮演的角色。这样的结果是让那些仍然坚持传统政府管理者角色的朝廷与地方官员,在这时候对于神宗的做法或者采取消极抵制,或者甚至站到了神宗的对立面,成为了各地“民变”的支持者。巫仁恕教授论及此,曾以万历二十九年苏州民变为例,引陈继儒所作碑文:盖事发之时,葛成曾道:“今日之事,为朝廷除民害也。”故知“基本上,他认为群众集体暴动是帮助政府除害而非反政府。”复引实录,给事中姚文蔚疏:“矿税传罢旋行,中外人心惶惧。苏州之变,意在雪憾。其帖有‘天子无戏言,税监查杀’等语。”仍是将“矛头对向宦官,而并非直接攻击天子的合法性”。(14) 不过,我以为,此时民众心目中的朝廷,应当是能够协调民众利益的朝廷,而非与民争利之朝廷。时人皆知,宦官的横行,是有神宗为后台的,故其将暴力手段指向宦官,其实也就是指向了神宗。

但是晚明“民变”发生过程中的一个特点,是部分官吏对民众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支持。在传统帝制时代,民众利益诉求的终端,还只能是皇帝,但是部分官员对于民众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会鼓励民众行为,并希望以此作为他们在朝廷中政治主张的砝码。这部分官员在朝廷中的立场显然是与神宗对立的,但他们并无掌控朝政的能力与机会,神宗与其身边的利益集团成为晚明政治的主体,从而使明朝走向了一条毫无前景的道路,但是他们的行为毕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民众对政权的失望。王日根教授在《明清民间社会的秩序》一书中说:“正是有众多的民间社会组织自觉地把自己的追求与政府的统治目标对应起来,才使传统社会在变迁中保持幸存平稳的态势。”反之,“如果中央集权消极懈怠、腐败无能,那么,基层自治管理组织则经常表现出较强的离心倾向,有时是直接的尖锐对抗。”(15) 我比较同意王日根教授的分析,而且我认为,万历时代的民众心目中的朝廷,应该是保护其基本利益的朝廷,而不是神宗与宦官及其利益集团。内阁大学士沈一贯在《请修民政事以收拾人心揭帖》中说到时人对于朝廷种种失政抵掌剧谈,略无顾忌,且人人乐听,盖因人心怀于怨愤云云。这里所说的朝廷,则又是神宗的朝廷了。

我曾在一篇小文中说,这也怪不得神宗吧?明朝的帝国大厦本来就是要靠内阁支撑的。我们看,从宣宗的时代,便是内阁英才辈出的时代,无论是老成持重者,还是咄咄逼人者,无论是仁德忠厚者,还是心术不端者,都是无一例外的精英。他们以自身的能力取代前辈,开创自己当政的时代,而任凭他人评说,然而此刻的内阁之中,我们又何尝还能看到半个精英的身影!

然而这一切竟然都是改革家张居正造成的,这实在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张居正是强势的,在他把持的内阁中,实在容不得任何强者的苗头。不过待到临终的时刻,他也突然之间感到身不由己。我们看看他临终前荐举的几个接班人:潘晟曾经是太监冯保的老师,是太监冯保勉其所为;梁梦龙、曾省吾是张居正的学生;王篆是儿女亲家;只有徐学谟,是当年张居正归葬父亲时任郧阳巡抚的旧人。然而这也只是张居正死后种种事件发展的表象,其实伴随着张居正而去的,还有内阁权威的丧失,留下的只是举朝的茫然。这对于一个改革者来说,是决然算不上一件好事情的。

先师谢国桢教授看到张居正殁后内阁权威的失落,曾说道:“我们看继任张居正的首辅,像申时行、王锡爵之流,他们的威望远不如张居正,手段也不如张居正老练,他们只知道唯诺因循,来取媚于皇帝,想尽方法来巩固自己的地位,造成党羽来养成自己的势力,衣钵相传,支持了十几年。”(16) 黄仁宇先生在他的名著《万历十五年》中更为沉重地说道:“张居正的不在人间,使我们这个庞大的帝国失去重心,步伐不稳,最终失足而坠入深渊。”(17)

其实张居正完全可以不必将内阁搞成那个样子。他自己当初不也是从高拱手中夺来首辅的位置吗?但他未曾去改变高拱的政治方向,而是将其发展成为一场改革。可是他自己却将内阁的权威跟自己一起埋葬了。一个失去内阁权威的明帝国,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政府管理。先天不足的明朝皇帝们无法在短时间内担负起国家管理的责任。这也是晚明政治出现危机的原因之一。

当明朝皇帝尚未成熟而被强赋治国责任时,一个特殊群体便得到了权力的机会,那便是皇帝身边的宦官。到天启间魏忠贤专权,是这一状况发展的最极端体现,由此引发的苏州民变,也是这种政治形势的必然结果。据崇祯《吴县志》所载,天启六年(1626年)三月五日,锦衣校尉赴苏州拘捕周顺昌,此前,已有逮原御史吴江周宗建之事。校尉按惯例索贿千余金,周宗建一时未备,五日后,即开读诏书,宗建受诏杻械加项绊手足,又二日贿足乃行。“金鼓前导,驱宗建囚跣行道中,官旗乘舆马夹之。士民愤涕。”(18) 此时已积愤于民,其后至十五日复逮周顺昌,遂酿大变。

至十五日,逮者复至,漏下一鼓,知县陈文瑞怀牒诣乡官原任吏部员外郎周顺昌家密示上旨。顺昌慷慨谈说,燃烛危坐,昧爽入城。市民千百人随行,呼冤沸天,到处麋聚,风日惨淡。顺昌初舍县署,众从之县署。抚按拟即日开读。官旗责赂如宗建,未盈,因定十八日午时,顺昌从县署出。执香哭者,填户塞衢。从之西察院。诸地方官皆在,各学诸生亦渐集,抗白抚按,宜疏救,慴不应。官旗叱速读,且手杻械诸具,将加顺昌。众执香者哄起,官旗拔剑向击,或从后掣得,乃跪请命。掣者靳之曰:“人传逆魏矫旨,其矫耶?”官旗惧死唯唯,众益信,喧传语挤排哄击旗尉,死一人。诸士恐重祸,顺昌皆先出,知府寇慎与文瑞谕众亦出,兵备布政使张孝翼顺昌归空署中,迄申哄稍已,巡抚都御史毛一鹭,巡按御史徐吉合疏报闻。至二十五日,顺昌以子夜出胥门,官旗踉跄而趋。会阴雨,众不及聚,乃达舟启行。城内外闻之,无间男妇,悲哀失声。又知抚按疏未报行期,豫报挤死旗尉且缉诸哄击者,人心皇K24VA21.jpg,讹言益兴,士民鸟兽窜戢。阅月复传伪诏,而城中几空其半。寻奉中旨,止诘责渠魁,抚按以颜佩韦、沈暘、马杰、周文元、杨念如五人枭首结案。七月十二日行刑于西察院前,远近亦神号鬼哭。(19)此段关于苏州民变的记述情节十分清楚,且其中两次提及众人认定魏忠贤“矫旨”,或传为“伪诏”之说,此虽或出于众人之理想,或出于众人发动集体行动之借口,而并非其所认定的事实,但其仍以阉党为罪魁祸首,而不及皇帝,此即以往所称“反贪官而不反皇帝”说,这仍是当时群体事件的一个特点。

一般来说,社会群体事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以推翻当时的政权为目的,即不反对帝制的体制。其参与者虽有不同目的,但基本上仅限于要求当政者改变政策,保证社会利益分配的合理,以使自己能够取得更好的生活与发展空间。在晚明商品经济发展条件下,城市群体的此类要求,亦往往带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此类社会群体事件,反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大,此类事件经常伴随着过激的违法行为,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破坏。但是这只能表现在国家政权与权力变异初期阶段的现象,因为此时尚未发展到民众与国家完全对立的形态,晚明的江南地区基本为此种形态,直至明亡。

崇祯间内阁大学士钱士升初入阁时曾以“必内宁而后外攘”得到崇祯帝信用,然其后来复以江南税收而论及执政之本,忤上意。明人记称:

奸人李琎欲尽江南缙绅富民报名输官。公怵然曰:“此乱本也。”拟刑部提问。上不惬,命改票。公具揭痛驳之,谓:“巨室乃国家元气,故《周礼》荒政有保富之法。今天下秦、晋、楚、豫无一宁宇,惟江南数郡未动耳。若此法行,驱天下为盗贼矣。”言要直,忤上意,而温体仁复奉迎,以为可行。公复上宽简虚平四箴,上愈不怿,遂请告归。(20)

士升对于明末江南稳定的看法,其实就是国家政权在其地的统治相对稳定的原因,此种相对稳定之原因则系民众或曰富民尚对国家政权抱有希望,亦即国家政权尚未异化至与民众完全对立的程度。但是社会矛盾积弊既深,国家政策的不当,随时可能引发更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并最终酿成国家政权的覆亡。天启《平湖县志》载:

万历甲辰年,平湖县吏某,为失一鸡,不值银四、五分尔,致邻人母子于邑丞。丞不察,拶其母。夫自外归,直入官,竟剖子腹,以明心迹。祸甚惨焉。或云此是邑幕事,非丞也。(《续见闻杂记》)(21)

浙江平湖惨剧的发生,其原因仍在地方官府的失职,本应作为社会矛盾仲裁者的官府,却因官场关系网而成为同利益集团的代理。事件发生后,有官方的纠错,有官方解释事件责任非在国家正式公务人员邑丞,而委责于编外人员幕僚等结果。此虽为事后的掩饰弥补,却亦说明国家政权异化过程中一定程度的调整,即此时的明朝尚未异化到国家政权作用尽失之程度。

所有社会群体事件的爆发,皆为平日社会矛盾所积,晚明“民变”本身虽非通常所谓之阶级斗争,且其初起亦不以推翻政权为主要目的,然其所造成的社会势态,具有极强的社会影响力,极易引发各地效仿,且可沦为政治斗争之工具。国家异化为部分利益集团工具时,便极易激发此类事件性质的变化。当国家尚未完全异化时,所诱发的“民变”之类群体事件尚不以推翻国家政权为目的;当国家异化到完全为既得利益集团代表时,便完全失去仲裁人的角色,到那时民众与当政利益集团之矛盾势同水火,不可共存,则如遍地干柴,遇烈火顿成燎原之势,不可不引以为戒。

注释:

① 谷川雄道、森正夫:《中国民众叛乱史》(4,“明末-清”),东京:平凡社,(东洋文库),1983年。

② 夫马进:《晚明杭州的城市改革和民变》,载[美]林达·约翰逊主编,成一农译:《帝国晚期的江南城市》,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7—88页。

③ 保罗·圣安杰洛:《帝国晚期的苏州城市社会》,载[美]林达·约翰逊主编,成一农译:《帝国晚期的江南城市》,第131页。

④ 胡克该观点见《苏州与魏忠贤的特务》一书第224—256页。载[美]林达·约翰逊主编,成一农译:《帝国晚期的江南城市》,第131页。

⑤ 巫仁恕著有《明清城市“民变”的集体行动模式及其影响》,载郝延平、魏秀梅主编:《近世中国之传统与蜕变——刘广京院士七十五岁祝寿论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明末清初城市手工业工人的集体抗议行动》,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97年第28期,以及即将出版之《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

⑥ 巫仁恕:《明清城市“民变”的集体行动模式及其影响》载郝延平、魏秀梅主编:《近世中国之传统与蜕变——刘广京院士七十五岁祝寿论文集》,第247页。

⑦ 见佚名:《民抄董宦事实》,收于上海书店出版社1982年印行原中国历史研究社编《中国内乱外祸历史丛书》(《中国历史研究资料丛书》)之《明武宗外纪》册,第251页。

⑧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9页。

⑨ 周晖:《金陵琐事》,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8章,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97页。

⑩ 王临亨:《粤剑编》卷2《志时事》(元明史料笔记丛刊本),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70页。

(11)(万历)《淮安府志》卷4《田赋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431页。

(12) 《明神宗实录》卷236,万历十九年五月乙丑。

(13) 张廷玉:《明史》卷220《赵世卿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803—5804页。

(14) 巫仁恕:《明清城市“民变”的集体行动模式及其影响》载郝延平、魏秀梅主编:《近世中国之传统与蜕变——刘广京院士七十五岁祝寿论文集》,第246—247页。

(15) 王日根:《明清民间的社会秩序》结语《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的“官民相得”》,长沙:岳麓书社,2003年,第527页。

(16) 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9—20页。

(17) 黄仁宇:《万历十五年》第3章《世间已无张居正》,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66页。

(18) (崇祯)《吴县志》卷11《祥异》(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93页。

(19) (崇祯)《吴县志》卷11《祥异》(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94—96页。

(20) 张怡:《玉光剑气集》卷2《臣谟》(元明史料笔记丛书),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96页。

(21) (天启)《平湖县志》卷19《外志四,丛记》,(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1075页。

来源: 《古代文明》2011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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