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宪法实施是中国梦的内在要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89 次 更新时间:2013-05-29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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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强的稳定性,为了保证宪法的这种长期性和稳定性,往往宪法在内容上就比其他普通法律更具原则性和更多的超前性和理想成分,实施宪法的过程往往也是一个国家或民族追求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的历程。宪法实施的程度也往往标志着国家梦想的实现程度,宪法实施所追求的富强、民主、文明,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促进现代化建设各方面协调发展,这些价值本身就为中国梦的内容所包含。

【关键词】宪法实施;中国梦;内在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纪念大会上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实施不仅关系到宪法本身,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未来,关系到中国梦的实现,是中国梦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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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是一部改革的宪法,这部宪法有力地保障了改革,促进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的建设,为中国梦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参观中国国家博物馆“复兴之路”展览,首次提出“中国梦”的概念。

从历史上看,宪法实施是中国梦的内在要求。清政府在中日甲午海战失败之后,开始思考为什么偌大的清朝被小国日本打败,得出的结论是日本有宪法。出国考察回来的大臣也在报告中认为,日本及欧美发达国家之所以强盛是因为这些国家有宪法,为了巩固皇权和使国家强盛,清朝需要制定宪法。但清朝并没有马上就立宪,而是搞预备立宪。当然,后来清王朝很快就被辛亥革命所推翻,清王朝搞的所谓“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也就不存在宪法实施的问题了。作为辛亥革命成果之一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宪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很快被袁世凯撕毁,袁世凯宣布恢复帝制。所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之后的中国就进入了一个不断修改、废止、制定宪法的历史阶段,宪法的平均寿命也不过2、3年,宪法实施也就无从谈起。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军阀混战、抗日战争以及国共内战。这一段历史证明了中国人民开始走向了一条试图用宪法来驯服权力的漫长历程,反映了中国人民寻求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的勇气、决心和理想。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颁布了4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但前三部宪法的实施都不是很理想,许多开国元勋和平民百姓都得不到宪法的保障而被迫害致死,主要原因在于各种政治运动,尤其是十年“文革”对我国宪法实施的破坏最为严重。1982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实施得最好的宪法,也是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这主要缘于两个方面,一是充分吸取了“文革”的教训,不再把“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二是贯穿了“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精神,宪法本身以及之后的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的修宪都将改革的成果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固定下来,所以,也可以说1982年宪法是一部改革的宪法。这部宪法有力地保障了改革,促进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的建设,为中国梦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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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既是授权法,也是限权法,是专门用来关权力的笼子,加强宪法实施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论,集中力量和智慧去实现中国梦

加强宪法实施有利于凝聚共识,加强团结,加快中国梦的实现。宪法序言中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表述集中体现了中国梦的要求。宪法序言指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时常会看到一些有关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等方面的争论等等。其实,宪法序言里早有关于把“民主”作为我们国家的目标的表述,我们没有必要去重复争论那些早已被宪法确立为奋斗目标的梦想,“富强、民主、文明”就是宪法序言中的涉及国家根本任务的部分内容。再例如,有人认为中国不需要法治、人权,其实,1999年宪法修正案已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也已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因而,加强宪法实施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论,集中力量和智慧去实现中国梦。

宪法实施要求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宪法同时既是授权法,也是限权法,是专门用来关权力的笼子,宪法规定什么样的机关享有什么样的权力并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来行使这些权力。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做。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各政党包括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法律,党也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在遵纪守法方面起带头作用。党章也在总纲里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实施得好,权力就在笼子里;宪法实施得不好,权力就有可能跑到笼子外面,权大于法说的就是这种情形。为什么老百姓经常说权大于法?原因就在于宪法没有把权力关住、关牢,宪法实施的状况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权力被关在宪法的笼子里是宪法实施或法治的理想状态。

宪法实施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是人权保障法,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大多是人权在宪法中的具体体现,与宪法对公权力的要求相反,对于公民权利自由而言,是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这些法律为实现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起到了保障的作用。尽管宪法中规定了人权,也有许多关于自由的规定,但在一些部门却仍然视“人权”或“自由”为敏感词汇。尽管《行政诉讼法》在当初颁布时(1990年)起到保护公民权利和推动“民告官”的积极作用,但今天看来,其中的有关仅限于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受案范围的规定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自由的范围还有距离。公民权利自由的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仍然是今后一段时间需要努力的目标。

宪法实施要求进行违宪审查。宪法是根本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违宪审查制度是确保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宪法得到遵守的一项重要制度。尽管在研究、拟定、审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的立法过程中会事先审查是否违宪的问题,但这并不能避免违宪的法律性文件的存在。世界上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英美法系的普通法院违宪审查体制、大陆法系的宪法法院违宪审查体制以及前苏联的立法机关违宪审查体制。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机制,新中国成立以来还没有出现一例官方正式公布的违宪审查的案例或事例。宪法不仅要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具体实施,而且在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也要得到具体实施。可是,目前在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中似乎提到宪法也是不允许的,原本是体现宪法是根本法并将公民权利司法保护拓展到教育权的这样的一个司法解释,却在200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已经停止适用”这样的不是理由的理由而废止。连在司法解释或文书中提到宪法都不行,违宪审查就更是较为理想的期待了。宪法序言最后一段:“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既然一切国家机关都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院当然也就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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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的发展、国家实力的较量,不仅限于硬实力的较量,软力量的比拼越发显得重要,宪法实施的水平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

宪法实施要求充分发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组成人大,人大产生政府、法院、检察院,政府、法院、检察院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有待加强,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宪法和监督法等法律所规定的监督权力至今还没有零的突破,例如,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新中国成立以来还从来没有行使过质询、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等。国家的税收方面的规定也主要是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部委规章所规定,而不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规定的,这明显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我们经常听到人们在谈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司法改革和公正司法,却很少听到人们讨论人大如何改革,其实,人大的加强和完善应当是我国下一步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亮点,我国人大制度存在着充分发挥其制度优越性的潜在空间。

宪法实施应当属于软实力的范畴,当今社会的发展、国家实力的较量,不仅限于硬实力的较量,软力量的比拼越发显得重要,宪法实施的水平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强的稳定性,为了保证宪法的这种长期性和稳定性,往往宪法在内容上就比其他普通法律更具原则性和更多的超前性和理想成分,实施宪法的过程往往也是一个国家或民族追求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的历程。宪法实施的程度也往往标志着国家梦想的实现程度,宪法实施所追求的富强、民主、文明,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促进现代化建设各方面协调发展,这些价值本身就为中国梦的内容所包含。

在未来的宪法实施过程中,公民的平等、自由等的实现程度的大幅度提升,包括户籍制度、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改革所带来的平等权的扩大等等,都将极大地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公民将为中国梦的实现争取作出自己更大的贡献。在未来的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以加强人大建设为重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国家机关也将日益突显其活力和朝气,迸发出实现中国梦的能量和动力。

王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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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深圳特区报》2013-05-14,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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