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创设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走出了一条与西方世界截然不同的民主之路,这也是最符合中国历史社会发展逻辑、最接近民主本真意义的道路。人民民主的基本逻辑在于其辩证统一性,即民主与专政的统一、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民主与法制的统一。根据这一逻辑,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它强调民主的全方位建设,也就是经济民主、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全面发展,在民主制度上,则表现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两种制度相互补充、共同发展。
关 键 词:人民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中国政治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从中国社会历史变迁,特别是近代以来革命和国家建设的现代化进程中,通过制度选择生发出来,形成了与中国发展道路相契合的理论逻辑和现实逻辑。社会主义民主的形成和发展,正是基于这种制度内生性的探寻之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创设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走出了一条与西方世界截然不同的民主之路,这也是最符合中国历史社会发展逻辑、最接近民主本真意义的道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道路的特色和优势,就在于它是一种全方位建设的民主政治,从根本上有别于世界其他地区所形成的局部的、片面的民主化。
一、人民民主的辩证统一性
卢梭最早提出人民主权思想,同时,卢梭也深刻认识到,人民主权区别于霍布斯利维坦带剑的主权,本身存在一个巨大的困惑,即这个来源于众多意志的主权如何可以是统一的。卢梭称之为“多头怪物”[1]。他的解决方案也备受争议,那就是吁求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公意”,以超越不同意志所构成的“众意”。人民主权应该从“公意”中获得其统一性,而不是简单作为众多不同利益的汇总。“公意”似乎具有某种先验性质而变得不可捉摸,卢梭唯有诉诸民族国家的整体利益来寻求“公意”的现实性。法国大革命之后,西方世界的民主化进程,虽然继承了民族国家的建构,但是在政治设计上并没有沿着卢梭的路线行进,而是以代议制政府的建立来取代人民主权。法国历史学家基佐(Franξois Guizot)甚至直言代议制政府就是对多数人统治的一种否定[2]。代议制政府使欧洲近乎一个世纪追求民主、反对权威的斗争趋于平静,等于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对于广大民众进行政治统治的权威,民族国家则成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笔下的“虚幻的共同体”,实质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至此,卢梭关于“众意”篡夺“公意”的预言全部言中。
这样的民主化进程本身就是二元对立的。民主化以排他性地维护资产阶级统治权力为前提来推进。马克思与恩格斯指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3]民主化在形式上越成熟,它的排他性也就越强、越不容易被人察觉,因此,列宁指出:“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4]建基于资产阶级少数统治的民主化恰是以不民主的方式来实现的,由此导引出来的民主化进程,充其量只能是一种狭隘的局部民主,政治过程将越发集中地围绕少数精英集团的利益而展开,民众的权力则单一地体现为对这种统治权的投票认可。这种民主制并不符合民主的本义。马克思指出:“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自在的,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5]就此而言,真正的民主应该是人民民主,而人民民主,必须通过工人阶级的革命来争取,使民主真正成为多数人的民主,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庄严指出:“工人革命的进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6]
人民民主与代议制政府最大的不同,是前者从整体、公共的利益出发来构建民主政治,后者则是建基于个体的自然权利之上。须知从整体出发可以包容个体的差异,反之,从个体出发就难以形成真正的共同性。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就是要在整体利益和个体发展之间构建一致性,民主的政治体系必须体现出这种一致性。人民民主应运而生,它不是代议民主的简单的替代选择,而是一种根本的超越。因为它在逻辑上根本不同于代议民主,在历史上它也不是那种僵化的形而上学,而是与时俱进、动态发展的。与代议民主的二元对立思维不同,人民民主作为一种新的、革命性的现代政治设计,它的基本原则是辩证统一,这一原则也深刻地贯彻到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进程之中。
第一,人民民主是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民主与专政统一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表述中。这在西方政治学二元对立的概念体系里是无法理解的。“民主”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也是整个国体表述的中心内容。但是我们并没有简单地将专政的内容排除出人民民主的范畴,而是把专政作为人民民主的一部分,作为国家职能的一部分。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以此作为条件,使中国有可能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稳步地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消灭阶级和实现大同。”[7]邓小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指出:“在阶级斗争存在的条件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不可能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的消亡,不可能设想常备军、公安机关、法庭、监狱等等的消亡。它们的存在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并不矛盾,它们的正确有效的工作不是妨碍而是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8]这代表了我们对现代国家的理解,在推动实现人民民主的同时,现代国家的职能是仍然保留的,人民民主与现代国家不是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
首先,民主是专政的基础和前提,也就是说在人民民主的条件下运作专政工具来保护国家,专政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人民民主。只有通过专政手段,消除了内部的敌对破坏力量,人民作为一个整体的统一性才获得可能。这里要避免陷入理论上的误区:消除敌对破坏力量,并不等于消除矛盾、取消差异。对于政治生活中某些具体问题有不同的观点、看法,甚至有不同的利益,都是正常的,是通过协商、沟通、理解的方式来取得共识,最终形成决策,这正是用人民民主来统摄专政的目的所在。
其次,民主又是专政的规定性。也就是说,在人民民主的前提下,专政就是法治,就是用强制力量来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秩序。主张民主与专政的统一,就是强调专政必须以民主为前提,必须是人民民主的专政手段,而不是使强制手段为某个特定的利益集团所垄断、使之服务于这个特定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后者通常发生在资产阶级支配的国家。这些资产阶级理论家,鼓吹将民主与专政分开,实际目的就是在资产阶级内部进行民主,而资产阶级则以统一的方式来进行专政,从而掩饰资产阶级统治的专政特征。
最后,人民民主必须由无产阶级专政来守护。在向共产主义过渡阶段,只要还存在国家,就存在国家职能,专政就是必不可少的。人民民主规定了专政的性质,但不等于取消现代国家及其基本职能。
第二,人民民主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人民民主既要讲民主,也要讲集中,这代表了我们对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的理解,集中其实是民主的一部分,而不是民主的对立。对于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党的集体领导制度时,做过精辟的论述:“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哪些问题应当由个人负责。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集体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集体领导也要有个头,各级党委的第一书记,对日常工作要负起第一位的责任。”[9]
只有民主没有集中,就无法决策和执行决策,也没有人能对决策负责,民主就容易沦为空谈。更有甚者,在缺乏集中的情况下,民主成为一种持久的抗议手段,以民主的名义来搞分化,破坏团结,影响治理。因此,民主需要集中作为民主决策的最终体现,确保多数意志的真正落实。集中除了是决策权的集中,更是一个责任的集中,决策者最终都要对其决策负责。若无人负责,民主就丧失了决策的意义,这样的民主往往是十分危险的。因此可以说集中就是民主的落实。
同样,只有集中,没有民主,也是有违民主之本义的。集中是服务于民主的,是为了确保民主决策的制定和落实,如果民主被忽略了,集中就变成了一言堂,就背离了民主的要求,最终也会失去多数的支持。集中必须由民主来规定,以确保统一的意志能最终体现出整体的利益,而不是基于少数人的个别利益。
杨光斌等认为,“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制度模式“最好的表述”,它反映了民主与集中的相互融通,体现了组织形式与组织过程的统一性,具有高度的历史合理性[10]。民主与集中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一定的程序,统一在整个决策的过程中,这当然需要高度的政治智慧和高超的政治设计,在二元对立的思维里,要么就是无集中的民主,要么就是无民主的集中,无法理解人民民主真正的制度优势。
从民主到集中,存在一定的机制和程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将协商的过程与决策表决的过程相糅合。民主的过程是一个民主协商的过程,各抒己见,相互沟通,形成基本的共识,只有做到了充分的协商,最后的集中表决,才有基础,而表决之后的决策,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执行。
第三,人民民主是民主与法制的辩证统一。在人民民主的建设中,民主和法制必须两手同时抓。这是我们对于政治秩序的基本理解,法制建设从来都是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不是孤立的进程。在人类现代化的早期进程中,法律与民主的发展并不同步,法律更多是从教会的禁令和市场契约中演化而来,比民主化的进程要久远得多。因此,在西方国家,往往会将民主与法制割裂对待。在一些学者看来,民主可能会建立一种积极的、扩张的权力,在多数原则下,民主什么都可以做;相反,法律是一种非常消极的权力,主张“不告不理”。因此,民主和法制有相当长的时间是对立的。从政治哲学上,自然权利学说认为天赋人权,自然权利是必须受到保护的,也是不能通过任何政治方式来剥夺的,而民主的问题在于多数可以否决少数,这一多数权力本身并未受到限制,这一根本矛盾决定了西方世界的法律与民主之间的斗争是无法彻底克服的。
在人民民主的体制下,法制成为民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邓小平同志一向重视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他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11]现代国家权力体系是通过法制构建起来的,而这套国家权力体系多大程度上反映了人民民主,取决于国家的法治进程和法制水平。同时,以法制建设来推进民主建设,也确保了人民民主发展的有序性、渐进性。只有民主没有法制,民主就成为一个纯粹的动员口号,偏离法制讲民主只会导致政治秩序的破坏,造成政治的不稳定。同样,抛开民主来谈法制,法制就成为严刑峻法,片面强化国家的强制力。法制建设有两个意义:一方面,是使人民民主制度化,用来规范民主的权力和民主的程序;另一方面,是运用法制的手段来实现专政,防止敌对分子对民主的破坏。
二、全方位的民主建设
人民民主是一种整体性的、全局性的民主政治,在民主的实现方式上,强调统筹兼顾、全面发展。这就决定了,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我们贯彻的是全面发展原则,强调经济民主、政治民主、社会生活民主的有机统一、协调发展和相互配合,形成了一种全方位的民主建设。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是经济最集中的表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民主必须建立在经济民主的基础上,反映经济民主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从确立经济民主的制度、解放生产力、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着手。只有在经济上实现了资源的平等、均有和共享,这种共有共享机制才可能进一步在政治上反映出来,同时实现政治资源、政治权力相应的共有共享,也就是建立一种真正的民主政治,即人民民主。毫无疑问,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实践中,经济民主是第一步,标志就是公有制的全面建立。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最根本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只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和政治资源的全民共享才能成为现实,人民民主才有了自己坚实的经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经过早期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消除了私有制,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体制,为人民民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然,经济民主的建设,不能仅仅停留于所有制层面,而要进一步在生产、分配和消费环节都体现出民主的特征,这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经济体制上不断改革的一个探索过程。在经济民主建设的早期,我们建立的是一种计划体制,按照这种计划体制,生产、分配和消费等环节都严格按照国家计划来进行,从政府到国营企业,自上而下建立了一个严密的单位体制[12]。在当时的条件下,因为社会资源有限,要集中力量办大事,计划体制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体制就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束缚,反而不能体现出经济民主。为什么这样说呢?表面上看,计划体制严格按劳取酬,资源分配实现了均等化,但是实际上,在完全的计划体制下,只是形成了一种简单的平均主义,而不是真正的对劳动贡献的激励,对于科学技术的创造发明,更是不利。“大锅饭”体制反而形成了分配的不平等,经济民主并没有真正体现出来,广大劳动人民并不能充分分享到自己生产劳动的成果,其结果就是压抑了生产的积极性,影响到了社会的总体进步。
从这一意义上,改革开放是经济民主建设的新阶段,也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改革开放是解放生产力,在解放生产力的前提下进一步塑造社会主义新的生产关系。首先,我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作出了新的理解。按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其次,根据这一根本经济制度,我们也从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并进一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按照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同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经济民主的制度保证。经过早期的探索,已经证明,经济民主并不必然要以计划经济体制的方式来实现,相反,计划经济体制的生产管理模式和资源分配体制,很有可能成为经济民主发展的阻碍。同样道理,市场经济体制与经济民主并不是相悖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被资本支配、建立在不平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唯一的市场模式,资本主义社会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完全可以与社会主义体制结合,成为经济民主的制度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解放生产力,实现经济的高速增长,将饼做大,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地具有一种激励效应,在分配上形成合理的付出-回报系统,推动人们努力生产创造,并且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自己真正想要的消费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一切都是在公平、竞争、高效的制度环境下实现的,如果取消了市场,其他替代性的路径就会取而代之,那将造成更多的不平等,经济民主就无法落到实处。
因此,经济民主建设的重点,一方面是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通过各种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政策实施,鼓励和支持商品经济的发展,开放市场竞争,扩大对外贸易规模,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的改革是更加深层次的,那就是以“集权—放权”为主题的、对权力运作体制的改革,目标是建立更健全的政府运作体制以及更具效能的政府职能体系[13]。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机构和职能改革的步伐就从未停止过,甚至很多政府再造的改革举措,已经走到了世界前列,成为样板。生产力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和政府公共管理的优化,在一个新的历史平台上实现经济资源的公平、合理和有效共享,它的最真实体现,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社会需求的充分满足,人民群众享受到了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实惠,这些都构成了政治民主的动力、助力和保障力。
与经济民主建设对应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民主的发展,这一发展表现为宪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选举制度的成熟、政府组织和政府管理的不断优化、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等等。人民民主诸多政治成就的取得,归根结底来自于经济民主发展的推动,反过来政治和行政体制的改革也促进了经济民主的进步,两者是一个统一的进程。过去有一种说法,称中国政治民主的建设,相对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从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看,经济民主建设在先,政治民主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结果,当然有一个先后次序,但谈不上是滞后。滞后论也不符合事实,事实是政治和行政体制的改革持续在进行,国家治理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这些反过来不断推动经济发展。总而言之,政治改革中有经济逻辑,经济改革中也存在政治逻辑,两者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政治民主的发展,属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本义,其在人民民主全面发展中的作用,并不需要专门详加论述。
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不仅取决于经济民主、政治民主的发展,还取决于社会民主水平的提高。在中国,人民民主不仅是指政治民主,同时也是指社会民主、生活民主,社会民主的意义在于将民主的理念、民主的原则和民主的制度,推广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民主成为一种日常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只有到了社会民主这一步,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才充分展现出来。所以,社会民主的发展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而言是不可或缺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进程中,社会民主与经济民主、政治民主一直相伴而行,并且随着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的发展,不断调整目标和内容。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就将社会民主与经济民主、政治民主视为人民民主的统一体进行建设。在厂矿企业推行企业民主制度,在基层实现群众自治,开展了大规模的国家发展行动,包括兴修水利、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文化教育事业,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努力提高全民的识字率和人均寿命,解决基本的健康温饱等生存问题,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建立了中国特有的单位民主、基层民主和全方位的人民事业体系。熟悉中国当代社会史的人都知道,企业民主制度的建立与公有制的建立是相伴相生的,在国营企业中我们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保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享有职工福利,可见社会民主与经济民主是交织在一起的。同样,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促进了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这种自治和西方国家的自治不同,后者的自治是作为对政治民主的一种抵制,不让政治权力干预社群,而我们国家建立起来的基层群众自治,既是政治民主建设的支撑和试验场,更是人民群众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社会权利的体现。更不用说教科文卫等社会事业体系的建设,每一项有关民生福利的人民事业,都体现出经济民主、政治民主与社会民主的共同发展。可以说,经过多年持续不懈的努力建设,社会民主在中国已经深入人心,遍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成为中国民众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社会民主建设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力量也相应获得了成长的空间。经过四十年改革开放的经济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中国的社会结构必然发生深刻的变化,也就是从原来的单位体制支配下、以城乡二元体制为基础的社会结构,转化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以中产阶层为主体的社会结构。据相关统计,2018年中国中产阶层人口数,已经超过2亿,且以加速度不断增长。有观点认为,中国在不久后有可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中产国家之一,至少新兴中产阶层表明中国社会阶层和社会流动正发生巨大变化[14]。中产阶层的兴起并没有改变工人阶级领导的国体的性质,因为在当代中国社会,广大中产人士当然也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他们的收入提高了,但是阶级属性并没有变化,当仁不让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发展人民民主的主力军。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更不是工人阶级的专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就是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一发展目标理所当然成为衡量人民民主发展的标准。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不断推进,人民民主建设的内涵也会相应地丰富化,提出社会民主发展的新目标和新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是一个经济指标或经济建设目标,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形成一种以中产阶层为主导的社会结构,中产阶层不仅在财富、数量上逐渐占据优势,更在观念文化、组织方式和生活方式上影响社会治理方式。原来依仗单位体制的国家治理模式,显然已经完全无力应对新的变化,难免陷入瓶颈。社会民主的建设正是在这个重要关口,成为新的突破点,如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通过社会民主建设吸纳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理,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新议题。
基于这种认识,二十一世纪之交,中国社会民主建设的任务将会越来越迫切。亟待解决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涌现,而单一依赖国家力量来进行社会治理已经超出了体制负荷,需要借助成长起来的社会力量,来进行多元化的、立体的社会治理。在此背景下,社会民主建设的一个主要方向,就是党和政府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来培育、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吸纳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实现在全社会各治理单元中更充分的民主化,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协商民主的原理用于日常生活的实践中。就此而言,社会民主的发展,便具有了两重涵义:一是各种新兴社会力量的组织化,二是这些社会力量通过制度化途径,对政治和政府决策形成多元参与。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大框架下,基于经济民主、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的一体化要求,社会民主发展这两个方面都具备了充分的广纳空间。
可见,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从经济民主开始,逐步推进政治民主、社会民主,最终形成良性互动这样一个历史进程,这也是人民民主全面发展逻辑的根本体现。这种充满历史纵深的全方位民主建设,与西式选举民主存在天壤之别。后者将民主局限在政治领域之后,以各种方式将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社会民主相割裂。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领域一定要维持资本的支配,经济民主是万万不可能的,大公司的民主化管理只是资本支配转换了一种形式而已。经济不民主的条件下,也无法产生真正的政治民主,选举-代议也只是维持资本统治的一种手段。罗伯特·达尔(Robert A.Dahl)就非常清楚,在社会如此不平等的条件下,民主哪怕是最好的情况,也只能是一种“多头统治”[15]。政治学者和社会学者对社会民主的理解更有意思,在西式选举民主的逻辑下,社会民主往往是作为一种政治抗争手段出现的,也就是以社会自治的名义,通过社会力量的集结,对竞争性选举产生的政府进行挑衅、抗议和提出诉求,因此他们对于社会民主的解读,往往聚焦在各种基于不同类属的社群、非政府组织和民间抗议团体身上,形成一种“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理论解释模式。毫无疑问,以此为取向的社会民主越是扩张,就越容易制造社会对立和分化,当然,选举政治也很有可能从这种分化中得益,候选人更容易锁定自己的目标群体,进行精准投喂,正所谓火中取栗。一言以蔽之,西式选举民主一旦将民主局限于政治领域,必然导致民主的错位发展,使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处于一种长期紧张的关系之中,成为社会危机的潜在伏线。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坚持全面发展和全方位推进,从一开始就避开了西式选举民主的陷阱。由于政治民主、生活民主和社会民主是统一体,政治民主不能以社会为代价,相反民主应促进、带动社会成长,成为社会团结和谐的推动力。同样,只有最大程度实现社会和谐,民主才是可欲、可行的。人民民主强调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通过集体协商讨论来形成关于公共事务的决策,凝聚社会共识,强化社会团结,使民主观念和民主程序扎根于社会生活之中,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民主才能获得深厚牢固的社会基础,形成可持续的创造性发展。
三、选举与协商的制度互补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通过制度来实现的,在制度选择上也体现出全面发展的特征,那就是选举与协商的制度互补。习近平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中国,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17]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共同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形式,选举民主中有协商,协商民主中有选举,两者合二为一,相辅相成。由于两种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不仅对久已有之的选举民主进行了升级、优化,而且创造性地发展出了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独特的制度形式。
中国不是没有选举,事实正好相反,中国的选举不仅具有原创的实践智慧,起步也比较早,并且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全面普及。中国共产党人特别重视选举。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地人民开展了“豆选”。由于条件有限,只能使用豆子作为选票,所以叫做“豆选”。“豆选”的仪式也比较简陋,通常的做法,是候选人排成一排,每个候选人身后放一只碗,选民支持哪位候选人,就往他的碗里投一颗豆子。谁的碗里豆子多,谁就当选。虽然“豆选”充满乡土气息,但是它所体现的民主精神是非常超前的,与西方国家同期的选举相比毫不逊色。“豆选”是不设社会门槛的真正普选,年满18岁的人口,无论男女、贫富、出身,都有投票权;“豆选”采取秘密投票,确保了选举的公平公正,其中对投票规则设计之缜密,令人叹为观止[18]。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选举民主得到了全面的开展。中国推动选举民主的主要成就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选举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全面推广。与全面发展人民民主的要求相一致,中国的选举民主达到了全领域的覆盖,确保了最广泛的人口都能在不同层面参与选举。从各级党组织、基层城乡社区、工青妇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到行政机构内部管理等不同领域,都形成了以投票为主要决策方式的选举民主制度,组织领导人的产生和任命,无不经过选举程序,对组织工作人员的考核,也以群众民主评议为依据,这些基本制度的落实,将民主原则贯彻到了社会生活各领域之中,实现了社会民主、生活民主,使民主观念和民主精神深入人心。
二是真正实现了选举的广纳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以各种方式降低选举门槛,确保选举具有最大程度的广纳性。例如,按照《选举法》,在不同层次的选举中,都为少数群体提供超出人口比例的席位和当选名额。《选举法》第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做到这一点,就要通过直接在代表名额的分配上给予制度性倾斜,来确保不同社会群体、阶层都有其代表。此外,《选举法》规定在代表名额总体按人口比例分配的条件下,应给予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少的地区一定的超出比例的名额。这些法律和制度规定,使中国的选举民主具有了巨大的包容性特征。
中国的选举民主并不是不存在竞争,而是它更强调选举民主本身的包容性。在超大规模社会,一定存在多样化的类属群体,选举也必须充分考虑包容不同群体的差异。也就是说,通过选举制度的设计,确保不管哪一个类属的代表当选,都会充分考虑到其他类属的关切,政治家为了争取自己所在团体之外的选票而展开竞争的话,有可能推动包容性政治的发展[19]。在大国的选举政治中,包容性显然比竞争性更为重要。选举之目的,不是让其中哪一个类属获得合法性来统治其他类属,而在于通过选举来包容所有类属,艾丽斯·扬(Iris M.Young)称之为一种“深层次的民主”[20]。候选人竞争的焦点不在于谁更能争取到本类属的支持,而在于谁更能争取到最广泛的支持,也就是比谁更具有包容性,能获得更多的跨类属的支持。候选人竞争各自的包容能力,是人民民主的选举制度的典型特征,经过这样的选举,所有类属都有平等的机会在政治上发出声音,竞争不以分化为目的,相反可以巩固本来就已经形成的社会大团结。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在大力推进选举民主的同时,也高度重视协商民主的发展。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伟大制度发明。将中国协商民主与国外“协商民主”理论对接基本上是一个误会。西方学者中第一个明确提出“协商”的是法兰克福学派代表学者尤尔根·哈贝马斯。哈贝马斯主要受新康德主义影响,他主张的“协商”,始终未能摆脱西方启蒙文化个体本位主义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其实只是一种空想。哈贝马斯之后的西方“协商民主”学者,他们提出的“协商民主”只是一种在决策技术上进行小修小补的方案,言不及义。这些方案在世界各地的试验,大多以失败告终,可谓功亏一篑。这种“协商民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并无瓜葛,完全是出于对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错译。硬将两者扯上关系,其理论上的后果是,有可能导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原创性的否认。
“协商民主”完全是中国内生的民主实践。中国的协商民主,主要是围绕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来落实,在理论上也是聚焦于政治协商会议相关的制度和运作来展开。“协商建国”的历程充分体现出了中国政治制度和政治过程的包容性和民主性。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并不仅仅局限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也并非专为各民主党派而设,协商民主全方位地落实在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与选举民主遥相呼应。就此而言,过去的研究仅仅从政治协商、党派协商等角度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显然是不够的,无法揭示协商民主的丰富内涵和制度特色,特别是无法理解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基本制度形式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明确指出中国协商民主这种全方位特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决策和工作更好地顺乎民意、合乎实际。”[21]协商民主作为我国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早已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应形成了丰富的、多层次的制度体系和运作机制,贯穿在各领域、各行业、各地区、各群体内部和跨领域之间处理问题、制定决策的全过程之中。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有机结合、相互补充,就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在制度上的基本特征。这种结合,不仅是指两者兼顾并重,更重要的是两者如何在政治过程中相互融合。选举民主中要包涵协商民主因素,协商民主中也要考虑选举民主的运用。比如,在基层选举中,包括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基层党组织选举和村(居)委会选举,推荐候选人环节都特别强调了协商的重要性,以确保选贤任能,通过选举来实现良好治理。在具体的选举流程中,加入各种协商,是对选举民主的重要补充,从结果上来看,也是让选举的民主性与治理绩效能够达致统一的重要途径。上文提到选举民主要有包容性,这种包容性除了从立法和制度上入手,具体到政治过程中,很多时候是通过协商来达成的,协商得越顺畅、和睦,选举就越容易达到一个团结社会的结果。中国社会实践的包容性选举,在于将最重要的程序放在协商讨论环节,而非一定要放在最终表决环节,理由在于协商讨论才能充分体现包容,而表决投票则是一锤子买卖。同样,选举民主对于协商民主也是一种有效的增益。在协商民主中,存在一些共同事务需要讨论,经过协商之后以投票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来形成最终方案,使协商结果产生权威性和认可性,这也有利于协商成果的最终落实,实现民主的全过程性。
如果从以竞争性选举为中心的立场出发,不免会坚持认为协商候选人有违选举之公正。这种误解全基于对全面发展民主的认识不足。无论是人大代表候选人,还是基层社区自治组织候选人,在候选人产生过程中,都要经过协商,将破坏社会团结的不利因素加以排除,以体现出选举民主本身的包容性和实效性。关键之处在于,协商不是如这些学者所想象的那样,是一个“黑箱”。如果讲到暗箱操作,即便是竞争性选举也是难以避免,竞争本身并不能消除选举舞弊。我们强调协商民主是一种制度,就是要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的要义,在于协商过程是制度化、公开透明、充分讨论的,并非如想象般以体现行政领导意志为主。这种制度设计的精神,是西式选举民主下的竞争性选举可望而不可即的。
总之,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走的是一条全面发展的道路,注重的是人民民主的全方位建设和全过程实践。从中国的实践来看,政治民主从来不是孤立发展的,而是与社会民主、生活民主有机统一、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的。同样,从制度设计上,民主也不能简单地与选举画等号,不是有了选举就实现了民主,万事大吉。选举只是民主制度的一个方面,民主的标准,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人民整体利益是否实现,贯穿在政治运作全过程中的协商民主,就成为选举民主极佳的制度补充,而这两种民主制度,也只有在中国当下的历史社会条件下,才能真正发挥相互促进的作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全方位建设,在观念上基于对民主本真性、整全性的理解,在实践上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逻辑和现实条件相契合,必将焕发出巨大的政治潜能和理论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