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离婚的代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68 次 更新时间:2013-05-07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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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 (进入专栏)  

离婚不成反丧命,无疑是一出人间悲剧。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桩命案居然发生在法庭上——一个被视为安全、庄严以及伸张正义的地方。

从根本上讲,法庭与暴力是不相容的,法律和法庭都是理性与文明的象征,是人类理性解决冲突、文明化解纠纷的象征。在法庭上暴力相向,是对法庭的藐视,是对通过和平方式捍卫正义的亵渎。为了维护法庭的尊严与有效运转,法庭的纪律、秩序与安全通常会被重视有加,法律也会授权法官制止那些扰乱法庭秩序和威胁法庭安全的行为。因之,法庭上一般鲜见暴力事件,除非是针对司法不公发生的抗争等。

然而,广东梅县法庭上的爆炸命案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当事人如何将两个爆炸物以及水果刀带入法庭?又是如何在法庭上引爆爆炸物并刀刺受害者?本应安全的法庭何以成了爆炸现场?谁对受害者的生命负责?法院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一连串疑问,似乎都是破解这一命案不可回避的问题。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当事人吴庆春在进入法庭之前,法院的确对其进行了安检,并且安检发出了警报,而在他将一束铁线交给安检人员之后,即通过了安检关,顺利地将爆炸物和水果刀带入了法庭。倘若这是事实,仍然存有疑问——当吴交出铁线之后,安检人员难道没有让他携带的物品再次通过安检?这不是机场等地安检的惯例吗?并且,对于警报已响的可疑手提袋,安检人员难道没有打开看看?长约20厘米的爆炸物就这样轻松蒙混过关?倘果真如此,安检人员是否疏忽大意或者涉嫌违反安检规则?

吴不仅将爆炸物和水果刀轻松带入法庭,而且还当众引爆并用水果刀猛刺受害者。虽然他的这些举动可能在瞬间完成,但人们仍不禁要问,法庭上或者法院中有没有安保人员?司法人员有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吴先将一包爆炸物引爆,然后向受害者刺了数刀,接着引爆了另一爆炸物,并在完成这一系列动作之后还从法院溜之大吉,不能不让人拷问法院的应急反应与安保能力。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受害者在法庭外躲过了吴的多次报复,却葬身于法庭之上。就在悲剧发生的前一天,吴还曾携带汽油和爆炸物等,到受害者住处附近守候预谋报复,但并未得逞。如果梅县法院在受理此案时注意到吴曾实施的未遂报复行为,应该考虑到其潜在的危险。如果受害者在起诉时提及这些报复行为,法院就更应该尽到注意义务。

其实,就在法庭上,吴还恐吓了受害者及其家人,威胁说若要离婚,他“就不要命了,而且全部人都要陪葬”。受害者及其家人或许对此有些麻痹大意,但不知法官是否知晓这种威胁,倘若知晓,法官理应及时采取措施,设法消除危险。

不可否认,法院有义务确保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庭审者的安全。对于发生在法庭上的这起命案,法院似乎难辞其咎,至少其安检和安保方面存在不小的漏洞。

受害者叶利芬本是到法院来诉求离婚,结果婚没离成,却命丧法庭,法院岂能没有责任?凶手当然要被绳之以法,但法院并不能因此免责。

毋庸置疑,这起命案给所有的法院都敲响了一个警钟,确保法庭的安全不是儿戏,不容小觑。虽然近年来很多法院都配备了安检设施,但似乎并未认真对待当事人和法庭的安全。一些法院用安检来对付和刁难律师,尤其是那些被视为“刺儿头”的维权律师,但对于真正的危险却防范不够。

就这起命案而言,值得反思者除了法庭的安全,还有离婚案件的审理。据报道,2012年底,叶就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为男方强烈反对,法院没有判决离婚,遂在半年后再次起诉,这次对簿公堂,叶就是为了彻底结束这段婚姻。

为何第一次起诉法院没有判决离婚?

原来,根据《婚姻法》,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仅因为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而且只有在“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离婚。为何“调解”成为离婚的必经程序?如何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进一步讲,为何法院关心“感情”这个微妙而复杂得连当事人都未必能说得清的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几种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法院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也列举了14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未与现行《婚姻法》冲突的,或许仍在司法实践中应用。

问题在于,为何必须符合这些情形才能离婚?结婚自由本身即蕴含着离婚自由,正如契约自由意味着违约自由一样——只要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即可。当一个人不喜欢另一个人或者不愿意跟另一个人继续生活在一起时,他们的离婚理由就已经充足了,没有理由让他们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发生了重婚、家暴、长期分居等现象。为何非要等到夫妻之间发生这样的事情才准许他们离婚?

可能有人会说,离婚不能太容易,否则,一些人会视结婚、离婚如儿戏。感情与婚姻本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他们有无感情岂是外界所能知之事?法律岂能对此进行实质性审查?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凸显的是家长制思维,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而这,事关所有人的基本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为了离婚苦苦等了几年甚至十几年,婚姻早已名存实亡,法院就是不判离婚。《婚姻法》应当抛弃这种“法律父爱主义”,让人们自由选择、自行负责。

如果叶利芬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就得到法院的支持,或许她可以躲过这一劫难。她的不幸,不仅告诫我们要确保法庭安全,而且提醒我们要维护离婚自由。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来源: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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