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多元地方政府、中央部委及其垂直管理机构、地方部门之间囿于条块分割和层级束缚而难以顺畅沟通,阻滞了行政系统整体合力的发挥。国家要整体发展,必须区域间和区域内密切配合,行政部门间紧密协作。政府间伙伴关系则突破屏障、由点到面、循序渐进,建构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地方与中央部委之间平等对话的平台,促成跨国区域、国内跨区域和跨部委、同区域和同系统内实现跨层级协作。伙伴关系的维系有赖于法治环境的完善,宪法层面明确中央与地方权限及地方制度,法律方面倡导地方之间及地方与中央部委合作;行政层面引导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订立行政协议,形成共同目标、注重平等协商、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违规监管、追究违约责任和惩戒犯规方。行政系统内部建构起伙伴关系,公营部门与私营部门才能达成服务共识,公私部门才能通力合作,民间人士才会积极参与决策,行动者才会加强信任互动,国家和社会就会更协调发展。
【关键词】伙伴型府际关系;公私部门伙伴关系;地方政府;共同治理
对中国而言,政府间建构伙伴关系尤为重要,在各国都面临着全球化竞争压力的境况下,区域发展状况和部门配合程度决定了国家的发展水平。当前的困境是跨区域地方政府间囿于行政层级而难以顺畅交流, 条块分割下的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间难以有效沟通。在务必保障的法治氛围之外,区域层面来说,行政区划不宜频繁合并或拆分,调整要广泛征集民意和合乎法理程序;部委角度而言,中央政府改革五年一次,机遇稍纵即逝,故应跳出区域和部委调整的思维模式,法治环境下的政府间合作成为较佳选择。政府间伙伴关系要严谨有序,恪守法治程序和加强违约监管;整合资源、共享成果,促使地方政府、中央部委超越条块分割限制,制定共同目标、维护公共利益;邀请被服务者参与计划和决策,促成多方配合和实现共同治理,公私部门从合作中受益。国家、区域和部门之间平等信任、精诚合作,实现宏观国际层面、中观区域层面和微观区域内的无障碍沟通,促进海峡两岸交流以至兼容整合。政府间伙伴关系的建构有的放矢、结合两岸三地案例,以之为载体并试图另辟蹊径。
一、政府间伙伴关系的三个层面
政府间伙伴关系可从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建构,不同层面有所重叠交叉,现将其予以区分整合。
从研究对象而言,成为合作伙伴的前提必须是独立行使行政权和承担责任的行政主体,具有人格独立、权责分明的特征。学术研究总得追根溯源而非回避问题,西方国家地方政府也通过各种途径建立伙伴关系[1],我国不同于联邦制国家,省及以下政府都是地方政府,需要法律明确地方地位、界定中央与地方关系,使府际关系协调有法可依;西方国家注重研究“各级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公共部门和非营利部门间的信任和合作伙伴关系”[2],大陆法系中央部委作为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其作用亦不容忽视,故不能只研究地方政府而抛开中央部委,中央部委内部的司局、处室等不属行政主体涵盖范围,虽当前行政级别高于乡镇政府,但并不能独立行使行政权和承担责任,当前对此状况关注不够,但伙伴治理的初衷之一即有破除级别之念,故不在研究范畴之内。政府间伙伴关系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下设的地方部门、中央部委及由中央部委垂直管理的部门和中央,这些纷繁复杂的主体之间形成政策网络,需要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分析之间关系。
概述之,宏观层面分析涉及跨国区域,如欧盟国家间合作、东南亚国家间合作、大湄公河流域国家间合作等;国家地域大小及人文环境迥然相异,如越南与柬埔寨的合作范围小于中国东北各省的范围,但文中涉及国际合作的均算作宏观层面。中观层面解析国内的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合作和跨部委合作,如上海、江苏和浙江等长三角省市及其下辖地方的跨省合作,环保部和国土部海洋局、交通部海事局等跨部委合作,重庆市和四川省及其下辖地方与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之间的跨地域跨部委合作;特例有江苏吴江与浙江湖州市南浔区的合作范围小于广东省与福建省,但涉及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跨部委的均算作中观层面。微观层面有国内同区域、同系统内的邻里合作,如江西省的南昌市与兴国县、贵州省的黔南州与瓮安县、海关总署垂直管理的上海海关与烟台海关、公安部指导的重庆公安局与湖南公安厅等;地方部门同归地方政府管理,亦计入微观层面,如广西监察厅与财政厅、云南水利厅与怒江州。现结合实例予以解析。
(一)宏观层面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中,各国间关系愈来愈紧密,形成了形态各异的伙伴关系。国际层面的政府间有全方位合作,也有部分职能的交流,合作关系随时代变迁而动态变化。全球范围的合作有联合国、WTO、IMF等;跨国全方位合作有欧盟、非盟等;跨国单方面合作有共同反恐的上海合作组织等;跨国边界次级区域的有湄公河流域联合巡航、中国东北参与东北亚事务等。另有军事或某方面的结盟,如北约、美国与韩国日本的盟约等。从欧盟的动态发展来看,从单一职能的煤钢联盟到欧共体,再到涵盖27国的联合体,并非偶然生成,有部分国家权利的让渡,要经历全民公决等程序,如德国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与欧洲联盟的整合措施,这些为国家融入大区域整体创造了法治前提。欧洲宪法和欧洲法院对于保障市场流通和人员流动起到了保障作用,是政治合作和货币融合的安全阀。实际上,欧盟各国法律制定都要考虑与欧洲宪法的融合,法院也会执行欧盟法律,“英国法院已经承担了执行欧盟竞争法的职责”[3],法治环境对于欧盟内沟通合作及区域外合作至关重要。
中国也需要跨国区域及其他方面合作,近年正逐步加快深度融入国际进程。2001年加入WTO为中国经济层面步入正轨奠定基础,博鳌亚洲论坛成为亚洲高层次人才对话的平台,北京奥运会更是中国参与国际体育合作的典范。现实并非总是一帆风顺,亦面临危机与考验。譬如环境污染并非仅影响国内,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敲响了警钟,引发邻国关注;可与俄罗斯建立联合检测机制,加强合作协调以应对危机。中国与东盟国家关系协调也很重要,尤其是南海地区形势错综复杂,三沙市作为新成立的地级市,亦应适当授权以协调南海复杂的国际关系;在湄公河次级区域建立合作关系,适当时由云南省出面协调。总之以国家利益为本,促成多元合作,实现多方共赢。
(二)中观层面
国家内部的区域合作促进整体发展,各区域的合作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对我国而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和流域有广泛的合作前景,实则关涉区域合作和部委参与,但当前效果明显不佳。环渤海区域涉及山东天津辽宁等省市和农业部、环保部、交通部等利益;但从环境保护职能分析,环保部、国家海洋局、海事局都承担部分职责,海洋局“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与环保部职责冲突,形成“环保部门不下海,海洋部门不上岸”的僵局,导致海洋治理污染体系形同虚设,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与山东辽宁等省市召开联席会议都无济于事(《财经国家周刊》2011年8月9日)。归根结底在于宪法层面未规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条条块块之间关系不清等,跨区域、跨部委的合作之路仍任重道远。
对中国发展至关重要的是大陆与港澳台关系。香港澳门回归涉及英国和葡萄牙,结束殖民关系依合约而行;香港基本法使一国两制贯彻到实处,尽可能避免了法律方面的冲突和行政层面的争议,迄今运行状况良好。海峡两岸关系并不涉及第三方,可建构平等主体的合作伙伴关系,实际上,双方关系不断改善、三通后联系更为紧密,大陆与台湾合作前景广阔,可修改宪法法律以推动彼此兼容和建构伙伴关系。以台湾地区与内外部的联系为例,25个县市在1961-2010年间缔结了217组姐妹(伙伴)县市[4],大陆亦可在此方面与台湾加强合作,在商业经济、文化法律、旅游观光、公共服务等方面推动交流,实现服务两岸民众的共同意愿。解冻并非一日之功,合作不会一蹴而就,需要平等信任、勇于探索和循序渐进。
(三)微观层面
见微知著,同区域、同系统内的配合程度决定着政府的总体形象。微观因素会影响国家总体乃至国际关系,若基层政府或地方部门不能合作,更高层面合作就成为奢望。从三沙市与海南本岛、太平岛与高雄市关系来说,是母港与被支援地区的合作,对整体局势发展也很重要,要夯实看似微小的基础以建构国家总体的高楼大厦。“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应防微杜渐和树立危机意识,不能因为地方小就不重视,也不能因为行政部门职能单一而忽视之,否则可能引发连锁负面效应。同属陕西省政府管辖的镇坪县与陕西林业厅、计生委,未能建构起有效的信息沟通体系和服务民众体系,华南虎事件真假难辨、强制引产事件沸沸扬扬,以致影响政府公信力。从大局来讲,重视微观亦即重视宏观,应适度分权以提升地方的应变能力,“破除单纯依赖中央解决争议的弊端”[5],注重同区域同系统的政府间合作,建构信息联动系统和危机处理机制,保障同区域同系统内无虞和为国家平安奠定基础。
政府间伙伴关系需要区域内的地方政府精诚合作,地方部门间紧密协作。基层政府与民众接触较多,行政部门间合作的一站式服务中心就和民众紧密相关,要不断推进基层自治和提升县市行政服务水平。以2012年7月暴雨为例,宏观层面北京和河北天津并未做好联动,各自统计伤亡人数和分别救灾,造成资源浪费和不平等待遇。预警信息方面,北京气象部门与电信企业沟通欠佳,行政部门间未能形成有效联动,信息不畅导致民众对危机认识不足;暴雨停车罚单、高速路未及时关闭、机场高速未提供“高速”服务却仍然收费,显现出交管部门、运营企业等沟通不畅,违背基本契约精神和引发民众反感情绪,也说明信息预警、交通疏导、紧急搜救等方面有值得改善之处。“区域内的地方政府基于共同利益或共同危机,在互惠原则下建构出空间伙伴组织。”[6]危机处理能力检验着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服务水平,应提升合作层次和增加合作覆盖面,在互信互赖中逐步深入合作。
二、政府间伙伴关系的情境分析
政府间伙伴关系并非偶然天成,要完善制度和经历系列程序。
政府间伙伴关系是中央、地方政府(及地方部门)、中央部委(及垂直管理机构)等多元行政主体之间在法治环境保障下建立的彼此信任、民主协商、顺畅沟通的网络体系,为服务民众的共同目标而平等合作。从实践层面而言,大陆政府间合作囿于条块关系难以进行,需要完善环境以促进合作,实现政府间由点到面、逐步深入的合作。从政府间伙伴关系而言,国际层面属于国际关系研究范畴,本文主要对国内区域间合作和跨部委交流分析,跨国区域只做简单概括而不予深究;同时以他山之石作为参考,使之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从大陆内部来讲,中央、地方、中央部委之间缔结合作协议后,可“整合各级政府的变革策略和地方既有制度”[7],基于可持续发展促成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合作,整合资源和凝聚人心以促进国家发展;从两岸关系而言,伙伴关系的成功建构是两岸民众的福祉。以下分析伙伴关系的环境完善和缔结过程。
(一)系统环境的完善
1.法治环境的完善。“规范的原则和描述之结合,给予法律理性的系统化。” [8]美国的繁荣基础在于宪法的先见之明和司法审查中法官的智慧,宪法界定了国家与州的关系,明确了州之间的协作关系,为区域合作清除了障碍;即便如此,合众国还是经历了南北战争的阵痛,奠定了现代发展的基础。从东西德合并来看,经历了痛苦的整合与融入过程,效果也不是立竿见影;西德从宪法层面修改条款,甚至制定法律纳税以利于东德融入;德国各州合作和大城市发展并非出于强令,而由法律保障和尊重各方意志。德国基本法第118条对柏林城市州与布兰登堡州的重新划界做出“在选举权人的参与下由两州协商解决”的规定,这为柏林等城市的发展预留出空间。相形之下,我国跨省市、跨部门交流较难,加之行政争议排除司法介入,地方政府及部门间争议只能内部解决,搭政府改革便车会有时滞,地方政府间争议陷入无解状态,这明显不符常规。中国政府间伙伴关系要建立健全法治根基,法律层面制定合作规划,体制机制方面创造合作契机;提供法律保障和允许司法介入行政争议,以此保障公平公正。
2.行政环境的完善。从行政环境来讲,中央和高层要宏观引导和及时公布信息,统一衡量标准和建立惩罚机制,营造利于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间合作的氛围。法治环境的完善和平等对话至关重要,政府间合作需要有法律保驾护航和高层宏观引导。“没有平等的言说机会,任何达成的共识都可悲视为强制性的。”[9]条块分割和科层制下的看似平衡实则并不稳定,打破层级和平等对话才是有效之举。大陆与香港的关系有基本法保障,香港以自己名义参加亚太经合组织、奥运会等,参加奥运会的旗帜为紫荆花区旗、歌曲为国歌,这些是政府间合作的体现。地方之间的合作需要宏观层面引导,譬如《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中提到“推动建立两岸产业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促进两岸经济共同发展”,福建省单方面明显力不能及,需要更高层面营造良好氛围,不能仅规定地方政府责任却不提资源分配,甚至将财权牢牢攥在高位阶政府手中,要合理引导多个省市共同加强两岸合作。再则,政府间缔结伙伴关系或改变行政隶属关系后,要及时更新信息以免引起误解。
(二)伙伴关系的缔结
1.试探性接触。政府间伙伴关系的建构经历肇始的破冰接触,到逐渐深入的理解信任。从国际层面而言,通过各种渠道牵线搭桥,如中美外交关系开端是乒乓外交,“小球带动大球”直至促成广泛合作。大陆与台湾关系从最初示好到意向性交流经历漫长过程。1979年大陆发布告台湾人民书,2005年连战到大陆的政党接触,敏锐的触角投石问路和了解对方合作意向,为以后的合作交流奠定基础。大陆关于跨区域、跨部门合作的法律尚有欠缺,需要完善法治环境和破除科层制困扰,假设山东胶州与基隆市合资建厂,地方若无自主权而需要层层上报,明显会贻误时机。从平等信任角度而言,市场经济的运行基于个人和企业的诚信,政府间合作依靠恪守行政协议和政府间平等协商,以实现政府服务民众的共同目标。
2.由点到面的深入合作。政府间伙伴关系经历从点滴接触到全面合作的过程。开始是单一方面的合作,后来转向广泛接触与全方位合作。譬如欧共体的初衷是煤炭钢铁免关税流通,后来发展成全面合作,乃至欧盟各国宪法都要在欧洲宪法框架下并与之契合。从海峡两岸政府合作而言,也是从浅层次的接触到深入接触,经历曲折却最终顺应时势,在商业投资、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优势互补,以后可从法律修订、政府合作、企业投资、民间互通、文化交流方面全方位合作直至统一。以体育赛事合作为例,双方从最初“两岸认知的差距衍生许多冲突”[10]到和谐共处,经历互相妥协、求同存异的过程,才实现了彼此目标。从历时态来说,1979年国际奥委会签订名古屋协定确定大陆代表中国,1981年签订洛桑协议确定台湾地区以“中华台北”名义参与奥运会,会歌为国旗歌、旗帜为梅花五环旗,避免了政治分歧影响体育交流,2004年台湾选手荣获金牌时避免了尴尬乃至冲突。1989年两岸签订互谅协议,台北选手参加亚洲青年体操锦标赛[11],两岸体育交流进入新的高潮。政治和体育能互相影响[12],可以考虑共同组队参加奥运会以促进交流。从两岸合作的缩影中见微知著,两岸仍有深入合作的空间,可继续拓展合作关系。
(三)伙伴关系的维系和拓展
政府间伙伴关系建立后,维系和发展合作关系就至关重要。从政府间合作周期来讲,初期增加信息互动、中期增强互信、后期做到有始有终,以此减少合作成本和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合作周期内有序运行。伙伴关系的维系并非易事,从正激励方面需要继续寻求共同目标、协商公共政策、互动交流信息,以增强彼此互信和维护公共利益。伙伴关系不会天然维系,难免有害群之马,故负激励方面对违背行政协议和破坏合作关系的地方政府或行政部门予以惩罚,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公共目标。从实际践行来说,即便是现代政府也存在合作不足和沟通不畅现象,难以应对危机和损害公共利益。譬如美国“联邦、州及地方对卡特里娜飓风的反应”[13]迟钝是各级政府间合作不力和政策实施失败的结果,故而在保障政府间正常沟通时,要用批判性思维寻找漏洞和减少不信任,以便在危机时刻齐心协力应对困难。某些单项方面的合作要杜绝龙头蛇尾现象,为以后的全方位合作奠定基础;在合作周期结束后,可以保持信息互通,实现可持续发展。
平心而论,宏观、中观、微观层面并不能完全涵盖政府间合作范畴,有些现实困境已然超越各个层面。如中国5600万留守儿童问题看似与任何地区及部门都毫无瓜葛,但实际关涉教育部、农业部等部委及劳动力流入和流出地之间的协作,还跟中国特色的户籍制度、城乡鸿沟等纠葛不清,并不能单纯靠某个地区或单一部门就能解决,而需要从制度上正本清源,稳固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安身立命之本。美国地方政府和公共部门间维护公共利益和构筑共同服务体系,“城市与多个联邦和州机构以及地区间的参与者相互联系、共同处理事物”[14],通过正式与非正式合作促进交流、互惠互利;台湾地区《地方制度法》第五节规定了各层级政府的税源及资金分配措施,维护各层级政府及民间利益,使合伙经营治理有了落实的根基。大陆需要拓展服务体系,从基层民主和社区自治做起,由下而上和理性审慎的进行,推进政府间的信任合作。由此而言,政府间伙伴关系既要知树木,又要见森林,超越条块束缚、破除层级束缚,实现政府间的通力合作。
三、超越条块和层级的共同治理
政府间伙伴关系是整体政策网络,超越条块和层级以促进跨区域、跨部门沟通和公私部门合作。
(一)突破层级束缚,维护公共利益
伙伴关系可超越层级优化配置,减少资源争夺冲突和促进政府间合作。行政部门是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为职能区分而设立的机构,目的是向民众提供专门服务,但有行政部门过于本位主义而不与其他部门合作,有地方政府只顾自身利益而侵害他者权益,导致整体效率降低。从信息源来讲,统计局宣称住房空置率有望2011年发布(《北京晨报》2010年11月12日),后纠结于概念界定而闭口不谈信息公开;倒是北京高校张景秋团队抽样调查,抄电表估出北京27.16%的空置率(《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7月21日);另有北京公安局人口总队根据信息关联测出北京约有空置房381万套(《京华时报》2012年6月6日)。从对公众负责的角度来讲,原本承诺公开的部门并不能缄口不言,我国应加强公私部门良性互动,保障民众知情权和提升公信力。实际上可跨层级实现信息互动,政府部门资源和非盈利组织的数据共享,通过基础信息资源整合、引入中立机构去伪存真,以铁证消灭流言和将公义昭示天下,这正是伙伴关系的精要所在。
政府间伙伴关系基于公共利益行事,建立惩罚机制和引入司法体系。即便是大国、小国的行政区划与地方体制也并不一样,从行政层级考虑显然越来越失去意义,法律层面的完善成为当务之急。我国在长三角、环渤海区域等有广泛合作空间,但在缺乏法律规则监管约束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违约的成本很低,而我国政府间的行政协议未对违约责任做出规定[15],任意践踏规则而不受追究的情况比比皆是,行政协议有成为一纸空文的危险。政府难以断清自身事务,应明文规定中央和地方职权、地方与地方关系,要援引司法体系介入行政纠纷。在行政层级的束缚下,跨越层级的政府间交流并不顺畅,譬如当前推行的大学去行政化,在诸多有级别的事业单位和国企面前就苍白无力,在当前级别对等交流的氛围中难以践行,资源也就难以共享,长三角等区域合作难见成效。伙伴关系则力图整合资源和信息共享,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超越行政层级束缚和平衡多元主体的利益,尤其捍卫普通民众的合理诉求。
(二)超越条块交流,促成多方协作
伙伴关系从超越条块的角度出发,公正公平协调利益。当前公共部门间缺乏合作的案例不胜枚举,地方政府间、行政部门间互相猜忌、彼此冲突。“公部门与公部门间、以及公私部门间工作伙伴关系的建立,可提供政府在组织与管理改造的契机。”[14]与民众接触更多的是基层政府,其服务水平和公共形象决定着民众对政府的整体印象和大致判断。北京2012年7月25日预警过度,气象台、防汛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卫生部门等分别从不同方面发出提示,反倒容易因政出多门和信息过多而混淆。实际上,出现问题正是查找问题和实现超越的时机,可超越条块和各部门联合方式为民众预警,提高效率和增强公信力。
当前民营化已经势不可挡,公营部门与私营部门正在加强合作和建立伙伴关系,而公私部门关系显然不能从科层制衡量,何况从宏观到微观都有公私部门合作。大陆方面超越条块的民间利益应予以重视,以进城务工人员为例,不仅关涉城乡融合大业,还涉及子女融入城市问题,若城市为孩子入学设置各种门槛,会造成儿童无奈留守农村,引发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看管而违法犯罪和留守儿童被侵害的系列连锁效应,实则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地方法律体系的沦陷都是对国家的亵渎,每个公民的权益都应得到保障,这就需要公平合理秩序的确立,“遵循一系列原则以促进伙伴关系的建立”[17],促成区域政府间的配合,从国家层面超越条块、协商解决问题。
(三)多方共同治理,公私部门受益
政府间伙伴关系促成国家、政府、社团乃至个人共同纳入治理体系,实现多方共赢和公私部门受益。政府间伙伴关系应基于平等地位,“通过制度设计使公共资源得以有效利用”[18]。地方政府有独立的人格,彼此尊重、平等信任的环境更利于多方合作。中央与地方互相依赖和相辅相成,并不存在孰高孰低或地位尊卑之分,地方政府之间关系亦是如此,无论哪个单元都要祛除地域羁绊和从总体角度制定政策,国家制定战略时也要引入地域因素和平衡各方利益,破除政府间层级束缚和形成平等协商氛围。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要超越条块,尊重地方利益、避免高层强力介入,引入民间力量达成协议,实现多方参与、共同治理。
从公私部门合作来讲,“合作与网络涉及中央、地方、志愿者和私营部门”[19],为民众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要提供各层级政府平等对话和民间参与公共事务平台,各省市及中央部委合作以提升资源利用率,避免共享性资源的过度开发和资源争夺引发的矛盾;建构政府与民间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民营化、服务外包等方式拓展发展空间,减少获利不均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使各方都实现预期目的。公私部门合作应“允许私营部门的投资有合理的回报”[20],公私部门换位思考和建立理解互谅机制。
(四)整体目标协调,国家总体发展
区域增强向心力会促进国家发展,反之则会损害整体利益。“合作会鼓励发展新的机构关系、联系与网络,有助于改善关系和促进参与。”[21]政府间伙伴关系致力于协调中央、地方政府(及地方部门)、中央部委之间关系,不断推进政府与民间合作,整合各方利益使之形成共同目标,促成各方平等协商、共同担责、共度难关,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府间合作。我国珠三角及环渤海等区域的行政协议,有着政府间广泛合作的基础,需要加强中央层面的宏观引导和完善问责机制,对违背合作协议的一方及时惩罚。“常规组织更多地表现出资源控制的特征,引发了立法和政策制定上的激烈竞争。”[22]同时,中央、地方和中央部委要破除层级观念,在尊重地方利益的基础上使地方目标与整体目标契合,整合各方策略以有效推动整体发展。从总体环境来讲,国家在跨国区域如湄公河流域解决了诸多问题,海峡两岸更加理解信任和在法律层面兼容,区域内系统内合作氛围日益良好。前景虽好,合作之路却并非一片坦途,这也正是政府间和公私部门间合作的用武之地。
归纳言之,本文以区域内的地方政府为主,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关系贯穿于政府间伙伴关系体系中,建构多元地方政府(及地方部门)、中央部委(及垂直管理部门)和中央的合作伙伴关系网络。法治体系方面继续吸纳民意和尊重地方地位,区位角度实现两岸三地的融合融通,行政层面促进中央、地方政府及地方部门、中央部委及其直属机构的合作,实现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的无障碍交流,进而提升综合国力和服务于国计民生。
蔡英辉,单位为东吴大学。
【注释】
[1]杨安华.国外地方政府间建立伙伴关系研究述评[J].南京社会科学,2008(5):79.
[2]南姆·卡朴库.无等级的合作:公共部门与非营利部门合作伙伴关系[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1):96.
[3]基南.史密斯和基南英国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33.
[4]洪富峰.地方治理与姊妹县市发展的关系[A].台湾大学:第二届发展研究年会[C].2010:13.
[5]蔡英辉.府际治理的新理路——行政主体与主体间性的契合[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公共行政>,2009(4):18.
[6]李长晏,曾淑娟.北台与高高屏区域联盟治理营运之比较[J].台湾民主季刊,2009(2):50.
[7]吕育诚.地方治理意涵及其制度建立策略之研究[J].公共行政学报,2005(14):33.
[8]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
[9]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03.
[10]李建兴.奥会模式形成与争议之探讨[J].中华体育季刊,2011(3):555.
[11]晓屈.海峡两岸体育要人“秘密谈判”始末[J].辽宁体育,1989(7):10.
[12]符家庆.本是同根生 何不再携手——谈海峡两岸共同组队参加奥运会的可能性[J].浙江体育科学,2008(1):3.
[13]小约瑟夫·斯图尔特,戴维·M·赫奇,詹姆斯·P·莱斯特,公共政策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05.
[14]罗伯特·阿格拉诺夫,迈克尔·麦圭尔.协作性公共管理:地方政府新战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0.
[15]何渊.论行政协议[J].行政法学研究,2006(3):50.
[16]赵永茂.台湾府际关系与跨域管理:文献回顾与策略途径初探[J].政治科学论丛,2003(18):63.
[17]郁建兴,瞿志远.公私合作伙伴中的主体间关系——基于两个居家养老服务案例的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4):109.
[18]黄宏森.共享性资源的网络治理:台湾农田水利资源管理个案分析[J].公共行政学报,2006(21):81.
[19]戴维·威尔逊.英国地方政府[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59.
[20]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42.
[21]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45.
[22]张康之.任务型组织对法律政策资源的获取[J].燕山大学学报20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