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使“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在社会上,有些人认为自己已经是中等收入者群体的一员了,也有一些人感到自己“被中产”了。目前,尽管大家都在提“中等收入者群体”,但各方面对于如何界定中等收入者群体,仍然存在较多不同看法。笔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如何界定中等收入者群体,谈一些自己的分析和看法。
一、关于中等收入者群体的界定
我国的中等收入者群体应该具备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以适当高于平均收入水平为基础。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等收入水平一般是以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为中轴的,其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与社会收入水平的中位数相近或相等,因此,等于或稍低于和略高于平均水平的收入,均可视为中等收入水平。这与这些国家的分配格局两头小、中间大紧密相关。
在我国,中等收入如何界定?目前,大致有三种认识:其一是认为应该以人群收入的平均值为标准。中等收入者是在一定时期里在同一地域范围内达到中等收入水平的城乡居民群体,以各地的人均收入水平来确定中等收入者标准线较为合理。陆学艺教授主张以各类不同地区的个人月收入平均值为标准确定一个人是否属于中等收入者。这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认定标准很接近。其二是认为应以人群收入的中位数为标准,这个中位数在不同情况下可能低于、等于或稍高于平均数。其三是将平均数与中偏高位数相结合确定。即以平均数的收入水平为下限,同时参考75分位数水平,两相印证并调整后确定。
鉴于我国目前的收入平均数不高或偏低,特别是如果按城镇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户雇工)平均工资收入定中等收入,2011年平均工资大约为32000元(2011年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42452元,私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4556元,后者从业人员数量如加上雇工的个体户还多于前者,因此,估算全部工薪劳动者平均工资约为32000元)。如以此水平定中等收入,显然太低;同时,鉴于我国目前分配格局呈现底部大的“金字塔”型或倒T型,低收入者人数偏多,而高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者人数偏少,社会成员的收入不呈现正态分布,导致中位数还低于平均数。所以,以上三种认识中的前两种不宜作为界定中等收入者群体的收入水平基础,宜选择第三种认识来判定。即以平均数的收入水平为下限,同时参考75分位数水平,两相印证并调整后确定,其水平为适当高于平均收入。
这里,中等收入是一个随着分配水平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处在不断变动之中的概念。因此,中等收入是一个大体的区间,而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量。
第二,中等收入者群体是生活较富裕且收入水平、生活水平较稳定的社会群体。现在我们提出的中等收入者群体的概念,是有其特定发展阶段内涵的,即以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为重要依据,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中等收入者群体的生活不是小康,而是比较富裕。简言之,中等收入者的收入不仅能保证一个家庭所有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还应有结余用来实现其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发展、享受需要,也即其家庭恩格尔系数应低于35%(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统计,我国城镇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6.3%,农村家庭40.4%。中等收入者的家庭恩格尔系数应低于平均数,处于30-35%之间),进入相对富裕层次。在这里,应参考我国提高扶贫标准向国际标准逐步看齐的做法,不宜把中等收入者群体的生活水平定得太低,宁要人数少一些的货真价实的中等收入者群体,也不要掺了水分、老百姓不认可的中等收入者群体。
第三,中等收入者群体是职业处于社会中等及其附近职业的社会群体。世界各国中产阶级的职业都是处于本国社会的中上等或中等附近地位,我国中等收入者群体的职业分布也具有相似性,这也是此群体职业稳定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各类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及以上技能工人,党政机关科级以上公务员、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单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中等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如律师、演员、作家等,私营企业主和经营比较稳定的个体户,农村中的规模经营户等等,都属于当前我国中等收入者群体的职业范畴。今后随着社会发展进步,白领岗位、灰领岗位从业人员都将成为中等收入者群体的职业范畴。
第四,中等收入者群体应初步拥有大体相近的价值观及行为规范。这是西方发达国家中产阶级的非常重要的构成要素,也是引导社会主流观念、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我国的中等收入者群体,当其发育成熟为阶层时,也应该形成本阶层共同认可的相近或相同的价值观,能够自觉遵守本阶层约定俗成的文明行为规范。这些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的基本特征是;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爱岗敬业、较强的社会责任心,等等。这是中等收入者群体特别是其发育成为中等收入阶层内在本质的体现。我们不宜只按照收入水平来衡量中等收入者群体,忽视了其内在要求,那将不利于构建真正的中等收入者群体并使之逐步成长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中等收入阶层。
二、我国中等收入者群体的现状简析
根据上述提出的中等收入者群体的划分标准,从全国看,近年来可考虑将中等收入标准界定在年收入6-12万元左右(相当于近10000美元—18000美元左右),此外,家庭有一定数量的储蓄和其他货币性资产,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0%至34%左右,家庭成员有旅游健身、观看中高档文艺演出等的愿望和经济能力,有较高的技能或谋生能力以及较高的文化水平等等。从不同地区看,此标准应该有所不同,发达地区的标准可稍高于此标准,发展相当滞后地区可以稍低于此标准,但均不宜偏离太多。否则,在经济发展滞后地区此标准没有吸引力,老百姓不认可;而在发达地区又可能少算中等收入者人数,把人们的胃口吊得过高。而且,此标准应随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薪酬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不能一成不变。
按照上述标准,可从两方面推算。
一是从薪酬分配格局来推算。如前所述,2011年我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2452元,中位数低于平均数;同样,加上私营企业计算的社会平均工资约为32000元,其中位数也低于平均数。据此可知年收入低于4.2万元或3.2万元的工薪劳动者均超过50%,再加上处于4.2万元或3.2万元与6万元之间的群体,估计低于6万元以下的工薪劳动者占全部工薪劳动者的65%左右,在剩下的35%工薪劳动者之中,至少有10%的劳动者高于6-12万元,因此,可推算属于中等收入者群体的比例大约占24%;再考虑农村中还有部分劳动者收入达到6万元以上,城乡中等收入者占全国7.6亿劳动者的比例,大约就是25%左右。
二是从家庭收入调查情况推算。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情况调查,左表中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中的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收入户、高收入户家庭的户均收入水平都处于中等收入者6-12万元年收入水平。但考虑到每户就业人口均超过1人,以户均收入除以就业人口,则只有部分中等收入户、大部分中等偏上收入户、全部高收入户以及部分最高收入户的就业者,其年收入处于6-12万元之间。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11年农村中还有约10%家庭的就业人口年收入达到6万元。据此计算,全国约有25%的家庭(城镇9%中等收入户、16%偏高收入户、10%高收入户、5%最高收入户,占全部城镇家庭的40%,相当于全国全部家庭户数的20%;10%农村高收入户,相当于全国全部家庭户数的5%)的就业人口年收入达到6-12万元。全国家庭户数约4亿户,每户平均约1.6人就业,则4亿乘以25%再乘以1.6,再除以全国劳动者总数7.6亿,全国中等收入者也占20%多。
(苏海南 作者为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