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贵:新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及应对

——以乌坎事件为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88 次 更新时间:2013-08-17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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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贵  

(本文刊于《社会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7月)

【论文摘要】当代中国社会利益群体多元分化,利益冲突不断加剧,但利益表达渠道不够畅通,社会管理部门难以根据现实情况及时调整社会利益格局,导致基层群体性事件多发。新媒体的发展为社会底层群体的利益表达与利益博弈提供了新的渠道与手段。乌坎事件就是在新媒体环境下发生的一起受到国内外媒体高度关注的群体性事件,其妥善解决也为今后处理类似事件树立了一个范例。认真分析、总结其演化机理,对于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

【关键词】 新媒体 利益表达 群体性事件 乌坎事件

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加速转型期,利益群体多元分化,利益冲突不断加剧,但利益表达渠道不够畅通。特别是底层群众和弱势群体,很难通过原有的利益表达机制在利益博弈中维护自己的权益,社会管理部门也无法做到根据现实情况及时调整利益格局,造成了群体性事件多发的态势。

新媒体 1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底层群体提供了新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利益博弈手段,客观上“倒逼”社会管理者提升维护社会稳定的思路与政策。这在乌坎事件中有较为充分的体现。

乌坎事件是在新媒体环境下群体性事件产生、发展的一个样本,其妥善解决也为今后处理类似事件树立了一个范例。一些观察者甚至认为,乌坎事件“将和 33 年前安徽小岗村在经济改革方面的实验一样,成为未来中国社会管理改革的样本”(胡耀邦史料信息网,2011)。认真分析“乌坎事件”的发生、发展机理,对于妥善应对群体性事件、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

一、利益失衡、表达不畅导致群体性事件多发

乌坎事件是由村干部侵犯群众利益引起的。在过去的几年间,村干部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转让了3,200多亩农用土地(一说万余亩),卖地款项达七亿多元人民币,而每户只得到550元补助款(中国财经日报,2011),这引起村民的强烈不满。从2009年6月至2011年3月底,他们先后组织村民代表到陆丰市信访局以至广东省信访局 上访 十余次,都没有得到解决。这促使村民们开始酝酿2011年9月21日及以后的历次集体行动(刘建锋,2012)。这表明,现有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迫使村民走上了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道路。

(一) 利益失衡是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

与乌坎事件一样,当前农村基层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是利益失衡。学者 于建嵘 曾指出,土地问题已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并分析土地纠纷有以下几种:一是不经农民同意强迫 征地 ,二是补偿过低,三是补偿款发不到农民手中,四是补偿款被贪污挪用。其他纠纷也会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但主要还是因征地和占地引发。

利益诉求型的群体性事件多发,表明人们权利意识的加强和对政府的信赖。它不同于涉及抽象的价值、信仰、意识形态的冲突。利益可以交换、妥协,但价值与信仰具有不可妥协性,冲突时的强度与烈度更大。美国学者科塞认为,群体间越是在现实的问题(即可达到的物质性目标)上发生争端,他们就越有可能寻求实现自己利益的折中方案,冲突的激烈性就越小;而越是在不现实的问题上发生冲突,在冲突中激起的情感与介入的程度就越强,冲突就越激烈(科塞,1989)。

当前我国社会基层发生的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所针对的仅仅是利益受损和不公正待遇,决不是要推翻政权和现行社会制度。这是对当前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大致判断。

(二) 现有利益表达机制不畅激发群体性事件

利益的实现是一个过程。美国学者阿尔蒙德和鲍威尔把政治过程分为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策制定和政策实施四个阶段,利益表达居于首要环节:“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政治过程就开始了。这种提出政治要求的过程称为利益表达。”(加布里埃尔·A,2007)利益表达顺畅,社会管理者可及时获取信息,对现有社会资源作权威性的分配,维护社会稳定。利益表达不畅,不能及时调整利益关系,就会诱发群体性事件。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一整套的利益表达机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工、青、妇等群众团体,都是利益表达机构;从利益表达的方式来看,投票、选举、结社、集会、请愿、示威、信访等,都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的利益表达方式。

但在实践中,正如乌坎村民所遭遇的,对于底层群众和弱势群体来说,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非常不通畅。在很多情况下,往往就是基层自治组织、基层党委、政府等本应维护群众利益的权力机构损害了群众利益,如乌坎事件中,正是村干部进行了贿选等破坏选举的活动,以及在卖地、征地等经济活动中的贪腐行为。很多地方的群体性事件,也正是由党委、政府引进经济项目、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等活动引发。

信访制度本是为加强地方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纠正官僚主义作风、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基本权利而设的。在实践中,信访被视为衡量地方是否稳定和谐的考核标准。地方政府和官员通常视上访者为“刁民”,不惜对信访民众采取种种抵制或打压政策以抵消其影响。乌坎村民上访,没有遭到政府的打压,只是置之不理。但近年来频频曝出的地方政府动用各种手段打压上访人员的消息,如劳教上访人员、送精神病院、与安元鼎公司合作非法关押等表明,上访制度远不能作为利益表达渠道了。

通常被认为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利益表达工具的传统新闻媒体,由于受到政治体制、市场经济、法治环境等的制约,也越来越难以在监督公共权力、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为弱势群体发声的媒体,还屡屡遭到地方政府的整肃。

(三)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

社会生活不断变化,既有的利益平衡经常会被打破。利益失衡并不可怕,怕的是利益受损的阶层或群体,缺乏利益表达渠道,社会管理者无法及时调整政策、决策,以保护或弥补利益受损群体。

公民的利益诉求无法通过合法、完善的渠道有效表达,整个社会就有了大量的非制度化甚至是非法的利益表达行为。从个体行动的角度,有“自杀抗议”、“报复犯罪”等方式。从集体行动的角度,则有“散步”、“静坐”、“集体上访”、“暴力抗法”等方式,也就是群体性事件。

当前基层社会的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本质上是特殊的利益表达方式,是由现有的利益表达机制、渠道不畅通引发的。正如乌坎事件,村民造成这么大的影响,也不过是要求解决一些现实利益的问题而已。

二、从乌坎事件看新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

新闻媒体不能发挥利益表达功能,是针对传统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而言的,这在乌坎事件发生、发展期间,也有所体现。在乌坎事件前期,即从2011年9月村民第一次集体上访至2011年11月底,大陆新闻媒体没有任何报道。从2011年11月底至12月20日军民对峙僵持时期,大陆新闻媒体出现少量报道,但基本上是刊载陆丰市政府的通稿,没有独立采访报道。直到2011年12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以后,各地媒体才开始大量刊发独立的评论与采访报道。

但新媒体在整个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角色不仅限于报道,也是村民组织、发动抗议活动的重要工具。

(一) 新媒体在乌坎事件中的运用

在传统媒体噤声的情况下,新媒体对乌坎事件的传播一直未断,且缓慢上升。在事件初期发展过程中,BBS 的发帖促进了网民对事件的了解和村民诉求的知晓。到了后期,微博发力,大大提升了该事件的舆情热度。新媒体的利用是乌坎事件中的一个亮点。村民们利用的新媒体包括:

网络。乌坎事件的早期组织者是一批不到30岁的青年。他们文化水平不高,但都熟练使用网络。2009年2月,有人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建立“乌坎热血青年团”(后改名“乌坎爱国青年团”),建构者网名为“爱国者一号”,至今未能确认其人。他们依靠网络互通声气,成功组织了到省、地、市三级上访行动。

手机短信。2011年6月,在深圳等地做工厂干部的村民杨色茂(43岁)回乡发展,“痛感村治黑暗,想用民主选举来改变现实”,于是用手机编发了一条信息,提出自己的竞选大纲。这条短信通过群发在乌坎传递,由此“乌坎热血青年团”找到杨色茂作他们的骨干。

微博。与警方对峙期间,为防止自己的行动主旨被歪曲、夸大,乌坎村民不断通过微博向外界强调:“我们只是对土地问题提出抗议,我们是党员,是团员,请政府和媒体不要再夸张我们的性质。”并表明态度:“我们相信我们的省领导,我们的中央领导能处理此事。”这为后来省工作组把事件重新定性为“村内利益纠纷”留下了空间。

网络视频。村民张建兴与“鸡精”(本名吴吉金)等人,在事件期间自行拍摄录像,编辑成视频《乌坎!乌坎!》,发送到网络上供网民下载,以向外界表达诉求,寻求网民关注甚至声援。在事件陷入僵局后,他们每天都通过 微博 向外发送当天村内集会与选举情况的图文与视频。

乌坎村民也通过新媒体获知外界的情况。境外记者对乌坎事件的报道,以视频截图或者翻拍报纸等多种方式,通过微博传至村内,既鼓舞了村民,也使得村民更加注重和媒体的联系,借此引起高层重视,增加自己的力量。

乌坎村民对媒体,特别是外媒的利用也颇为熟练。由于有不少境外媒体派记者进驻村内,事件迅速升级为“敏感事件”。外媒与村民的主旨不同,不少人试图使该事件政治化。乌坎村民敏锐地觉察到这一趋势的危险,通过新媒体喊出“拥护中央”、“维护权益”的口号,使乌坎事件去政治化。这也说明广大民众在新媒体普及的今天,已学会把握舆论的走向。

(二) 新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

新媒体在乌坎事件中的运用表明,随着技术的成熟、门槛的降低,新媒体越来越成为民众利益表达最为顺畅的通道,为民众搭建起了利益博弈的新平台。新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1.新媒体提高了民众的利益聚合与组织动员能力

在乌坎事件中,村民们借助新媒体进行了组织动员。但对他们来说,新媒体的组织动员作用并非根本,因为村民们本来就相互认识、有共同诉求。即使不动用新媒体,他们也能聚集起来,只不过多费一些功夫而已。

但近年发生在城市里的一些群体性事件中,新媒体的作用显然是至关重要的。例如2007年5、6月间厦门反PX事件的最早组织者们,就是通过“还我厦门碧水蓝天”QQ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行动的。在2011年8 月大连的反PX事件中,市民通过微博、QQ群、人人网、豆瓣、本地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了多层次、立体化的传播和动员,信息覆盖了全部本地网民,新媒体动员的低成本、隐蔽性和高效率,得到充分体现。

群体性事件最大的难点在于动员人群,新媒体使之变得轻而易举。新媒体出现伊始,其潜在动员能力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例如风靡全球的“快闪”活动。一群素不相识的人,通过新媒体进行联系,在特定时间内突然聚集在某个场所并做出一些举动,完成后就迅速散开。“快闪”是娱乐,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新媒体在动员民众方面的潜力。

新媒体为民众提供了现成的、高效的组织动员工具。只要活动的内容稍微转化,“快闪”就成为群体性事件的预演。在新媒体的推动下,原本分散的、素不相识的民众,出于共同的利益走到一起;对集体行动本不甚关心的民众,受“信息瀑布” 2的影响,也会参与到活动中来。

2.新媒体提高了群体性事件的利益表达效果

新媒体具有强大的技术支撑和无可比拟的传播优势,具有大量生产、复制和大面积传播信息的能力,能在很短时间内将群体性事件信息传遍整个社会,将地方性事件变成全国性事件。乌坎事件中,在传统媒体解禁之前,村民们就已通过新媒体获得海内外广泛的关注,迫使国内媒体不能再保持沉默,即使在一个时期内只能使用通稿。

随着微博的普及,新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传播往往是同步进行的。如2012年7月初发生的什邡事件和7月底的江苏启东事件,民众在现场就将特警打人的照片和启东市长被剥掉上衣的照片传到网上,瞬间就获得大量的转发。这种速度使得审查与删帖失去意义,甚至冒着更大的道义风险。

新媒体极大地提高了群体性事件的利益表达效果。一个很有意思的对比就是,7月初发生的什邡事件,当地领导下令动用催泪弹驱散民众,遭到舆论一致的批评;在7月底发生的启东事件中,尽管市长被剥掉上衣、威严扫地,但终于没有动用武力对待民众,赢得了舆论的部分支持。此外,两起事件都是以政府彻底放弃项目建设计划告终。

在新媒体环境中,网民言论活跃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不论是国内重大事件,还是国际重大事件,均能马上形成网上舆论,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达到任何部门、机构甚至公众人物无法忽视的地步。评论家笑蜀先生说“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笑蜀,2010),是很形象的概括。

三、新媒体与群体性事件交互作用影响社会稳定

新媒体提高了群体性事件中民众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的效果,有利于形成社会“倒逼”政治进步的效果。但毕竟群体性事件是一种非常态的表达机制,由于转型期社会管理体制的不成熟、政府和民众在媒介素养方面的不足,以及新媒体自身的一些缺点,新媒体与群体性事件的交互作用,对社会稳定有其不利的一面。

(一) 放大社会阴暗面,催生群体性事件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加速转型期,一些社会矛盾凸显,如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重组改制、环境保护、公权力腐败等。新媒体对这些社会阴暗面的信息,而往往是不加过滤、甚至有意无意渲染放大进行传播,造成过激言论和错误观点“满网飞”的局面。

片面、过度宣传社会阴暗面,会对民众的思想认识造成强烈冲击和错误引导,伤害民众的真正情感,腐蚀社会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长此以往,就会加深低落、埋怨、激愤的社会群体心理,其存在和累积,又为群体性事件的多发、高发埋下了火种。如果受到某一热点、难点问题的偶发具体事项的刺激,网民便会借机大规模发布、传播相关信息,发泄不满,进而沟通、串联、策划、组织,催生出更多的群体性事件。

(二) 助长极端情绪,加剧群体性事件的烈度

新媒体的海量信息传播,决定了信息发布者如果使用客观、理性、谨慎的言辞,根本不会有人注意。只有使用激烈的言辞、夸张的姿态和极端的判断,才能被关注、被转发,才能使自己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和振臂一呼应者云集的舆论领袖。这造成了新媒体使用者“语不惊人死不休”的追求,成为新媒体时代的一种病态价值取向。

尤其是微博,140字的限制,更加短瞬、碎片的传播压力,加剧了言论极端化,挤压了理性表达的空间。理性、持中的观点,很难吸引眼球,极端的道德判断才是吸引注意力的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强化社会中存在的极端情绪。

此外,新媒体信息传播缺乏“把关人”控制,谣言、不实信息极易传播,容易造成误导民众、蛊惑人心的效果。对一些尚处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的群体性事件,也会起到推波助澜的消极作用。各种因素合在一起,通过新媒体的传播,局部问题扩大为全局问题,一般问题演变成政治问题,由此群体性事件规模扩大化、矛盾复杂化、冲突剧烈化。

(三) 新媒体介入群体性事件的示范效应

从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来看,由于新媒体的参与,多数群体性事件都能得到有利于民众的解决。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如地方政府的决策侵害了群众的利益,或个别官员的贪腐行为激起了民愤,等等。一旦事情闹大,政府就只能在激愤的舆论面前退后。

在新媒体环境下,群体性事件已经形成了这样的模式:群众就某一问题多方求告无门――聚集上街,形成事件――新媒体报道,形成浩大社会舆论――政府控制不住,无条件屈服,有时政府官员还要受到处理。这无形中为更多的准备维护自己权益的群体树立了榜样。可以想见,如果不及时探索、提供更多的利益表达渠道,将会有更多的人走上群体性事件的道路。

(四) 克服新媒体的弊端,有待于现实社会的改进

新媒体之所以会表现出以上种种非理性的弊端,根源还在现实中。就以“仇富”、“仇官”、“仇专家”等极端情绪泛滥来说,其存在的关键原因在于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两极分化。政治精英、财富精英、知识精英这三个群体垄断了绝大多数社会资源,其它社会群体则越来越被剥夺,形成社会失衡和断裂状态。“屁股决定脑袋”,既得利益阶层与普通民众无法心平气和地交流,惟有“话语暴力”相向。垄断社会资本的精英总是少数人,多数的穷人却拥有人数众多和道义优势制造舆论。这种状态正是极端主义情绪最好的温床。

因此,克服新媒体的缺陷,不在于新媒体自身,而在于社会管理体制的改进。新媒体提供的利益表达和博弈平台,对于增强社会群体间的了解与信任,消除彼此之间因信息闭塞、缺乏沟通而产生的许多曲解和误解,对社会公共事务达到较理性的共识,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人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与期待,新媒体会成为中国社会最完善的“公共领域”。

四、新媒体时代应对群体性事件之道

广东省政府在处理“乌坎事件”时,能直面矛盾、承认矛盾,正视村民的合理诉求,坚持在法治的框架内谋求问题的解决,而不是简单地依靠行政权力来打压民众,这种态度为事件最后较为圆满地解决奠定了基础。

当然,取得这样的认识,也是走过了一段弯路的。“在乌坎事件中,基层政府最初失误正在于,没有正视村民合理的 利益诉求 ,让理性的上访升级为过激的行动。”(张铁,2011)事态激化后,汕尾市政府一度还称“在境外的某些机构、势力和媒体与乌坎村事件确实有一定关系,把问题炒得沸沸扬扬,无限放大”,企图以“敌我矛盾”来定性、解决乌坎事件。这不仅无助于事情的解决,反而造成事态的扩大。

在组织者意外死亡、村民封村、警力环伺、更激烈的冲突一触即发的情况下,广东省委表态:“陆丰乌坎村群众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基层党委政府在群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失误,村民出现一些不理性行为可以理解。”并派出工作组走访村民,“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坚定承诺,化解了激烈的情绪,为问题的彻底解决,为当地的稳定和谐,创造了基本条件。”(张铁,2011)

许多政府官员和学者都高度评价了乌坎事件的解决,认为这是在社会管理观念上的一个重大创新。探索新媒体时代维持基层社会稳定的思路,乌坎事件无疑具有典型意义。综合近年来的一些群体性事件,笔者认为,在新媒体时代应对群体性事件,要从以下几个层面认识和入手。

(一) 技术层面

1.提高舆情监测技术,建立预警机制

尽管新媒体在传播上有一定的不可控性,但新媒体是完全依赖于网络技术的。从理论上讲,任何信息都是可以同步探测的,也是可以事后追查的。这一点使得新媒体舆情监测反而比传统媒体和口头传播更容易监测。事实上,不少群体性事件通过新媒体组织动员和传播扩散时,都是可以监测到的,只是地方政府没想到或不重视罢了。

维护社会稳定,客观上要求社会管理部门重视舆情监测和预警工作,针对新媒体舆情热点的出现缺少规律性的特点,加强舆情信息监测队伍,实时掌握各种舆情动态,增强见微知著、洞察秋毫的预见能力,争取应对群体性事件工作的主动性。

目前,新媒体舆情监测技术比较成熟,很多公司都从事这方面的工作。政府可以采用行政采购的形式,购买舆情监测服务,既可以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也可以避免加大政府的人力负担。

2.培养领导现场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在群众聚集街头的时候,领导干部要敢于和善于面对群众,当面答复群众的诉求。乌坎事件后期,省委工作组深入村民家中,同村民对话,了解他们的诉求,为事件的妥善解决奠定了基础。2011年大连反PX项目群体性事件中,市委书记及时出现在群众中间,果断做出决定,是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关键因素。在启东事件中,市长也是勇于走进群众中间进行对话。他虽然个人受到了人身伤害,但也因此赢得舆论的部分支持。

可见,在紧要关头,领导干部的现场应对能力非常关键。不仅要求领导者有高度负责的态度、足够的勇气,更要有把控群体性事件现场局面的技巧与能力。实事求是地讲,这是大多数领导干部缺乏的。

(二) 政策层面

1.“阳光透明”是新媒体时代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则

在传统媒体时代,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可以人为操控,决定其传播内容。在新媒体时代,尽管仍然可以通过删帖、断网等方式来阻止信息的传播,但网络翻墙技术和微博瞬间转发功能,使得信息传播无可阻挡,几乎没有保密可言。任何公共事务都不可能像以往那样,可以关起门来从容解决。

政府应积极对待、主动适应新媒体的存在。在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政府若一味封锁消息或反应滞后,往往会失去制造舆论的先机,陷入被动状态。乌坎事件之初,当地政府仍沿用封堵互联网、微博的手段,国内主流媒体对之噤声,结果使小道消息、社会谣言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形式。特别是外媒的一些歪曲、猜测报道,又通过网络、微博等反馈到乌坎村民及大陆民众那里,造成恐慌。如2011年12月19日, 汕尾市 市 委书 记 郑 雁 雄 在于 陆丰市 召开的陆丰、东海、乌坎干部群众代表见面会上发表讲话。该讲话中的个别语句在网上被刻意放大,引起争议。后来及时在网上播放了全文,才得以澄清。

只有建立公开透明、及时有效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才能真正遏制谣言,有效引导群体性事件中的网络舆情。

2.坚持在法治框架下解决群体性事件

新媒体时代,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往往是在全国、全世界人们的密切关注下进行,地方政府决不可随意拔高事件性质,否则难以服众。尽管现在农村群体性事件较多,但绝不意味着农民不拥护党的领导了。正如乌坎村村民所表现出来的那样,农民聚集起来,不是为了造反,只是想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看清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这个本质,把农民在正当诉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的一些过激行为,当作不稳定因素,以敌我矛盾来处理,恐怕只会激化矛盾,最终还是损害政府威信、损害社会稳定。在过去几年中,已有不少这方面的深刻教训。

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尤其要慎用武力。社会利益博弈客观存在,转型时期的利益博弈尤其尖锐而复杂。利益博弈要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

事实上,农民是最不容易组织起来的群体,因此农村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受到了侵害。这种侵害又往往与基层政府有利害关系,所以基层政府的前期处理,往往处置失当,工作有较大失误而激化了矛盾。只有坚持在法治的框架下,以利益博弈的方式解决矛盾,才能避免激化矛盾。

(三) 治本之道

应对农村群体性事件,既要治标,更要治本。除了具体探索群体性事件的规律、积累应对经验外,更要探索治本之道,不断从源头上铲除激发群体性事件的条件。

治本之道,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治官。乌坎事件的发生和激化,主要是因为少数村干部严重腐败和滥用权力,大量侵吞村集体的土地权益。因此,消除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公正、合理地保护好群众利益,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2012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座谈会上指出,要把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标志着党中央对于基层政权建设的新认识。

更进一步讲,通过新媒体的“倒逼”,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内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维护好宪法和法律赋予民众的各种权利,提高民众有序政治参与的能力,推动现代公民社会的形成,这是从根本上消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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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fluence of New Media upon Social Management

ZHANG Chun-gui

(Post doctor of the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100084)

Abstract In contemporary China,Multi-differentiation of interest groups 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is growing, but the channels of expression of interests of are not smooth enough. This makes the social management departments difficult to timely adjustment according to the reality of the social pattern of interests, resulting in the multiple of the events of the grass-roots groups. Development of new media gives a new means of the interest expression to the underprivileged groups. Wukan event occurred in the new media environment together by the mass incidents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media attention, the proper address for the future treatment a similar incident has set an example. Careful analysis, the summary of its evolution mechanism for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reference value.

Key words New media interests to express group event Wukan events

附:乌坎事件的多重解读

乌坎事件是近年来农村基层群体性事件较为典型、政府处理较为成功的一个案例。其发生汇聚了诸多群体性事件的共同诱因,如干部腐败、土地问题等;其发展体现了新媒体时代群体性事件诸多新特点,如利用新媒体对事件发展的推动;其妥善解决,也为今后政府正确应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提供了一些值得借鉴的思路。舆论普遍认为,乌坎事件具有重要的“样本”意义。如盛平先生认为:“33年前,安徽小岗村 18 户农民按手印搞包干,揭开了中国改革的序幕。今天,在十八大即将召开,人们期盼新改革时期来临之际,毫不夸张地说,‘乌坎转机’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乌坎转机’模式具有‘国家样本’的典型意义。” 3

事件解决之后的几个月时间,政府、学者和媒体从多个角度对乌坎事件进行了解读,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乌坎事件推动执政理念的反思、更新

(一)把握、解决群众的利益诉求

乌坎事件出现转机后,《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的评论,指出:“今天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在不断前行中不可避免地积累了一些矛盾,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利益冲突显性化。……有利益博弈并不可怕。有了这样的博弈,才能更好地平衡利益、协调关系,让整个社会处于动态稳定之中。”

评论进一步指出,面对群众的利益诉求甚至是矛盾冲突,地方政府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识。一方面,要看到“群众利益是发展的最终目的”,“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最大的政治;另一方面,要扫除面对群众的“对手思维”,把解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检验干部群众观念、宗旨意识、领导能力的试金石”。

文章最后总结道:“列宁曾说,利益触动每个人的神经。‘ 乌坎转机 ’告诉我们,要减少社会矛盾的触点、降低燃点,必须将社会管理摆在更重要的位置,解决好群众利益问题。” 4

(二)通过法治解决社会矛盾

乌坎事件出现转机后,《新京报》发表题为“‘法律至上’就没有迈不过的‘乌坎’”的社论,指出:“地方政府‘法治至上’,民众自然也会‘理性至上’。因为这些事件的性质并不复杂,民众主要表达的都是利益诉求,并渴望实现公正。回忆此前的瓮安事件、孟连事件,可以发现相似的处理逻辑,就是只要尊重民意、坚持法治、维护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复杂的问题便能得到很好的处理。” 5

《第一财经日报》发表的《“乌坎事件”处理的样本意义》也指出:“‘乌坎事件’的处理,很好地把握了诸多类似矛盾与冲突的性质所在,将社会维稳与民众维权统一起来,而非机械对立。概括而言,至少有两点值得总结:其一,政府直面矛盾,承认矛盾,并正视民众的合理诉求;其二,在法治的框架下求解问题,而非更多依靠行政权力,简单化操作。”

法律工作者郑帆分析:“乌坎事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下社会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第一,群众的民主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渴望应有的政治生活;第二,基层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第三,群众在维护自身权益方法的单一,诉求渠道的单一是某些矛盾酿成公共事件的一个客观因素;第四,某些地方政府落后的管理理念以及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是造成公共事件的主要诱因。” 6

他认为,如果每种在基层无法得到满足的利益诉求都需要上级政府机关来干预,必将带动大规模的上访,容易促成群众形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全解决’的错误观念。这一方面会瓦解基层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造成社会管理“信访不信法”的非法治的畸形现象,使得社会管理面临更大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将更难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难以使群众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因此要注重从基层加强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三)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政府高层对执政理念更为深刻的反思,是基于基层政权腐败引起的社会不稳定,反腐败工作应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2012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求是》发表文章,指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要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10个方面腐败问题,不断以反腐倡廉建设新成效取信于民、造福于民。他特别以乌坎事件为例,说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危害严重:“这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直接侵害群众利益,极易引发激烈矛盾冲突,导致个人极端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比如,广东省去年发生的乌坎事件。” 7这也意味着今后反腐败斗争将“重心下移”。

二、群体性事件新动向与维稳新思路

乌坎事件是一起规模较大、冲突激烈的群体性事件,所反映出来的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及其“倒逼”的维稳新思路,也是解读、反思的一个重点。

社会学家孙立平先生指出:“原来的维稳模式实际上已经走不下去了。形成一种新的、开明的解决这些社会矛盾的模式,一直是我们所热切期待的。而乌坎事件恰恰为我们思考和研究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这次的乌坎事件,持续的时间长,冲突双方对立的强度大,涉及的问题具有实质性,而且中间还死了人。可以说,乌坎事件具备了解决难度大的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要素。” 8

他指出,应通过乌坎事件走出一条长治久安之路,做到:一、建设超越型政府,政府从具体经济经营中退出,割断政府与民争利的链条;二、将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违法不违法是唯一标准,并由执法机构实施;三、改变全输全赢的政治模式,学会妥协,寻求共赢;四、官方要有解决问题能力的有效资源,包括公信力和道义感,也包括作为体制基础的基本价值。

学者梁惟认为,乌坎事件体现了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一些新特点,包括:“由自发松散型趋向于组织严密型;由一地矛盾冲突趋向于多地串联与互动;由单纯泄愤型或经济诉求型趋向于经济政治复合诉求型。”他认为,这些新趋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众见识增长和公民意识增强的另一种体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会给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带来更大的难度和挑战,也证明只有维权才能维稳,政府应当正确对待民众的诉求。

吴思先生指出:“在乌坎转机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两种思维模式,第一种叫阶级斗争模式,或者叫敌我斗争模式,以你死我活的战争为范本。第二种是尊重公民权利的思维模式,也有深厚的背景。把压力转化为改革动力,引起的制度变迁,我觉得最后这一项实现的可能比较大。(广东)在解决众多的事件和危机的过程中,将新思维和新模式固定下来,发展成熟,为中国社会开辟一条新路。” 9

著名律师陈有西在广东省委做出对话决策的当天,就通过微博肯定了广东的做法,认为这代表了未来中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的正确方略。他指出,最近几年政府采取种种错误的手段维稳,个别地方甚至动用黑势力暗杀、打死上访人,“原因只有一条,就是把人民当成维稳的对象,当成潜在的危害社会稳定的敌人。所采取的方法,都是‘权谋式’的分而治之,而不是真正解决群众的正当诉求。” 10他认为,现有的维稳思路淡化和废止了司法的作用,加强行政权的调控和高压作用,以致矛盾越积越多,越维越不稳。因此,“乌坎模式可能会是中国未来治安方式的一个重大转折开端,值得所有司法机关和法律界人士观察。” 11

三、村民自治制度与国家基本制度的完善

一些学者从宪政的角度阐发了乌坎事件的意义。村民自治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之一,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也是国家基本制度的完善。

张千帆教授认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一直是中国乡村治理的一个问题,它们应该有职能分工,村委会主管村务,党支部的主要职能应该是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并提供辅助支持,“但由于一些制度上的问题,尤其是自上而下的干预,而这种干预往往是通过党的系统,通过乡镇党委到村支部对村进行。这些干预严格来说并不符合村委会组织法。也有可能村委会的主要人员是通过贿选上去的,这样他们就只能代表少数人而侵犯多数人的利益,社会冲突也就因此产生。乌坎就是个很典型的例子。” 12

王占阳教授认为,乌坎事件的根源和核心是村民自治问题,事件获得合理解决的最大关键正是在于肯定民主选举产生的“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的合法性,即对村民自治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肯定。

乌坎事件的爆发,不仅有其特定的具体根源,而且更有其全国性的普遍根源,即“村干部当家作主、村民被治”、“村干部劫掠村民利益、村民奋起反抗”。造成这种局面的直接原因,是选举被少数人操纵,致使“村民当家做主”无法实现,真正实现的是“村干部当家作主”;没有设计和安排村级分权制衡体制,使得当选村官可以通过贪腐来贿赂上级,获得连任的机会。

更深层次的思想、体制原因,一是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历史惯性下,没有解决好党的领导与村民当家做主的关系;二是两种不受制约的权力相结合,必然导致严重恶果。

王占阳认为,乌坎是一个个案,但它又具有全国性的示范和先导意义。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必然导致村民自治的新发展,先进地区的新发展必然预示和引领全国新潮流。乌坎村事件有其较先进地区的特殊根源,“这种先进地区的官民结合的新变革,不能不成为我国村民自治建设和整个基层民主建设的新曙光” 13。

学者王霄认为:“乌坎转机提示我们如何在实践中再造公民、社会与国家的正确关系,从而形成多元共治。”他指出,从理论和宪法上来说,这三者的关系是清楚的,比如宪法规定人民当家作主,即人民主权;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就其本质来说,是社会本位。因此,公民、社会的价值、权利和地位,要高于公权力和国家。但在现实中,国家至上、政府本位、公权力压制、侵蚀私权(民权)和社会权利才是我们国家的真实情况。

他认为,如果对乌坎转机的认识只达到承认公民经济利益,政府应当用谈判方式解决公权与民权的矛盾,在谈判中进行合理的博弈与妥协,“这虽然有进步,但并不够”。乌坎事件中,公民、社会与公权力的矛盾,是当前中国社会的一个缩影,只有从根本上调整和重塑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三者的关系,才是长治久安之道。因此,乌坎这样“更多孕含民主、宪政元素的‘模式’,才是代表正确发展方向的模式” 14。

四、社会组织与传统文化在村治中的作用

乌坎事件中出现的“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也吸引了诸多学者的关注。这个临时理事会,起初不被承认,后来则成为代表村民同政府对话的中间组织。

学者姜晓星认为,政府能够跟民间的村自治组织对话,意义非常大。各种中间组织、基层小区的民间组织是现代社会结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可以有效反映多元的社会诉求,其行为有具体目的,也是理性的、可预期的。不承认这样的中间组织,就会把社会中各种多元诉求的群体推向一种非理性的反社会情绪中,就会没完没了地产生群体性事件。最尴尬的是,矛盾集中于政府,可政府找不到可以对话的人,社会整合将越来越困难,最后便形成这样一种局面:“一个强大的行政体制却要面对一群毫无组织毫无具体目的的个体,也即所谓‘乌合之众’。……这样下去,社会的细胞都丧失了参与社会的预期,像败血病一般坏死过去。” 15

学者秋风看到了宗族组织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价值。他认为,由权力直接管理每个农民的政治理念是行不通的,这是由人性和社会治理的基本逻辑所决定的;宗族是乡村社会中最为重要的自治性组织,它具有深厚文化根基,并且源远流长。宗族中心的乡村治理是实实在在的自治,但立法者致力于引入一种全新的自治制度,于是当下中国的村民自治就出现了一幅奇怪的景观:“两个自治,也即传统的宗族自治与村民民主自治在两条轨道上按照各自的逻辑运转。”乌坎事件就体现了村委会民主选举与社会自治、宗族自治的不协调。

他反对主流舆论“宗族妨碍村民自治”的看法,据他的观察,钱塘江以南中国乡村治理状况之所以大大优于北方,根本原因是传统宗族依然有效地参与治理。在乌坎事件中的临时理事会,并非像外界认为的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而是相当于各族理事会的联合会;不是民主的,而是共和的。他认为,这或许是“乌坎事件中取得的最为重大的制度突破” 16 。

学者张千帆也认为,不宜过分夸大宗族的不利影响,把宗族势力妖魔化:“宗族势力对于凝聚中国乡村的力量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但要防止它过火,防止它超越法律范围之外。所以国家对于这个问题要进行干预,但不是通过党政的力量直接干预,而是应该通过法律。” 17

记者刘建锋的采访揭示出传统文化在乌坎的影响。他指出,乌坎事件爆发后,外界多称乌坎民风剽悍,这是错误的,乌坎村实则是“本记者在中国内地所见的最知情识礼的村庄,民风温驯淳朴。乌坎村民待人温文宽厚,为人大多克己守礼,乐观知命,轻易不做过分的事”;他观察了这里办丧仪的民间组织活动,认为这种仪式“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记者在内地民间所见的最完善、成熟的家庭自组织行为”;管理村里众多神庙的“神明理事会”,“可算是自我治理比较完善的民间组织”;村民对公共文化事务热心,华光庙、大戏台的资金主要靠村民主动捐出。

总之,“传统文化中尊重组织、讲秩序、重公共事务和温良恭俭让等优秀的部分,乌坎传承的似乎好于内地乡村”,这使得村民起而对抗原村干部时,“具有更好的自我组织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也更不容易被分别收买” 18。此外,刘建锋的文章还提供了一个有趣的观察视角,即年轻一代如何取代老一辈权威的故事。

五、传媒与舆情

对乌坎事件的解读,自然少不了媒体人从媒体、舆论角度的观察。

评论家笑蜀在“朱六点”公布引发舆论反弹时,发表了题为“乌坎是中国必须闯过去的一个坎”的文章。他评论“朱六点”公布所引发的舆论战:“这是一场小型新闻遭遇战,背后无疑有着复杂的政治角力。角力的焦点,在于到底要不要对乌坎事件去标签化、去敌意化,从而真正转入民主与法治的轨道来解决问题。”

他指出,把民间维权标签化、敌对化是成本最小、收益最高、最为地方政府所乐用、事实上也确实一直管用的做法。但随着民间维权、民间抗争的常态化,公众对打压民间维权、民间抗争的容忍度愈来愈低,这个套路愈来愈失灵。乌坎事件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正是汕尾当局将乌坎事件标签化、敌对化这个套路,不仅激怒乌坎村民,更重要的是激怒了整个社会。相反,乌坎村民的表现比地方政府更高明。当外媒纷纷给乌坎事件贴上政治标签时,乌坎村民坚决声明自己的一切抗争仅基于利益、基本权利。这种理性,避免了事件极端化,为广东高层给乌坎事件重新定性创造了缓冲空间。

他总结道:“为民间维权、民间抗争脱罪,让民间维权、民间抗争常态化,并相应调整整个利益博弈机制,已经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是必须要闯的一道坎。” 19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的庞胡瑞先生指出,乌坎事件作为2011年年底的重大舆情事件,综合了微博这一新媒体蓬勃发展一年来的种种舆情特点,在解决群众问题中的一些“常规套路”已经无法面对新形势,无法解决新问题:

“乌坎事件由于西方媒体的介入迅速升级为‘敏感事件’。在政治化该事件的过程中,乌坎村民敏锐把握了这一危险的趋势,喊出了‘拥护中央’、‘维护权益’的口号,实现了乌坎事件的‘去标签化’。这说明广大民众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已经逐渐趋向理性,开始学会把握舆论的走向。” 20

作者指出,在此环境下,党政部门要顺应市民社会、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善对民意、顺应民意、润滑矛盾,促进事件的解决。党政部门应该巧用新闻媒体、打通“两个舆论场”,在舆情应对过程中保持话语的权威性。

六、不同声音

也有一些学者、媒体和官员,对乌坎事件表示了不同看法。如学者于建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不应高估乌坎事件的意义,农村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确权,解决好这个问题应该在民主建设之前。 21

郭于华教授认为,乌坎事件的过程包括其问题的解决,要放在一个大的制度背景下来看,而整个中国社会现在制度问题还没有解决。虽然广东在全国范围来说是领改革风气之先,进步的力量比较明显,但它毕竟还是大的体制之下的一个省。从引发乌坎事件的根本利益结构来看,被侵占的土地问题还没有解决:“如果乌坎这个村按照正式的土地法则解决,取缔以前签订的无效的合同,补偿村民,那么别的村子和那么多失地农民怎么办呢?这可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 22因此她认为,现在就开始总结乌坎模式及其对全国的启示,还有点为时过早。

《环球时报》发表《外媒拔高乌坎选举很蹊跷》一文指出,西方媒体热心关注乌坎事件,以为发现了中国基层民主的“新大陆”,这或许是因为驻华记者太不了解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或者就是故意顺着西方读者的口味写,动机值得怀疑:“村民自治已是中国各地农村的现实。西方舆论将乌坎选举的意义拔得很高,让人感到蹊跷。” 23

总而言之,乌坎事件犹如一个多棱镜,折射出当代中国社会多方面的问题;政府在处理此事件的过程中,既有教训,也有诸多尝试性的突破,值得人们进一步观察、分析和总结。

1 本文新媒体概念采用匡文波先生的界定,即“以技术上的数字化、传播上的互动性”作为新媒体的判定标准,包括手机媒体、微博、网站、搜索引擎、IPIV、博客、即时通讯、电子邮件、新闻组、电子公告牌等。参见匡文波,2008。

2 “信息瀑布( informational cascades)”是指,集体行为动员人数的增多,使个体参与的成本降低,有助于激励更多的潜在参与者转化为实际参与者。与勒庞所说的由非理性行为体组成的“乌合之众”不同,尽管“瀑布效应”或“门槛”效应也体现出了社会运动参加者的从众心理,但它仍是理性的。参见周明、曾向红,2012。

3 胡耀邦史料信息网,经济观察报:《“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

网址:http://www.hybsl.cn/zonghe/zuixinshiliao/2011-12-26/28051.html

4 张铁:《“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人民日报》,2011年12月22日。

5 龙树:《“法律至上”就没有迈不过的“乌坎”》,《新京报》2011年12月22日。

6 郑帆:《基层派出检察室研究——从乌坎事件看社会管理创新》,《法制与社会》2012年4月。

7 贺国强:《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10个方面腐败问题,不断以反腐倡廉建设新成效取信于民造福于民》,《求是》2012年第11期。这是2012年4月23日他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时作了适当删改。

8 人民网:《孙立平教授:乌坎所展示的长治久安之路》,2012年01月19日,

网址: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99014/16925434.html

9 胡耀邦史料信息网,经济观察报:《“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

网址:http://www.hybsl.cn/zonghe/zuixinshiliao/2011-12-26/28051.html

10 胡耀邦史料信息网,经济观察报:《“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

网址:http://www.hybsl.cn/zonghe/zuixinshiliao/2011-12-26/28051.html

11 胡耀邦史料信息网,经济观察报:《“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

网址:http://www.hybsl.cn/zonghe/zuixinshiliao/2011-12-26/28051.html

12 胡耀邦史料信息网,经济观察报:《“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

网址:http://www.hybsl.cn/zonghe/zuixinshiliao/2011-12-26/28051.html

13 胡耀邦史料信息网,经济观察报:《“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

网址:http://www.hybsl.cn/zonghe/zuixinshiliao/2011-12-26/28051.html

14 胡耀邦史料信息网,经济观察报:《“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

网址:http://www.hybsl.cn/zonghe/zuixinshiliao/2011-12-26/28051.html

15 胡耀邦史料信息网,经济观察报:《“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

网址:http://www.hybsl.cn/zonghe/zuixinshiliao/2011-12-26/28051.html

16 秋风:《乌坎反思:把宗族纳入村民自治架构》《南方都市报》,2011年12月28日。

17 胡耀邦史料信息网,经济观察报:《“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

网址:http://www.hybsl.cn/zonghe/zuixinshiliao/2011-12-26/28051.html

18 刘建锋:《长治久安:扩大公权还是还权于民—中国基层治理现状与改革路径选择调查之一》,《经济观察报》,2012年6月11日。

19 笑蜀:《乌坎是中国必须闯过去的一个坎》,《凤凰网评论专栏》,2011年12月21日,http://news.ifeng.com/opinion/zhuanlan/xiaoshu/detail_2011_12/21/11473579_0.shtml

20 庞胡瑞:《广东乌坎事件舆情研究》,《当代贵州》2012年1月中(第2期)。

21 于建嵘:《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关键在于确权到民》,《21世纪经济报道》,2012年03月08日。

22 周顺江:《乌坎:整个中国社会的一道坎》,《中国经贸聚焦》,2012年02月24日, http://www.sina.com.cn 。

23 单仁平:《外媒拔高乌坎选举很蹊跷》,《环球时报》,2012年02月03日,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litics/detail_2012_02/03/12269301_0.shtml?_from_ral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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