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超:族际通婚与身份融合:“华族政策”刍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41 次 更新时间:2013-07-26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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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超  

[摘 要] 民族是历史不断建构着的人类共同体。族际之间的通婚融合既是族群关系融洽和谐所带来的结果,又能反过来增进各族之间的相互交往,成为联系各族群众的血亲纽带。为了巩固和增进族群团结,抵制分离主义和“分而治之”的外部威胁,国家应在支持民族地区快速发展,实现各族群众平等共富的同时,努力增进族际之间多种多样的相互联系;在不妨碍民间自发通婚积极性的同时,对不同族群组合的通婚子女提供统一的政策服务和无差别的政策优惠。

[关键词] 通婚;社会范畴;认同

[中图分类号] C9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592(2013)06-0057-04

冷战结束后,伴随民族主义的全球复兴,民族分离主义沉渣泛起。因民族问题而引发的国际冲突热点,益发频频可闻。一些分裂分子在我国制造的多起恐怖暴力事件,更是严重威胁到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原本和谐融洽的族群关系制造了刺耳的杂音。本文认为,族群平等与族群交往交流交融是确保国家族群关系团结稳定、共生互补的两个重要方面。族际通婚既是民族关系平等和谐的鲜明体现,也是增进族群联系、促进族群融合的重要途径。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国家应当高度重视促进民族平等和团结稳定的工作,并为各族群众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提供更为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族际通婚与身份选择

民族是由历史不断建构着的人类共同体。任何民族都不是一成不变,“自天而降”的完整统一体。[1]世界上不存在血统绝对“纯粹”的民族,各族人民之间相互渗透和融合的现象一直都是人类历史不断发展变迁的常态。

在我国历史上,不仅有北方民族不断南下给汉族输入新的血液,汉族同样也充实了其他民族。同时,少数民族之间的相互移民与通婚也非常普遍。[1]费孝通指出,“从生物基础,或所谓‘血统’上讲,可以说中华民族这个一体中经常在发生混合、交杂的作用,没有哪一个民族在血统上可以说是‘纯种’”。[1]

一般而言,不同族群成员之间的亲密接触和相互联姻既能反映出族群之间的平等程度,也反映着族群交往的密切程度。当存在严重的族群歧视以及政治经济不平等的族群关系时,通常很难产生族际通婚的现象。马戎指出,“两个族群整体如果相互关系紧张、彼此仇视、他们成员之间的相互接触会受到许多外部限制,双方成员的内心对对方接触也会存在某种隔阂与障碍,通常是很难建立恋爱关系并最终缔结婚姻的”,“只有当两个族群之间的关系在整体上比较融洽与和谐时,他们的成员中才有可能出现一定数量和比例的族际通婚”。[2]而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来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交通通讯事业的日益发达,人员、技术、信息和商品的自由流通越来越深入广泛的扩散到全国,使得各民族地区相对封闭的状态逐渐“被高度的依赖所取代,大规模密集的民族互动成为社会常态”。[3]这大大增加了不同族群成员相互接触、认识、共同学习和工作的机会,也对族际通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分析表明,目前我国族际通婚率不仅高于前苏联,更是远远高于同时期的美国。这多少可以说明当前我国族群关系比这两个多族群大国要融洽紧密得多。[2]

族际通婚随之带来了通婚家庭子女民族认同和族属身份的选择问题。[4]一般而言,通婚

给子女提供了进行民族身份选择的机会,然而在没有某种替代身份选项时,人们只能在父方或母方的族属身份中进行“二选一”式的选择。

有研究指出,在影响族际婚姻中子女族群身份选择偏好的各种外部因素中,国家民族政策和民族优惠政策通常有着相当强的诱导性。[4]马戎认为,“许多政府的优惠政策使得被优惠族群的成员在社会流动机会和经济资源分配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先权’,可以得到很实惠的利益,而且这些利益是制度化的并得到政府的保障。这就使得被优惠的‘族群身份’本身就成为一种特殊‘含金量’,并且还是可遗传的‘社会资本’。”而“为了追求这一资本,有些人会千方百计地试图为自己或子女改变‘族群身份’”。[2]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更好的使各族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上实现无差别的真正平等。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多种针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在升学、就业、提干、计划生育、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照顾。这对于提高少数民族成员的社会经济地位,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发展是有正面影响的。但也在客观上对民族融合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具体到通婚子女的民族选择问题上,由于“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同时给少数民族身份提供了一种‘社会资本’,社会成员可以通过这种政策优惠为本人或他人谋利,也可提升自身的社会经济地位。当族际通婚的夫妻期望子女能够获得这种‘社会资本’时,会倾向于让子女选择少数民族身份。”[4]于是,在涉及身份选择偏好的人口普查中便出现了“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所生子女趋‘少’,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通婚所生子女趋‘小’”,[5]这种类似“逆向民族成分再确定”[2](康奎斯特语)的普遍现象。

二、社会范畴与认同建构

哈罗德·伊罗生指出,“基本群体认同不像一块岩石,自太古时期因某种运动形成以来就一成不变地躺在那儿。它是一个活的东西,会生长、改变、茁壮或枯萎,视其本身的生命力以及所属的环境而定”。[6]安德森认为,民族的属性其实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化人造物。[7]事实上,在“所有比成员之间有着面对面接触的原始村落更大(或许连这种村落也包括在内)的一切共同体都是想象的。区别不同的共同体的基础,并非他们的虚假/真实性,而是他们被想象的方式”。[7]萨尼指出,“尽管在流行观点中,民族主义意识形态通常认为民族是在(民族)国家之前就已存在并构成了(民族)国家的基础,但是历史学家们很早就指出了在民族构建过程中国家所发挥的重要性”。[8]

在工业化时代,过去因农牧经济生产方式不同而导致民族分化的历史早已消失。 1在现代社会中,“通过符号和制度,国家已经成为社会再造的中心”。[9]有关社会认同的研究指出;“个体诞生于一个特定的社会当中,因而与个体相比,社会范畴在很大程度上是先在的(pre-existent)。但是,社会结构并不是一个稳定不变、单一庞大的实体。相反,受经济和历史的影响,社会是不断流动、不断改变的(逐渐的或者是快速的)。于是,一些范畴形成了,另一些范畴消失了,定义范畴的特质也会发生变化,一个范畴与其他范畴的关系也是不断变化的”。[10]有证据表明,“即使在没有内群合作互动或群际竞争的情况下,一个群体的成员资格有时也会导致群体间的区分”。[10]因此,国家中央政权作为最高行政权力机构,既可以通过政策安排营造统一的民族意识,也可以把本国管辖疆域内的不同群体建构成为各自不同的“民族”。[8]

为了更好的防范对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民族分裂活动。国家应当在努力实现各族群众平等繁荣,共同富裕的同时,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内部各族群众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联系,不断巩固和提高各族人民对一个中华民族的心理认同。因此,政府在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应当注意到要使各种政策设计更有利于增进各族群众之间的相互联系,增强对中华民族的心理认同,提高中华民族的凝聚力。[11]

由于“血缘融合是族群融合的最重要也是最可靠的途径”,[2]一方面,不应对民间自发的族际通婚积极性制造人为的政策障碍,如规定,通婚一方若是人口较多的族群就消减其生育指标。 2另一方面,可以尝试着增加一个某某族的新的社会范畴。(比如,取‘中华民族’这一共同称谓中的‘华’字,以‘华族’之名作为通婚子女第三种可以自选的族属身份。)国家可以在生育、升学、就业等方面对通婚人口制定和实施与少数民族相同的统一民族优惠政策。通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这或许有可能让部分通婚人口以相同的身份选择而自我归类为新的“想象的共同体”,从一个“自在”的社会群体逐渐发展为一个“自觉”的群体,为团结和联系全国各族人民增加一条血脉相连的人际关系纽带。 3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尽管任何民族都有多族群通婚的历史,也都是某种“想象的共同体”,但他不是任意假想的产物,民族同时也是千百年长期历史形成的,民族融合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12]中华民族从多元融合为一体的长期历史过程不可能短期跨越,在“一体”之内的多元并存将是我国民族关系的长期现实。因此,在多元一体的格局中增设混血族属一元绝不是妨碍多元并存,更不是以“一体”直接代替“多元”,而是作为多元交融成果的“储存元”,在起到联系“多元”,加强“一体”作用的同时,成为我国民族关系和谐融洽的具体彰显。

三、引申与展望

“民族”不是天生一成不变的社会实体。[13]列宁曾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目的不只是要消灭人类分为许多小国家的现象和各民族间的任何隔离状态,不只是要使各民族接近,而且要使各民族融为一体”。[14]从族群关系的长远发展来看,“族群交往的历史发展大趋势只能是相互融合而不是进一步分化”。[2]随着我国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的繁荣发展,各族群众相互交往交流交融的程度日渐加深,“中国各族人民在政治上的认同不断得到巩固,经济、文化上的认同进一步扩大深入,‘中华民族’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15]但是,中华民族整体概念和意识的形成,并不意味着中华民族从多层次的多元格局发展到一体多源,多层混一的民族实体已经真正形成。[15]费孝通认为,中华民族由多元到一体的发展是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先是各地区分别有它的凝聚中心,而各自形成了初级的统一体”。然后逐步汇合形成了“农牧两大统一体”,再融合成“大一统的格局”,最后“在共同抵抗西方列强的压力下形成了一个休戚与共的自觉的民族实体”。[1]然而我们中华民族进入自觉状态的历史迄今尚不到两个世纪。因此,“这个实体的格局是包含着多元的统一体”,“在中华民族的统一体之中存在着多层次的多元格局。各个层次的多元关系又存在着分分合合的动态和分而未裂、融而未合的多种情状”。[1]近些年,在境内外各种反华势力的推波助澜下,拉萨和乌鲁木齐发生的严重危害国家稳定团结的突发事件,应当引起我们对国家民族关系领域发生的某些“静悄悄演变”现象的高度重视和警觉。从地缘政治斗争的历史和现实情形来看,在西方大国战略重心重返亚太之后,这种从内部破坏族群团结,制造族群矛盾、挑拨族群冲突的“杂音”恐怕只会增多,不会减少。

历史最大的悲剧莫过于悲剧的重演,当离梦想还有几步的时候,也许正是最危险的时期。对苏联、南斯拉夫等前社会主义国家相继皆以“民族”为单元解体的历史教训应当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他者前车之鉴的历史教训不断提醒着我们,培育和巩固使各族群众联系非常紧密牢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影响全局成败非常重要的工作。因为,关于民族的历史,有时可能正像毕苏斯基所言;“是国家创造了民族,而不是民族创造了国家”。[13]

黑格尔曾说,密涅瓦的猫头鹰只在黄昏降临的时侯飞出,[16]思想世界中的能指不会凭空出现,只有当现存的历史进程已经浮现之时,它才会有其所指之意。也许,我们一向以为族群意识是“与生俱来”的,但愿今天可以跳出这个窠臼了。[6]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修订本)[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192,15-31、192-210,23,35-36,36.

[2]马戎编著.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32-433,454,532,531-532,462,518.

[3]路宪民.民族关系的结构性因素分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

[4]郭志刚、李睿.从人口普查数据看族际通婚夫妇的婚龄、生育数及其子女的民族选择[J].社会学研究,2008,(5).

[5]鲁刚.现阶段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发展的回顾与展望[J].云南社会科学,2005,(4).

[6]哈罗德?伊罗生. 群氓之族:群体认同与政治变迁[M].邓伯宸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56,57.

[7]本尼迪克特·安德森. 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M].吴叡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4,6.

[8]马戎. 对苏联民族政策实践效果的反思——读萨尼教授(Ronald G. Suny)的〈历史的报复:民族主义、革命和苏联的崩溃〉[J].西北民族研究, 2010,(4).

[9]马克·I·利希巴赫,阿兰·S·朱克曼编. 比较政治:理性、文化和结构[M].储建国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03.

[10]迈克尔·A·豪格、多米尼克?阿布拉姆斯. 社会认同过程[M].高明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9,59.

[11]朱维群. 对当前民族领域问题的几点思考[N].学习时报, 2012-2-13(1).

[12]黄铸. 何为“第二代民族政策”?[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3).

[13]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M].李金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9,40.

[14]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503.

[15]周建新.关于“中华民族”称谓的思考[J].贵州民族研究,2000,(3).

[1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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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超 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

原文标题为“族际通婚与身份融合”,发表在《民族论坛》2013 年第06期。

1 可参见拉铁摩尔:《中国的亚洲内陆边疆》,唐晓峰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40-42、47-50、189-191、310-311、376-377页。

2 由于通婚家庭的在总体家庭户中所占比例很小,统一放宽各类通婚家庭的生育指标不仅能略微缓解一下越来越沉重的老龄化社会的压力,也不会对资源环境增加太大的压力。

3 历史上,有不少新民族就是从各民族的通婚融合中形成的,如我国的白族和回族就是这样产生的。详见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修订本)》,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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