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佟柔老师在民法学会创立与发展中的贡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48 次 更新时间:2013-04-21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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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进入专栏)  

1984年秋天的一个晚上,佟柔老师找到我,兴奋地说中国法学会准备设立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这是学界的一件大事,我们要认真做好筹备工作。几天后,在有关的筹备会上,当讨论到是否应当将民法、经济法学结合一起成立学会时,会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有个别同志提出了一些担忧,认为当时关于民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否应当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等问题意见分歧很大,两个学科的学者很难坐在一起讨论。但是佟老师认为,学会本身就是要团结一致,学会既是一个团结学人的平台,也是一个倡导大家发表不同意见的平台,学会就是要倡导百家争鸣、畅所欲言,否则学会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这样,佟老师的一席话打消了这些同志的顾虑。由于佟老师崇高的学术声誉和人格魅力,大家都欣然接受了民法、经济法合并为一个学会的建议。会后,佟柔老师要我代表他认真听取包括王家福老师、魏振瀛老师等老师的意见,他们也都表示赞同佟柔老师的意见。这样,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的筹备工作正式启动。在此期间,因为找不到会议室,我们就在佟柔老师的家里多次召开会议,佟老师认真听取民法学、经济法学者的意见,在有关会议上,佟老师反复强调,学会本身就是一个团结学人的平台,应当把民法学与经济法学者团结在一起,协同攻关,这样才能有效回应中国改革开放初期面临的重大经济问题,一定要把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办成一个团结、包容的学会,后来学会就是按照佟柔老师的这一意见,顺利地完成了筹备工作。

1985年春暖花开的季节,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在美丽的苏州大学召开,会上,佟柔老师顺利地当选为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第一届总干事。在学会随后进行的研讨会上,大家就民法、经济法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会上确实有个别老师对佟柔老师关于该问题的看法,提出了商榷意见。佟柔老师的一些学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在年会上发表这种意见,是对佟老师不尊重,但佟柔老师听到不同的意见后,感到很高兴。并一再强调,真理越辩越明,应当鼓励大家发表不同的意见,这样我们的学会才能有生气、有活力,才能真正凝聚共识。在会议结束后,我受佟柔老师和秘书长王保树老师委托,负责编辑学会论文集,因为提交的论文比较多,有不少文章不能选入文集,佟柔老师指出,在选择文章时,凡是经济法学者提出的有价值的观点的文章,都应当收入其中,尤其是和他的观点不一致的,要尽可能收入。从这件事可以看出佟老师兼容并包的学术胸怀。

学会成立以后,正遇国家立法机关要制定《民法通则》,佟柔老师和王家福老师都是该法的主要起草者,在涉及该法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表述时,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内部确实存在不同看法。佟柔老师坚持采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说,其意见最终为《民法通则》所采纳,但他对一些不同的意见始终表示理解和尊重,并曾对一些持不同意见的老师说,你们的看法也促使我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作进一步的思考。在各种场合,佟柔老师都强调,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要团结,学会只有团结才有力量,才能完成自己承担的社会职责和学术使命。尽管外界存在广泛的担心,认为民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很难团结,但学会成立后的实践证明,在佟老师和其他老师的努力下,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始终保持着和谐的学术氛围。

1990年,佟柔老师因病去世,在去世前,他力荐王家福老师担任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总干事,他在病床上曾对我说到,他之所有推荐王家福老师,不仅是因为他学术人品具佳,而且胸怀宽阔,与人为善,能够听取不同意见,能够团结所有民法、经济法学者。在王家福老师十多年担任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总干事期间,在学会中形成了浓厚的团结、包容、和谐的气氛,并使之成为民法学会宝贵的优良传统。

屈指算来,从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筹建以来,民法学会已经走过了近三十年不平凡的岁月,但我们回首往昔,深切感受到了团结、包容精神对民法学会发展的重要性,就更加感念佟柔老师当年为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的成立所作出的贡献,也更加感激王家福老师为民法学经济法学会的发展所付出的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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