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和制度特性。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集中表现为人民性、系统性、全面性、有效性等基本特征。人民性是主体特征,体现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主体权利、激发人民主体力量的本质内涵;系统性是形式特征,形成了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等为“四梁八柱”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全面性是内容特征,实现了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过程及民主治理;有效性是效能特征,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关键词:人民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与实践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百余年来对民主不断进行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必然结果,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民主本质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精神、民主理念、民主原则、民主制度及民主实践的综合反映,系统展现了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制度本质,充分彰显了人民民主的独特优势。因此,全面理解和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特征,是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制度,是主体与客体、内容与形式、过程与结果的统一体。从主体与客体视角来看,人民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现实主体,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创造者和实践者,人民性真正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特征。从内容与形式视角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形态,民主内容的全面性和民主形式的系统性是我国人民民主的实践特色,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特征。从过程与结果视角来看,民主不是摆设,是要解决问题的;有效性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实、广泛、管用等效能的集中体现。
一、本质的人民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特征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的主体性是人民民主的本质规定,就是指一切权力归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来源、依据和归宿,政治国家只能是这种权力的表现和规定,从而实现人民主体从形式到内容的统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主体权利、激发人民主体力量的过程中彰显了人民性的根本属性和主体特征。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是凝聚和发挥人民主体力量的首要前提,也是人民民主的内在规定和属性体现。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和确立,内蕴于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之中。党的领导是开创和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贯穿于党百余年来团结带领人民追求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伟大历程中,贯穿于党团结带领人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百余年奋斗历程中,贯穿于党对人民民主的百余年探索历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创造和发展,离不开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和团结奋斗,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深切体现。另一方面,正如列宁指出的,决定历史结局的是广大群众,全过程人民民主掌握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精髓所在,即由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并确立广大人民群众的统治。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民主的’这个词在德语里意思是‘人民当权的’”,“民主……这个概念每次都随着人民的变化而变化”。最广大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参与国家治理,是人民民主的核心要求,也是确立和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价值依据。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真正实现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是真正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民主。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主体权利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民性,不仅体现在确立最广大人民的统治方面,而且体现为在制度和法治层面保障人民主体权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列宁强调通过建立人民真正掌握国家政权的制度来保障人民的权利:“人民的自由,只有在国家的全部政权完全地和真正地属于人民的时候,才能完全地和真正地得到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性质,确立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根本价值遵循,也为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提供了最根本的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在此基础上,建构起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使人民能够真正行使国家权力,享有各项主体权利。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人民主体权利既有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制度设计作保障,又通过人民对法治运行和制度运作的参与而得以确证。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有效运作的系统保障,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行使国家权力,确保法律及其实施充分尊重民意、集中民智,并保证全体人民有序参与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中,从而保障人民各项权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激发人民主体力量
人民性是党的根本属性,党领导、创造、实行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凸显了对人民性的深刻理解。一方面,坚持发展为了人民,通过各种途径保障人民主体权利;另一方面,强调党带领人民群众为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团结奋斗。习近平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时代的创造者。”人民创造历史、创造时代的过程,就是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力量的过程,在当下就是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目标的实现而团结奋斗的过程,就是凝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强大动力的过程。具体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既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民主参与,又通过民主参与实现最广大人民的主体权利,既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利益和要求,又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激发和凝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智慧与动力。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支持人民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实现了将人民主体力量具体地、现实地凝聚到党的执政、国家发展、社会治理以及人民自身幸福的各项事业上,实现了人民主体力量的充分发挥,是真正具备人民性主体特征的民主。
二、制度的系统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形式特征
人民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和国家形态,构成一整套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提出了“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等构成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和运作框架,建构起独具特色的民主形式和民主结构,彰显出系统性的特质和优势。
(一)根本政治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最高实现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与根本政治制度,居于我国国家制度体系与治理体系的中心,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方式和最高实现形式。其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了理论与实践、形式与内容、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制度设计,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国化的政治制度成果,是坚持中国道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选择,是适应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符合中国发展实际的政治制度,是属于人民、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政治制度,是最能够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其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在有权监督和罢免代表的同时,将权力全权委托给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各级人大,人大又将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权力委托给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一府一委两院”等国家机关,从而在保证国家权力始终由人民掌握、为人民运行的同时,确保国家运转统一高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人民代表大会上下级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选举上的指导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关系,从而利于地方各级人大更好根据地方特性满足本地区人民利益需求,更好代表本地区人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大在坚持内部协商对话以及与其他机构、组织之间的民主协商的同时,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相统一,形成决策共识,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使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中国共产党锚定的正确方向上,既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的呼声,又能够通过法治来为人民当家作主保驾护航。
(二)基本政治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
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内嵌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之中,体现根本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遵循人民民主的价值理念,适应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实现更广泛群体的不同利益需求的制度架构,是全过程人民民主长期稳定的制度载体和运作机制。其一,中国各民主党派反映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需求,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发挥广泛凝聚共识的重要作用。毛泽东指出:“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是一个包括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一切爱国民主人士在内的几万万人的统一战线。”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通过找到最大公约数团结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更加全面地覆盖了民主主体的范围,是多样性与一致性相统一的制度设计,使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更加广泛、真实地反映人民群众多层多样的利益需求。其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各族人民广泛平等享有基本权利的制度安排,实现了团结统一前提下的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是符合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推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伟大制度创造。其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切身参与中实现自身利益需求的制度安排,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延伸和落实的制度依托,实现了民主的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必须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
(三)重要政治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系统制度保障
重要政治制度是在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基础之上衍生而来的,是在各个层次、各个领域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制度安排,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系统制度保障,包括中国特色的国家元首制度、选举制度、行政制度、监察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等一系列重要政治制度。一方面,重要政治制度与根本政治制度的价值理念一脉相承,是各国家机关在运行过程中遵循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具体表现和制度保障,共同遵循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制度、治理问题导向、全面依法治国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与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共同构成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重要政治制度是涵盖人民民主“全过程”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不同领域的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最后一公里”,是民主治理在各领域的制度化延伸,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涵盖范围之广、治理时效性之强、制度体系结构之系统。重要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理念在具体民主实践中的积极贯彻,也是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保持生机活力的关键所在,凸显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贯通性和发展性相统一的重要特点。随着重要政治制度在治理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始终能够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治理潜能也持续得到挖掘,愈加彰显其系统性的形式特征。
三、治理的全面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容特征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社会过程,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习近平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蕴含深厚的民主治理理念、科学治理体系和有效治理机制,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内容上的整体性、运行上的协同性、人民参与上的广泛性和持续性等特点,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价值遵循、制度依据、实践途径和文化支撑。全过程人民民主构建了环环相扣的全链条治理过程,拓展了联动贯通的全方位治理空间,涵盖了各个领域的全覆盖治理内容,提供了全过程全系统的科学治理模式,体现出综合性、过程性的民主治理特征。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构建了全链条的治理过程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五个民主环节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治理过程完整性的明确展现,集中体现了民主治理的全链条特征。通过这五个民主环节,全过程人民民主构建起了互相衔接、相互贯通的全链条民主治理过程,实现了人民对民主权利的连续性、全过程行使,同时,这五个环节相互交织,每个环节又在其他环节中有所体现,而在国家和社会治理过程中,每一个民主环节又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实现了由“线”到“面”的展开,从而形成了逻辑严密、运行完整的全链条民主,为国家和社会治理提供了全链条的民主运作方式。国家和社会治理可以看作国家权力运行、实施和公民权利实现的政治管理过程。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国家权力的委托和运行提供完整的全链条民主过程,从而确保国家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证治理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贯通于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全过程,既保证人民依法参与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参与其他民主环节,“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人民通过全链条的民主运作方式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全过程,确保人民的选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利得以落实,从而保证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了全方位的治理空间
以全链条治理过程构建的“面”为基础,全过程人民民主搭建了多层次的治理结构,包括国家、地方、基层各个层面民主实践的纵向贯通和党、政府、人民各个主体民主活动的横向联动,从而拓展出全方位的治理空间,实现了人民对民主权利的全时空行使。纵向来看,国家层面民主主要由党中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其他中央机构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发挥总领全国、立法资政的核心作用,引领和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民主治理活动;地方层面民主主要指包括民族自治机关在内的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地方机构,通过收集地方民意、汇集地方民智、实现人民利益,发挥中央与基层之间上通下达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及因地制宜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实现社会治理的关键作用;基层层面民主与实现人民利益直接相关,主要指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企事业民主管理,发挥提升基层治理效果、实现人民主体权利的基础作用。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国家、地方、基层层面民主的串联贯通,打通了民主治理的纵向空间。横向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各主体参与治理的共同价值遵循,通过坚持民主协商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相结合,实现了党内民主与政府决策民主的统一,从而带动基层人民民主,又以基层人民民主的发展推动党内民主和政府决策民主,实现党委、政府、人民等不同主体民主活动的横向联动,从而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拓展横向治理空间。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涵盖了全覆盖的治理内容
在构建全链条治理过程、拓展全方位治理空间的基础上,全过程人民民主将涵盖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民主治理事务纳入其中,实现民主治理内容的全覆盖。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治理内容涵盖了全体中国人民各种不同的利益需求。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主体覆盖各行各业的全体中国人民,凡是我国公民,都依法平等享有基本的民主权利。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各有不同,但其合理利益需求都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反馈到相关机构并得到落实,都能够被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治理所覆盖。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治理内容涵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方面面。我国人民参与的治理内容不单指政治领域,也包括经济、文化等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其他所有方面,涵盖中国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所能接触到的各个领域,“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民主必须是各方面的,是政治上的、军事上的、经济上的、文化上的、党务上的以及国际关系上的,一切这些,都需要民主。”大到国家立法和民生政策制定,小到社区治理和邻里关系处理,都囊括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治理内容之中。通过民主治理内容的全覆盖,以及人民对民主治理过程的完整持续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全面收集民意民情、全面汇集民智民慧、全面反映人民意志的治理过程,充分彰显其过程性、全面性的治理特征。
四、实践的有效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效能特征
民主不是粉饰矛盾的空壳,更不是肆意标榜的口号,而是治国理政和解决人民问题的方式和原则。全过程人民民主具备完全的制度程序、过程链条及参与实践,是党与人民百余年民主探索的智慧结晶,是扎根中国大地的制度形态、治理体系、治理机制和人民的生活方式。习近平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这“三最”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传统民主、西式民主的全面超越,以显著的优越性充分彰显其有效管用的特征。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超越西方“精英民主”的最广泛民主
列宁指出:“民主意味着……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然而,西式民主的制度设计将民主符号化为投票选举,人民的民主权利局限于投票权,更不具有实质上的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人民大众甚至沦为政治精英的竞选工具和脱责工具,这实质上是少数人的资产阶级“精英民主”。而全过程人民民主则实现了对这种“精英民主”的超越,是最广泛的民主。首先,覆盖最广泛的民主主体。“民主就是多数人的统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主体是全体中国人民,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凝聚最广泛共识的民主,是覆盖最广泛民主主体、实现最广泛人民统治的民主。其次,保障最广泛的民主权利。习近平强调,我国的制度体系“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我国全体人民平等而真实、连续、完整地享有政治、人身、财产、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不仅享有选举权,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广泛的权利。最后,拥有最广泛的民主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既具备系统的制度保障,也具备因时而新、各式各样的民主参与渠道和实践形式,人民群众既可以通过人大、政协等渠道表达意愿,又可以通过社会组织、网络等各种平台表达诉求,从而实现人民最广泛的民主参与。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超越西方“形式民主”的最真实民主
关于一个国家是不是民主、有没有真正做到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四个要看、四个更要看”的评判尺度,实际上点破了西式民主重视选举而忽视协商、决策等其他环节,人民只是短暂地参与“投票民主”,而非连续完整地行使民主权利,人民利益的表达和实现更无从保障,而最终沦为“形式民主”的弊端。同时也点明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拥有投票的形式,又具备参与的实践;既提出治理的目标,又取得目标实现的结果;既形成保障民主运作的制度法律,又实现这些制度法律的贯彻执行;既保证权力运行的程序民主,又确保运行过程受人民监督制约。这种民主形态是坚持过程与成果、程序与实质相统一的民主,具有“真实性”的重要特征,是有效解决人民问题的治理途径。第一,人民真实参与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兼具系统的制度程序和丰富的参与实践,人民通过广泛、多样、具体的途径完整、持续地参与到民主各个环节的实践中,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与到国家、社会、基层各个层面的民主治理实践中,真实有效地行使广泛的民主权利。第二,民主权利有法律作保障。习近平强调,要“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其密切联系群众、汇集群众意愿的作用,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诉求,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治化程序切实保障人民利益的实现。第三,民主全过程受人民监督。习近平强调:“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都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人民赋予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权力持续用于真正解决人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保证权力运行稳定有序,从而真正实现人民权益。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克服西方“民主弊病”的最管用民主
民主是凝聚社会共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民主管不管用,直接体现为民主能否有效发挥其治理效能,即体现为民主能否有效转化为推动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动力。在两党制或多党制的西方国家,不同政党为了通过争取选票而获得执政地位,往往按照选民的喜好提出政治口号和政治承诺,但掌权后又因为缺乏现实基础或在野党“为了反对而反对”的阻拦导致改革难以推行、政策难以贯彻,西式民主经常因这种相互掣肘的情况而丧失治理效能,最终沦为各个党派之间争权夺利的工具,出现民主赤字、社会撕裂等现象,常常使国家发展停顿甚至陷入危机和困境。全过程人民民主克服了西式民主实践中出现的民主失效、发展受阻等弊病,是能够将民主治理有效转化为推动国家和社会发展动力的最管用民主。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中,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高度统一,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发展方向,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才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是党与人民群众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依法治国是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愿按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通过制度化、程序化的方式有序落实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党的领导下,党的内部以及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运行都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自下而上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收集意见,又自上而下坚持高度集中、统一思想行动,实现了民主与集中、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切实防止出现内耗严重等现象,实现了民主治理高效能,提升了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过程人民民主凝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广泛共识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磅礴力量,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要,不断推动中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国之治”与“西方之乱”的鲜明对比愈发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有效性的效能特征。
我国基于国情、历史和传统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创新了人类民主的形式,拓宽了民主实践的渠道,提升了民主治理的效能,既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及时代特征,也体现了人类对民主的共同追求。人民性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性,系统性展现了我国民主政治的现代治理体系特征,全面性体现了人民民主“全过程”的显著优势,有效性证明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这些理论特色、实践特色及时代特征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伟大创造之中。新征程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丰富人类政治文明形态,这是我国对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贡献,也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
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2VRC122)、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历史问题研究专项(21@WTG0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蔡文成,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来源:《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23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