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罪过情感是在犯罪过程中认可危害结果发生的罪过心理中的情感要素。罪过情感与内疚感呈负相关,此强则彼弱。正确认识罪过情感需要对罪过情感和情感动机严格区分。依据行为人罪过情感的强烈程度,罪过情感可划分为四个类别,其中痴狂型罪过情感和痛快型罪过情感属于积极的罪过情感,冷漠型罪过情感和漠不关心型罪过情感属于消极的罪过情感。根据情感态度的对象是否明确,可以将罪过情感划分为具体的罪过情感和抽象的罪过情感。
【关键词】 痴狂型罪过情感;痛快型罪过情感;冷漠型罪过情感;漠不关心型罪过情感
情感因素在罪过理论中的缺位,在刑法学界以及司法实务部门已成共识。而将情感因素纳入罪过理论之中,实现罪过二因素向罪过三因素的转变,在刑法学界已有若干有见地的探索。 2在这一罪过理论转型的过程中,像罪过情感的本质及其种类可谓其中的关键问题,对此问题的理论解答对于确立罪过理论的根基具有深远的影响。
一、罪过情感的概念
(一)罪过情感的本质
感情是一种包含情绪和情感的综合过程,情绪和情感本是同一过程或同一现象,在不同的场合使用情绪或情感,指的是同一过程或同一现象的不同方面。然而,情绪和情感也有差别:第一,情绪的生理性和情感的社会性。情绪更多是与生理需要满足与否相联系的心理活动,而情感则是与社会性需要满足与否相联系的心理活动。如在饥饿时有食物吃就会很高兴,这是一种情绪反应,而不能说他产生了热爱食物的情感。情绪是原始的,是人和动物(尤其是高级动物)所共有的,情感则是人类所特有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性。如民族自豪感是与对本民族的爱相伴而生的社会性情感。第二,情绪的过程性和情感的内容性。情绪代表着感情性反映的过程,而情感经常被用来描述具有稳定而深刻社会含义的高级感情。情绪是这一体验和感受状态的活动过程,而情感是对感情性过程中体验和感受的内容。换言之,情绪是情感的外部表现,情感是情绪的具体内容。从这两点区别可见,只有情感才具有社会性的内容,才能够反映行为人的心理善恶。
人的情感主要包括道德感、理智感和美感等。其中道德感是用一定的道德标准去评价自己或他人的思想和言行时产生的情感体验。它和道德信念、道德判断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罪过情感作为人类情感的一种,必然具有情感的一般特点,特别是道德感的特点。
在传统的罪过理论中,存在否定危害结果发生的罪过心理。例如对于轻信过失的罪过心理的阐释,刑法学界通说认为:“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即自认为凭自己的能力、客观条件等,这种结果就不会真的发生。” 3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利用了有利的主客观条件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危害结果竟然发生了,那只能说是不可抗力,而不是有罪过的犯罪;或者如果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而危害结果最终发生了,也只能是意外事件。所以,在知意二因素罪过理论的语境下,对轻信过失的罪过性,根本不能自圆其说。罪过心理必须是肯定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样的心理才值得谴责。
罪过情感作为罪过心理的一个要素,必然兼具作为普通人心理和犯罪人罪过两者的规定性,它既是一种心理要素,又具有罪过的性质。简言之,罪过情感是在犯罪过程中认可危害结果发生的罪过心理中的情感要素。例如,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引起他人痛苦而感到的快乐就是一种典型的罪过情感。
(二)理解罪过情感的要点
1.罪过情感与内疚感呈负相关,此强则彼弱。
罪过情感与内疚感相反。罪过情感是认可危害结果发生的情感态度,它或者对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积极肯定或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消极肯定。而内疚感是道德感的一种,它是一个人对自己的过错或过失的情感体验,就是对于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或没有做应该做的事情,造成了他人或社会的某种损害,因而感到自己应当承担道义上的责任,感到的一种内心痛苦。内疚感使人避恶从善。
例如,1985年陕西省商洛地区商县杨峪河乡(现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王墹村村民龙治民与妻子共同在家中谋害48人案发。医学专家认为,明显可见龙的杀人具有实际目的,一是谋取财物;二是获取劳力;三是满足性要求。到了后期演化为杀人成瘾,从杀戮中获取快感。陕西省公安厅及地县刑事技术人员反复对现场进行勘验,提取各种证物1006件,对48具尸体逐一进行了科学鉴定。1985年8月30日,陕西省检察院商洛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将龙治民夫妇提起公诉。9月20日,商洛地区中级法院判处二人死刑。二人提出上诉,陕西省高院提审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9月27日,龙、闫二犯被处决。据办案人员回忆,龙治民对所犯罪行毫无悔意。在法庭上得知被判处死刑,龙治民说:“我想不通。”法官:“为什么想不通,你杀了那么多人……”龙治民:“人家黄巢杀人八百万,都没判死刑,为何给我判死刑呢?”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犯罪人完全丧失了内疚感,因而其能够杀人成瘾,从杀戮中获得快感。
2.正确认识罪过情感还需要对罪过情感和情感动机严格区分
犯罪动机是引发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它直接联系的是犯罪行为,而罪过是肯定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它直接联系的是危害结果,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像犯罪学上常讲的激情犯中的激情就是作为犯罪动机存在的。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指出:“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据此,有刑法学者认为“主观罪过的实质就是行为人对法律的敌视、蔑视或者轻视态度。 4所以,“罪过的本质不是对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认识,也不是自觉确定目的,调整行动,从而实现目的的意志行为,而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所表现出的对社会秩序以及对法律最极端的蔑视情感。” 5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敌视或者蔑视的态度”只是引起违法犯罪行为的起因,是作为动机存在的,不属于罪过的范畴。
3.罪过情感与罪过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
人的心理活动包括认知过程、情绪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或者说人的心理包括知、情、意三个要素,它们本来是人完整心理的统一过程或者说是一个活动,只是从不同的侧面或者说是不同的功能角度给予的人为划分。知、情、意三因素各司其职、各功其能,它们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人的心理全方位的功能和全面的过程。
传统罪过理论认为认知和意志反映了人的情感态度, 6所以在罪过中没有援引情感态度的必要。笔者认为知、情、意这三者功能各异、过程有别。如果说在理智和情感相一致的情况下,认知和意志可能反映情感态度,但是在理智和情感不一致的情况下,认知和意志又怎么能反映情感态度呢?例如,三国演义中诸葛亮挥泪斩马谡的故事,诸葛亮为严明军纪,出于理智使他决定执行军令状,而从情感上而言,诸葛亮又爱惜人才,但最终是理智占据上风,因此挥泪斩马谡。可见,说认知和意志可以反映情感态度是说不过去的。
二、积极的罪过情感和消极的罪过情感
罪过情感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罪过心理中的情感态度。依据行为人罪过情感的强烈程度,罪过情感可划分为四个类别,它们是痴狂型罪过情感、痛快型罪过情感、冷漠型罪过情感 7和漠不关心型罪过情感。其中痴狂型罪过情感和痛快型罪过情感属于积极的罪过情感,积极的罪过情感可以支配人的行为;冷漠型罪过情感和漠不关心型罪过情感属于消极的罪过情感,消极的罪过情感不支配人的行为,只是一种伴随行为认可危害结果发生的情感态度。
(一)积极的罪过情感
1.痴狂型罪过情感
痴狂型罪过情感指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持有的这样一种情感态度,情感长时间处于亢奋状态,甚至于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不能正确认识,并且不顾一切地实施痴狂行为,以致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痴狂型罪过情感可分为三种:(1)情迷心窍,不能自持;(2)痴迷癖好,不能自拔;(3)仇恨社会,报复社会。
第一种:情迷心窍,不能自持。这是一种丧失理智的情感痴迷。具有这种痴狂型罪过情感的人严重缺乏道德感,自私自利,情迷心窍,并因此不能产生正常的认识和判断,不仅没有内疚感,反而习非成是。例如,“法轮功”痴迷者接二连三地制造了一系列令人发指的刑事案件,其中尤以傅怡彬残忍地弑父杀妻伤母案件与李亭杀害双亲的案件给世人的震撼最大。“法轮功”痴迷者伤害他人时,他们甚至认为杀死亲人是为了把他们“度”到天国去,免得在世间受罪。
司法实践中上述这样的“法轮功”犯罪属于缺乏违法性认识的情况。在此,以法律性质认识错误为代表的缺乏违法性认识,与西风东渐而来的责任主义在理论交叉地带形成了冲突。按照“不知法不免责”的原则,构成犯罪不成问题;而由于其“缺乏违法性认识”,又似乎难以定罪。这种情况似乎表明理论存在矛盾和结论可能冲突,而笔者认为该种情况实际表明的是传统的刑罚根据论或刑事责任根据论具有盲区,它们在率性犯罪的论域内已经捉襟见肘无能为力,而必需运用罪过情感理论给予解释说明。
第二种:痴迷嗜好,不能自拔。对违法犯罪形成癖好,以盗窃癖为多。例如,河南省滑县一名李姓女子从14岁开始就频频因盗窃出入公安局,2012年5月24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被告人2003年12月19日因敲诈勒索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5年7月31日因盗窃被滑县公安局警告,2005年9月7日因盗窃被滑县公安局决定拘留十五日,2005年9月12日被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又三个月,2009年3月18日因盗窃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2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去自己朋友赵某家玩,趁赵某家中无人之际,将一条带坠钯金项链、一枚钯金戒指、一对钯金耳钉盗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741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可见,喝酒、抽烟会上瘾,盗窃也会上瘾。
第三种:仇恨社会,报复社会。反社会的报复行为通常缺乏明确的指向对象,无辜的不相关者被当成了泄愤对象。犯罪心理学将这类违法犯罪的心理机制称为“反社会人格”。这其中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强烈情感是痴狂型罪过情感的一种。例如,2004年2月1日,震惊全国的皖、冀、鲁、豫系列杀人案件在河南省洛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检查机关的指控,制造这一系列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杨新海,在四年时间内横跨四省作案,作案26起,杀死67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犯罪嫌疑人杨先海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罪名,判处杨新海死刑。在法庭上,杨新海交待:“犯罪主要还是一种报复心理,报复女人。我在杀人的时候我只是感觉到自己心里有一种欲念促使我去杀人,就是这样。至于杀人,他们该不该死,那都不是我关心的问题。我好像脱离社会,我不关心社会。我并不说那个社会对我怎么样,我只为我自己,我可没想到社会。”再如2001年3月16日,发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一起恶性爆炸刑事案件,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案犯靳如超此前还在云南谋杀1人。根据靳如超日记所述,其听力障碍及家庭纠纷是其心态扭曲的直接原因,“从孤独与猜忌,到仇视与报复,再到残忍与狡猾,可以说是靳如超这一生思想演变的人生轨迹”。
2.痛快型罪过情感
痛快型罪过情感指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以他人痛苦为行为人快乐的情感态度。我们知道,率性犯罪 8的罪过心理中存在罪过情感,而率性犯罪可以分为纯正的率性犯罪和不纯正的率性犯罪。纯正的率性犯罪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其罪过心理中罪过情感居于主要方面;不纯正的率性犯罪是指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犯罪是理性犯罪, 9而在特殊情况下才构成率性犯罪。痛快型罪过情感在这两种率性犯罪中都有存在。
第一种:纯正率性犯罪中的痛快型罪过情感。像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犯罪属于纯正的率性犯罪,它们罪过心理中的主导方面都是痛快型罪过情感。例如,2009年5月21日凌晨,在宣武区南新华街附近,4人发现一名避雨的陌生妇女(丁女士、殁年36岁)。他们将该陌生妇女随身携带的112元钱抢走后,以殴打对方的方式取乐,并将对方虐待致死。法庭上,犯罪少年与公诉人有这样一段对话,“你们去找茬儿是什么目的?”“就是找完对方茬儿以后,打她玩。”“除了打她玩以外,还有别的目的吗?”“没有了,就是打她玩,以寻求打人的乐趣。”“那你们为什么让她脱光衣服,还用打火机烧头发呢?”“闲得没事干了,也是为了图乐。”“你们为什么非要采取打人的方法图乐呢?”“就是在打人时,看到对方痛苦的样子,心里痛快。” 10在这个案件中,四个犯罪少年罪过心理中罪过情感的因素特别突出。
第二种:不纯正率性犯罪中的痛快型罪过情感。需要注意的是,罪过情感存在的范围与罪名没有必然的联系,在通常情况下属于理智占上风的故意犯罪,有时也有罪过情感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例如故意杀人罪中也有痛快型的罪过情感。在前述陕西省商洛地区商县杨峪河乡(现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王墹村村民龙治民与妻子共同在家中谋害48人的案件中,龙治民在故意杀人的后期演化为杀人成瘾、从杀戮中获取快感,这种以他人的死亡来产生快感的心理态度就是痛快型罪过情感。
(二)消极的罪过情感
1.冷漠型罪过情感
冷漠型罪过情感指行为人负有对他人关照的义务,也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对自己行为危害他人持有的冷漠以待或者冷酷无情的情感态度。冷漠型罪过情感可分为两种:(1)冷漠以待的罪过情感;(2)冷酷无情的罪过情感。
第一种:冷漠以待的罪过情感。冷漠以待的罪过情感表现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冷漠以待的情感态度,它存在于纯正的率性犯罪中。冷漠以待的罪过情感居于罪过心理主导方面的犯罪是冷漠型率性犯罪。例如,某中年男子遗弃他年迈多病的父母,可以成立遗弃罪。这个遗弃罪主要谴责的是行为人利他情感的缺乏。换言之,谴责遗弃罪首当其冲的是犯罪人的冷漠以待的情感态度。如果仅仅谴责其是故意犯罪,我们会感到没有谴责到位。“刑法之罪应尽可能地与道德之恶求取一致。这是从立法到司法都必须确立的目标。” 11我们必须谴责遗弃罪行为人冷漠以待的情感态度,才能符合我们对遗弃罪谴责的道德观念。
第二种:冷酷无情的罪过情感。冷酷无情的罪过情感表现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冷漠无情的情感态度。冷酷无情的罪过情感存在于故意犯罪这样的理性犯罪的罪过心理中。在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中,因为犯罪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有认识,所以认可这样的具体的危害结果是冷漠型罪过情感,但是在故意犯罪中冷漠型罪过情感仅占据罪过心理的次要地位。
2.漠不关心型罪过情感
漠不关心型罪过情感指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的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 12漠不关心型罪过情感存在于疏忽大意过失犯罪、事故型犯罪和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心理中。
第一种情况:漠不关心型罪过情感通常存在于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罪过心理中。由于这种犯罪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也没有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所以这种犯罪与意外事件难以区分。正确区分这两种行为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心理中是否存在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如果事件的发生可归因于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就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而如果事件的发生不存在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就是意外事件。例如,某男在抱自己刚满月婴儿时,不慎失手将自己的孩子跌到地上,致孩子死亡。该事件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在这个案件中,亲生父亲不可能对自己孩子的生死持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因此,失手摔死孩子应当是意外事件。
第二种情况:事故型犯罪的罪过心理也是漠不关心型罪过情感。例如,2010年暑假,21岁大一学生小付到通州农村的爷爷家玩,与村民马某和其父亲马老汉发生口角,双方情绪激动,很快争执就升级成撕扯,小付挥拳打向马某和马老汉头部、胸部。这时马老汉突然倒地,老汉因心肌梗塞引起心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对小付来说,他在非法殴打他人时对于可能引发意外的伤亡后果没有预见、也没有希望或放任的意志,只是由于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导致其没有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因此导致这种结果发生,小付的主观心态就是漠不关心型罪过情感。
第三种情况: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加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在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完整的心理活动和过程是:对基本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对加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对基本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对加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志;对基本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乐见其成或不排斥的情感态度,对加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 13
三、具体的罪过情感和抽象的罪过情感
认识反映的对象必须清晰才是认识、意志确立了目的才称为意志,也即认知和意志它们都有明确的对象。而情绪、情感的产生以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和评价为前提,但情感自身又不能辨别事物,因而需要借助认识产生情感。根据认识的不同清晰程度,可分别产生有明确对象的情感和无明确对象的情感,这可称为具体情感和抽象情感。既然情感的产生有此特点,那么,根据情感态度的对象是否明确,可以将罪过情感划分为具体的罪过情感和抽象的罪过情感。
(一)具体的罪过情感
1.具体罪过情感的种类
具体的情感罪过指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对明确的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认可的情感态度。痴狂型罪过情感、痛快型罪过情感、冷漠型罪过情感这三种罪过情感因为都针对明确的危害结果,所以都属于具体的罪过情感。痴狂型罪过情感存在于痴狂型率性犯罪中,;痛快型罪过情感存在于痛快型率性犯罪中;冷漠型罪过情感存在于冷漠型率性犯罪中。
在理性犯罪的故意犯罪中也存在冷漠型罪过情感,但是在理性犯罪中,因为理智的作用大于情感的作用,所以罪过情感不能成为理性犯罪的本质。例如,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大学生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8刀,致张妙当场死亡。药家鑫持刀杀人固然是在理智的支配下的理性犯罪,但其罪过心理中亦有对致人死地冷酷无情的情感态度,否则便不会有连捅被害人8刀的连贯行为。药家鑫对致人死亡冷酷无情的情感态度就是其故意杀人罪过心理中的冷漠型罪过情感。
2.具体罪过情感主观恶性的程度
具体罪过情感的罪过程度依痴狂型罪过情感、痛快型罪过情感、冷漠型罪过情感的顺序依次降低。例如,法轮功痴迷者在痴狂型罪过情感的支配下,丧失理智,超度自己的亲人到天国里去享永久的福乐而杀人害命的;杀人成瘾,杀人取乐的行为;以及对他人的死亡持冷漠情感态度的故意杀人。这三种杀人行为所蕴涵的罪过情感依次降低:即痴狂型杀人罪过情感的主观恶性大于痛快型杀人罪过情感的主观恶性,而痛快型杀人罪过情感的主观恶性大于故意杀人中冷漠型罪过情感的主观恶性。
(二)抽象的罪过情感
1.抽象罪过情感的特点
抽象的罪过情感没有明确的指向对象,也即其认可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或者发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都不确定、不明确。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主观罪过是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这种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属于典型的抽象的罪过情感。
有学者认为:“只要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中存在着知、情、意三个过程中的一个过程,其他的过程就一定存在,要不就是三个过程都没有。因此,在疏忽大意过失中由于行为人缺乏对行为结果的认识,所以三种心理过程都不存在。” 14笔者认为,抽象情感因为没有明确的对象,即抽象情感不需要借助明确的认识产生,所以抽象情感的产生过程和认识过程可以两不相关。也就是说无明确对象的抽象情感与有明确对象的认识过程可以相脱离。具体而言,疏忽大意过失中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就是这样的抽象情感。虽然说对事物的认识和评判是情绪、情感产生的直接原因,但疏忽大意过失中的认识仅仅是认识到行为对象或行为客体的存在或其他一些状况,而不是行为对象或行为客体的情况会变糟(即发生危害结果)。疏忽大意过失这种罪过心理,没有认识因素的内容(即没有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如果有认识,就不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了)。而且,疏忽大意过失行为人情感态度的对象是包括行为对象或行为客体的情况变糟(发生危害结果)在内的一切情况及其变化。当然,我们所取的是其行为对象或行为客体情况变糟(发生危害结果)的情感态度。也就是说对这样的情况可以产生抽象的罪过情感,但不能认为有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
2.抽象罪过情感的分析运用
为深入领会抽象的罪过情感,我们运用抽象罪过情感来分析如下几种相似行为的性质:示好行为致特异体质人死亡、非法殴打致特异体质人死亡、过失轻伤行为致特异体质人死亡。因为它们是日常生活中常见易发的现象,对它们的分辨不仅有利于正确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可以显示罪过情感在认定犯罪中的巨大作用。
第一种情况,即示好行为致特异体质人死亡。例如,甲和乙两个多年未见面的好朋友,偶然街头邂逅,甲兴奋异常地向乙胸部砸了一拳,不料想乙因特异体质突发心脏病,不治而亡。乐极生悲,好事变坏事。对此案笔者认为,因为两人是一种友好的关系,甲砸乙一拳是一种示好的行为,而不是对乙可能死亡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情况,即非法殴打致特异体质人死亡。例如,甲和乙同是走在人群熙攘的大街上,甲不小心踩了乙的脚,两人为此发生口角,争吵越来越激烈,矛盾也随之升级,甲开始动手打人,甲向乙胸部非法殴打了一拳。这个非法殴打本不构成伤害而属于治安管理中的非法行为,但恰好乙患有心脏病,并因这一拳老病突发不治而亡。对此案笔者认为,甲虽然没有预见到乙患病并因一拳而可能死亡的结果,但甲对乙的死亡持有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如果不是漠不关心的话,他就会预见到这一拳可能造成意外的伤害后果,而不会出手伤人。可见,甲挥拳打人时持有的是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即抽象的罪过情感。甲因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情况,即过失轻伤行为致特异体质人死亡。过失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才构成犯罪,而过失行为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过失轻伤的行为导致特异体质人死亡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难度较大。笔者认为,过失轻伤行为致特异体质人死亡如果构成犯罪,只能是事故型犯罪。但是因为事故型犯罪成立的第一个条件是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持有故意的心理态度, 15过失行为显然不是,所以过失轻伤行为不是事故型犯罪,也即不构成犯罪。因为过失轻伤行为致人死亡不构成犯罪,那么过失轻伤行为也就没有任何罪过心理,包括没有抽象的罪过情感。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1者简介:温建辉,法学博士,聊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罪过情感理论研究所所长。
2 温建辉:“将情感因素纳入罪过理论的探索”,载《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5期。
3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8页。
4 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9页。
5 李涛:“论罪过内容中的情感因素”,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2期,第7页。
6 赵秉志等:《刑法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5页。
7 谢勇、温建辉:“如何实现对情感型罪过的准确定性”,载《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2期,第199页。
8 温建辉:“率性犯罪的发现”,载《社会科学家》2011年第1期,第84页。
9 温建辉:“犯罪本质新论”,载《理论探索》2012年第1期,第136页。
10 杨昌平、张勇杰:“四少年残忍虐杀妇女 称看到对方痛苦就快乐”,载《北京晚报》2007年6月29日。
11 冯亚东:《罪与罚的探索之道》,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页。
12 谢勇、温建辉:“破解疏忽大意过失罪过性的两难之题”,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第37页。
13 温建辉:“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6期。
14 袁彬:《刑法的心理学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页。
15 温建辉:“事故型犯罪的罪过形式”,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23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