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哲学中,自由常常被区分为积极的与消极的。积极的自由源于自我决定、自作主宰等意愿,其更一般的内涵则是柏林所谓 “自由地走向或达到”,即从一定的价值立场出发,坚持、推行某种观念、主张,努力贯彻与实现与之相关的理念,并以此来变革世界、成就自我。这种进路如果过度发展,在个体的层面上容易导致以自我的意志、观念、理想影响他人甚或强加于他人;在社会的层面上则往往导致李贽所谓“以一律求”,即用某种单一的范式塑造人。同时,理念的推行常常与理性的设计联系在一起,当二者与思想的灌输和实践的改造相结合时,便会导向理性的专制。对自由的“积极”追求常使人走向自由的反面。历史地看,理性、民主、平等这一类观念在片面的推行、贯彻之下,每每被赋予某种强制的性质。在积极地实现、达到某种主张或理念的形式下,这种主张或理念本身往往异化为抑制、干涉、操纵人的思想与行为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积极的自由呈现某种负面的意义。
相对于积极的自由,消极的自由以摆脱外在的支配、控制、限定为目标。这是一种柏林所谓“通过摆脱而获得自由”。然而,在摆脱限定的同时,消极的自由似乎或多或少蕴含着消解既成的价值理想与目标之趋向。如果说,积极的自由以“应当成就什么”为内在要求,那么,消极的自由则每每对以上要求持怀疑、否定的态度。这种怀疑、否定的立场如果过度地发展,则可能导致对普遍价值承诺的放弃。从逻辑上看,在摆脱、消解成为主要乃至唯一的选择时,价值的认同、价值的承诺常常就失去了内在的根据,由此导致的,往往是消解意义的虚无主义价值取向,所谓“后现代主义”,便从一个方面体现了消极自由理念。同时,个性的发展过程涉及规范的制约。规范既包含实质层面的目的性规定,又具有引导与约束双重作用。引导表现为积极意义上的指引,约束则是消极意义上的限制。与注重一般观念在变革世界与成就自我中的作用相应,积极的自由以认同和肯定普遍规范的意义为其题中之义。相反,消极的自由则在逻辑上蕴含着对规范的疏离,往往将使价值原则对变革世界、成就自我的范导作用难以落实。
自由的以上二重形式各有其局限。积极的自由固然肯定了人的创造性并确认了价值导向的意义,但片面地强调以上方面,又蕴含着独断与强制的偏向;消极的自由诚然有助于抑制积极的自由可能导致的独断性与强制性,但自身又因缺乏价值承诺及忽视规范的引导而在逻辑上容易走向虚无主义。
与以上二种趋向有所不同的是孔子的 “忠”、“恕”观念。所谓“忠”,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其内在的趋向是由己而及人,以自己的价值理想影响他人,使之成为自我与他人共同追求的目标;“恕”则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尽管它还没有完全摆脱我的主观,但其中又包含尊重他人意愿、避免干预他人之意。前者是积极的,但仅仅以此为原则,仍不免将自己的理想或价值观念强加于人,从而走向独断;后者是消极的,它对于前者所蕴含的负面因素显然具有抑制作用,但单纯坚持这一方面,也可能导向对价值理想的悬置。儒家将二者的统一视为实现仁道的途径和方式,内含某种避免“积极”进路与“消极”形式各自片面性的意图。尽管儒家并未超越以成圣规定成人的思维模式,但在“为仁”的途径上,从“忠”与“恕”互补统一的角度具体地理解个体的自由发展,便一方面未离开价值理想的引导,另一方面又充分尊重人的内在个性,避免以独断、强制的方式消解个体存在的多样性、具体性。这里既蕴含着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某种交融,又表现为对二者的双重扬弃。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 杨国荣) 《中国社会科学报》 日期:2013年4月8日 版次:A05 作者:杨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