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精英联盟的破裂与政权的危机

——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案的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98 次 更新时间:2008-07-23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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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 (进入专栏)  

近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经济日报》等报纸从不同视角,对北京嘉利来案件进行了报导,披露的内容引起了我的注意: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嘉利来)内部股东的纠纷(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公司与北京市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北京市外经贸委、北京市工商局、国家商务部(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部)、国务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些政权机构都深深卷入了进去,出现了极为戏剧性的结果:北京市外经贸委以行政批复(627号批复)的行政方式,取消了香港嘉利来公司在北京嘉利来公司的股东权益。国家外经贸部撤消了北京市外经贸委的627号批复。由于国家外经贸部的行政复议决定没有得到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督办文件,国家外经贸部两次发出限期责令履行通知书,仍未执行。随后北京市二商集团诉国家商务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国家商务部败诉。一个仅涉及几亿元的股权纠纷案,竟闹得如此惊心动魄。政府权力的内部运行,竟表现得如此梗阻。这是一个研究中国政治与经济关系的活生生的典型例子,这个事件给我留下的大体印象是:精英联盟的破裂,政权内部涣散的显现。

神速的5天!

从公开的材料看,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权纠纷案并不复杂,其间引起我注意的,是极为神速的5天。在这5天之内,香港嘉利来国际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被取消,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被更换为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这并非靠的是市场手段,而是靠行政的手段(准司法手段)迅速完成。

1994年9月19日,香港嘉利来国际有限公司、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公司(二商集团前身)、恒业公司三家签订《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决定成立北京嘉利来公司,开发建设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的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合同规定:合作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一期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香港嘉利来国际有限公司负责全部注册资本和投资资金筹措。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公司和北京恒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负责办理公司注册及土地批准等事宜。香港嘉利来国际有限公司占股60%,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占股32%,北京恒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占股8%.

1995年3月30日,经北京市外经贸委和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

香港嘉利来国际有限公司先后筹资向合作公司注入人民币7200万元和453万美元。注意,这里存在着一个给香港嘉利来国际有限公司后来带来大麻烦的缺陷:它投入的资金总量折合美元已达到1200万美元的要求,但币种上没有完全符合1200万美元这个要求。在双方合作关系好时,这个缺陷大家都默认了,当双方关系紧张时,这个缺陷就可能被人利用。北京嘉利来公司成立后,从韩国大宇公司筹借资金3500万美元。

北京嘉利来公司成立后,先后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议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开工证、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完成了规划、设计、部分拆迁及部分地下工程的施工。香港嘉利来国际有限公司筹资并注入北京嘉利来公司的资金,已由北京嘉利来公司投入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用等。1997年11月,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公司建设项目暂停。

2001年8月23日,北京市工商局向香港嘉利亚国际有限公司发出《限期出资通知书》,说明该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不符合有关出资规定(合同上写的是“1200万美元”,而实际认缴为7200万人民币和453万美元),应在30日内履行1200万美元的出资义务。这时,距北京嘉利来公司正式成立已经5年多了。这期间,北京嘉利来公司连续5年通过了工商年检,公司股东也未就股东资格问题向有关部门正式提出过交涉。

随后戏剧性的5天开始了:

2001年9月25日,原合作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二商集团向北京市外经贸委发出要求更换外方股东的请示。第2天(9月26日),二商集团向北京市外经贸委发出合作公司重组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申请。同日,二商集团与另外一家香港公司和一家北京公司签订了公司股权变更重组、合作修改、公司章程修改三个协议。第3天(9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委作出京经贸资字[2001]627号《关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更换合作方的批复》。这可是最重要的一个批复,因为它认定香港嘉利来国际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同意北京嘉利来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二商集团更换合作方。第4天(9月28日),北京市外经贸委发出更名合作公司的《批准证书》。第5天,北京市工商局为新合作公司——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换发《营业执照》。5天之内办完这样复杂的事,实现如此重大的调整,真是神速!如果从商业超限战的角度看,这真是官商配合严密的了不起的杰作!5天之内,香港嘉利来国际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被行政批复取消,股权被行政手段“批复”给了其它的公司。真如《孙子兵法》上说的“静若处女,动若脱免!”

国务院督办的失灵

一个月后,手忙脚乱的香港嘉利来国际有限公司才开始回应。2001年10月25日,香港嘉利来国际有限公司向原国家经贸委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北京市外经贸委8月23日做出的《关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更换合作方的批复》(627号文)。

2002年7月2日,在收到香港嘉利来国际有限公司复议申请9个月后,原国家外经贸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认为香港嘉利来国际有限公司属于履约瑕疵(指未完全按1200美元出资),并非未出资,撤销了北京市外经贸委的《关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更换合作方的批复》。香港嘉利来国际公司可谓是大功告成,想来一定是松了一大口气。

香港嘉利来国际有限公司以国家外经贸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为据,要求北京市外经贸委恢复北京嘉利来公司并确认其在该公司中的占股60%的股东资格,但未得到答覆和执行。

200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依法督促执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函》(国办函[2002]51号,要求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和北京市政府督促北京市外经贸委执行原国家外经贸部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02年8月14日,商务部向北京市外经贸委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要求“立即下发恢复原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各合作方股东地位的书面通知,重新颁发批准证书,并于2003年9月15日将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结果书面报告本机关”。

有趣的是,国务院的督办函和商务部的责令履行通知书并没有起到“立即执行”的结果。

在商务部与北京市外经贸委就《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执行纠缠之际,2002年7月19日,北京市二商集团在北京市二中院起诉原外经贸部,要求法院撤销外经贸部2002年7月2日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从2002年9月5日开始审理。虽然法律规定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执行,但国务院的督办函和商务部的《责令履行通知书》还是没有执行。2003年12月12日,商务院再次向北京市商务局(原北京外经贸委)下发《再次责令履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在12月25日前执行。

2003年12月22日,在商务部《再次责令履行通知书》确定的12月25日的期限快到来之前的12月22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北京二商集团胜诉,商务部败诉,撤销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7月2日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从2002年7月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经北京市二商集团提起行政诉讼,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经过了近一半的时间。

北京二商集团与香港嘉利来公司的较量,演化成了原北京市外经委、北京市工商局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办公厅的较量,最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击败了商务部、国务院的督办函和香港嘉利来国际有限公司的诉求。到现在为止,北京市二商集团、北京市外经贸委、北京市工商局取得了优势。较量的双方,都提到了许多支持自己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但这似乎不是孰是孰非的问题,而是谁强谁弱的问题。事实、证据和法律都很多,而选择决定权最终在官员手上。自己想用的就充分利用,自己不想用的就放置一边,想用的条款就刚硬了用,不想用的条款该柔软了用。当法律条款成为双方斗争的工具,就必须有一个超越僵死的法律条款上的更高的法律精神。法律必须是正义的,否则合法这个概念,也可能成为合法的抢劫。无论那个国家,法律再严密,也会给法官留下相当的自由栽量权,这就需要法官以公正的心去“于事于情于理”地裁决。我们的法律不严密,拥有自由栽量权的法官和官吏们(准法官们)未必就有一颗公正之心,他们的决策行为如果又不受责任追究,加上如果法官、官员们可能与当事人有这样那样的利益关系,这就很想保证法官和官员们公正严明执法了。说到底,有了法律,还需要一套监督法官们公正执法的严格机制,对以法谋私的法官依法进行惩治。一切权力都需要受到制衡和监督,这句老生常谈的话,在这个案子中又显现了它的真理性。

中国古代王朝阶段论的参考

观察分析一种社会政治经济现象,需要一个判断的标准。当前学者们习惯的参照标准,是西方的自由民主法治。当思考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纠纷的案子,我心里跳出来的参照标准,却是老子在二千五百多年前所讲的一句话。《老子》第三十八章中说:“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也。”用老子的标准,虽然离民主制度建设问题还很远,但似乎更有一切现实贴切感。

老子认为,一个王朝正常的历史演化,往往会经过几个阶段,最初往往是“以道治国”,指的是君王轻徭薄赋、清静守法,百姓自由自在,安居乐业;其次是“以德治国”和“以仁治国”,指的是君王积极有为,为民做主,造福于民。百姓开始围着官场转,跟在官的后面跑;其次是“以义治国”,指的是朝廷内部大大小小的利益团体拉帮结伙,朝政却因内部小帮会斗争而涣散,百姓对官场有恨无爱;最后就必然抵达“以礼治国”阶段,这时君王已无法整治内部小团伙的分裂、腐败与矛盾,所能做的只是一些形式礼仪上的玩意,百姓发自内心轻蔑侮辱这样的官场。这种时候,官场表现上富丽堂皇,到处大讲仁义道德,但官吏却普遍不忠,朝廷政令得不到社会信任(忠信之薄),朝政因此衰败,积重难返,大乱兴起。

从“以道治国”,经过“以德治国”和“以仁治国”,到“以义治国”,最后到“以礼治国”,这是一个自然递进的过程:“以道治国”,相当于“小政府大社会”。在“以道治国”的时期,朝廷清静无为,轻徭薄赋,公平守法,不加重百姓负责,不妨碍百姓作为,所以百姓自立自为,积极努力,带来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有了社会财富总量的积累,朝廷官员就想利用这些财富搞一些造福于民的事业,这时受益于朝廷作为的人们就会讴歌赞美朝廷。朝廷积极推动为民做主的有为政策,必然意味着社会财富总量开始向朝廷集中,朝廷因此变成了大政府和强政府。到这个时候,由于缺少来自君王和社会的足够的约束和监督,官员们的心态会开始变化,会倾向于将公共权力转化为私人经济利益,朝廷内部矛盾开始围绕部门和个人的私利而展开。朝廷内部的利益团伙战争普遍兴起,各帮会都需要有一套凝聚和约束本团体的精神,这就是“义”。“桃园结义”、“梁山聚义”,“义”是小团体利益的精神表现。“义”的最大特点,是没有君王,没有国家,没有法律,只有团伙,只讲哥们义气关系。一荣俱荣,一辱俱辱,对内斗胆地相互救援,对外放肆地同仇敌忾,对内对外完全两套规则,一切政策法规只为小团体所扭曲和利用。在朝廷内部“义”的精神漫延的时候,就是朝廷内部小团体纷纷出现,争权夺利,不顾大局,朝廷衰败的时候。先儒曾有“义利之辩”的讨论,其实,有什么好辩的,“义”本“利”的招牌,“利”本是“义”的动因。在小帮会为自己利益胡搅蛮缠的密网抗拒之下,君王的所作所为,上级部门的所作所为,就变成了套话和空话,只有一点“礼”(形式上)的意义,而没有了实质的价值。执政集团的超越性和公正性开始衰退,政权的权威性一落千丈。统一的皇权不过只是一个礼仪上所需要的泥塑而已。

在古代中国,君王是政权的代表,政权的所有权归皇家所有。从传统的意识形态来说,皇上是天子,天子奉天承运,替上天照顾管理百姓。皇族相当于董事会,官吏只是皇权的委托代理人,是皇家的办事人员,相当于经理人员。由于政权是皇帝家的私产,所以往往只有皇家最愿意考虑长远的利益。君王与官吏的关系,往往决定着朝廷的命运。一旦皇族成员与下面的官吏利益搅成一团,官吏就控制了皇权,皇权就成了官吏侵夺权利的手段,皇权就空洞完蛋了。

“以道治国”时期,皇权能清静守法,控制住官吏,使之不侵扰百姓。“以义治国”时期,皇权控制不了官吏,官吏由皇权的仆人变为皇权的主人的时期,各官吏小团伙将自己控制的部门当成自己家的私产,拼命使皇权服务于自己小团体和家人的私人利益。到这种时候,皇权只是官吏们争权夺利抢夺财富的场所,超越部门利益的公平执政成了笑话,朝廷的文件报告成了空洞的摆设。老子认为,如果控制不住朝廷内部小利益团伙肆无忌惮的以权谋私,政权就会被架空,成为摆设,百姓就会“侮之”,领导人冠冕堂皇的说法只会受到百姓的轻蔑和嘲笑。韩非因此说:“圣人治吏不治民。”法家认为,吏民矛盾将上升为百姓与政权的矛盾,因此执政治国,重在治吏而不在治民,吏平则民安,民安则天下稳。这个案子提醒人们一个问题,中国刚刚提出“以德治国”没几天,就进入了“以义治国”的阶段了吗?老子并没有提到这期间还有一个“以法治国”的阶段,也许在他老人家心里,如果治不住吏,所谓的“以法治国”,不过是“以义治国”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法律只是特权部门的利益表现,是部门利益平衡的产物,只是以权谋私者的小团伙们玩弄的一种手段。“以道治国”,是君王官吏的高度自律,无为而治:“以德治国”是君王官吏积极有为,造福于民。北京嘉利来案所反映的,显然不是“以道治国”,也不是“以德治国”,表现出来的正是积极有为地谋取私利的“以义治国”的特征。这不得不令人忧虑,中国处于“以义治国”向“以礼治国”过度的阶段吗?老子早就看到的中国历史上王朝演化的阶段性轮回,难道今天还摆脱不了吗?难道就不能通过警醒和改革,打破这个轮回?

精英联盟的破裂与政权的危机

有学者撰文分析,中国的稳定就在于“精英联盟”,即政治精英、经济精英与知识精英们的联盟。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取得国家稳定发展的业绩,核心原因是建立了精英联盟,把社会利益向精英群体倾斜。“三个代表”就是精英联盟的宣言。“在新权威主义的旗帜下,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达成共识,结成联盟。大众处于全面被剥夺的状态,只能制造局部反抗”、“市场化改革带来经济增长,而经济增长带来给政治精英带来权力,给经济精英带来财富,因此中国改革的性质决定了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之间存在天然的亲和性”(康晓光2002年)。这样的判断,用于理解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中国政治-经济关系,确实具有一定的透视性。但用于理解北京嘉利来案的纠纷,就找不着北了,因为北京嘉利来案所反映出来的,正是“精英们的混战”和“精英联盟”的破裂。精英团队之间斗争的超法律性和严酷性,根本连底线都没有,那里还有什么“亲和性”?

其实,如果说国务院、国家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商局是政治精英的代表,那么北京市二商集团公司、香港嘉利来国际有限公司就算是经济精英的代表,它们之间的战争是可算得上是诸神之战了。北京市二商集团能实现“神速的5天”的战绩,并且能得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压住了国务院的督办函和商务部连续二次的责令履行通知,不可谓不强大。香港嘉利来公司能将案子捅到商务部和国务院,也不可谓不能干。这都是一般平民百姓和小商人想都不敢想的。精英们出于对自己权益的考虑,拼命想“绑架政权”,如果政权不能公正而权威地超越其上,政权就会被撕成碎片了,一个如老子所说的“以义治国”的哥们帮会争权夺利、政权涣散的景象就会泛滥,而最终的结局就是“乱之首也”。老子还说:“民不畏威,则大威至矣。”当代表政权统一性的皇权的公正权威消失了,政权就变成小孩搭的剧木,天下大乱就到来了。

从这个案子看,学者们所说精英联盟,其实是一个没有精英共识的联盟,其实是精英间缺少公正竞争规则的联盟。可能看到,未来几年中国的矛盾,将集中表现在精英之间,是精英冲突加剧的日子。能否公正地建立起调整精英冲突的规则和制度,将决定着中国未来十多年的政治命运。其实,所谓的民主制度,就主要是一套和平调解精英冲突的制度。

从中国的政治稳定来说,农村问题并不那么危言耸听,现在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农村不会有什么革命发生,因为农村的土地已分到了农民手中,农村没有什么好抢的了。革命要有革命的对象,对象都没有了,还革什么命?只要不再从农民那里再收什么税费,不要再让乡镇干部加重农民负担,再搞一点转移支付支持一下农村的公益设施建设,农村一时不会翻天。这有什么难做到的?城市工人面临的是一个失业问题,只要社会保障搞好,让人饿不死,谁来革命?革命想抢什么呢?抢工厂?在市场化和国际化的今天,在中国资源对外依存度日趋加大的今天,没有企业家和科技人员的工厂,只是一堆死玩意,有什么用呢?现在国家财政实力如此雄厚,花一点力气,搞好社会保障,让人人有饭吃有衣穿,这难道会是大难题?中国劳动力过剩,就业机会紧张,这就决定了一个事实:只要社会福利保障做好,城市工人运动就形不成势头。因此,中国政治的稳定,决定在三个群体身上,一是流民失业群体,因为他们不被纳入社会保障;二是经济精英群体,尤其是在经济竞争中受到政府不公平对待的经济精英群体;三是知识精英群体,他们对特权腐败不公从来厌恶,出于对自由、平等、民主和法治的追求,他们中的多数优秀人物从来也没有与现政权同心同德过。左翼知识精英与流民失业群体的结合,将产生出左翼极权的力量,他们将以反腐败求平等为诉求,对现政权和经济精英群体产生破坏。右翼知识精英与经济精英的结合,将产生出右翼的力量,他们将以自由和法治为诉求,要求对现政权进行改造。当前,农民和工人已失去了对政权的亲和感,因此,经济精英的人心背向,将是移动政权天平的最不确定的力量。在十六、十七世纪的欧洲,曾有一个在“重商主义”旗帜下的皇权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的联盟期,这种联盟建立在对外战争的基础之上,以抢夺外国殖民地、资源和市场为核心,外来的经济增量保证了联盟的成功。但到十七世纪后期和十八世纪初期,随着国外殖民地开拓时代的结束,皇权政治精英转而向内来剥夺经济精英,这就出现了遍及西方的资产阶级大革命。

最危险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占有国有资产和社会资源的浪潮已接近尾声,政治精英开始转而侵夺经济精英的权益,一些官商结合的小团体正将政权一点点撕裂来为我所用,政权逐渐失去了它的完整性和效率性,失去了本应具有的超越性和公正性。由于“以义治国”势态的强化,政权正走向具木化,看似一个整体,但构成整体的各块具木间没有内在的坚固联系。随着精英之间斗争的白热化,在竞争规则不明晰不公正的情况下,在斗争中被不公平地抛出来的经济精英,将是社会动荡最有潜力的组织力量。中国法家讲:“以罪受诛,人不怨上;以功受赏,人不德君。”这是说人们受诛杀不埋怨朝廷,是因为朝廷依法公正定罪,不是因为官吏借公报仇。人们立功受赏而不感谢朝廷,这也是因为朝廷只是公平地依法办事,不是由于某此官吏的恩情。这里强调的是朝廷执法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失去了公正性的官吏完全以权谋私的“被绑架的政权”,将是一个彻底走向腐败和无能的政权,不是将被激进右翼接手,就是将被激进左翼毁灭。

这个案子提醒一切关心中国稳定的人们,如果说上世纪80年代是精英与大众“双赢”的时代,那么90年代就是“精英通吃”的时代,而现在则进入了“精英间冲突”和“精英与大众冲突”的“双重冲突”时代。对于政权来说,要化解这“双重冲突”,只有三条路:一是精兵简政,减少自己对社会财富的控制量和消耗量,降低整个社会的政治成本,消解政权与社会的整体冲突;二是减少农民工人负担,向他们转移支付财富,实现农村免税,失业工人全部享受社会保障;三是中立于精英竞争,在精英间建立起公正的竞争规则,将自己的权力从精英争斗的泥浆中抽身出来,成为真正公正而权威的裁判者。维护政权整体利益,代表全民利益,就意味着要实现政权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这就需要对敢于通过以权谋私而毁灭政权生命的贪官污吏们严加惩处,砍断他们一点点出卖政权的黑手。

《老子》五十六章说:“故不可得而亲,不可得而疏,不可得而利,不可得而害,不可得而贵,不可得而贱。故为天下贵。”说的就是政权应有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失去这个中立性和公正性,政权就不再是“天下贵”了。这个案子所表现出来的,能否达到老子强调的这个执政的标准?对这种复杂的典型案子,不严谨的法律和政策条款给人太多的可乘之机,有过多的漏洞让谋利者钻了进去,执政者切不能随意草草处理,应予以高度重视,将其当成一个建立精英竞争规则的契机进行研究和处理。

学者们分析得不错,“精英联盟”是政权稳定的基础。但学者们没有说,建立和维护一个公正的精英竞争规则,则是“精英联盟”的基础。现今这个时候,经济精英所要的,首先是公平的法治。法治指的是约束权力以保证权力运行的公正性,无论这权力是行政部门的权力和司法部门的权力,都必须保持中立性、公正性和程序性。法律不能是官吏个人利益的产物,执法更不能受个人私利的支配。在法官不受严格约束的情况下,“以法治国”不等于是法院说了就算,必须将法院纳入公开透明的政权和社会的约束之中。这个案子,只是冰山的尖尖角,它说明了“以义治国”的小帮会化趋向的漫延,说明了法治也可能被小帮会所“绑架”,说明了精英联盟处于分裂之中,说明了政权公正性和超越性日趋被破环。想来经济精英们自己都怕再这样没有底线地破坏性地斗争下去了,结果大家都只有死路一条了。这个案子,值得真正有心的执政者进行反省和深思。要使“精英联盟”得以巩固,还用得上韩非所说的“圣人治吏不治民”。也用得上老子所说的:“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而杀之。”朝廷不侵夺百姓,不增加百姓负担,百姓因此爱恋生命。这种时候,官民矛盾缓解,执政者的主要工作,就是对“为奇者”(搞奇邪之事者)进行严厉惩处。我不想讲什么以自由民主为基础的法治理想,这对当前这种案子来说过于奢侈和遥远了。仅从中国2000多年前开明君主官僚社会的执政标准看,现在的执政水平也还有待提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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