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旭: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73 次 更新时间:2013-06-16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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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旭  

【摘要】文章从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法治理论的民主要求以及中国的现实情形三个方面,论证了民主制度的完善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提,认为中国只有不断地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为法治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推进中国的民主进程,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最终实现。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 民主 法治精神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几乎同时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因此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具有许多共时性特征,呈现齐头并进,相互促进的态势。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对民主和法治关系的混淆和误解。有人主张通过法治迈向民主,认为中国先要实现法治化再实现民主化,有人主张先要实现民主再实现法治。笔者认为,中国只有首先明确了民主的方向和目标,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成功。

通过民主实现法治的历史逻辑

中国是后发国家,法治建设不是“自生自发的秩序”,而是人为推动的“组织的秩序”。①很多人认为中国可以打破常规,先建立法治社会再实现民主。但从历史的发生逻辑来看,民主的发展是法治发展的前提条件。法治首先是一种工具,是保护民主成果的工具。西方的法治是在西方社会民主权利不断扩大的基础上形成的。中世纪以来,随着工商业的发展,西方市民社会开始萌芽,市民的民主意识逐渐增强。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治组织和个人、团体(私域)开始形成,西方中世纪国家控制社会的僵化一元结构逐渐被打破,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慢慢形成。通过议会的政治斗争,本应属于人们的权利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通过宪法将一些问题从公共领域中排除出去(史蒂芬·霍姆斯语)”②,如宗教信仰自由等等。议会通过制定法律使这些权利得到权威性的保障。

其次,法治通过民主的实践,成为了一种价值。随着这些公民权利的不断增加,私域的不断扩大,为保障权利和规范权力的法律制度不断地建立,法治也不断成熟,逐渐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同时,参与政治和法律实践,可以激发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传统,培养其形成尊敬法律的感情,最终内化为法治精神。

从这可以看出,在西方,法治的发展基本遵循了先有市民社会的发展,民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民主权利不断增多,再到制定法律来保障这些权利实现,民主的实践使法治成为社会价值,法治社会最终实现这一历史进程。这表明,民主体制的完善和建立是法治发展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通过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基础

法律正当原则需要通过民主来实现。法律正当原则是指法律内容所体现的实质正义,法律制定以及执行所体现的程序正义。民主有助于实现法律内容的正义。从形式上来看民主国家的法律在制定前,其内容已获得社会大多数人的认同,这意味着法律体现当时多数人的利益。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国民为何普遍遵守法律时,认为“民主的法制一般趋向于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它来自公民之中的多数,公民之中的多数虽然可能犯错误,但它没有与自己对立的利益。”③民主是法律内容正义的最佳制度安排。程序正义是指法律的制定、执行、修改、废除过程符合民主化和科学化要求。在民主社会,才能实现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要求。立法机构成员由民主产生,法案的制定、执行、修改和废除等各个环节,都会充分地反映民意。其次,科学化要求所有法律都根据一套既定的、稳定的、可预期的民主程序来制定、执行、修改和废除。只有在民主的体制中,法律在一个相互制约的环境中,通过理性和平的博弈、制定、执行和废除才能保障其连续性和可预见性,才能杜绝法律的朝令夕改、人亡法息等现象。从以上可以看出,法律的正当性离不开民主的保障,只有具备了良好完善的民主制度,才可能产生正当良好的法律体系。

民主是法律至上原则实施的前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个人、组织或党派凌驾于法律之上,人们普遍地服从法律等,这些是法律至上原则的重要内容。它们的确立都依赖于社会的民主原则的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们普遍地服从法律都需要民主体制作为保障。在民主体制里,确认一人一票制,立法过程实现了民主化,执行过程实现了透明化,杜绝了法律上特权现象的出现。因此,民主是法律至上原则实施的前提。

民主社会为法治精神提供了生长的土壤。法治精神对法治社会的形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法治精神能使法律长久不息,成为“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④其次,法治精神能降低执行法律的成本,提高法律治理的效率。因为在一个充满法治精神的国家里,法律效用的发挥,更多地要依赖于民众的自觉服从。法治精神的培养需要民主体制的力量来完成。民主制度保证了民众在立法方面的民主实践,个人的才智和自尊得以发挥,“民主的法律几乎总是受到尊重的。”⑤另外,在民主社会里,法律执行过程中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让人们认可其作为调节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这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因此,在民主国家,法律取代政治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内容。人民在民主实践过程中养成了遵守规则和秩序的习惯,树立了对法律的敬畏,全社会形成了尊重法律、依赖法律的社会心理基础和文化氛围,法治精神得以慢慢培养和形成。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与西方的民主和法治虽然有着根本不同,但是其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民主是法治概念三层次缺一不可的条件,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前提,没有民主体制的确立,法治社会的建立只能是一句空话。

在中国需要通过民主实现社会主义法治

首先,受两千多年来封建思想的影响,中国社会人治思想盛行,法治精神得不到彰显。人治是指依靠统治者个人的贤明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主张。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文化,如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⑥为什么能为政要依靠个人呢?因为统治者都是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国家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就能实现良好治理。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人治带来了两个后果:一是普通民众在统治者面前只有服从,而无追求自身权利的意识;二是由于统治者有先天道德的优越性,被排除于法律之外,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认为民主集中制的破坏是导致文革悲剧产生的原因,而民主集中制的破坏与封建专制不无影响。“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⑦因此,他认为“当前一段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⑧时至今日,我们的法治建设并没有较完善的民主体制作为基础,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仍未树立,要打破这一不利于法治现代化的封建文化枷锁,唯有完善民主体制,唤醒人民的权利意识,人治思想才能消除,法治精神才可能彰显。

其次,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中国必须通过民主实现法治。对于中国来说,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重要目的是限制政府权力。长期以来,政府权力过大,时常有侵犯个人权利、代替市场规则、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出现。因此,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主要任务,是限制政府权力,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最根本的问题是公法问题,也即规制公共权力,两者目标一致。但实践证明,这一道路很难使政治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的进展。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制定了行政法,但由于相应的民主体制不完善,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被大打折扣。同时,近几年来作为监督政府和官员权力重要手段的阳光财政和官员财产公示相关的法律制定,又因为阻力重重而步履维艰。因此,要限制公共权力,如果缺乏官员和政府以外的民主力量的推动,想建立法律制度,要么就像行政法执而不行,要么就像官员财产公示面临难产境地。

从以上两点可看出,中国要实现法治化必须先发展民主。“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尚需为个人以及以保护个人自由权益为目的而组成的群体的活动提供更大的社会空间,由此才能将‘全权国家本位’单一程序形态逐渐转化为现代法治赖以生存的‘市民社会—国家’类型的二元社会结构,在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之间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因为一个现代国家的法治,只有在这样的社会‘情景’中才是可能的。”⑨

总而言之,通过思考法治的历史发生脉络,结合中国的历史教训和当前任务来看,中国要发展法治社会,就必须首先完善民主体制。十八大召开后,新一届领导人高度重视法治建设,而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成果也为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只要中国的民主进程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终将会实现。

【作者为广州大学广州发展研究院副教授】

【注释】

①[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17页。

②[美]卡斯·R·森斯坦:《宪政与民主》,北京:三联出版社,1997年,第384页。

③⑤[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64页,第276页。

④[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第105页。

⑥刘泽华:《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54页。

⑦⑧《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2页,第144页。

⑨徐忠明:《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84页。

责编/韩露(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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