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建辉:论异化犯罪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9 次 更新时间:2013-05-09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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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建辉  

摘 要:异化犯罪是剥削思想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以及政治生活上维护剥削关系的行动。对异化犯罪的研究应当包括现象论、原因论和防治论。异化犯罪在我国政治生活领域和经济建设领域广泛存在,并成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障碍。对构成异化犯罪原因的因素的分析也就是对异化犯罪原因的认识,在异化犯罪发生的过程中可以探寻异化犯罪原因的整体面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必须通过进一步发展才能彻底解决,因此,防治异化犯罪,就要逐步破除产生异化犯罪的政治和经济条件,消解异化犯罪滋生的文化土壤,并且通过审美教育和审美体验,复归人性的健全。

关键词:异化犯罪;现象论;原因论;防治论

对异化犯罪的研究是马克思主义异化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条件下的具体运用,而对异化犯罪的研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异化犯罪在我国政治生活领域和经济建设领域广泛存在,并且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障碍。对异化犯罪的研究必须立足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一切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对异化犯罪的研究应当包括现象论、原因论和防治论,本文拟从这三个方面首开异化犯罪研究的滥觞。

一、异化犯罪现象论

异化,指人通过物质活动或精神活动创造出来的产品,如商品、宗教、国家和各种意识形态等等,在一定条件下和人的主观愿望相背离,成为与人相对立的异己力量对创造者进行排斥和危害。[1]异化劳动作为异化的本质,其具体表现在剥削人的生产关系以及维护剥削关系的压迫人的上层建筑两个方面。犯罪的本质是一种不见容于社会的心理态度,[2]异化犯罪是剥削思想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以及政治生活上维护剥削关系的行动。

(一)政治生活中的异化犯罪

在国家权力的现实运行中,国家职权的公共性与执法行为的私人性之间的一致性常被打破,当国家工作人员谋取私利、徇私枉法或者怠于职守时,国家职权就被异化了。这种异化的严重形式就是犯罪,政治生活中的异化犯罪特指国家机关和国家职权被异化后危害社会和人民利益的职务犯罪。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异化犯罪也就是职务犯罪,包括贪污受贿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

1. 贪污受贿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也是一种典型的异化犯罪。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567件44506人,人数同比增加1%,其中贪污贿赂大案18464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24人(含厅局级198人、省部级7人)。严肃查办利用执法权、司法权谋取私利、贪赃枉法案件,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7366人、司法工作人员2395人。其中对4217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增加6.2%。并通过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境内外追赃追逃机制,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共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3]

贪污受贿是一种异化犯罪,而因这些腐败行为又会衍生一些犯罪。例如,因受贿引发的滥用职权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枉法裁判类犯罪、徇私舞弊类犯罪、放纵违法犯罪行为类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等等。这些因原异化犯罪衍生的犯罪是对异化犯罪效果的加强,其中有的是渎职侵权犯罪,它们本身也是异化犯罪;还有一些非职务犯罪,但它们因异化犯罪而起,在本质上是原发异化犯罪的效果加强和进一步的表现形式,所以这些犯罪也属于异化犯罪。

2. 渎职侵权犯罪

渎职侵权犯罪是另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也是一种典型的异化犯罪。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共计7355件10585人,人数同比增加3.5%;其中重特大案件3667件,同比增加4.5%。其罪案数目和涉嫌人数约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四分之一,但其对社会的危害和损失却难分上下。

现实生活中的渎职侵权的广度与程度远远超越了我们的想象。让我们以管窥豹,看一看被拘禁者有多少种离奇的死法吧。“激动死”,“证据不足死”,“喝开水死”,“上厕所死”,“妊娠死”,“摔跤死”,“发狂死”,“做恶梦死”,“睡姿不对死”,“从床上摔下死”,“洗澡死”,“鞋带自缢死”,“躲猫猫死”,“睡梦死”,等等,还有我们未能知晓的一些死亡方法,更有持续不断涌现的离奇死法挑战着人民群众的想象力,这也是对法律制度的一再挑衅。

(二)经济生活中的异化犯罪

经济生活中的异化犯罪也是大量存在的,凡是在经济生活中体现剥削思想的犯罪行为,都属于异化犯罪。按照对剥削思想体现的直接程度,经济生活中的异化犯罪可划分为剥削型异化犯罪和镇压反抗剥削的异化犯罪。

1. 剥削型异化犯罪

经济生活中直接体现剥削思想的犯罪是剥削型异化犯罪,典型的剥削型异化犯罪包括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强迫劳动罪、强迫儿童从事危重劳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强迫交易罪、遗弃罪,等等。

我们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来说明剥削型异化犯罪的存在情况。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道理,但是总有一些人变着法子做出伤天害理的事情试图让民工兄弟白干活。媒体、网络经常曝光农民工为了讨回自己的工钱,有的裸体、有的跳楼,甚至有的自残有的自杀。农民兄弟为什么不顾颜面去裸体,为什么不顾身体地自残讨薪?为什么不顾身家性命地跳楼讨薪?例如,2011年8月9日,郑州市南裹头黄河滩区,10多名男子拎着铁锹挖掘黄沙,挖出了深1米多的大坑。坑挖好,几名男子手握事先准备好的牌子,上书“还我血汗钱”等字样,跳进坑里示意同伴挥铁锨用黄沙掩埋住身体。据农民工代表黄先生介绍,2010年4月,他们接手郑州某大厦项目工程,2011年4月主体封顶,却难以领到应得的资金。项目经理联系不上,向涉及单位要钱,得到的答复是当初签订的合同和加盖的公章均涉嫌造假。几百万元面临打水漂,无奈之下决定以此方式进行抗争。

2. 镇压反抗剥削的异化犯罪

欠债还钱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欠薪者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不算,还要反咬一口殴打恐吓镇压劳动者讨薪的事情也是屡屡发生。像这种镇压劳动者讨薪构成的犯罪属于镇压反抗剥削的异化犯罪。镇压反抗剥削的异化犯罪虽然也多表现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但这类犯罪具有特殊的犯罪原因和特殊的犯罪目的,所以可以归为一类,以便刑事法制实践中采取针对性的立法规定和司法措施。

镇压反抗剥削的异化犯罪在经济生活中比比皆是触目惊心。案例一,2006年5月31日,北京朝阳区望京国际商业中心售楼处,100多名农民工向该处租户韩国JD公司讨薪时遭不明身份者殴打,十余人受伤被送往医院。当事民工称,“我们当时手无寸铁,刚走进大厅,两拨人就冲出来狠狠地打我们。”现场工人回忆,昨天中午,100多名工人走进望京国际中心售楼处后,20多名身穿白衬衫、黑长裤的男子,及五六十名身穿蓝色保安制服的男子开始殴打工人们。朱龙俊称,两拨人手中均拿着铁棍、灭火器、链条锁等器械。案例二,2007年6月29日,近300重庆民工,因四个多月工资近500万元被项目业主拖欠,遂罢工抗议。不料,项目业主找来全副武装的人员,对工人实施蓄意报复。这一惨剧在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发生,十余名重庆民工伤亡,其中1人死亡,2人失踪,6人伤势严重。案例三,2010年5月9日,郑州市河南省中医院附近,26名农民工端着碗向市民乞讨,为帮被打伤的工友筹集医药费。据介绍,他们来自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共有200多人。2008年9月来到济源市某工地干活。卖力一年多,一分钱也没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有60多万元。2010年5月1日,因讨要工资,他们中的30多名农民工被打伤。2007年6月4日下午1时30分,位于陕西省泾阳县崇文镇南丈村的陕西昌茂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门前,前来讨要工资的永乐镇皮马村50岁农民彭全被从该公司内开出的一辆卡车从身上轧过。人在车轮下,手里紧紧攥着工资欠条。

(三)文化生活中的异化犯罪

文化生活主要是人们思想活动和精神活动的交往。其中纯粹的个人思想活动不能表现为异化犯罪,因为思想活动没有表现为行为时就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不能成为犯罪。而文化活动的社会交往具有现实性和社会意义,其中的剥削他人思想成果也是异化的表现,但是纯粹的剥削他人思想成果没有被犯罪化,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即它只有表现为对思想成果附带的经济利益剥削的情况下,才被犯罪化。由此可见,我国文化生活中的异化没有被规定为犯罪的情况。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文化生活中的异化犯罪,但是文化生活中的异化现象也是很普遍的,例如,不为获取经济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异化犯罪;在合作课题研究中,常有课题主持人依仗己方的强势,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上不署或排后弱势参加人的情况,这种争名夺利的行为是一种思想成果的剥削,属于异化现象。对于这些异化现象,可以适时适度进行犯罪化。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异化犯罪是普遍的,其危害是巨大的,给人的教训是深刻的。但是,认识不到异化犯罪的本质,就不能完全理解异化犯罪,就找不到异化犯罪的制度根源和历史根源。而只有深刻认识到异化犯罪不过是剥削阶级的思想流毒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还魂再现,才能坚定异化犯罪一定会被荡涤出社会主义国度并退出历史舞台的信念。

二、异化犯罪原因论

异化犯罪的原因不外是一些因素的组合,对构成异化犯罪原因的因素的分析也就是对异化犯罪原因的认识。而异化犯罪发生的过程也就是异化犯罪原因发挥作用的过程,所以异化犯罪的原因必然在异化犯罪发生的过程中显示出来,在异化犯罪发生的过程中可以探寻异化犯罪原因的整体面貌。

(一)异化犯罪原因分析

1. 劳动异化是异化犯罪产生的前提

在马克思之前,人们所揭示的种种异化,基本上还停留在异化的外部现象。马克思则揭示出决定异化外部现象的本质异化,即异化劳动或劳动异化。马克思对异化劳动的内容作了深刻的概述。马克思认为异化劳动包括四个基本特征:首先是工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其次,工人同自己的生产活动相异化。再次,人同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最后,人同人相异化。马克思对异化劳动特征的揭示全面地概括了劳动异化形成过程中的表现,为我们科学认识劳动异化指明了方向。

异化揭示了人们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最一般的深刻的社会关系,其实质在于表明人所创造的整个世界都变成了异己的、与人对立的东西。异化劳动作为异化的本质,其具体表现在剥削人的生产关系以及维护剥削关系的压迫人的上层建筑两个方面。在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维护剥削制度的国家里,异化具有制度化的合法的存在形式,多数的异化现象属于合法的范畴,只有极少数的异化现象被视为非法。

2. 异化犯罪的制度性原因

具体到社会主义国家异化犯罪的根源,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是社会主义国家异化犯罪的主要根源,社会分工的固定化是异化犯罪产生的直接根源。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异化不具有合法的存在形式。从宏观上来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剥削思想、异化劳动以及剥削关系是不被认可的。例如,在剥削思想的支配下,妄图更多地剥削工人的做法因为没有合法的途径,只能构成犯罪。比如可以构成强迫劳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在政治领域中也没有异化合法的容身之处,例如,贪污贿赂犯罪作为剥削关系的政治形式,就因为不见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而只能成为违法犯罪。

3. 异化犯罪的文化原因

自欧洲文艺复兴以来,理性主义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文化意识形态。理性主义的历史作用彪炳史册。它提高了人的主体意识,极大地解放了人类的生产力;它也成为构建民主政治的重要因素;同时,它也提升了人类社会文化的整体水平。但事物是一分为二的,理性主义在推动了历史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扩散至全球的每个角落的过程中,理性主义也无孔不入。经济生活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基础,经济观念也成为人们生活观念的核心。亚当·斯密作为资本主义早期杰出的经济学家,他敏锐地指出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他认为,市场经济表面竞争无序的背后,有一只无形的手,这只手操纵了资源有效地和充分地利用,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这种无形力量的核心是人的利己心,它是经济交换和人际交往的基础动力。人人为己的活动,是生产社会财富的源泉,也是社会秩序形成的促进力量。“无形的手”的理论揭示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原动力,以此为基础,甚至于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道德秩序。

4. 异化犯罪的人性原因

人类要生存,必然要从外界获取生活资料。外界事物是否符合人的需要,对此,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有一个筛选的过程。喜好的就贪得无厌,厌恶的就怠慢懒惰。人的这些行为在社会上的表现,免不了社会道德及法律规范的评价。符合法律规范的受到奖励,违反社会规范的受到惩罚。其中严重的危害行为就是犯罪。因“贪得无厌”和“怠慢懒惰”构成的犯罪是犯罪的两种基本类型。例如,滥用职权是一种贪得无厌的犯罪,而玩忽职守是一种怠慢懒惰的犯罪。

具体来讲,剥削思想表现为异化犯罪有一个过程,以政治生活领域为例,国家机关是人民群众选举产生出来的,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或者是执行人民意志的机关。但是,一方面,国家机关和公权力是人民群众政治活动的产品,国家权力的行使具有公共性,即是为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实际的公务活动是由具体的国家工作人员来执行的,这就产生了职权的公共性与行为的私人性的矛盾。这种矛盾成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权力发生异化的客观前提。另一方面,受世界多样性和文化多元性的影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难免利令智昏、中饱私囊或怠于职守。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掺杂了私利和私欲的时候,这样的职务活动就表明了国家职权被异化了。这种异化同样毫无例外地因为没有合法的表现形式而只能成为违法犯罪。因此,在消灭了剥削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异化只能以违法犯罪的形式来表现自己。

(二)异化犯罪原因发挥作用的过程

1. 异化犯罪发生在继续社会化中

社会化是一个人伴随终生的过程。它指个体从生物主体或者精神主体渐变为社会主体的过程。换言之,它是人在社会实践中的行为属性。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它体现了人的意志性,但这种意志行为不是人为所欲为的一意孤行,而是合乎必然性的人的意志行为;实践体现了人的交往性,但这种交往不是你死我活的利益争夺,而要彼此都可接受,也即具有正义性;人们的实践活动也决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枉为,而是由在一起生活的人们群体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实践所具有的这三种品格,即合乎必然性的意志性、具备正义性的利益性、群体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我们简而称之为实践的规范性。[4]已经初步社会化的人,在继续社会化的过程中,也会发生如下情况:行为人的意志与客观规律严重脱节;行为人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不能为利害相关人所接受;行为人的行为不顾及群体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我们将这种情况称为规范性解组或曰社会性解组。[5]53异化犯罪就是发生在继续社会化中的一种规范性解组。

异化犯罪是在已经建立社会关系的前提下,而且具备继续社会化条件的基础上,发生的社会化失败。由此可见,像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等侵犯财产犯罪,虽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它们不是建立在既有的社会关系基础上的继续社会化,所以这些犯罪不属于异化犯罪。再如强迫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人劳动的,可以构成异化犯罪;而强迫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的人劳动的,即便构成犯罪也不是异化犯罪。

2. 异化犯罪是一种优势犯罪

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具有优势条件的行为人本可以正常社会化,但是他(或她)做得过了头,走向了社会化的反面,这种情况下成立的犯罪是优势犯罪。[6]优势犯罪的成立,主体必要具备四个条件。第一,社会交往双方的条件不对等。这些不对等的条件中,社会性条件属于最重要的条件。第二,行为主体占据优势地位。这个优势地位也是合法的。第三,他本可以社会化,但行为人仗势欺人,导致社会化失败。第四,社会交往的相对人受到侵害。

异化犯罪就是在继续社会化中,行为人利用了自身具有的优势条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的犯罪。例如,四川省渠县曾令全、李树琼1993年以来在未取得合法收养手续的情况下,在自己家里收养乞丐、精神病人、智障人员,安排其从事养猪、种地等劳动;见有利可图,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曾令全夫妇于1998年创办了“渠县乞丐收养所”,后改名“渠县渠江镇残疾人自强队”,大量收养乞丐、精神病人、智障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对其进行简单培训后,分别送往新疆、北京、天津、广东、湖南、四川等地务工。经调查取证,曾令全与外地化工厂、建筑工地、煤矿等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聘用“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迫智障人员从事重体力劳动,其间未付任何劳动报酬。至案发,曾令全先后输送收养人员130余人次,非法获利300余万元。像曾令全、李树琼的行为涉嫌的犯罪就属于异化犯罪。

三、异化犯罪防治论

异化犯罪主要存在于经济活动领域和政治活动领域。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必须通过进一步发展才能得到解决,因此,防治异化犯罪,就要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解异化犯罪产生的生产力不发达的条件;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破除异化犯罪产生的政治条件。

(一)大力发展社会经济基础

异化犯罪的经济根源是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由于生产力决定了所有制的形式,所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不可能消灭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也因此我们不能奢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彻底消灭异化现象。

这么讲,并不是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对异化犯罪无能为力和无所作为了。相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公有制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很大的程度上达到了马克思所讲的对私有财产的扬弃,而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是克服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性异化的根本途径。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一直是中国现代性事业的中心主题。私有财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公有制经济已经主导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当前政府大力加强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力度,促进社会产品分配的公平度。如此的社会条件,使我们所能够将异化现象在发生频率和程度上控制在一个相当低的水平。

(二)破除异化犯罪产生的政治条件

异化犯罪的政治根源是民主制度的不完善,这就要求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速公务人员的流动性,化解社会分工的固定化。由于犯罪属于一种政治上的斗争表现,所以可以通过政治上的手段化解由于经济根源诱发的异化犯罪。而对于由于民主制度不完善产生的异化犯罪,可通过扩大民主范围、完善民主议事议程来杜绝异化犯罪,例如对于司法上的异化犯罪可以通过建立陪审团制度及强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来革除司法工作的职业化,也就是消解其社会分工的固定化。

对于职务犯罪的防治,要想实现刑罚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在制定和适用刑罚时,必须自觉遵循刑罚公式的要求,把握住P≥G/r(此处P代表法律制裁,G代表非法利益,r为受刑率)的方向,使职务行为人认识到因其违法犯罪所受之法律制裁要重于其所得之非法利益,[5]54才能有效预防犯罪、防患于未然。

(三)破除异化犯罪滋生的文化土壤

资产阶级剥削思想的流毒主要蔓延在经济文化领域,而封建剥削思想主要贻害在政治文化领域。加强社会主义新文化建设,就清除封建思想的贻害和资产阶级剥削思想的流毒。努力消除异化犯罪的文化土壤,在政治和经济的文化建设中,要自觉消除剥削阶级思想和封建官本位的流毒。

1. 在政治文化建设上,要打消官本位,树立为人民服务意识

虽然《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都要求各级党政官员向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但因体制弊端,他们只能对上级负责、对长官负责,小官向中官负责,中官向大官负责。如此一来,必然导致官员利益高于人民利益,长官意志高于人民意志。官员们干工作、做事情,首先考虑的是否符合上级或长官的意愿,而不管群众是否高兴、满意、拥护。对长官的事,下属们已经钻到长官的潜意识中,长官还没有想到的,下属们已经想到了,甚至弄好了;对老百姓的事,官员们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无动于衷。对长官的事,“公仆”们闻风而动、雷厉风行、全心全意、两肋插刀、肝脑涂地、在所不辞;对群众的事,敷衍塞责、推三阻四、能躲则躲、能拖则拖,一起并不复杂的冤假错案可以折腾当事人十年八载。对长官的衣食住行精心照料、百般呵护,唯恐有半点不周;对黎民百姓的死活却冷若冰霜。为了保官升官,官员们不仅用人民血汗搞自己的“政绩工程”,而且用公款在各种媒体上大搞“政绩”广告宣传,用公款向上级行贿,每到年节都形成“公贿”奇观。[7]

“为人民服务”是适应时代要求而产生的一种新的道德思想。这句话原本是毛泽东在中央警备团追悼张思德会上的演讲。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秉持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官本位大行其道的结果是为人民服务意识的衰落,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必然不能落实,甚至向相反的方面发展。例如,周力状告公司不支付加班费,他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名举报。但劳保监察队负责人称,从劳动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想要从劳动部门解决此事,已经很难。为此,周力给劳动部门送上一幅“不为人民服务”的锦旗。周力对于自己行为的评价是:我不另类,只是敢说真话。[8]

2. 在经济文化建设上,要清算纳税人概念,树立集体观念。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宜提倡“纳税人”的概念。[9]第一,要摒弃错误观念,正确认识“纳税人”的社会地位。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人都是劳动者,每个人在经济组织中的分工不同,不能取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不能变更其政治上的平等地位。第二,应当恰当地评价社会成员的社会贡献,以维护公平正义。“纳税人”概念以是否纳税以及纳税的多少为标准来评定社会地位,是一种片面的障眼法,掩盖了其他社会成员的社会贡献。而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基本的生产资料公有,劳动者在经济组织中的分工并不能影响其政治上的平等地位。第三,要对“纳税人”措辞正本清源,整肃语言文化环境。由于我国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的不同,“纳税人”这一用语显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整肃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语言文化环境,“纳税人”的概念将难觅容身之处。

因此,“纳税人”概念尽管流行一时,但它的思想内涵已经与“四项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将失去应用的市场。那么,当且仅当义务的语境中,我们使用“纳税义务人”的措辞。个人主义的低落,集体主义才能高扬。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集体主义应当成为主流文化。

(四)复归社会主体的健全人格

克服现代性发展道路上的异化现象,对于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维护社会分配领域的公平和正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逐步消除当前比较突出的各种社会“异化”现象。劳动异化和人的异化相互作用、相互促进。而消除异化的最终目的是消解人的异化,培养健全的社会人格。

席勒认为,“人们在经验中要解决的政治问题必须假道美学问题,因为正是通过美人们才可以走向自由。”[10]审美状态的成立,也就是审美主体自由的实现。审美体验中诸种割裂人性的协同作用,能够恢复人性的完整。美感使人产生天人合一的境界,而这是达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因此,为了消除异化犯罪,复归人性的完整,也需要假借审美教育和审美体验。

参考文献:

[1] 冯景源.马克思异化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5-6.

[2] 温建辉.犯罪本质新论[J].理论探索.2012,(1):135.

[3] 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工作报告[EB/OL].www.npc.gov.cn,2012-8-22.

[4] 温建辉.人性与人的本质新解[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5,(2):125.

[5] 温建辉:从社会化看职务犯罪[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5,(11).

[6] 温建辉:社会化视野中的优势犯罪[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39.

[7] 朱向东,贝清华.官本位批判论纲[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8] 朱柳笛.男子送"不为人民服务"锦旗:我只是敢说真话[N].新京报,2010-11-25(1).

[9] 温建辉.论“纳税人”概念与四项基本原则的对立[J].重庆与世界.2010,(12)

[10]席勒,审美教育书简[M].冯至,范大灿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14.

【出处】《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12期。

【作者简介】温建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聊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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