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红:国外长期执政政党如何制度反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29 次 更新时间:2013-10-08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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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红  

 

在当今民主政治时代,执政党要长期执政,必须获得强大的合法性基础。所谓合法性基础,即是指民众的信任和支持。在和平时期,腐败是损害执政党合法性基础的最为要害的因素之一。世界历史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一些政党能够长期立于不败之地,根源就在于其政治的清廉和执政的绩效。当前,中国正处于腐败的高发期,总结国外一些大党老党在反腐败方面的经验教训,对于我国如何更加科学有效地治理腐败,无疑具有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

构建严密的反腐败制度体系

治理腐败之根本是构建严密的制度体系,将权力的行使控制在制度规范内。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都非常重视制度反腐的重要作用。

越南共产党对遏制党内腐败极其重视,先后制定了《反腐败法》《申诉控告法》等,为惩治腐败、加强群众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并采取了在全党开展党的建设和整顿运动,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督力度等一系列措施,有效遏制党员干部贪污腐败现象。越南共产党规定:因腐败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单位,不管领导者是否参与其中,都要追究党委主要领导人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为解决比较突出的“关系网”“裙带风”等消极现象,越南共产党决定实行干部交流制度,规定总书记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县级以上主要领导干部在同一个地方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届任期。为了加强对干部的监督,越南共产党在原有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和实行了干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干部、公务员要申报个人房地产情况及其配偶和子女在国外自费留学的经费来源。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越南共产党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了对银行系统、预算管理、招投标项目等极易滋生贪污腐败的领域的检查与管理,进一步完善财政、资产和经济管理机制。

新加坡在人民行动党主政下建立了完善的立法体系,为政府廉洁从政和预防腐败提供了有效的行为规范。新加坡相继出台了《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员纪律条例》《公务员惩戒规则》等法律法规,并数次修订、完善,使这些法规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相得益彰,互为补充,构织起一张惩腐反贪的严密法网。新加坡法律规定的“贿赂”的含义非常宽泛:不仅包括金钱、礼物、有价证券等任何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还包括无法用金钱计量的职位、就业、契约、义务的放弃、责任的免除以及各种服务、恩惠、好处等非财产性利益,以及任何对上述报酬的表示、着手和许诺。根据新加坡法律,贪污犯可判5年监禁或至少10万新元的罚款,或判处监禁并处罚款;违纪公务员,将面临革职、降职、停止加薪、延迟加薪、罚款、警告、强制退休、失去工作(或公积金和其他利益)的处分。

瑞典是世界上公认的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在瑞典的执政舞台上,长期唱主角的政党是社民党,其成功做法之一就是较好执行了公务员的高薪养廉政策。瑞典国家公务员不仅可以享受普通公民的福利待遇,而且工资收入特别高,让公职人员能够过上富足的生活,从而降低对腐败的需求。此外,瑞典还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良好机制,权力监督有议会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审计监督、监察专员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主体和环节,为防止政府滥权提供了制度保证。

重视制度的执行力,对腐败实行零容忍

反贪不仅是体制机制的科学设置,也考验着执政者反贪的政治决心。所谓政治决心是指执政者尤其是最高领导人彻底地解决腐败问题的坚定意志。这种意志最重要的体现是把彻底地解决腐败问题作为最终目标,而不仅仅是查办一两个有影响的腐败案件,且能够以身作则,从自身、自己身边人以及自己所属的团体开始,坚持反腐败的原则性和公正性,严厉打击腐败,实行零容忍。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领导下的政府是举世公认的廉洁政府。在透明国际发布的清廉指数排行榜上,近些年新加坡始终排列在前五位。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建立廉洁政党、打造廉洁政府的决心,是新加坡保有“廉洁之都”美誉的关键。对此,李光耀曾明确指出,“要实现毫无例外地治理腐败、惩罚所有违规者的良善目的,领导必须具备治贪的强大意志与决心”。李光耀认为:“治理腐败只能自上而下地、系统地进行。这是一个艰苦的、长期的过程,因此,只有自身廉洁且具备了坚强意志与道德权威的强大领导群才能做到。”李光耀治理腐败的决心首先从其严以律已、以身作则上得以体现。人民行动党惩治腐败的决心还体现在对党内反腐败的严厉查处。2009年9月5日,新加坡《海峡时报》在报道中指出,“人民行动党政府对铲除贪污的毅力可从它坚决取缔党内腐败的内阁部长中体现出来”。没有选择性的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确保了新加坡法律的威严及其对腐败分子的震慑作用。2000年,李光耀获透明国际《环球廉洁奖》,以嘉奖他担任新加坡总理期间,在杜绝贪污方面所取得的真正杰出的成就。

越南共产党针对党内腐败问题频发,也开展了一系列严厉的打击行动:一些中央委员、公安部副部长、副总监察长等高官相继落马。该党在全国开展了一场雷厉风行的反腐“无禁区”活动,大力开展公务员财产申报、腐败案件问责制,还加入了亚洲反腐行动计划,加强国际组织的反腐合作。据统计越共九大以来,已处分了1%以上的党员,其中30%是各级党委委员。这些行动虽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却使越南腐败局势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从1998年开始,除了个别年份,越南的清廉指数一直比较稳定。这表明,越南采取的反腐措施遏制了腐败问题的进一步恶化。

注重政党自我约束机制与外在法律社会约束机制的统一

政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执政党掌控着巨大的行政资源和权力,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和约束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大多数国家的政党都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纪律监察制度,监督、检查、惩处违纪党员自我约束机制,一些国家还通过法律制度对执政党行为进行规制,除此之外,公共和媒体也会施以社会舆论的监督,从而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

加强党内监督,建立党内监督体系。纪律监察制度是政党政治运行中的免疫系统,对贯彻落实政党的意志,防范权力对政党及其党员的腐蚀,维护政党的生命力,具有重要意义。共产党和一些信仰马克思主义的政党一般都建立了比较严格的纪律监察制度。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党也设有党的纪律监察制度。比如,德国社会民主党设立监察委员会监督党的执行委员会,审理对党的执行委员会的控诉。

建立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法律的刚性监督。一些国家在政党政治问题上,日益重视立法,使政党组织及其活动日趋法律化和规范化,从而克服了随意性和不合理性。例如,《意大利共和国法》(1947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7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958年)、希腊宪法(1975年)、葡萄牙宪法(1976年)、西班牙宪法(1978年),等等,对政党及其活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防止出现“黑金政治”,新加坡国家专门制定了《政治捐款法令》,对政党的政治募捐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使得政党和政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和国家政治体系中具有了明确的、稳定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的保障,政党的活动也就日趋规范化。

社会公共舆论的监督。许多政党还重视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的监督。古巴共产党设立了全国群众举报委员会,直接隶属古共主管党务工作的政治局委员领导,加大了监督力度。马来西亚巫统建立群众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尽可能地增加透明度。在许多国家新闻舆论享有高度的自由权,他们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对执政党的言行进行调查报道,使执政党时刻面临“第四项权利”监督的压力,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保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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