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均:法律执行与培植法律信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68 次 更新时间:2013-10-15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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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均  

 

法律信仰的培植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法律要得到良好执行而不是形同虚设。要让法律信仰在亿万民众心中生根发芽,让法治阳光普照所有公民的梦想,当从做足法律执行的功课开始。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下了这样一句不朽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其实,把这句话倒过来说也是成立的:法律形同虚设,它将不被信仰。如果法律长期得不到良好执行甚至形同虚设,会形成恶性循环:法律得不到良好执行抑或形同虚设,人们便不信仰它;人们不信仰法律,就会有更多的法律难以得到良好执行甚至形同虚设。

“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立法并不意味着法治,更不意味着公众信仰法律。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曾言:“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再多、再好的法律被束之高阁而不被遵守、执行,充其量只是一些华而不实的花瓶甚或一纸具文而已。成为具文的法律越多,越不利于法律信仰的培育。在我国当前,堪称具文的规则条文不能说非常普遍,但也绝不是个例。例如,对政府部门领导副职人数的限制,《国务院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对其规定得不可谓不明确,但在一些地方,此类规定却被抛到九霄云外而得不到执行。这些致使法律睡眠的行为,不但使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受到很大损害,而且导致部分法律条文奄奄一息甚至名存实亡。又如,“禁塑令”在前几年执行了一阵子之后,现在也基本上是形同虚设。对规则的不执行或运动式执行,不可能培养出公众对规则的忠诚和信仰,长此以往甚至会导致全社会法治梦想破灭。在崇尚法治的现代社会,这种无视规则的行为必须得到制止与惩罚;同时,这种现象也很值得我们反思和警惕。

法律是一种规则,适用是规则的生命;执行是法律的目标与果实,更是法律的确证;得以执行的法律才是真正具有效力的法律。英国学者哈耶克认为:“要使法治生效,应当有一个常常毫无例外地适用的规则,这一点比这个规则的内容为何更为重要。只要同样的规则能够普遍实施,至于这个规则的内容如何倒是次要的……究竟我们大家沿着马路的左边还是右边开车是无所谓的,只要我们大家都做同样的事就行。”然而,“造法易,执法难”。这一古老的法律格言在当今社会得到了印证。比如,关于公务员职务升降及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相关制度规定,尽管有些粗略,但也不是没有规定。在有些地方,这些规定几乎是形同虚设而屡屡被冲破,违法违规的“火箭提拔”现象不断出现。尽管国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但假如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甚至成为摆设,一部分人经常不遵守法律甚至践踏法律却得不到追究,那么,部分法律条文就是虚设,法律的作用就会降低,法律的权威就受损害,法律信仰的养成将永远是一个美丽的童话。

在我国,各级政府能否严格守法,进而营造全民守法的法治氛围,培育公众的法律信仰,当前还面临着严峻的现实考验。有些法律在执行时被打折扣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部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权行为的干预或执法者执法不严甚至滥用职权而致。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为国惜法,期守律文”(《旧唐书·李朝隐传》),就不能过高指望全体公民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更不能奢望公众能够树立法律信仰。美国法学家富勒在其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归纳了八条法治原则,他认为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英国法学家菲尼斯提出的法治的八项原则之一是“,官方制定和执行规则者自己应遵守规则并应在执法中始终贯彻法律精神”。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带头遵守法律,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律才有可能得到平等执行,法律精神和法律信仰才能得以塑造。例如,法律禁止毁坏他人财物,如果政府违法拆迁而不被处罚,公民便怀疑法律的实效和权威,也不会相信法律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若不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认为法律只是约束老百姓的工具,怎么能带动普通公民遵守法律?法律得不到普遍遵守和执行甚至形同虚设,谁又会信仰法律?在这种执法生态下,即使法律被强制执行,也不会有持久的效果,公民更不会从内心接受和认同,法律信仰更是无从谈起。

当下,法治中国已成为全体国人共同憧憬的美好愿景。培育法律信仰以让法律铭刻在国民心间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方面,而法律信仰的培植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法律要得到良好执行而不是形同虚设。要让法律信仰在亿万民众心中生根发芽,让法治阳光普照所有公民的梦想,当从做足法律执行的功课开始。

出处:法制日报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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