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贵:群体性事件中的新媒体作用透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62 次 更新时间:2013-03-23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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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贵  

[摘要]当代中国社会面临利益群体多元分化、利益冲突不断加剧的复杂情况。新媒体的产生和发展,为社会底层民众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与利益博弈提供了新的机制、手段和渠道。妥善解决新媒体环境下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必须恪守新媒体时代的“阳光透明”原则和法治框架,正确定位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充分发挥新媒体的利益表达功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新媒体; 社会管理; 利益表达; 群体性事件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兴起的新媒体,为底层民众和弱势群体提供了新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利益博弈手段,客观上“倒逼”社会管理部门更新相关工作思路,尤其是创新维稳政策。近年来,在处理基层发生的很多群体性事件中,这些都有所体现。认真分析群体性事件中的新媒体作用,总结新媒体环境下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经验教训,对于今后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基层社会的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由利益失衡引发的。最常见的直接诱因便是征地和占地。而现有的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不畅,使得民众不得不采取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例如,2011年下半年,广东发生的“乌坎事件”,最初就是由村干部瞒着村民转卖土地,侵害村民利益而引发的[1]。村民逐级上访要求解决这个问题,却没有得到政府的及时回应,导致冲突的规模不断扩大。

在我国,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工、青、妇联等群众团体,都是合法的利益表达机构;投票、选举、结社、集会、请愿、示威、信访等,都是合法的利益表达方式。

尽管如此,对于底层民众和弱势群体来说,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仍然不够通畅。例如,设立信访制度,是为了加强地方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纠正官僚主义作风,保障公民能够行使建议、批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基本权利。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数量和质量,也确实被当做衡量地方政府解决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考核标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时常视上访者为“刁民”,对群众来信不屑一顾,认为他们找麻烦,甚至抵制和打压信访群众,千方百计地消除他们带给当地的“不良影响”。又如,被认为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利益表达工具——(传统)新闻媒体,由于受到政治体制、市场经济、法治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也越来越难以监督公共权力和表达底层民众、弱势群体的利益。

理论研究证明,利益表达顺畅,社会管理者就能够及时获取信息,权威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利益表达不畅,社会管理者就不能及时调整利益关系,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由于社会生活不断变化,既有的利益平衡会被打破,属于正常现象。问题是,如果缺乏合法、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社会管理者便无法及时保护和弥补受损阶层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于是,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制度化、甚至是非法的利益表达行为。来自个体行动方面,有“自杀抗议”、“报复犯罪”等方式;来自集体行动方面,有“散步”、“静坐”、“越级上访”、“暴力抗法”等方式,即所谓的“群体性事件”。

近一个时期以来,很多群体性事件是基层党委、政府、自治组织等损害了民众利益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民众表达利益的、现行制度化的机制和渠道很难正常发挥作用,迫使群众不得不采取集体行动,以求解决落到自身的社会不公问题。对于这类群体性事件,我们必须认识到,群众的诉求不过是为了解决自身面临的现实利益问题,表明基层民众切实提高权利意识,表明他们相信党和政府能够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新媒体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的表现说明,随着网络技术的成熟、使用难度的降低,它越来越成为民众表达利益的新渠道和进行利益博弈的新平台。

传统媒体时代的社会管理者,只要控制了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就等于控制住了信息发布权和舆论主导权。无论是由政府直接设置信息流通的“把关人”,还是由媒体人根据社会价值取向自觉把关,一般来说,来自各方面的信息都要经过筛选,才可以进入传播渠道。

以互联网络和移动通信技术为依托的新媒体,打破了信息传播的传统格局。它具有超时空、超文本、开放性、互动性、多终端连接的特点。在新媒体时代,信息源不是单个主体所能控制的。低准入、平等交流、深入互动,使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进入传播世界,通过个人通信工具随时随地地发布自己在特殊时空中掌握的各种信息。

目前,我国还没有开放推特(Tiwitter)、脸书(Facebook)等国外已经广泛使用的社交媒体。但微博的使用,已经改变了社会传播格局。在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中,这种突破性的信息传播,功效尤为明显。2010年9月,江西宜黄发生强拆自焚事件。在其后续发展中,记者以微博形式“现场直播”事件。许多网民通过新媒体了解到此事,便直接打电话给当地政府,把线上行动变成线下活动,形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2011年,“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仅4分钟,就有乘客通过微博发出信息。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微博成为民众了解事故现场的主要信息渠道。新媒体使得“把关人”失去了存在的技术基础、受众基础,其作用被极大地弱化。信息传播、舆论发酵变得难以控制和不可引导。

新媒体出现伊始,其潜在的民众利益聚合能力和社会情绪动员能力就受到广泛关注。近几年,“快闪”活动风靡全球,表明原本分散的、素不相识的人们,在共同诉求的推动下,凭借着新媒体的联系,就可以在特定时间突聚在某个场所行事,甚至转化为群体活动。即使原本不关心集体行动的民众,由于“信息瀑布”的影响,也会参与到活动中来。2011年8月,在大连的反PX游行事件中,市民通过QQ群、微博、人人网、豆瓣、本地网站、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了多层次立体化的传播和动员,信息覆盖全部本地网民。在“乌坎事件”中,社交网站、微博等新媒体都得到充分运用。“乌坎事件”的早期组织者就是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互通声音,匿名组织集体行动的。这个情况表明,使用新媒体进行社会动员,不仅轻而易举,而且低成本、易隐蔽和高效率。

在传统媒体之外,新媒体的发展也为公民利益的表达搭建了便捷、直接、充分的新平台。在“乌坎事件”的发展过程中,为了防止自己的行动主旨被外媒歪曲、夸大,村民们不断通过微博向外界强调自己只是要求解决土地问题,请求政府和媒体不要曲解他们的行动,同时表达他们相信各级领导能够处理好此事的信念。这样,就为省工作组重新定性事件为“村内利益纠纷”留下了空间[4]。

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使得新媒体具有大量生产、复制和大面积传播信息的巨大优势。不仅如此,新媒体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某类信息传遍整个社会,形成普遍而强大的信息声势。在新媒体的舆论环境下,网民言论也达到前所未有的活跃程度。任何国内外重大事件,均能够很快形成网上舆论,达到任何的机构和公众人物都无法忽视的地步。2012年7月发生的四川什邡事件和江苏启东事件,都是因为群众担心引进项目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引起的。网民在现场直接将事件信息连同图片发到微博上去,得到迅速而广泛的传播。这两起事件都以地方政府宣布停止项目建设而告终。受损害的利益群体成功表达利益、迫使决策改变的情况,提高了人们通过新媒体参与社会管理的信心,使得人们运用新媒体进行利益表达与利益博弈进入良性循环。

近两年来,新媒体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成果有目共睹。然而,由于转型时期社会管理体制不成熟、政府的和民众的媒体素养都有待提高,以及新媒体自身的缺点,导致特定条件下使用新媒体也会产生负面作用。

其一,放大社会阴暗面。我国发展现阶段的某些社会矛盾,如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重组改制、环境保护、公权力腐败等问题十分突出。新媒体披露这些信息,往往不加过滤、甚至有意无意地渲染放大,造成过激言论和错误观点“满网飞”。片面、过度地宣传社会阴暗面,只能错误地引导民众的思想情绪,加深低落、埋怨、激愤的社会群体心理,为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多发,酝酿和积累不良氛围。

其二,助长极端情绪。新媒体传播的海量信息决定了信息发布者使用客观、理性、谨慎的言辞,难以获得人们的注意。只有使用激烈的言辞、夸张的描述和极端的判断,才能被关注、被转发而受到瞩目。这是新媒体的价值病态。尤其是微博只能发送140字的限制,挤压理性表达的空间而加剧言论的极端化,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强化恶俗社会情绪的蔓延。

其三,影响社会稳定。新媒体缺乏信息传播“把关人”。蛊惑人心的谣言和不实信息,容易激化处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的群体性事件。个体的偏激言论,通过新媒体迅速播散,可能演化为非理性的社会情绪。局部问题放大为全局问题,一般问题演变成政治问题,都会扩展事件规模、加剧矛盾冲突,带来危害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

尽管如此,新媒体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克服新媒体的缺陷,关键是改造现实社会。对于社会群体之间消除误解、增进了解与信任、达成理性共识,新媒体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新媒体领域经过良性发展,必将成为中国社会最完善的“公共领域”。

新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的表现,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在近期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各级、各地的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如何运用新媒体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并且积累新经验和推广新做法。特别是“乌坎事件”的解决,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认为是社会管理观念的突破和创新。以“乌坎事件”为标志,许多地方的政府在其后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改变了以往的很多做法。

(一)恪守新媒体时代“阳光透明”原则。在传统媒体时代,可以人为操控新闻媒体的传播内容;在新媒体时代,也还可以通过删帖、断网等方式阻止信息的传播。但是,网络翻墙技术和微博瞬间转发功能,使得信息传播无可阻挡。任何公共事务都不可能像以往那样,可以关起门来从容解决。政府只能主动适应新媒体。若一味地封锁消息或者滞后反应,往往会失去引导舆论的先机,陷入被动状态。2012年7月,天津蓟县莱德商场发生火灾。在公布了简短的人员伤亡信息之后,当地政府便不再认真应对公众的质疑。于是,新媒体上的谣言一度满天飞。当地政府采取种种阻止记者调查、限制信息传播的措施,反倒惹来更多的质疑与恐慌。可见,只有建立公开透明、及时有效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才能真正遏制谣言。特别是在群体性事件中,“阳光透明”更应该成为引导网络舆情的首要原则。

(二)发挥新媒体的利益表达功能。充分的利益表达是国家政权满足民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首先,新媒体帮助民众低成本地宣泄情绪、表达诉求。在不破坏现有社会结构的前提下,它能够释放出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使心理失衡的民众恢复心理平衡,缓和社会矛盾。其次,新媒体扮演社会发展“安全阀”的角色。通过新媒体,围绕热点事件形成强大网络舆情,表明事态的严重性,提醒政府必须纠正政策失效和管理失误,推动社会各界建立正常秩序。第三,新媒体充当即时的舆论监督平台。它能够防止信息失真而堵塞正当的利益表达渠道,促使公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理性检讨政策过程和行政行为,规范权力运行,减少由于公权执掌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

(三)正确定性并在法治框架下解决群体性事件。在新媒体时代,信息资讯业发达,群体性事件可能很快成为全国、乃至全球密切关注的焦点。对于缘由不同和情况不同的事件,政府一律拔高性质,势必难以服众。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沿用阶级斗争的思维模式,高度警觉跟政府“闹别扭”的利益群体,时常把人民内部矛盾当做敌我矛盾。这样的定性与真相相距甚远。正如乌坎村农民聚集起来,只是维护切身利益,在正当诉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过激行为。对此,如果按照不稳定因素做出处置,只会激化矛盾,最终损害政府威信和社会稳定。所以,公正对待利益博弈、合理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尤其要慎用武力。

(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道。基层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有关,也与基层政府存在利害关系,本源是少数领导干部权力腐败带来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对此,既要治标,更要治本。治本之道,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治官。消除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公正、合理地保护群众利益,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进一步来讲,通过新媒体的“倒逼”,完善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机制与利益协调机制,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民众的各种权利,提高民众有序参政的能力,推动现代公民社会的形成,这就是从根本上消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道。

[参考文献]

[1]张 铁.“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N].北京:人民日报,2011-12-22,(7).

[2]匡文波.“新媒体”概念辨析[J].北京:国际新闻界,2008,(6):66-69.

[3]周 明,曾向红.埃及“一·二五革命”中的信息瀑布与虚拟社交网络[J].北京:外交评论,2012,(2):64-73.

[4]刘建锋.长治久安:扩大公权还是还权于民[N].北京:经济观察报,2012-06-11,(6).

[5] [美]刘易斯·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6] [英]安德鲁·查德威克.互联网政治学[M].任孟山,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7]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维稳”新思路: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长治久安[N].广州:南方周末,2010-04-15.

[8]孙立平.重建社会:转型社会的秩序再造.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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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3年0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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