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制度。从理论和现实双重视野考察,人民民主是国体和政体、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相统一的政治系统,是一种复合的民主形态,本质上是人民的主体性、统治的合法性和治理的有效性的内在统一:人民的主体性是价值性和目标性的,决定人民民主的本质,是民主的核心;统治的合法性是评价性和制度性的,主导着人民民主的形式,是民主的基础;治理的有效性是工具性和实践性的,实现着人民民主的效能,是民主的关键,三者相辅相成,构筑起人民民主的有机体系。
关键词:人民民主;主体性;合法性;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与内在规律的新认识、新论断和新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人民民主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更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奋斗目标和力量之源。但为什么说人民民主是先进的民主形态?人民民主如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需要深入人民民主的内在逻辑和实践运行中,从理论和实践的、价值和制度相结合的视角来进行探源和解析。质言之,人民民主既是社会主义的民主目标,又是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手段,表现为人民的主体性、统治的合法性和治理的有效性的统一,主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相辅相成,构筑起人民民主的价值逻辑和实践体系。
一、人民民主: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统一
何谓民主,众说纷纭,见仁见智。萨托利之所以把我们的时代称之为“民主观混乱的时代”,[1]正是源于民主理论与实践、理想与现实之间矛盾而引发其内涵、观念和思想上无休无止论争的事实;诚如迈克尔·罗斯金所言:“在政治学的所有词汇中恐怕还没有哪个词比‘民主’具有更多的含义”。[2]西方民主观念和实践源远流长,在主导的自由民主思想基础上,或修正、或批判、或重构,理论上演绎出直接民主、多元民主、精英民主、参与民主和精英民主等诸多民主理论分析的模型。实践中,每个国家、每个民族基于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也采取不同民主制度和运行方式,但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制度始终是民主讨论的“原点”。客观地讲,古今中外民主的思想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弥足珍贵,是我们进行民主的批判、对话、建设的思想资源。
马克思主义主张“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3]“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4]事实表明,不论从民主的演变历程考察,还是从民主的价值目标审视,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或“人民的权力”,这是民主的原始含义,是民主的核心内涵,也是我们民主理解、研究的起点;舍此,民主将变得模糊不清、不可思议。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发展人民民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是一个真实的社会存在,是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来看,人民民主既是一种价值、一种理想,也是一种制度、一种机制,既是一种形式、一种方法,也是一套程序、一个过程,是国体和政体、目的和手段、实体和程序的统一体,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结合体。
作为一种国家形式,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和途径。人民民主是一种复合的民主形态。首先,作为国体和政体、制度和机制有机统一的政治系统,人民民主表现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形式和国家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等宽领域、多层次的政治结构体系,建构起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楼大厦。其次,人民民主是人民治理公共事务的手段和方法,或称治国之道。人民是主权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人民民主的根本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做主,通过人民民主,实现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人民的参与,完成人民对国家和政治的基本要求;人民民主管理、参政议政之所以与众不同,就在于其独特的由人民自己决定自己事务的社会管理方式。人民民主就是人民自我管理、自我实现的自主与自治的工具。
作为一种价值理念,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理想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是真实的民主制度,是人类民主思想和实践的先进民主形态。不论是作为主观的政治理想,还是客观的国家制度,人民民主都承载和蕴含着强烈的价值追求:人民民主表达了人民主体的理想社会模式,实现着人们对国家秩序的伟大构想,展示出先进社会制度的价值目标。人们之所以义无反顾地追求民主、渴望民主,吁求民主价值作为各种制度和程序的最终评判原则,根本原因在于民主价值的理念和内蕴。人民民主的实质内容是人民统治、人民选择和人民参与有机结合,表现为人自我选择和自我发展的主体性诉求、人民大家做主实现人民统治的合法性理想和国家有效治理、社会有序运行的有效性要求的内在统一,是价值和事实、制度和实践的统一,即人民的主体性、统治的合法性和治理的有效性的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实践,在价值和实践、宏观和微观上证明人民民主发展道路选择的必然性、人民民主现实运行的有效性和完善人民民主制度的必要性。人民民主的历史发展,都依赖于民主的成长,同时又发展着民主,这就是人民民主的民主目标与民主手段、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而这一辩证关系是通过人民的主体性、统治的合法性与治理的有效性三者的价值逻辑和实践选择展示出来并予以实现的。
二、人民的主体性:人民民主的本质规定
人民民主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是国家的人民性和人民的主体性的有机统一,即人民的主权、人民的统治和人民的权力的统一。任何类型的民主,不管其阶级内容和运用程度体现怎样的差异,都在形式上沿承了民主的这一本源规定性;任何类型的民主制,在一般意义上都是人民主体性体现,是以“人民”为主体建立起来的国家运行规范、制度、机制的有机体。人民民主不仅继承了民主的这一基本规定性,而且实现了人民主体从形式到内容的统一。人民民主的主体性就是指一切权力归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来源、依据和归宿,政治国家只能是人民权力的表现和规定。“人民主权”,在价值层面是对“人民是现代国家主权者”的确认和宣示,承载着人民追求、奋斗的政治理想和价值目标;“人民统治”,在实践层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展示和实现,是人民权力的运行和实现过程,完成从“君之主”向“民之主”的现代性变革。
人民的主体性是民主最一般、最基本的内涵,回答“谁应是国家的主权者”。人民的主体性,从哲学意义看就是作为主体的人民的自觉、自强、自为、自由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自我实现形式及完满性与现实性的体现。唯物史观考察和解释人类社会的逻辑起点就是现实的、具体的人和实践的人,马克思把“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作为“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人是在世间唯一能够自我创造的存在物;人是人自己的创造者,自己的主宰者。自我创造性、自己主宰自己,自己做自己的主人,这也就是‘主体’的根本性质。”[5]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而民主是人民所创造和运行中的制度。“人民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社会生产活动的主体,是社会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因此,他们应当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主体。”[6]雅典执政官伯里克利说:“我们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在全国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7]亚里士多德也指出:“人民有了投票权利,就成为政府的主宰了。”[8]洛克用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论证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并最终为人民所有。卢梭则通过其“公意”学说,从“人民公意”的理论基点出发,把“人民”与“主权”结合起来,赋予人民主权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价值。简言之,人民的主体性即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一项实体性权力,人民拥有自由权、自主权、自决权和自控权。现代民主都是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之上的,尽管各国选择的民主模式和道路千差万别,现实民主实践充满虚假和困境,但是在本质上、价值追求上,民主还是在不断彰显和逐步实现着人民的主体性,因为“在民主制度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特定内容”,[9]这已被人类民主发展历史所证明。
人民的主体性是人民民主的本质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社会主义是作为人类有史以来最为合理的价值目标和社会制度的选择。这种价值目标和制度追求反映在社会政治层面,就是实现最广泛、最充分的人民民主。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大历史来看,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是实现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而人民民主,是实现这个价值目标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与关键所在。因为“社会主义民主,是全国各族人民享有的最广泛的民主,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10]而且,这种本质和价值是由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所保障和实现的。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党,国家是“民有”、“民享”、“民治”的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属于人民,这决定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保障和前提,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从本质看,一方面,人民民主是全体人民普遍享有的民主,是最为广泛和真实的民主。在人民民主的历史实践中,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解放了的人民能够作为选择、参与和决策的主体,决定国家的命运及进步,参与社会的治理及发展,实现着人民当家作主的使命。另一方面,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发展力量,是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根本途径。人民能够在社会主义政治实活动中塑造自身独立的人格,在政治生活中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和发展权;同时,社会主义实现人的解放,就是通过人民在社会发展和政治实践中的多样性、可能性选择和自治中体现和完成的。可以说,社会主义的历史进步性和合理性,就在于实现人民的主体性,就在于形成人民民主,在于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人民民主是人民主体性的具体实践。人民民主是中国人民在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人民自由的过程中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发展道路和民主运行模式。从人民民主的思想和制度的历史演变来看,人民民主是在人民解放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发展和逐步完善的。马克思恩格斯完成对资产阶级只是作为一种“装潢”、“调味品”的形式民主彻底改造和本质性的超越,创造出新型人民主权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思想,这构成人民民主的理论基础和思想资源;巴黎公社是人民作为主体的第一次历史性实践,将马克思的民主思想具体化和典范化。列宁通过伟大的“十月革命”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则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创造性发展,是人民主体性的实质性发展。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革命和人民解放的实践,经过工农专政、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探索,丰富和发展了无产阶级专政,提出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11]并选择了与之相适应、相互促进的国家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清晰可见,人民民主的选择过程就是政治解放、阶级解放、社会解放、个体解放的过程,是人民主体性的彰显和实现过程。
人民民主以复合形态实现人民主体性。人民民主是一种复合民主形态,这种复合民主形态通过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掌握和行使过程来完成:一是通过人民集合体中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政党领导国家来实现;二是通过人民共同体的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权力来实现;三是人民自身的个体、群体以多种形式的政治参与实现主体者的地位。这形成了人民民主实践中的两大复合特质和优势:第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民主的本质和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主体性的政治保证;依法治国是人民民主的实现方略和人民主体性的保障。第二,人大民主、党内民主、基层民主和协商民主的统一。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民主的根本制度体现,党内民主是党的领导和党的执政的必然要求,协商民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基层民主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因此,作为复合民主的人民民主不仅真实体现出国家的人民性,而且是实现人民主体性的先进民主形态。
毫无疑问,人民主体性就是人民民主的本质规定性,人民主体性不仅决定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属性,是民主国家的标志和象征,构成国体和政体的内核,而且奠定民主制度之统治合法性和治理有效性的基础。
三、统治的合法性:人民民主的现实要求
“人民的主体性”是民主制度恒久的政治理想和价值追求,但现实民主实践可能无法企及这种近似完美的民主“理想国”,而且人民的主体性必须要转化为可运行、可操作的一套民主制度体系来实现。事实上,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客观上不可能人人都参与国家的统治或治理,实现纯粹的当家作主,这就需要在人民和国家、个人和群体之间进行“权力”技术性分配和安排。不管是各国民主形态如何千差万别,但实践中的民主制度的选择是把权力让渡和委托给人民中的少数代表来行使,这就产生国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人民和代表、个人和政府之间的授权—被授权、委托—代理关系。这样,真实的民主就由“人民做主”转化为的“人民选主”,民主的主题也由“人民的统治”转换为“人民的选择”问题,民主的核心问题也从价值归属意义上的人民主体性置换为民主实践操作中的统治合法性。尽管“统治”的主题蜕变为“选择”的问题,但理论与现实鸿沟的被拉近了,民主就可作为制度扎根于现实政治土壤中了,而民主获得选择意义上合法性的意涵。因此,统治合法性是对“人民的统治”这一民主本质规定性的体现和拓展,是人民主体性的逻辑延伸。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选择决定政府合法性的来源,统治合法性展示了现实政治中的人民民主的形式。
统治的合法性是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之一,回答“谁应是国家的统治者”。合法性即政治秩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它是贯穿公民和国家、统治权力与服从义务之间的桥梁。作为政治秩序的特有范畴,民主合法性主要有三种基本范式:规范主义、经验主义和程序主义。[12]合法性对于政治统治是极端重要的,哈贝马斯认为:“在不求助于合法化(即对合法性要求的证明)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忠诚,即保证其成员意志的遵从。”[13]韦伯明确提出合法性的三种来源类型:合理的性质(合法性统治)、传统的性质(传统型统治)、魅力的性质(魅力型统治)。[14]弗兰克·帕金强调“经同意而统治”才是一切统治合法性的最终来源。一般而言,合法性包含两重意思:一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选择必须遵循本国的历史传统和主流价值观念;二是指一切政权必须服从人民的普遍意志和经过人民的授权。民主的合法性不仅是连接人民和国家的中介,而且是主体性和有效性的载体和纽带。
人民民主是合法性和主体性的统一。显然,现代民主已拓展自己内涵,把合法性和主体性融入一体,政治的合法性基础是人民的选择和同意,合法性就是主体性的具体体现。首先,人民的同意是当代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源泉和基础。现代国家权力的委托、授权必须经过人民同意,而这种同意必须以一种人民认可的合法方式展现出来,统治者的合法性形式上取决于能否通过民主的程序获取权力、运行权力和实现权力。其次,人民的认同是国家统治合法性维持的基本条件。在任何时代,一个政治系统若要稳定有序地运作,都必须使国民就重大政治问题载倾向或态度上取得最起码的一致。人民完成选择国家和政党以后,国家权力的维持主要是依靠人民对它的自愿认同,这是对既定政治体系一种巨大的支持力量。从而形成评价合法性的两大指标:公民对既定政权的支持率和公民支持既定政权的持久性。从政治发展的经验看,人们选择民主的政府,得到人民的认同度高、支持率高、持久性强。哈贝马斯曾把民主比喻成一个旋转的陀螺,重要的是旋转的过程,离开了旋转的过程,民主政治这个陀螺就会倒下,在这个旋转的过程中人民认同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15]最后,统治的合法性是人民选择的结果,这已是当代民主的共识。各国实践中的代议制民主,其典型的制度(代表制度、选举制度、议会制度)的设计、民主机制(参与机制、竞争机制、制衡机制、法治机制)的运行,都围统治的合法性展开,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我国的人民民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历史和人民选择的结果,是规范主义合法性(理想目标)、经验主义合法性(历史选择)和程序主义合法性(人民选择)的结合体。人民民主的合法性是综合合法性,是历史和现实、目标和手段、价值和程序合法性的统一。
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从规范主义合法性审视,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任何一项宏大的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都是有组织的活动,都需要一个领导核心。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在争取自身解放的过程中,要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使命,必须有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从经验主义合法性考察,党的这种领导地位,是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历史证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程序主义合法性分析,党的领导是思想、政治、组织领导,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把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相辅相成的。党的性质、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执政为民的原则,决定了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超越一切形式合法性,保障实质合法性的关键。
人民当家作主是合法性的根本依据。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和民意机关的统一。人大民主既是一个制度系统,由代表制度、选举制度和会议制度组成;人大民主又是一套运行机制,由参与机制、制衡机制和法律机制组成;人大的构成要素、运行机制、各子系统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进行选择,完成授权,表达民意,执行权力,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才是真正意义的合法性。
依法治国是合法性的具体表现形式。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通过依法治国,人民民主的合法性得到外在的展示和有效的贯彻。
可以看出,人民民主不仅通过政治制度、法治程序践行着形式的合法性,而且通过历史选择和现实功效不断充实着实质的合法性。而实质的合法性,更主要的是通过人民民主的有效性来进行实践的。
四、治理的有效性:人民民主的实践效能
一个民主的国家必然是治理有效的国家。人民民主的持久存在和稳定运行,不仅取决于它的合法性,还取决于它的有效性。民主的有效性之所以对民主具有决定意义的作用,不仅仅是由于民主本身的完整需求,更是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对于民主的深刻界定。真正的民主必然是满足有效性之规定的,没有一个有效的政权,任何民主都是毫无意义的。赫尔姆斯认为“没有公共权威,就没有公民权利”,桑斯坦坦言:“为了保卫我们的自由,我们必须捍卫正当的公共权威。没有它,自由就没有保障”。[16]
有效性是政治权力和民主政治的实际效能,回答“国家如何有效实施统治”。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民主制度安排、公共权力管理和民主机制运行的实际业绩和成效。“有效性”与民主系统的“行政功能”与“治理绩效”相关联。利普塞特指出:“有效性是指实际的政绩和行动,即在大多数居民和大企业或武装力量这类有力量的团体看政府的基本功能时,政治系统满足这种功能的程度。”[17]弗里德里希认为:“有效性是指一种成就偏好,指政治权力主体取得的成就,如战争的胜利、国家的繁荣、社会的安定和秩序等。”[18]阿拉嘎帕(Alagappa)论述:“有效性是政治权力在为提高共同体和集体利益时的有效运作。”[19]C.贝伊简单清晰的表明:“政府存在的理论基础,决定其权威施用的合法范围,以及人民服从与忠诚政府的幅度,就取决于其能否满足人民的需要。”[20]
人民民主的有效性实质就是人民民主的功能和目标的实现过程。现代社会的发展对民主政治的有效性需求是三重的:一是需要建构有效的权威体系,以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二是需要发展有效的法治体系,以维护权力的法治管理;三是民主与法治相互配合,有效运行,以保障人民的主体性。从国家功利主义的角度看,有效的国家在于能够持续稳定地供给经济与社会转型、发展所需要的制度资源。现代民主制度恰恰能够为转型和发展提供明确的发展方向、有序的发展空间和规范的行动逻辑;如果国家的有效性如果一但丧失则会危及一个政治系统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从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看,有效的现代化发展必然使最终供给的秩序是一个民主的秩序,从而在制度上达成民主的巩固;而有效的民主制度的发展成长最终奉献给人类社会不仅仅是秩序和稳定,更重要是满足人类自由发展和解放的需要,通过民主的有效性运作完成人民的主体性。“政治生活的主体是个人、生活与国家。政治的有效发展,不仅要有效满足国家与社会发展的需求,而且也要满足个体发展,即人的全面发展的有效需求。”[21]民主制度的有效性也意味着国家对社会的分权或让权,施行多元治理模式,形成人民广泛参与的民主环境,更加尊重个体,激励个体,有利于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国家权力的运行符合人民的利益。
人民民主完成了中国的政治使命。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造出来的民主形式,有鲜明的历史使命和中国特色。近代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族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的富裕是两大历史任务,民主民族革命势在必行,民主和科学成为五四爱国救亡运动的两大主题。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一直把追求中国人民的民主当作自己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解放事业,就是波澜壮阔的人民民主事业。当年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推翻国民党专制统治,就是因为它所追求的民主事业代表了中华民族的进步方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博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具有最深厚的群众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中国人民取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根本原因也在于它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了人民的支持。新民主主义革命建构了人民民主共和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建设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可以说,一部近现代史,就是人民民主的发展史。
人民民主实现了国家有效治理。人民民主是建立在国家权力不仅源自人民,而且由人民实际掌握的逻辑基础之上。人民民主的运行主体——人民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所形成的集合体。人民民主制度广泛地代表与有效地整合了人民群众中各个阶层和群体的不同利益,我国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着广泛的人民性和代表性,不仅有工人、农民为主体的劳动者代表,也有各民主党派、各社会新阶层为组成的建设者代表。在政党制度设计上,我国不模仿和推行西式的多党竞争制,而实行“一党执政、多党参政”政党合作制度。在国家权力的结构安排上,我国不照搬和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而推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并设置“人权、事权和财权”分工与平衡,以及“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的制衡。在选举制度运行上,借鉴代议制基本原则实行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机制。在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中,广泛征求民意、集中民智,体现人民的愿望和要求。综合观之,人民民主的实践已建构起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领导体系和支撑力量;建设成以法治为根本的政治治理方略;创造出有活力的动态政治稳定秩序;推进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可持续发展。[22]
人民民主促进了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对自由的追求是人与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民主是这种追求在政治上的必然要求。人民民主制度在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中,能够集中全党全社会的资源、力量和智慧用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保持社会秩序稳定,促使经济社会长期发展。一方面,人民民主保障了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的积累,不断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为人民最终摆脱对物的依赖,为把人的关系和人的社会还给人自己创造物质条件。另一方面,人民民主在中国的实践过程就是人的权利不断丰富和自由不断扩展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不仅仅宏观上获取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且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及社会权利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空到实的丰富及完善过程,通过权利和自由的成长逐步实现着人民的自主和自治。因此,可以说,人民民主为中国人的发展和解放找到现实的路径和载体。
由此可见,人民民主的落脚点和归宿在于其有效性。人民民主制度正是有效的完成了中国历史的任务、国家的基本使命和社会的根本要求,才获得人民的认同、选择和支持,也才能真正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
五、主体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价值和实践互动
综上所述,人民的主体性是人民民主的本质,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核心;是民主的价值性和目标性的系统;统治的合法性主导着人民民主的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基础,是评价性和制度性的系统;而治理的有效性实现着人民民主的效能,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关键,是工具性和实践性的系统。三者的价值和理论逻辑上可以分解和排列为:人民的主体性—统治的合法性—治理的有效性,层次递进;但三者在实践中,相互融合、相辅相成。
人民的主体性是人民民主的本质,是统治合法性和治理有效性的价值基础。人民是主体,无人民,就无人民当家作主,更无人民民主。人民主体性彰显了人民是历史的实践者和创造者,揭示了国家制度选择的终极目标,标明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归宿。能否体现或实现人民的主体性,是政治统治合法与否、民主治理是否有效的最终依据。一方面,人民的主体性决定着人民民主的内容和实质,是检验虚假民主与真实民主、测量民主之广度与深度的试金石;另一方面,人民的主体性影响着人民民主的形式和效能,是民主制度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本质充分突显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不仅是人民主体性的深刻反映,而且决定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统治的合法性是人民民主的形式,是人民主体性和治理有效性的制度基础。人民民主的合法性是作为主体和主权者的人民如何运行自己的权利、权力的问题:国家权力的获得是否经过人民的选择和人民的同意;国家权力的运行是否得到人民的支持和人民认同。一方面,统治的合法性体现人民的主体性。现代国家的政治常识和政治实践告诉我们,人民的同意、人民的选择是民主国家权力的唯一合法性来源,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而且是政治有序运行、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一方面,统治的合法性构成治理有效性的基础。只有人民选择和同意的统治,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保证民主制度的价值实现和运行效果。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人民民主的根本特征,是统治合法性的真实反映,体现着人民的主体性,决定着治理的有效性。
治理的有效性是人民民主的效能,是人民主体性和统治合法性的实践基础。任何一种民主制度,不论价值上包含多么崇高的政治理想,其生成和运行中如何契合合法的形式和程序,归根到底,主要看民主的实践效果。首先,有效性保障主体性。人民民主既是一种国家制度,又是治国之道。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人民的自由、自主和自治必须要通过有效、稳定的政治制度来完成,否则,主体性的价值就形同虚设。其次,有效性积累合法性。人民民主的政治体系结构与功能通过不断自我完善,有效地推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履行国家的职责,保障人民权利,在改革中预防危机和驾驭风险,得到人民的支持,这都累积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合法性。
总而言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复合民主形态,人民的主体性、统治的合法性和治理的有效性,三者相辅相成,才能构筑起人民民主的价值体系,才能推进人民民主实践的不断完善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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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蔡文成(1977—),男,汉族,甘肃天水人,法学博士,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