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洋:小农与效率——评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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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

陈越光同志主编的“农民学丛书”已出了四、五种,曹幸穗同志所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便是其中之一。曹幸穗利用满铁三十年代末对苏南五县十一村两次农户调查的资料,对该地区的地权关系、农场规模、兼业以及商品化率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此书与黄宗智的《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5年)一南一北,遥相呼应,勾勒出旧中国农村的一幅完整的画面,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好书,值得向研究中国现代史和制度变迁的研究者和学生推荐,同时对研究中国当代农业问题的学者也大有补益。

本书分为七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写作本书的宗旨、满铁“中国农村实态调查”以及所研究的村庄的特点。第二、三两章讨论苏南农村地权关系的演变及其成因。第四章研究家庭农场的规模效应。第五章探讨兼业在农家经济中的地位。第六章讨论苏南农村的商品化率及其对农家经济的影响。第七章为结论。

关于苏南农村地权关系的演变,作者强调苏南与华北的对比。与黄宗智所研究的华北相比,苏南农村有明显过多的雇农。在苏南的五县十一村中,69.3%的土地为租入地;而华北的租佃率仅为32%(第26页)。一般来说,农民之所以失去土地而沦为雇农是因为一时难于抵御的自然或人为灾难使得他们不得不出卖土地以度过难关。作者因此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在自然环境恶劣的华北佃农较少,而在自然环境较好的苏南却出现了过多的佃农?作者的一个重要结论是,苏南地区工商业的发展是造成这种对比的主要原因。工商业的发展使得许多农户得以积累足够的财富而移入市镇或大城市,而这些人又回过头来购买农村的土地,成为不在村地主。作者的这一解释给出了土地供求关系中需方的购买动因,却没有澄清供方的供给动因。作者在书中详尽地描述了农民为应付突发开支而抵押、典当、直至出卖土地的全过程。问题在于,为什么自然条件较好的苏南农家会比条件较差的华北农家更经不起突发困难?如果我们考虑由于工商业的发展,苏南为农家提供了更多非农就业机会这样的事实,这个问题就更难回答了。我在这里提供两个可供参考的答案。其一,人口压力所造成的分家析产制造了苏南脆弱的小农。苏南五县的人均耕地为1.35亩(第102页表4-7),户均耕地则在2.4亩到8.7亩之间(第104页表5-9)。在这么窄小的土地上,每一次分家都意味着土地规模的急剧下降。当财政困难降临时,这些小块的土地极易作为典地而失去,从而使农户沦为雇农。在华北,人均耕地为3亩左右(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194页),因分家析产而沦为雇农的危险相对小一些。其二,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使土地的相对价值减少,诱使一些有较稳定非农收入的农户下决心脱离农业,变卖其土地而移入市镇或大城市。这一论点可以从作者对土地产出率与工商业利润率的对比中得到支持。在苏南,地租对土地市价的比例平均为8.7%,而工商业的利润率平均为30.2%(第47页,表2-14)。因为地租反映土地的长期产出率,所以这一对比反映了农业回报与工商业回报之间的差距。华北地区虽无此类资料,但其工商业的利润率肯定不会高于苏南。

与华北相比,苏南的地权趋于分散。作者认为这是因为苏南土地产出率相对于工商业利润率较低的缘故:较高的工商业利润率诱使乡村中的较富有者更愿意投资工商业,而不是购买更多的土地。他们拥有少量的土地多数是为了满足家庭的粮食消费。这一论点是成立的。我在这里要讨论的是另外的一个问题,即小地主与资本积累之间的关系问题。作者认为,小地主消耗了可观的地租,从而阻碍了资本的积累和工商业的发展。此观点值得商榷。它的一个暗含的假设是,大地主会将地租投资于工商业。但是,根据黄宗智的研究,此假设在华北不成立。在他所研究的村庄中,2%月利(相当于127%的年利)的高利贷是常见的。在这样的高利贷的驱使下,即使是大地主也不会去投资工商业。根据曹幸穗本人提供的资料,苏南的借贷利息要低得多,年利仅为15%(第184页)。但是,地主可以利用向农民提供赊购生产资料的方式从中牟取高利。例如,半年期的化肥赊购,价格高出现价23.3%,折合成年利,则为51%,已经是高利贷了。而对乡镇地主来说,向附近农民发放高利贷比投资工业更可靠,因为对他们来说,工业毕竟是全新的产业,不是他们的人力资本所擅长的。

这里引出一个关于为什么中国没有产生资本主义工业的问题。曹幸穗同志的观点与利皮特的相同,认为原因在于统治阶级对农业剩余的奢侈性消耗。如上文所引述的资料所提示的,这种观点忽视了地主阶级回避工业投资的经济动因以及他们对农业贷款的积极作用--至少他们使得困窘的农民得到了暂时的缓解,或为现代农业要素进入小农生产创造了条件。与阶级分析相对立,艾尔温提出了“高水平均衡陷阱”理论。他认为,中国农业已经达到了一个高效率的均衡;在此均衡下,任何剩余都会被人口的增长所吞噬。因此,艾尔温强调的是社会整体的人口压力对投资的限制。他的这一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中国在中古之后出现了长时期的停滞。但是,一个完整的理论必须能够解释正反两方面的事实。艾尔温陷阱论的缺陷恰恰在于它不能解释中国长期停滞的反面,即为什么长时期落后于中国的西欧没有落入陷阱,而是在短时期内发展出资本主义工业,从而大大超过中国。黄宗智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对艾尔温的陷阱论提出了批评。他强调社会制度对技术进步的约束。他发现,新中国成立后,在他所研究的村庄之一的沙井村,粮食产量产量比解放前提高了三到六倍(黄宗智:第188页),其原因在于解放之后所形成的集体生产组织形式使得大型水利工程得以建成、农家肥和化肥的施用量增加以及农忙季节劳动力得到合理的安排。黄宗智的社会制度解释对理解解放前后生产力的变化是有意义的,但无助于理解中国历史上长时期的停滞。显然,要求中国封建社会出现社会主义革命是不现实的。另外,这样的解释在实践中存在被误用的危险。建国之后到改革开放这近三十年间,我们正是试图用改造生产关系的方式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虽然取得了可观的成绩,却更造成了巨大的扭曲,以致我们现在不得不花大力气来校正它们。

回到曹幸穗的原题。他在第三章对租佃与雇佣关系消长的研究是非常细致和具有说服力的。在以往的经济史研究和社会实践(如土改)中,雇佣关系被认为是农村资本主义的萌芽,因而比租佃关系进步。这种僵硬的框框使经济史学家和社会实践者在许多看似悖论的现象面前束手无策(参见秦晖、苏文著《田园诗和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农民学丛书》,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可喜的是,曹幸穗没有被这种框框所束缚,而是在分析过程中采取了实证的经济分析方法。自张五常、特别是斯蒂格利茨之后,现代经济学已经认识到,农业中存在的三种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分租和定租制度的消长是由激励、保险以及测量成本之间的消长所决定的。在雇佣制下,地主承担全部风险,雇工由于拿固定工资而无动力进行生产,地主因此需要付出必要的监督成本才不致损失其所付出的工资。相反地,在定租制下,雇农承担全部风险,同时也最具动力。分租制则处于上述两者之间。黄宗智和曹幸穗均观察到二十世纪之后从分租制到定租制的转变,但华北和苏南转变的动因不同。在华北,定租制的增长主要是由于自然和人为灾害的增加造成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掌握地权的地主趋于将风险全部转嫁到佃农身上。在苏南,定租制的增长则主要是由于不在村地主的增加造成的。分租制需要地主实地测量产量的大小,这对不在村地主来说是一件成本颇高的事情,因而定租制成为他们的首选。由于相同的原因,苏南亦少有经营式的大地主,而华北则时常可见。在华北,在村地主的家庭成员和雇工一同下地干活,起到对雇工的监督作用。黄宗智观察到,华北的经营式农场的规模一般都不大于200亩。他对此的解释是,此规模是地主可以用自家劳力监督雇工的极限;超过此规模,地主必须雇佣工头来监督雇工,而这样做对他们来说在经济上是划不来的。

曹幸穗在第四章深入地探讨了农场的规模效应。他的一个重要发现是,苏南的大农场比小农场具有更高的土地产出率。这与黄宗智对华北的观察有所不同。在华北,农场规模对土地产出率无明显影响。曹幸穗的观察也与世界其它发展中国家通常观察到的土地产出率与农场规模之间的反向关系(inverserelationship)不同。反向关系的产生与恰亚洛夫提出的封闭小农的自我剥削机制有关。小农的收入边际效用很高。当无外部就业机会时,他们便会在自家的农场上投入高于在流行工资率下应该投入的劳动量(恰亚洛夫:《农户经济组织》,《农民学丛书》,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黄宗智称这一现象为农业的内卷化。但是,农业的内卷化并不能直接导出反向关系,因为小农户可能比大农户更密集地使用劳动力,但其物化投入却可能比大农户少。世界银行的GershonFeder于一九八五年发表在《发展经济学杂志》上的一篇文章从理论上讨论了反向关系产生的条件(GershonFeder,“TheRelationbetweenFarmSizeandFarmProductivity”,JournalofDevelopmentEconomics,18(1985):297-313)。他的结论是,反向关系的产生与各种市场的不完善密切相关,只有在特定的不完善组合下才可能出现。这些组合包括土地与劳动力市场同时不完善、劳动力与信贷市场同时不完善,等等。以后的研究基本上是沿着Feder的这一思路进行的。苏南地区的正向关系说明该地区不具备产生反向关系的条件。在这一地区,劳动力市场由于非农产业的发展而变得较为放;借贷市场虽然比较紧张,但其平衡并不是通过数量控制,而是通过较高的利息率达到的。这样一来,小农户便被高利率排除在信贷市场之外,无法支付增产所需的物化投入(如化肥等)。因此,尽管他们的劳动力投入密度可能高于大农户,其物化投入、特别是现代投入的缺乏却使他们的单产比大农户低。

曹幸穗正确地指出了物化投入的不足是苏南产生正向关系的原因之一;但是,他提出的另一个原因,即小农经营粗放,却值得商榷。从劳动力投入强度来看,说小农经营粗放显然是和事实不符的。笔者以为,曹幸穗在这里将规模效应和兼业效应混淆在一起了。农户兼业,无论他们的规模大小,都会产生农业的副业化,因而影响产量。但是,农户小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必然兼业。在非农产业匮乏的地区,兼业成为不可能的事情,恰亚洛夫的自我剥削机制就可能促使小农具有较高的单产。实际上,粗放经营本身就是一个有经济含义的相对概念,而不是作者所想象的那样,是一个绝对的技术概念(如第109页,作者认为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劳均8亩地为最适度经营比例)。农户对土地的投入是与其在农业之外的机会收益密切相关的。以劳动力投入为例。农户在农业边际产出高于现行工资率时是不会去场外就业的;只有当两者相等时,他的劳动投入量才是最佳的。从农户个体来说,劳动投入低于此最佳投入大概才能说是粗放经营。但是,这样做显然不符合农户的经济逻辑。显然,粗放经营这个概念只有放在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横向比较之中才有意义。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可供比较的标尺。由于每个农户的适度经营强度都是相对的,这个标尺也必然是相对的。

适度规模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研究中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曹幸穗在前言中谈到其研究对现行政策的意义时说:“我们应当创造一个维持农户适度经营规模的经济环境,防止均田式的经营规模小型化倾向。”(第6页)问题在于什么样的规模才是适度的。笔者认为,适度规模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纯技术的,一是经济的。在纯技术的一面,我们要研究的是农业技术的规模经济问题。根据笔者对当代浙江绍兴、宁县和乐清三县的研究,以小农为基础的浙江农业在整体上具有不变规模报酬,即当所有投入以相同的倍数增加时,产量也以相同的倍数增加。若考察单个农户的规模报酬系数与其土地量之间的关系(这与国内一般所研究的规模效应一致),我们发现规模报酬系数不是随土地规模单调变化的。当土地规模较小(10亩左右)时,技术呈现不变规模报酬;之后转为递增规模报酬。到了20至25亩时,技术又回到不变规模报酬;之后又呈递增规模报酬,直至35亩左右回到不变规模报酬。因为递增规模报酬是由于要素的不可分性产生的,上述每一次跳跃均可理解为农户购置不可分性要素(如耕牛、农机等)的结果。换言之,经营规模的扩大是和农户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或生产技术的改进(如引进新的生产要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们知道,一个企业(农户)只有在不变或递减规模报酬区域生产才是合理的。因此,所谓适度规模在我们这里就不止一个,而是多个,如10亩左右、20-25亩、或30亩左右等等。从一个规模到另一个更大的规模涉及到不可分生产要素的增加或生产技术的改变。这两点对适度规模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要确定一个地区唯一的适度经营规模是一件困难、同时也是无益的事情。其次,如果扩大经营规模并不只是为了获取规模经济,而更多的是为了维持一个可持续的家庭农业经济,则我们必须考虑与规模扩大相对应的投资的增加或生产技术的改进。做这些事情需要资金的支持,而这正是多数农民所缺少的。如果只是土地面积增加了,投资却没有跟上,农业效率反倒可能下降。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使扩大土地规模成为农户的自觉行动。这就引出了适度经营规模经济方面的问题。和适度经营强度一样,适度经营规模由于经济计算的引入而变成了一个相对概念。从原则上讲,一个地区的土地经营规模是由这一地区的土地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在较落后的地区,每个农户都想取得更多的土地,从而抑制了土地市场的发育。在生产责任制建立之初和以后的历次调整所形成的土地均分的基础上,这些地区不可能摆脱小农户经营的状况。在发达地区,土地租赁市场因乡镇企业的发展而变得活跃起来。一个有意义的观察是,土地市场的发育和乡镇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有关。以笔者对上述浙江三县的研究为例。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乐清县土地市场非常发达。1993年,40%-60%的农户不同程度地卷入了土地租赁活动。相反地,以村办企业为主体的绍兴和宁县则很少观察到土地交易。村办企业的目标之一是最大化村民的就业,使每个人都能分享企业所提供的有限的收入。这样做的后果之一是兼业的普遍化,从而使土地价值在农户之间失去了差距。与此相对照,私营企业不必关心村民的就业,而只雇佣有竞争力的工人。这样一来,村民就因非农收入的不同而对土地的估价不同,从而使土地交易成为可能。伴随着土地交易的增加,乐清出现了许多经营上百亩土地、拥有十几、二十万元农机资产的大农户。换言之,规模经营由市场的自发运作达到了。这里的启示是,解决经营规模问题不能只从农业本身入手,而必须考虑影响土地市场的其它相关因素,如上述例子中的劳动力市场以及其它没有提到的因素如信贷、农民的人力资本等等。许多地方用行政手段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失败的原因,除一些地方干部借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之名行增加摊派之实而外,主要是因为包括理论工作者在内的许多人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

最后,关于兼业对农业生产的影响问题,曹幸穗令人信服地证明兼业的确对粮食生产有负面的影响。但是,这不等于说兼业对广义的农业一定具有负面的影响。以曹幸穗所举无锡荣巷镇农民的例子为例。这些农民多养蚕。他们不知有肥田粉,却很关心蚕种的优劣。从单纯的粮食生产角度来说,兼业自然使产量降低。但从大农业的角度来看,他们养好了蚕不正是提高了农业产量吗?至少从这个例子来看,曹幸穗断言兼业浪费土地资源是没有根据的。当然,如果兼业中的主业是工商业,农业生产是会受到影响的。这正是当前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激活一个完善的土地租赁市场。如上文所述,进行这一项工作需要我们拓宽眼界,不仅仅看农业,而更要考虑与之相关的其它领域,如农村工业、信贷和农民的技术水平等,切不可揠苗助长,盲目地以行政手段代替市场的运作。

来源: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1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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